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研究發展委員會訂定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
第二條: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第三條:「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碩士班學位考試委員:
(一)曾任教授、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列第三、四款之碩士口試委員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系系務會議訂定。
第四條:碩士班研究生依本系修習學分規定,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論文,經資格考試及格者,需檢附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提要及指導教授推薦函各一份以及學位考試申請表,經系主任同意,得參加學位考試。學位考試之申請與舉行時間,由本系另訂。
第五條: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數決定,但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六條:碩士學位論文之評分標準由本系訂定,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已授予學位者經調查屬實,應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七條:碩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出席委員中須有三分之一(含)以上為校外委員。
第八條: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應試者,得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九條: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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