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研究發展委員會訂定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學則」訂定。
第二條:修業年限、課程與學分:
一、本系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畢業應修總學分數最低為二十七學分,含必修「論文方法」三學分;不含碩士論文。
修課說明:
1、可在本碩士班修課。
2、研究生得根據其專業領域需要及興趣,以所際、校際或國際選課方式至本系正式認可,或經過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尚未選定指導教授者,須經導師同意)之國內外學術單位修習碩士班或等同法國大學第二階段相關課程,並以九學分為限。
3、學分抵免依法國語文學系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第三條:碩士候選人資格:
研究生自修業之第三學期起得提出碩士候選人資格申請(已抵免學分者,可提前一學期申請),惟至遲應於修業第七學期結束前通過碩士候選人資格審查。碩士候選人資格審查包括以下要求:
一、滿足前項課程與學分要求。
二、選定論文指導教授。研究生應於第四學期結束前完成登記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
三、滿足上述要求者,可進行資格檢定,辦法另訂。
第四條:論文:
研究生於通過碩士論文結構與內容評鑑審查後,即可著手撰寫論文。論文可分為單一論文及主副論文兩種形式。論文須以法文撰寫,副論文得以中文撰寫。
第五條:學位考試:
一、候選人於論文結構與內容評鑑審查通過三個月後,可申請參加「學位考試」。
二、「學位考試」細則辦法另訂。
第六條:學位審定:
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由學位考試主持人檢附評分表及考試委員之簽名,送該年度之學位審定委員會審定(學位審定委員會由研究所任課教師推選三人組成,任期一年,主持碩士學位審定相關事宜),轉呈系方及校方辦理學位授與事項。
第七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自九十三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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