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法國語文學系研究所碩士學位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研究發展委員會訂定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 

第二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經論文指導教授推薦,填具資格檢定申請表並檢具修習科目成績證明,向系辦公室提出資格考試申請。

第三條:申請資格:修滿12學分。 

第四條: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出申請。 

第五條:檢定時間:每學期期中考至期末考間舉行,日期由系辦公室公佈。 

第六條:檢定項目: 
一、 論文結構與內容評鑑。 
1、 申請人需繳交一份以法文撰寫之論文提要,並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 
2、 通過資格檢定委員會之口試。 
二、 法語能力鑑定考試:DALF C1。其中production orale、production écrite、compréhension écrite三小項之得分皆不得低於12.5分。 
上列各項考試得分開申請。 

第七條:資格檢定由指導教授邀請本系兩位相關研究領域之教師組成資格檢定委員會,負責審查事項。 

第八條:本資格檢定應於第七學期結束前完成。在第八學期開學前仍未通過學位資格檢定者,應予退學。 

第九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新修訂辦法自九十八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