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13院務會議通過
一.為獎勵本院教職員工之卓越表現,特訂定本辦法。
二.受理審查之要件
甲.獎勵對象: 1.出席國際會議或大陸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 2.策畫或指導本院學術活動 a.出版刊物(定期優於非定期) b.舉辦學術會議(國際優於國內) c.策畫其他學術活動 3.推動全院服務性事務 乙.申請(含送件)截止日期以每年十月一日前完成者為原則。 丙.送審相關資料: 1.出席國際會議或大陸學術會議:請提供被大會接受之論文及邀請 函等相關資料。若曾向國科會或教育部等機構申請補助亦請提供 證明文件。 2.策畫或指導本院學術活動:請提供活動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 3.推動全院服務性事務:由系、所、院推薦,並列舉具體事實。
甲.獎勵對象:
1.出席國際會議或大陸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 2.策畫或指導本院學術活動 a.出版刊物(定期優於非定期) b.舉辦學術會議(國際優於國內) c.策畫其他學術活動 3.推動全院服務性事務
1.出席國際會議或大陸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
2.策畫或指導本院學術活動
a.出版刊物(定期優於非定期) b.舉辦學術會議(國際優於國內) c.策畫其他學術活動
a.出版刊物(定期優於非定期)
b.舉辦學術會議(國際優於國內)
c.策畫其他學術活動
3.推動全院服務性事務
乙.申請(含送件)截止日期以每年十月一日前完成者為原則。
丙.送審相關資料:
1.出席國際會議或大陸學術會議:請提供被大會接受之論文及邀請 函等相關資料。若曾向國科會或教育部等機構申請補助亦請提供 證明文件。 2.策畫或指導本院學術活動:請提供活動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 3.推動全院服務性事務:由系、所、院推薦,並列舉具體事實。
1.出席國際會議或大陸學術會議:請提供被大會接受之論文及邀請 函等相關資料。若曾向國科會或教育部等機構申請補助亦請提供 證明文件。
2.策畫或指導本院學術活動:請提供活動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
3.推動全院服務性事務:由系、所、院推薦,並列舉具體事實。
三.評審原則
1.出席國際會議或大陸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 a.以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為主要依據。 b.會議之學術地位、重要性及對接受發表論文之審查程序。 2.策畫或指導本院學術活動 a.以提昇本院學術風氣並具持續性及整合性之活動為優先補助對象。 b.以活動成果報告為審核依據。 c.若申請補助之活動為學術會議,則以論文的質與量為參考的依據。 3.推動全院服務性事務 a.對提昇本院學術形象有具體貢獻者。 b.以推薦資料為審核依據。
a.以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為主要依據。 b.會議之學術地位、重要性及對接受發表論文之審查程序。
a.以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為主要依據。
b.會議之學術地位、重要性及對接受發表論文之審查程序。
a.以提昇本院學術風氣並具持續性及整合性之活動為優先補助對象。 b.以活動成果報告為審核依據。 c.若申請補助之活動為學術會議,則以論文的質與量為參考的依據。
a.以提昇本院學術風氣並具持續性及整合性之活動為優先補助對象。
b.以活動成果報告為審核依據。
c.若申請補助之活動為學術會議,則以論文的質與量為參考的依據。
a.對提昇本院學術形象有具體貢獻者。 b.以推薦資料為審核依據。
a.對提昇本院學術形象有具體貢獻者。
b.以推薦資料為審核依據。
四.獎勵原則
1.出席國際會議或大陸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每人每年以獎勵一次為限。 金額以二萬元為上限(含機票、生活費、註冊費等)。 2.策畫或指導本院學術活動 a.出版刊物獎勵金額以二萬元為上限。 b.舉辦學術會議獎勵金額以三萬元為上限。 c.策畫其他學術活動獎勵金額以二萬元為上限。 3.全院服務性事務獎勵金額以一萬元為上限,唯不宜連年提出申請。
1.出席國際會議或大陸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每人每年以獎勵一次為限。 金額以二萬元為上限(含機票、生活費、註冊費等)。
a.出版刊物獎勵金額以二萬元為上限。 b.舉辦學術會議獎勵金額以三萬元為上限。 c.策畫其他學術活動獎勵金額以二萬元為上限。
a.出版刊物獎勵金額以二萬元為上限。
b.舉辦學術會議獎勵金額以三萬元為上限。
c.策畫其他學術活動獎勵金額以二萬元為上限。
3.全院服務性事務獎勵金額以一萬元為上限,唯不宜連年提出申請。
五.本辦法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送院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