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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緣由 通識教育在台灣成為全國性的教育議題,乃是近廿年的事。民國七十三年四月,教育部公布「大學通識教育選修科目實施要點」,通令全國大學於當年九月開設四至六學分的通識課程。在國內大學通識教育發展史上,這個要點的實施是一道明顯的分水嶺。自此,通識教育成為大學教育必備的一環,各個大學也陸續成立「通識教育中心」或「通識教育委員會」之類的組織。
民國八十三年,大學法修正公布。第一條提到:「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指出:「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依此,大法官會議決議,部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包括通識課程)自八十五年九月正式廢除。這項決議是通識教育發展史的另一道分水嶺;此後,大學有權訂定各自的必修科目,通識教育的實施也勢必走向多元化的道路。
部定必修取消之後,教育部仍然相當重視通識教育的推動。除了歷年委請大學校院辦理相關的教學研討會,更把通識教育列為大學評鑑的項目之一,並委託中華民國通識教育學會進行通識訪評。民國八十八年,綜合大學、師範校院、單科大學共計五十八所學校全面接受通識訪評。九十年,先後選出十一所科技大學和十所技術學院進行通識訪視。此外,教育部在民國九十一年成立通識教育委員會,由部長擔任召集人,研擬推動通識教育的具體方案,並責成顧問室研擬長期改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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