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限本籍生)
一、成績規定
申請西遊記交換生計畫者英語能力測驗成績均須達規定標準—新托福須達80分,或多益須達750分。
二、申請時間
第一梯次申請:每學年上學期其中考後一週(約為11月中下旬)
第二梯次申請:每學年下學期三月初(限法文系申請,非法文系同學須在每學年上學期提出申請,若有新簽訂姐妹校提供交換名額,則以公告申請為準)
三、交換學生義務
(一) 參與本申請本計畫之交換學生,須於回國一個月內辦妥獎學金請款事宜,所須資料為:
- 護照影本 (含出入境章)
-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 電子機票
- 來回機票票根正本
- 3,000字之心得報告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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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如搭乘國外航空公司申請表)
若未提出上述各項資料,即喪失獎學金補助權利。
(二)為使本項交換計畫得以延續及更臻完善,已回國之交換生有義務於本單位辦理之西遊記交換生計畫說明會或行前說明會中分享自身於海外學習經驗供學弟妹參考。
(三)為使本校與姐妹校友好關係持續,已回國之交換生有義務擔任外籍交換生輔導員,以協助其在至中大之生活及課業等各項問題。
四、其他規定
(一)通過校內初審之申請者,不得更換學校或更改出國學期,若非因不得以因素,須填寫更改出國學其聲明書,經系所主管核章後,送至本單位辦理,但更改以一次為限。
(二)不論已通過校內初審或海外姐妹校審查之申請者,如因各種因素必須放棄交換生資格,須填寫放棄交換生資格聲明書,說明個人放棄原因,經系所主管核章後,送至本單位辦理。
(三)通過海外姐妹校審查得前往修讀一學期或一學年者,如欲延長/縮短交換期限,須先後取得姐妹校及自己所屬系所同意,由本單位發出聲明書知會姐妹校,始得延長/縮短交換期限。如因延長/縮短交換期限而影響個人畢業學分或兵役等問題,學生須自行承擔結果。
(四)交換生如欲於交換期限結束後,延長在海外停留時間,須立即以email通知本單位承辦人員,告知確切回國時間,並依承辦人員建議時間內回國,以免影響下一學年/學期之註冊、選課等程序。如因未依建議時間內回國,而造成下一學年/學期註冊、選課等問題,學生須自行承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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