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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組織規程核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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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1次會83.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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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1次會84.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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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3次會8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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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4次會84.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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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5次會84.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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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6次會84.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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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7次會84.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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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8次會84.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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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9次會84.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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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第10次會84.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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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84.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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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84.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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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85.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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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85.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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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86.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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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87.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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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87.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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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8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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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2月22日教育部台(88)高(二)字第88018071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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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9月13日教育部台(88)高(二)字第88112215號函核定修正第13、14、20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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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10月19日考試院八八考台銓法三字第1814148號函修正核備部分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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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4月11日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0042445號函核定修正第19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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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2月23日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022562號函核定修正第19、20、28、30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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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7月26日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07680號函同意修正第43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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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11月11日考試院考授銓法三字第0912191443號函修正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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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月9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63495號函核定修正第19、21、42、43、44、45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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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3月1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20215號函核定修正第18、32、41、42條、第30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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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5月3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56588號函核定修正第9、13、19、20、21、22、23、27、29、34、35、41、43、45、53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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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1月5日考試院考授銓法三字第0932424825號函修正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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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2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172050號函核定修正第19、20條、第30條之1(93.11.16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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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8月18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11238號函修正第38條條文(94.8.1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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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月1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04368號函修正第19條暨20條條文(94.8.1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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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5月1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64605號函修正第23、43條條文並增訂第3條之1(95.3.21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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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8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30342號函修正第1、6、9、12、13、17、18、22、25、26、27、29、47、49條條文並增訂第3條之2、第3條之3、第9條之2、第52條之1及第52條之2(95.5.30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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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2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62918號函修正第14、20、21、28、33、44、45、46條條文並增訂第9條之1(96.4.17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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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9月1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26796號函核定修正第19、41、43條條文並增訂第46條之1及第46條之2;96年10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60083號函核定刪除第10、16、20條條文(96.8.1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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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0月3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63307號函修正第42條條文並增訂第43條之1(96.8.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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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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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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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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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條 |
本大學定名為國立中央大學。簡稱中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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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 本大學以誠樸為校訓。以培育人才、追求卓越為辦學目標。其設立之宗旨在於: | ||
| 一.秉持學術獨立之精神,追求真知。 | |||
| 二.繼承人文陶冶之傳統,涵養德性。 | |||
| 三.承擔社會服務之職責,推廣新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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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珍惜資源與歷史業績,承先啟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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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之一 |
本大學對於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應進行自我評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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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之二 |
本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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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大學系統或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組成之大學共同訂定後,報教育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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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之三 |
本大學因應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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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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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其職責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講師不得在研究所授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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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 |
本大學各教學單位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並辦理有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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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本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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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本大學得視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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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條 |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依本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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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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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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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之一 |
本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教師聘任辦法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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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助理教授、副教授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第八年聘期屆滿後不續聘,期間不得再提升等,但有特殊情況如女性教師懷孕、生產等得經校教評會決議延長升等年限,每次以2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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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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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之二 |
本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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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另訂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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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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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一 條 | 本大學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其職責為研究及服務。具有教師資格者,各教學單位視教學需要,得以合聘或兼任教師聘請之,但不另支薪。 | ||
| 本大學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及解聘等,依本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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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除另有規定外,比照本規程第八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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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二 條 |
本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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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三 條 |
本大學得置專門委員、編纂、秘書、技正、編審、專員、輔導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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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得置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護士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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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四 條 |
本大學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教育部轉陳考試院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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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五 條 |
本大學學生資格之取得或消失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共同處理規則,由本大學學則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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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六 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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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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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七 條 |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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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八 條 |
本大學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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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九 條 | 本大學設下列行政單位: | ||
| 一、 | 教務處:掌理全校教務業務。置教務長一人,下設註冊、課務、招生等組及教學發展中心,各組及中心分置組長或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 ||
| 二、 | 學生事務處:掌理全校學生事務。置學生事務長一人,下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衛生安全保健、畢業生暨僑外生輔導等組及諮商輔導中心,各組及中心分置組長或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 ||
| 學生事務長並得提請校長聘請校內人員協助學生事務工作。 | |||
| 三、 | 總務處:掌理全校總務事項。置總務長一人,下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採購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 ||
| 另設駐校警衛隊,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 | |||
| 四、 |
研究發展處:掌理全校研究發展業務。置研發長一人,下設企劃、研究推動、智權技轉、國際事務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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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秘書室:辦理秘書、公關、管考、校務基金籌募及校友聯絡等業務。置主任秘書一人,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 ||
| 六、 | 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等。置館長一人,下設採編、典閱、推廣服務、資訊系統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並視需要,得設分館。 | ||
| 七、 | 電子計算機中心:支援電子計算機及通訊相關之教學與研究、協助行政自動化及推廣等服務。置中心主任一人,下設資源管理、網路系統、校務資訊、技術研發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
| 八、 |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推動校園實驗場所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業務。置中心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
| 九、 |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ㄧ人,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
| 十、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ㄧ人,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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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之職員就第十三條之職稱選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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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十 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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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 本大學設下列學院、研究中心、教學中心、室: | ||
| 一、 | 學院: | ||
| 文學院、理學院、工學院、管理學院、資訊電機學院、地球科學學院及客家學院等七個學院。其下分設學系及研究所。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各研究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如系所合一者,應由一人兼任。 | |||
| 各學院、系、所置職員若干人。本大學各學院現有系、所詳如「國立中央大學組織架構表」。本架構表所列各院、系、所得依實際情況變更之。 | |||
| 二、 | 研究中心: | ||
| 本大學現有之研究中心詳如「國立中央大學組織架構表」。本架構表得依實際情況變更之。 | |||
| 各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另訂之。 | |||
| 三、 | 教學中心: | ||
| 本大學現有之教學中心詳如「國立中央大學組織架構表」。本架構表得依實際情況變更之。 | |||
| 各教學中心設置辦法另訂之。 | |||
| 四、 | 室: | ||
| (一) | 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及運動場地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下設教學、活動、場地等組。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及職員等若干人。 | ||
| (二) |
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及教學。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得受聘協助學生事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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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
本大學設立、變更或停辦系、所、學院、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等教學研究單位,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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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與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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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下列各類人員組成之: | ||
| 一、 | 學術與行政主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總教學中心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究中心主任代表一人、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 | ||
| 二、 | 教師(含研究人員)代表:分各學院、中心、室代表暨全校普選代表。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 | ||
| 三、 | 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 ||
| 四、 | 職員代表若干人。 | ||
| 五、 | 其他有關人員代表若干人。 | ||
| 以上各類代表總數以不超過100人為原則,各類代表名額由校務會議規則訂定。 | |||
|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 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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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務會議相關事項於校務會議規則中訂定。校務會議規則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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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
校務會議選任代表除學生代表任期為一年外,餘皆為二年,每年改選一半,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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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
|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 |||
|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 |||
|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 |||
|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 |||
| 五、教師評鑑辦法。 | |||
|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
|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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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校務會議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 ||
| 一、校務發展委員會:規劃校務發展事宜。 | |||
| 二、法規委員會:校務會議議案之審查及議程之安排。 | |||
| 三、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各項經費之運用情形。 | |||
| 四、其他委員會。 | |||
| 各種委員會應將其處理及決議事項向校務會議提出報告或提案。 | |||
|
各種委員會之詳細任務及組織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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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總教學中心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究中心主任代表一人、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組成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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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為主席,討論本大學重要行政事項。行政會議之決議應分送各單位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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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 本大學設校、院、系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義務之處理。 | ||
| 各級教評會組成如下: | |||
| 一、 |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教務長、研發長、院長、總教學中心委員會主任委員及選任教授代表若干人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教授代表之任期二年,教務長為主席。 | ||
| 二、 |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由院級主管(院長、研發長、總教學中心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教師代表之任期一年,院級主管為主席。 | ||
| 三、 |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由系級主管(系主任、所長、中心主任、室主任)及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教師代表之任期一年,系級主管為主席。 | ||
|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各院級與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由校教評會訂定,各院級與系級單位據以訂定各該教評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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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
本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設置要點另訂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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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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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十 條 | 本大學設職員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一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及第二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以評審有關職員之任用、陞遷、考核、獎懲等事宜。 | ||
| 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校職員票選產生之。 | |||
|
職員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職員之任用、陞遷事宜,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評審有關職員之考核、獎懲事宜,則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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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之一 | 本大學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
| 委員分為「當然委員」與「選任委員」兩種。當然委員由行政主管擔任;選任委員由教職員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 |||
| 委員會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的目標。 | |||
|
其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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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
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各教學中心主任、有關教務之相關單位主管、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研議教務上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訂定之。本會議設課程委員會,規劃並研議通過各學系專業必修與選修科目,其設置辦法由教務會議訂定之。 |
||
| 第三十二條 | 本大學設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各學院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若干人組成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研議有關學生事務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訂定之。 | ||
|
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另成立學生獎懲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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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 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並得聘請相關專業人士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主席由委員互選。委員人數、任期、各類代表之比例及學生申訴之範圍及程序,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
| 本委員會之裁決方式及運作細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 本委員會負責事項如下: | |||
| 一、 | 學生對於學校之行政措施或對個人之處分,認為有不當並致損及其個人權益,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事件時,經既有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 ||
| 二、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之評議,相關單位認為與法規相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相關單位應即採行。 |
||
| 第三十四條 |
本大學設總務會議,由總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會計主任、電算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各學院、研究及教學中心教師代表、職員 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總務長為主席,研議總務上之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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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
本大學設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校級研究及教學中心主任代表各一人、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組成之。研發長為主席,研議有關研究發展事務上之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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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
本大學設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議,由電算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各學院、各校級研究及教學中心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若干人組成之。電算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資訊系統管理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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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
本大學設圖書管理委員會議,由圖書館館長、各學院、各校級研究及教學中心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圖書館館長為主席,討論圖書管理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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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
本大學設總教學中心委員會,由各教學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藝文中心主任、中文系系主任、歷史所所長及各學院、教學中心、體育室教師代表若干人及校長聘請教師若干人組成之。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聘任之,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研議各教學中心發展之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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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 各學院設院務會議,各系、所設系、所務會議,審議研究、教學及其他重要事項。各應自行訂立設置辦法,設置課程委員會,並視需要設立其他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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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會議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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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十 條 |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會議之決議,如校長認為窒礙難行者,可退回原會議再議。如經原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多數維持原議,而校長仍認為窒礙難行者,可提交校務會議作最後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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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各級主管之任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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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 本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任,續任以二次為限,校長任期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起聘為原則。校長之新任、續任及去職,依下列方式辦理: | ||
| 一、 | 新任:本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去職一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 ||
| 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推選學校代表六人、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教育部遴派代表三人組成,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依本校校長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辦理校長遴選。 | |||
| 二、 | 續任:校長如有意續任,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十五名為委員,組成校長續任諮議委員會,對校長推動校務進行評估,併同教育部評鑑結果,由校務會議辦理續任同意投票,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ㄧ(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 ||
| 三、 | 去職:校長於任期中因重大過失,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並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報請教育部解聘。 | ||
| 校長因故去職,新任校長就任前,應由副校長、教務長依序代理其職務,並報教育部核備。 | |||
|
本校校長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另訂之。 |
|||
| 第四十二條 |
本大學副校長由校長就具教授資格並有三年以上行政經驗者聘任之。其聘期由校長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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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館長、主任 | ||
| 一、教務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 |||
| 二、學生事務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 |||
| 三、總務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 |||
| 四、研發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 |||
| 五、主任秘書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 |||
| 六、圖書館館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 |||
| 七、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 |||
| 八、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 |||
| 九、體育室主任由校長依體育室主管產生辦法所推薦之「副教授以上教師中」聘兼之。 | |||
| 十、軍訓室主任由教育部推薦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由校長擇聘之。 | |||
| 前項主管,除體育室、軍訓室主任依其規定外,其餘由教師兼任者,其聘期由校長決定之。 | |||
| 各單位分組辦事者,除人事室、會計室外,組長由校長聘請教學及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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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及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教學及研究人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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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之一 | 本大學一級行政單位、校級研究中心及總教學中心,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一級行政單位設置副主管認定基準」者,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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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管由該單位主管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簽請校長聘任,其聘期同該單位主管之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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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條 | 各學院院長,任期三年,得續任一次。院長之產生由各學院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教授二至三人為院長候選人,簽請校長擇聘之。新設立之學院院長,由校長聘請教授擔任。 | ||
| 院長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向校長表明續任意願,由校長指派召集人籌組諮議委員會評估院長之續任。其評估結果送院務會議審議。 | |||
| 院長若有重大過失,經該院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向校長提不適任案,由副校長召開院務會議,推選一位代表為召集人,籌辦不適任案投票,應於連署案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經全院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並由校長指定教授一人代理院長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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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若認為院長不適任,亦可直接交由副校長召開院務會議,依前項方式辦理。各學院院長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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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 | 各研究中心及教學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任期三年,得續任一次。中心主任由遴選委員會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二至三人簽請校長擇聘之。 | ||
| 研究中心主管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由中心自訂,經研發會議審核,校長核定後實施。新設立之研究中心主管由研發長推薦,校長核定後聘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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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中心主管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由中心自訂,經總教學中心委員會議審核,校長核定後實施。新設立之教學中心主管由總教學中心委員會主任委員推薦,校長核定後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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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 | 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任期三年,得續任一次。系主任(所長)由該系(所)推選二至三位副教授以上教師為候選人,簽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新設立之學系或研究所,系主任或所長,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簽請校長聘任。 | ||
| 系主任(所長)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向院長表明續任意願,由院長召集全系(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主持系主任(所長)續任審議會議,以全系(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同意通過續任案。 | |||
| 系主任(所長)若有重大過失,經該系(所)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向院長提不適任案。由院長召集全系(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籌辦不適任案投票,並於連署案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以全系(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並由院長建議副教授以上教師之代理系主任(所長)人選簽請校長核定,代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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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若認為系主任(所長)不適任,亦可依前項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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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之一 | 各學院達下列標準之一者,得置副院長一人,輔佐院長推動院務: | ||
| 一、教職員(含專案人員)超過100人。 | |||
| 二、學生人數超過1500人。 | |||
| 如學院無法達到以上標準之一者,得視其特別需求,循行政程序,經校長同意後置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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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人選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簽請校長聘任之,續任時亦同。副院長任期配合院長之任期。院長得視需要簽請校長同意更換副院長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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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之二 | 各學系達下列標準之一者,得置副系主任一人,輔佐系主任推動系務: | ||
| 一、教職員(含專案人員)超過30人、學生超過300人。 | |||
| 二、學生人數超過600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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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系主任由系主任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簽請院長轉請校長聘任之,續任時亦同。副系主任任期配合系主任之任期。系主任得視需要簽請校長同意更換副系主任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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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生自治與校務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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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自治組織 | |||
| 第四十七條 |
本大學學生得經由民主程序組成學生自治組織 (大學部及研究生可合併或各自成立之) ,處理大學部學生及研究生本身之公共事務,並推選代表出列席與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各級學校會議,其設置辦法由本大學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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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組織之定位、組織、監督、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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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 |
本大學學生均為學生自治組織之當然會員,並應依其設置辦法之規定享受會員之權利及承擔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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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 | 學生自治組織之經費來源、收費及稽核。 | ||
| 一、 | 學生自治組織之經費來源為: | ||
| (一)學生繳納自治組織之會費,本大學應依自治組織請求,代收會費。 | |||
| (二)學校補助經費。 | |||
| (三)其他收入。 | |||
| 二、 | 學生繳納自治組織之經費,其每年之數額及繳納方式,由學生自治組織擬定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 三、 |
經費之分配應用,由學生自治組織自訂辦法。其收支由學校稽核並定期公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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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十 條 | 本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得推選代表出列席下列會議: | ||
| 一、 | 校務會議:按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 ||
| 二、 | 學生事務會議:學生出席代表之人數,以占應出席會議人數五分之一為原則,大學部學生代表與研究生代表之比例以學生人數比例分配為原則。 | ||
| 三、 |
學生代表參與其他各級會議之方式另於各級會議之規章中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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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課外活動社團 | |||
| 第五十一條 |
本大學學生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成立學生課外活動社團,從事課外活動,其設置及輔導辦法由學生事務會議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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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所學會 | |||
| 第五十二條 |
本大學各學系、所得設系、所學會,由系主任、所長或系、所務會議推派之教師為指導老師,該系、所全體學生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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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條之一 |
本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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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條之二 |
本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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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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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條 |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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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國立中央大學組織架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