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勞職規字第0950501735號

自95年5月23日起,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之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宗教、藝術、演藝等工作,或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至我國任職、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工作期間九十日以下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附學歷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聘僱外國人名冊之學歷欄位填寫該外國人之學歷。

一、相關法規

1.就業服務法

2.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4.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5.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6.國籍法施行細則

二、申請書表

1.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2.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3.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及外國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