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釐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畫,並協調有關處、系、所、中心實施。
2.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3.擬定並協調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4.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並監督依許可內容操作。
5.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分析及保存檢測數據,並申報污染源之資料。
6.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管理事項。
1.釐訂廢(污)水收集、處理及改善計畫。
2.協助學校減輕污染源之質、量,督導預防管理措施實施情形,並向中心主任提供查核結果及有關污染改善之工程或管理建議。
3.協助系所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並作成保養維護記錄。
4.實施廢(污)水之水質水及水量檢測。
5.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故障相關記錄。
6.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7.水污染防治規定之廢(污)水處理資料之申報、其他申請、申報事項及管理。
8.與總務處、學務處協調全校公用飲水衛生管理事項。
9.其他有關廢(污)水管理事項。
1.監督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第十一條規定核准許可、登記備查內容運作,並從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污染防制工作。
2.協助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防止其數量短少、流失於環境中;並管理、維護防止排放、洩漏設施、或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之正常操作,與監督實施飽樣、維護、檢查、測試並作成相關記錄。
3.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措施、通報作業,並協助運作實驗室遵行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且於事故發生後協助清理及提報調查處理報告。
4.協助擬定學校毒性化學物質緊急應變系統計畫及協調建立緊急應變系統。
5.毒性及放射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申報與管理。
6.協助從事毒性化學物質溢散減量、製程設備改善,及運作管理計畫規劃與執行。
7.其他有關毒性及放射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1.廢棄物運輸、處置及污染防制等管理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