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火管理權人(校長或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權者)之職責
1.選任有能力及擁有防火管理業務權限者為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2.指導監督防火管理必要之業務推動事項。
3.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
4.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5.會同各系所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6.在防火管理人制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提供相關必要之指示。
7.申報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解任。
防火管理人(由管理權人指定)之職責
1.學校消防防護計畫書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2.學校用火用電處理之指導及監督。
3.危險物品及相關設施之監督、檢查。
4.電器、電器配線、機械及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
5.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6.事故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7.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連絡事項。
8.協助系所建立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9.其他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等防火管理上必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