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88.11.16        校務發展會議通過

88.12.28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89.03.23  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設置教育部教育行政機管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為推動校園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防災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組成主要任務如下:

一、校園職業災害預防與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

二、校園空氣、水污染防治()及毒性和放射性化學物質管理之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

三、校園消防安全管理設備及措施之規劃、管理、宣導、建議與督導。

四、校園實驗室、實習工廠安全衛生管理設備及措施之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

五、校園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管理及公用飲水衛生協調事項。

六、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相關工作之宣導、教育訓練、安全演練等事宜。

七、其他上級教辦有關安全衛生、環保、消防及天災預防等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依業務項目區分,得設置以下各組:

一、 職業安全衛生組。

二、環境保護組。

三、 消防安全組。

 

第四條  職業安全衛生組職掌:

一、訂定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政策及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二、規劃與督導各處、系、所、中心執行危害標示、作業環境測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管理等法定事項。

三、辦理全校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健康檢查。

四、協助各單位之實驗室、實習工廠建立自動檢查制度。

五、提供各單位之實驗室、實習工廠實施工作安全分析、擬定標準作業程序之諮詢與協助。

六、向校長及各單位實驗室、實習工廠負責人提供有關安全衛生管理的資料及建議。

七、其他有關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事項。

 

第五條  環境保護組職掌:

一、校園空氣污染防治之規劃、查核、宣導、建議與督導。

二、校園水污染防治之規劃、查核、宣導、建議與督導。

三、校園毒性和放射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與督導。

四、 學校廢棄物處理相關事項之管理與督導。

五、其他有關學校環保、污染防治事項之規劃與督導。

 

第六條  消防安全組職掌:

一、校園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二、 校園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三、 事故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四、協助各單位建立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五、協同各單位制定共同的火災及天災防護計畫。

六、其他防火管理及天然防範必要之業務推動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組織員額配置如下: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綜理中心各項業務。

二、本中心各組得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各領域專長的現職人員,薦請校長聘兼之。

三、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置技術及行政職員若干名(技術人員符合相關法令的資格或技術證照規定),由學校總員額內調充之。

 

第八條  本中心所屬之各級工作人員,若在個人職務權責範圍內已無過失,上因其他因素所致生之法律、賠償、罰款等責任,理應由校方負責處理解決。

 

第九條  本中心得依實際人員配置及核准年度經費狀況,機動調整各組業務內容。

 

第十條  本中心得依不同業務需求,訂定各種校內作業管制辦法。

 

第十一條  本中心的部份業務項目,為原屬其他單位之職掌,因此元相關職掌單位有義務提供所有必要的配合支援,協助環安業務之推動建立。

 

第十二條  各單位於年終時,應填報本中心統一制定之年度環安執行成效調查表,並附上單位實施記錄備查,以便本中心派專人小組查核執行績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送教育部核定後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