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88.12.28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89.03.23 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設置教育部「教育行政機管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為推動校園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防災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組成主要任務如下:
一、校園職業災害預防與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
二、校園空氣、水污染防治(制)及毒性和放射性化學物質管理之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
三、校園消防安全管理設備及措施之規劃、管理、宣導、建議與督導。
四、校園實驗室、實習工廠安全衛生管理設備及措施之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
五、校園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管理及公用飲水衛生協調事項。
六、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相關工作之宣導、教育訓練、安全演練等事宜。
七、其他上級教辦有關安全衛生、環保、消防及天災預防等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依業務項目區分,得設置以下各組:
一、 職業安全衛生組。
二、環境保護組。
三、 消防安全組。
第四條 職業安全衛生組職掌:
一、訂定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政策及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二、規劃與督導各處、系、所、中心執行危害標示、作業環境測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管理等法定事項。
三、辦理全校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健康檢查。
四、協助各單位之實驗室、實習工廠建立自動檢查制度。
五、提供各單位之實驗室、實習工廠實施工作安全分析、擬定標準作業程序之諮詢與協助。
六、向校長及各單位實驗室、實習工廠負責人提供有關安全衛生管理的資料及建議。
七、其他有關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劃、宣導、建議與督導事項。
第五條 環境保護組職掌:
一、校園空氣污染防治之規劃、查核、宣導、建議與督導。
二、校園水污染防治之規劃、查核、宣導、建議與督導。
三、校園毒性和放射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與督導。
四、 學校廢棄物處理相關事項之管理與督導。
五、其他有關學校環保、污染防治事項之規劃與督導。
第六條 消防安全組職掌:
一、校園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二、 校園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三、 事故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四、協助各單位建立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五、協同各單位制定共同的火災及天災防護計畫。
六、其他防火管理及天然防範必要之業務推動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組織員額配置如下:
一、
二、本中心各組得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各領域專長的現職人員,薦請校長聘兼之。
三、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置技術及行政職員若干名(技術人員符合相關法令的資格或技術證照規定),由學校總員額內調充之。
第八條 本中心所屬之各級工作人員,若在個人職務權責範圍內已無過失,上因其他因素所致生之法律、賠償、罰款等責任,理應由校方負責處理解決。
第九條 本中心得依實際人員配置及核准年度經費狀況,機動調整各組業務內容。
第十條 本中心得依不同業務需求,訂定各種校內作業管制辦法。
第十一條 本中心的部份業務項目,為原屬其他單位之職掌,因此元相關職掌單位有義務提供所有必要的配合支援,協助環安業務之推動建立。
第十二條 各單位於年終時,應填報本中心統一制定之年度環安執行成效調查表,並附上單位實施記錄備查,以便本中心派專人小組查核執行績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送教育部核定後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