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期 台灣本土生態理念的關懷

生態倫理學的內涵及其實踐


楊冠政


 壹、生態倫理學的涵意與倫理信念的擴展


  一、生態倫理學的涵意與主要信念


  生態倫理學(ecological ethics)亦稱生態中心倫理(ecocentric ethics),是以生態系統整體觀點討論人類與自然生態的倫理關係,並認自然生態有自身的價值,應受人類的尊重與道德考慮(Discarding, 1993)。倫理學者羅斯頓(Holmes Roston)認為人類為自然生態的成員,應遵守自然規律(Roston,1988)。


  生態倫理學的主要學說有李奧波(Aldo Leopold)的大地倫理(The Land Ethics),奈斯(Arne Naess)的深層生態學及羅斯頓的生態倫理學(Ecological Ethics)。李奧波與奈斯之倫理學說,學術界已有普遍認識,本文以討論羅斯頓的生態倫理學為主。


  羅斯頓是美國哲學家及神學家。他常被認為是現代倫理學之父(Cansey, 1994)。在他的著作中,他為價值中心(value-centered)的生態倫理而辯護。羅斯頓明確的主張內在價值客觀地存在於自然界物種、生物群落及個體各個階層,這些價值賦予人類直接的義務對非人類的實體,諸如物種和生態系。有時這些義務與基於自然工具性價值發生衝突而分離,而激動人類為自身利益而保護環境。他的主要著作有《環境倫理:對自然界 的義務與自然界的價值》(Environmental Ethics: Duties to and Values in the Natural World, 1988);《哲學走向荒野》(Philosophy Gone Wild, 1987);《科學與宗教》(Science and Riligien,1987)等。


  生態倫理學具有下列主要信念:


  1. 自然世界具有內在價值,人類應給予道德考慮


  生態倫理學認為自然世界的動物、植物和生態系均有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人類不能以效益價值予以衡量,而且自然世界均有自身的利益,人類應給予道德考慮(Desjardins, 1993; Devall & Sessions, 1985)


  2. 強調生態系整體倫理關係


  生態倫理考慮生態系整體,包括生物、非生物、生態系和生態過程(Desjardins, 1993)。


  生態倫理學的基礎是生態學。生態學是研究生物與生物和其他環境之間的交互作用(interaction)。生態系為自然世界的組成單位,它包括生物與非生物。在生態系中,生物界互利的方式與其他生物進行互動關係。因此生態倫理重視生態系的整體性,並非生物或非生物的個體(Desjardins, 1993)。


  3. 人類為生態系的成員,應遵循自然生態規律


  自然有自身的規律,以維護內部的平衡。無論是物質的循環或能量流動都是為保持生命現象的穩定。人類是生態系的成員,必須遵循自然規律,否則破壞生態系統(Roston,1986)。


  二、人類倫理信念的擴展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以及人類本身的演化,人類的倫理信念最初僅侷限在家庭、親友、地區及種族之間,經由對馴養動物的仁慈與愛護,而將有生命的物體併入道德的關懷。由於工業與科技的進步,環境污染禍害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人類開始覺醒生態倫理與其本身的禍福存亡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人類倫理信念將生態自然世界視同生命共同體。現將倫理信念擴展的順序簡述如下:(楊冠政,1996)


  1. 人類中心倫理


  人類中心倫理(anthropocentric ethics)是探討人性及人際間相處之道,亦稱人際倫理(interhumanic ethics)。


  我國一向尊崇五倫,即父子有情,朋友有信,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人類藉這種血親、友誼和公誼作為控制行為的自我約束。地理學的距離逐漸不再是人際倫理的障礙,並在民族主義,種族主義和國家意識的激盪下,人類中心倫理成為每個公民應有的倫理素養(楊冠政,1996;莊慶信,2002)。


  2. 生命中心倫理


  生命中心倫理(biocentric ethics)亦稱生命倫理(bioethics)。


  數千年來由於基督教和世俗哲學家二元論(dualism)所形成的人與自然 分離的信念,助長了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sm)的高漲,否定了人類與其他生物間的倫理關係,因此人類與其他生物及非生物間築起一道鴻溝,阻礙人類倫理信念的發展。


  近數百年來,天賦人權的信念掀起洶湧的浪潮,推動倫理信念跨越人類中心主義構築的鴻溝,擴展至生命世界(楊冠政,2002)


  3. 生態中心倫理


  生態中心倫理(ecocentric ethics)亦稱生態倫理。由於二十世紀初期,生態意識在世界各地蔓延,尤其在李奧波、奈斯和羅斯頓的推動下,人類漸覺知人與自然密不可分的關係,自然生態的規律人類必


  圖 人類倫理信念的擴展


  須順從,否則人類將陷入生態危機的境地(楊冠政,1996)


 貳、生態倫理的理論基礎


  自然界的價值與權利是生態倫理學的基礎理論,藉這種價值給予權利的認識,人類方能發展出倫理的行為。尚且價值與權利是關聯的,從自然界價值的確認,會導致自然界權利的確認。自然界具有內在價值,為實現它的價值,它必須享有一定的權利(余謀昌,1997)。因此,生態倫理學者把承認自然界的價值作為出發點,主張把道德權利從人類擴展到動物、植物和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雷毅,2000)


  一、自然的價值


  生態倫理學者羅斯頓認為自然界具有下列價值(Roston,1988;王瑞香,1996)


  1. 維生的價值


  大自然是一個演化的生態系,在它持續存在的期間,創造了成千上萬的物種,並且滋養著生長其上的無數生命。它按照自身演化的法則,不斷的淘汰舊的物種,產生新的物種。人類也是如此,人類是這個演化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個晚期的作品,它的一切活動都是在大自然下進行的。


  人類依賴自然界裡的氣流、水循環、陽光、光合作用、固氮作用,細菌分解、真菌、臭氧層、食物鏈、昆蟲授粉、土壤、蚯蚓、氣象、海洋以及遺傳物質。


  人類與環境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一個昌盛的文明其背後總有健康的生態環境支持著,歷史已昭示我們,許多破壞環境自然維生的後果是不堪設想的,例如古代美索不達米亞人破壞環境的後果。


  2. 經濟的價值


  人類藉手與腦產生的技術能提高萬物的經濟價值,例如原油的價值不高,只可用於燃燒;但是經過人類的提煉技術,原油變成高級汽油及各種塑膠原料,提高了原油的經濟價值。可知自然界的萬物經過人類的開發和改造,使其適合人類文化的需求,成為富有經濟價值的物品。


  自然物都是資源(resource),re就是意味著經過人類的修改或轉變,source表示來源,這表示自然物經過人類技術與勞動的修改或轉變,可成為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


  自然物的經濟價值賴於科學的發展,例如青黴菌產生的青黴素,原不具有經濟價值,但是經過佛來明(Fleming, A.)發現它具有天然的抗菌能力,而使其經濟價值大大的提高。


  自然萬物都具有經濟價值。所謂經濟價值就是具有滿足人類文化所需的價值。在初民時代,人類的衣食住行都是取材於自然物,例如割取樹木的枝葉可製成遮蔽身體的衣服;山野的果實蔬菜可滿足人類的食慾;樹木茅草可蓋成房舍以避日曬雨淋;牛馬可用於騎乘以代替步行。


  3. 科學的價值


  大自然一向是人們科學研究的對象,科學家們研究大自然複雜的現象,也可以分辨複雜中的個別生物的異同。在研究過程中充分展現出人類探究的智能。


  自然的科學研究價值常有別經濟價值或遊憩價值。例如研究侏儸紀始祖鳥的化石藉以連接爬蟲類和鳥類的關係,這是高貴的科學價值。在黃石公園中熱水池塘的原始厭氧細菌的存在,顯示自從生命在地球原始的無氧大氣的條件下,產生出來這些厭氧菌就沒有經歷任何的改變地存活下來。在加拉巴哥群島的各種金翅雀具有不同的喙形,顯示出生物的構造在進化過程中朝向適應環境的趨向。


  自然的科學研究在探究自然的形成與發展。以往生物學的研究強調生物體的型態、構造及生理,現在生物家注意到生物研究的演化典範,人類朝向發掘自然歷史的真象。


  4. 遊憩的價值


  各人對自然的遊憩價值持有不同的態度。某些人喜愛駕馭吉普車在崎嶇不平的山路馳騁,而有些人卻喜愛在花崗岩上攀登,這些都顯示出自然是鍛鍊技巧的場所。對某些人來說,漫遊在荒野可以觀察自然界的各種現象,在錫安山上欣賞天空中似羊毛的積雲;聆聽雄赤鹿的仰天長嘯;觀察在野花上吸取蜂蜜的蜂鳥;享受鴕鳥將頭埋在沙堆的拙態。這些自然現象可以令人心曠神怡,忘卻塵世的煩惱。


  人們喜愛在戶外大自然活動,因為他們可以得到室內無法享受到的樂趣,同樣是在戶外,城市公園和棒球場所得的樂趣迥然不同。這些樂趣有些是娛樂性的,而有些是可以宣洩個人愛慕的情緒。


  人們之所以喜愛大自然的遊憩價值常是多樣的,例如一名植物學者在山野間觀察各種各樣的植物時,可以享受色彩繽紛的樂趣,同時他可以在瀑布邊駐足沉思報春花的生態問題。這時他把娛樂價值和創造性價值結合在一起。


  5. 美學的價值


  我們評價峽谷地(Canyonlands)的地景拱門(Landscape Arch)和薩莫斯瑞司島(Samothrac)的希臘勝利女神像(Winged Victory),兩者同樣是優美的,每個欣賞泰頓山(Tetons)或北美耬斗菜(Columbine)的人,都會肯定自然的美學價值。柯因布拉費荷(A. F. Coimbra- Filho)強調拯救大西洋沿岸雨林的三種細小而稀有狨猴(manmosets),他的理由是:任何一個物種的消失都代表整個世界宏大和美學上的損失。所以美學的價值不是可以用言語所能表達的。


  要發現美學的價值,極重要的一點就是將它與功利和維生問題分開,唯有能分辨其間差異的人才會珍視沙漠與草原。瀰漫在高山的雲霧,它化成晶瑩的片片雪花,可以增加登山人的美感體驗。


  藝術家為了使我們更了解自然而將自然景物簡化,印象派大師,如塞尚(Cezanne)或莫內(Monet)經常說他們藉誇張的手法來重新培養我們的感受力,協助我們掌握自然的特質,一棵榆樹的優雅氣質,一座砂岩台地的色調,一片蕨葉中小葉細緻排列等等,他們甚至會將線條稜角、體積或發光性質簡化掉,呈現人類眼前的景象充滿美的魅力。


  6. 基因多樣性的價值


  人類的食用植物只使用三十萬種植物中的三十種,全世界的糧食80%是來自十個植物物種。由於農業內部與日俱增的壓力(單一耕作、殺蟲劑、除草劑、雜交作物、地下水污染),以及輻射線增加的突變率,外來的病毒,我們應保存經自然淘汰的野生物的基因寶庫,就顯得非常重要。例如美國試行雜交育種,以應付1970年代因微生物所引起的玉米病害。


  保存那些食物、纖維和藥用植物的的國外原有的棲地是明智的,若不能加以保存,則保護本國內的基因多樣性便益加重要。甚至今日某些植物體因演化而形成的自衛性毒素,很可能就是明日殺蟲劑、除草劑和藥物的來源。實驗室的基因重組無法取代野生地,自然的多樣性需要原始的物質。


  由於偶然的價值發現,少許的遺傳訊息成為人們有益的用途,以滿足其生物性需要或其他益處。結果導致經濟上的貿易,遺傳物質及其產物最後成為具有經濟價值。這是由於人類開發,並重新塑造它原有存在的價值。人類的勞力、聰明、偏愛以及價值的界定,便與原已存在的生物型態或生物化學中的價值混在一起。似密碼般存在於基因的訊息,在有人類以前便被有關生物發現,但現在卻為人類的智能所利用。在生態系中,各種生物身上儲存著豐富的基因,且具有多樣性價值,這是人類經濟價值與生命本身內在的生物價值神奇的混合物。


  7. 文化象徵的價值


  自然的動物和植物被許多國家和民族作為精神的象徵,以凝聚和顯示人民的精神與力量。禿鷹(bald eagle)象徵美國人的自我形象(self-images)和嚮往自由、力量與美。科羅拉多州的州動物(state animal)是大角公羊(big horn ram),盛開的山茱萸(dogwood)與主紅雀(caedise)代表維琴尼亞州。野蓮花(pasqueflower)是南科達塔州的州花,鈍吻鱷(alligator)是佛羅里達州的象徵,麋鹿(moose)象徵緬因州,楓葉代表加拿大,延齡草(trilliums)代表安大略,楊梅(arbutus)代表諾畦斯科夏省,獅子是英國的象徵,而熊則代表俄羅斯。


  自然地景也進入地方性文化型態如北卡羅來納州溪北的祖父山(Grandfather Mountain),維琴尼亞中部的天然橋(Nature Bridge)俯覽科羅拉多州柯林司堡(Fort Collins)的馬齒山(Florsetooth),也提供了該城一個地標。每個地景有它古老而遊客常到的地點-- 可游泳的洞穴,水峽和山隘等,這些令人們有歸屬感和認同感。


  日本的富士山象徵著大和民族的傲世和獨立的地位。任何文化的發展都不能獨立於其環境之外,而大自然的特徵和文化的特徵互相融合,而顯出各地文化的多彩多姿。大自然的文化象徵功能並非是偶然的,而被地球上眾多文化一再證實。


  8. 塑造性格的價值


  大自然也富有塑造人類性格的價值。無論是學校或民間組織均重視戶外活動,自然荒野可以培養個人謙卑的個性,在一項對三百名天才的調查中,寇博(Edith Cobb)發現這些天才在年輕時代的共同特色就是激動他們創造力的構成因素。


  大自然也可使心緒受擾的人鼓起康復的力量,在寧靜的鄉間或荒野可培養個人獲得成就感,也可以是了解自己的好地方。


  二、自然的權利


  1. 自然界權利的涵意


  自然界的權利是指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權。生存權,從生物學上講,是指為了生存適應性配合的權利。適應性配合需經上千年的維持生存過程。這種思想至少使人們想到,在某一生態區位(ecological niche)的物種,它們有完美的權利。因此,人類允許物種的存在和演化才是公正的(余謀昌,1997)。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自然界的權利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有權按生態規律持續生存。這種意義含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權利所有者要求它的生存利益要受到尊重;二是這種權利要求是合理的,權利所有者對侵犯它們的利益的行為提出挑戰(余謀昌,1997)。


  2. 自然界權利的否定


  數千年來,宗教和哲學家都否定自然界具有權利,並認為人是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存在物,其他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性價值;大自然的價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產物(楊通進,1997)


  哲學家懷特(L. White)認為聖經將人與自然分離,人是主人,並且人是依上帝的形象所創造,他具有神的靈魂和負有救世的期望。顯然的,人是位於萬物之上,依據基督教的傳統,認為上帝創造萬物是為人的利益,上帝並明白宣示自然歸於人類統治,自然萬物除役於人外,別無其他目的(楊冠政,2002)。


  3. 天賦權利信念推動倫理信念的擴張


  學者奈許(R. F. Nash)認為天賦權利(natural rights)的倫理信念擴張是今日賦予自然界權利思想的動力。


  公元1215年英國貴族以天賦權利(natural rights)名義脅逼英王約翰簽署大憲章(Magna Carta),認為他們的存在具有天賦權利,這些權利獨立於英王的意志之外,英王不得隨意監禁或放逐他們。大憲章也限制英王擅自增加財產稅及沒收土地的權利。


  天賦權利的信念在歐美社會激起自由的浪花,導致法國的大革命以及美國的獨立革命的成功,同時掀動歐美社會的人道主義(Humanitarianism)、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和動物解放運動(Animal Liberation Movement)。這些匯成洶湧的浪潮推動倫理信念跨越人類中心倫理所構築的倫理分割線,使人類倫理信念擴展至生命中心及生態中心領域,對非人類的生物及自然物賦予道德地位及法律權利。


  4. 自然界權利的性質


  生態倫理學余謀昌認為自然界權利具有下列的性質(余謀昌,1997)


  自然界權利的自然性


  在人類出現之前,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是一種自然現象。這時,自然界的權利,它的利益與權力的統一,它的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是一種自然性。它以生態規律自發的作用進行自動調節,所有的一切當然如此的。


  自然界權利從它的自然性到社會性


  自人類在地球上出現後,整個自然界就變了樣。人類以文化的方式生活,因智慧指導下的勞動適應自然,利用自然和改變自然。人類砍伐森林,開墾土地,發展農業與畜牧業;採掘煤炭與石油以發展工業。人類活動不僅改變了生物物種、它們的種類和分布,而且完全改變了生物圈的結構和整個面貌,人類活動創造了新的自然界。也可以說,人類活動創造了人類學的自然界或社會的自然。這雖然是人類文化的歷史進程,但是自然界參與和支持了這種創造。


  自然界的平等性


  自然界生命發展是不斷演化的過程,生命演化形成無數的生命組織層次,從原核生物,原生生物進而分化為植物、真菌和動物。它們有無數的種類,這是生命演化史形成的生命形態系列。這種生命形態的多樣性具有演化的意義,但是沒有高低貴賤之分。


  自然界權利的差異性


  人類社會因各人心理、精神、物質需求之不同,通過利益表現出權利的多樣性和差異性。而人類權利與自然界權利亦有差異性。但是,主要觀點是:不能依據動物和其他生命沒有道德自律而否認它們的生存權利;不能斷然無差別的看待人的權利和生物的權利;人類權利與自然界權利不僅是有差別的,有時且是互相衝突。


 參、生態倫理學的核心概念─遵循自然


  西方哲學界有兩派陣營,一派堅持人類的道德行為和價值評判行為從根本上與我們的環境不連續的;另一派則認為是連續的。密爾(J. S. Mill, 1842-1920)是屬於前一種典範:遵奉自然跟對與錯根本沒有關係。愛默生(R.W.Emerson, 1803-1882)則代表後一種觀點:所謂對就是遵從人類所知道的自然規律(劉耳等,2000)。


  數千年前,老子在道德經中曾稱:不知常,妄作,凶。他認為人類不曉得自然規律,胡作胡為,它的後果是凶險的。


  羅斯頓認為我們通常使用的「自然」一詞,仍然保存著源於拉丁詞根“natus”的意義,即產生生命的系統。因此沒有人會主張我們遵循物理的和化學的自然或者說死的自然。我們說遵循自然時,總是指那充滿生機的進化和生態動態的自然,也可以說我們大寫為“Nature”的自然,有時還擬人化為母親的自然。(Wenz, 2000)


  羅斯頓認為我們可從多種意義上 來討論遵循自然,特別在絕對意義上(absolute sense),恆定意義上(homeostatic sense)以及教導意義上(tutorial sense),他有精闢的論述。(劉耳等,2000)


  一、絕對意義的遵循自然


  如果自然被界定為所有物理的、化學的和生物過程的聚合,則我們沒有理由不把人類動力包括進去。儘管我們人類在自然組織裡的地位高於其他的動物;儘管我們的智能非其他動物所具有,但是我們不論是在生化上或心理上似乎都沒有違反任何自然規律。


  無論如何,當人類作為運作者運作世界,我們是使用而非規避自然規律。從來沒有人曾違背萬有引力定律,以及其他電、營養、生態或心理的法則,所有人類的行為是自然的,由於自然規律作用在我們身上不管我們願不願意。


  二、恆定性意義的遵循自然


  生態危機帶來遵循自然的一個恆定性意義(homeostatic sense):「你不該破壞生態系的平衡」。人類的福祉賴於遵循自然,這句話的意義是非常基本的,我們也不會驚奇它是遠離道德有多遠。


  我們研究健康法則的目的是在遵守這些法則,我們研究水災的目的是在於預防它的發生,同樣的,我們研究自然的目的,在於如何維護自然的恆定性,以便將我們自己納入自然運作的模式,總而言之,我們研究自然的目的最終是在遵循自然。


  三、教導意義的遵循自然


  雖然自然不是道德行為者(moral agent),它的生物與生態系也不是人際倫理(interhuman ethics)的教導者(tutors)但是從經典文獻或是民間的諺語中,可獲得自然的教訓,這些都能啟發我們和教導我們。


  民間常說的許多諺語可以啟迪我們,讓我們的生活與自然的節奏相協調和,例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怎麼收穫怎麼栽。」「早起的鳥兒有蟲吃。」「樹必須順風彎曲才能站立。」「冬天到了,春天還會遠嗎?」


  從演化與生態的研究中,自然啟示我們,每一種生命是由它四周的環境改造成的,而不是離開環境獨自生長。人是生態系的成員,他與生態系的構造與功能息息相關。


 肆、自然規律與倫理法則


  一、自然主義的謬誤


  1903年英國倫理學家摩爾(G..E. Moore)在其著作《倫理學原理》(Principia Ethica)中認為如果藉非道德的特性來給道德特性下定義,例如功利主義者認為快樂是善,痛苦是惡,就是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蔡坤鴻,1980)。摩爾認為,等同於一種自然特徵(特性、屬性),如快樂、一個慾望或促進一個社團普遍福利等的謬誤。善意味著什麼是不能夠從自然特性推論出來難以定義的,非自然的特性。


  摩爾的自然主義的謬誤,被認為是基於實然與應然二分法(is/ought dichotomy)或事實與價值二分法(fact/value dichotomy)。實然的陳述與描述的或與事實的要求相關;而應然或應該的陳述是相關於評價或命令。從一個事實陳述推論出一個應當或應該的陳述,也就是從一個事實陳述推論出規範性陳述,在邏輯上,形式上或概念上是不可能的(段德志等,2001)。


  因此,生態倫理學的核心概念── 遵循自然就是要將生態世界存在的自然規律作為人的倫理法則,這就被認為是自然主義的謬誤。這也是生態倫理的困境。


  二、從自然規律轉換為倫理法則


  羅斯頓認為實然/應然的鮮明二分法(dichotomy)已不存在了。當事實被充分描述時,價值似乎就出現了,而且兩者都是系統的屬性。我們現在確實發現在自然界有一種趨勢─它反映出生命、穩定性、健全性,而在人類進入這現場時達到最高點,即美感(a sense of beauty),而這趨勢是我們必須遵守的(就價值上的意義言),雖然在自然裡除了我們以外並沒有道德上的主體(王瑞香,1996)


  史蒂文森(C.L.Stevenson)認為摩爾的「自然主義的謬誤」的說法是一種勸導性的定義。依照史蒂文森的觀點,生態學描述(實然)和倫理學的規範(應然)之間是能夠通融轉換的。而情感是關鍵性的轉換器(雷毅,2000)。


  羅斯頓依照史蒂文森的建議,創設一個健康法則的類比,來解脫自然規律的陳述轉換為倫理法則陳述的困境。


  健康法則本身是事實的陳述,不涉及道德的規範,但對我們每個人都起作用。我們受到健康法則的制約,但我們也可自行選擇:我們可以運用這些規律來促進我們的健康,也可以違背這些規律,讓我們的健康受損害。因此健康法則實際上蘊含著一種「你不應該傷害自己」的道德義務。通過轉換,自然規律就可以轉變為一種近似的義務,可以下列形式表示:(劉耳等,2000)


自然規律:健康法則給出了你生活得好所需的條件。 自然規律:健康法則給出了你生活得好所需的條件。
條件性前提:如果你不想損害自己的話。 道義前提:你不應該損害自己。
技術性義務:你不可違背健康法則。 近似的道德:你不可違背健康法則。


  依照上述推理方式,我們亦可以從生態規律中推出一些人類必須遵守的道德義務,由此實現生態規律向道德義務的轉換,如下表:(雷毅,2000)


自然規律:維持生命活動,生態系的物質必須循環。 自然規律:維持生命活動,生態系的物質必須循環。
條件性義務:如果您希望保護人類生命的話。 道義前提:你應該保護人類的生命。
技術性義務:你應該促進自然界物質的循環。 近似道義義務:你應該促進自然物質的循環。


  學者雷毅依上述轉換方式作一些更明確的簡化,生態學規律便能以道德規範予以表達:(雷毅,2000)


  1. 生態系統物質循環規律轉變為道德規範


  生態學規律:維持生命活動,生態系統的物質必須循環,否則將會毀壞生命。


  生態學評價: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對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有價值。


  道義前提:我們要保護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


  所以,


  道德義務:我們必須維護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禁止損害生態系統物質循環機制的行為。


  2. 生態系統整體性規律轉變為道德規範


  生態學規律:生態系統必須在一定的承載閾值範圍內保持穩態,如果超過閾值,維持生存的穩態就將破壞。


  道義前提:我們要保護人和其他生命生存。


  道德義務:我們必須保持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禁止破壞生態系統整體性的行為。


  3. 生態系統動態平衡規律轉變為道德規範


  生態規律:生態系統物質和能量的輸出和輸入必須平衡才能保持它的穩態,如果不平衡生態系統將受到破壞。


  生態學評價:生態平衡是一種根本的價值,是人和其他生命生存的基礎。


  道義前提:我們需要保護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


  道德義務:我們必須保護生態平衡,禁止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


  三、現代科學家對「自然主義的謬 誤」的評論


  威爾森(Edward O.Wilson)是美國哈佛大學生物學教授和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他的著作《論人性》(On Human Nature)和《螞蟻》(The Ant)曾獲得普立茲獎。


  威爾森對「自然主義的謬誤」有下列評論(梁錦鋆,2001):


  1. 先驗主義和經驗主義的對峙


  西方哲學思想有兩種立場互異的意識形態,即先驗主義(Transcendentalism)和經驗主義(Experimentalism)現將兩者的觀點與立場簡述如下:


  先驗主義者,無論是神學家或哲學家都相信道德價值是獨立存在的。不論是否由神創造。他們追求自然律法中的神聖指導原則,這是道德行為中不容置疑,不容妥協的獨立原則所組成的。義大利神學家阿奎納(St. Thomas Aquinas 1226-1274)在《神學全集》(Summa Theologiae)中的推理,認為自然律是神的意志表現。依這種觀點,人類有義務透過理性分析發現自然律,並且把定律納入日常生活的例行事件中。具有先驗主義信仰的哲學家與神學家都傾向於自然律極具威力,不論是否把神列入考慮,基本立場都是相同的,而且在自然的規律中,存在著神聖的或是本質上至高無上原則,而我們比較明智的做法是學習它,並找出服從它的方法。


  經驗主義者相信道德價值僅是人類心靈所創造,至於神的存不存在則是另一問題。整體一致推崇的品行,並以道義規範的方式表現在外。這些規範是由心理發展的遺傳傾向所促成。


  經驗主義者強調客觀的知識,規範的構築者應該知道大腦如何運作,以及心靈如何發展。經由探索道德行為的生物基礎,以及詮釋它們起源和傾向,就應該可以塑造一個比以往更明智也更持久的倫理共識。目前科學已經開始探究深入的人類的思考過程,這使經驗主義者提出的觀點更有可能實現。


  2. 自然主義的謬誤是先驗主義的謬誤


  威爾森認為康德和摩爾都是服膺先驗主義的哲學家。康德相信人類是獨立的道德行為者,具有服從或違背道德律法的完全自由意志。人類具有自我決定的能力,不受任何感官刺激所左右,我們的心靈在決定如何行動時,會受到至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影響。這個至上命令是好的,只要根據那些你希望成為普通律法的準則來行動。康德曾稱自然是由一個因果關係組成的系統,而道德的選擇則屬於自由意志的範疇,其中並無任何因果關係。人類在進行道德選擇時,已超越了本能的侷限,超越了因果的範疇,而進入一種只屬於理性動物的自由理念。


  經驗主義者威爾森稱先驗主義在宗教信徒中佔據堅固的地位,康德、摩爾許多人文學者已明顯地將自己的思想與自然科學隔絕。


  經驗主義者認為倫理規範不可能獨立於人類之外而存在,心靈也不可能是在非物質空間存在的真理。它們可能是大腦和文化的具體產物。從自然科學的融通觀點來看,它們只是社會契約中的原則在強化後形成的規定和命令,也是社會成員希望其他成員能夠遵守,而自己也願意為了大眾利益而遵守的規範。因此,自然規律轉變為倫理規範是件很合理的敘述。而先驗主義卻認為將「是不是」的自然規律推論為「該不該」的倫理規範是自然主義的謬誤,而威爾森認為這是先驗主義的謬誤。


 伍、生態倫理的道德原則


  人類在日常生活中應遵循何種道德規範方符合生態倫理的道德原則?國際組織曾先後發表了不同的生態倫理原則,現摘要簡述於下:


  一、世界自然憲章


  1982年10月28日聯合國通過「世界自然憲章」(The World Charter for Nature)作為各會員國修訂其憲法之方針。該憲章之內容要點如下:(楊冠政,1999)


  1. 自然應被尊重,其重要過程不可干擾。


  2. 地球上基因的活力(genetic viability)不可危害,無論何種生物族群,野生的或畜養的,必須要維護其生存。為達成此目的,生物棲地必須善加保護。


  3. 所有區域、陸地或海洋,應該運用這些保育原理;對特殊區域應給予特殊保護。尤其是所有生態系的代表性生物以及稀少與瀕臨危險的物種。


  4. 生態系和生物、以及陸地、海洋和大氣,都是為人類所利用的資源,應妥加管理,以達成和維持最適的持續生產力。否則將危及其他生態系和物種的完整性。


  5. 自然應被保護,以免因戰爭及敵對行動而崩解。


  6. 解除核武的行動是必要的。


  二、永續生存的世界倫理要素


  1991年,聯合國環境規畫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世界保育聯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和世界自然基金會(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WWF)共同出版《關懷地球── 一個永續生存的策略》(Carrying for the Earth – A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Living)一書,書中建議建立以人為中心,保育為基礎的世界倫理(World Ethics)。此世界倫理之要素如下:(楊冠政,1999)


  每個人都是生命社區的一部分,這個社區是由所有生物所組成。這社區將人類社會和自然聯成一體。


  每個人都有基本的平等權利,這權利包括個人生存、自由和安全,自由思想、宗教、集會和結社、參與公務、教育等。沒有人有權利剝奪他人的謀生方法。


  每個人和每個社會必須尊重這些權利,並負責保護這些權利。


  保證每個生物獲得人類的尊重,不論它對人類有何價值。人類的發展不應威脅自然的完整,或其他物種的生存。人類應該適當地對待所有生物,並保護牠們免於殘暴、受苦和不需要的殺害。


  每個人應負起他對自然影響的責任,人類應保育生態過程及自然的多樣性,並節儉地和有效率地使用資源,並保證再生性資源的永續利用。


  每個人應公平地分享資源使用的利益與成本。每個世代所遺留的世界,應像他所傳承地一樣,多樣的和具生產力的。一個社會或世代不應該限制其他社會或世代的機會。


  三、地球倫理學


  1995年,國際保育聯盟(IUCN)出版《生存與發展─地球倫理學》提出下列生態倫理原則:(余謀昌,1997)


  1. 世界是一個相互依存的整體,由自然和人類社會所組成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和興旺都依賴於其他方面的健康存在與興旺。


  2. 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人類與所有在這個星球上的其他物種一樣是永恆生態規律的對象。所有生命都依賴於自然系統的不間斷的運轉,這保證了能量和營養物質的供應。因此,為維護世界社會的生存,安全,公正和尊嚴,所有的人都必須擔負起生態的責任。人類的文化必須建立在對自然的極度尊重上,具有與自然一致的觀念,並認識到人類的事務必須在與自然的和諧平衡中進行。


  3. 我們必須在生物學限度內工作,但這種限度不是對人努力的限制,而是對如何使人類事務能維持環境穩定性與多樣性提供方向和指導。


  4. 所有物種具有固有的生存權利,支持生物圈完整性和維持生物圈內物種多樣性,景觀和生態環境的生態過程要得到維持同樣,人類文化在全球範圍內對環境的適應也能獲得繁榮。


  5. 持續性是所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個人和社會的價值應適宜於增加植物區系,動物區系和人類經濟的豐富程度。這種道德基礎將能使自然的利用價值── 在食物、健康、科學、藝術、工藝和娛樂方面的價值── 被公平地分配,並保存給子孫後代。


  6. 後代的幸福是我們當代人的一份社會責任,因此,當人應當限制其對不可更新資源的消費,要把這種消費維持在僅滿足社會的基本需要,並對可更新資源進行保育、確保持續生力。


  7. 所有的人必須授權為他們的生活的地球上的生命行使尊重和增強生命多樣性的關係而得到鼓勵。


 陸、生態倫理學的實踐


  當倫理學者尚在為「自然主義的謬誤」爭論不休之際,世人已在實踐生態學所揭示的自然規律。從世界各國所頒布之自然保護法令已顯示出人類已覺知環境惡化所引起的生態危幾已是燃眉之急的問題。


  一、自然規律:我們必須保護生態平衡,禁止破壞生態行為。


  1. 生態平衡的意義:


  生態系是一個動態系統,它的每個成分都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即能量在不斷地流動,物質在往復的的循環,信息也在不斷地傳遞。但是,一個成熟的生態系,這種變化則相對平衡狀態或動態平衡狀態。這時,生態系中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的種類組成和數量比例、能量流動、物質的循環和信息的傳遞,以及它們的輸入與輸出和生物量的購成與增長,都較長時間地處於平衡穩定狀態。這種狀態謂之生態平衡(明延凱等,1995)


  2. 生態失衡的人為因素有下列三項


  生物種類成分的改變:物種遭獵殺而絕滅,如台灣梅花鹿被獵殺殆盡;或外來物種引入,因缺乏天敵,過度繁殖,破壞生態系的平衡,例如台灣地區引入外來種福壽螺、非洲大蝸牛造成台灣地區生態災難。


  環境污染:如工業區產生的廢氣、廢水和廢物大量排放嚴重影響生態結構功能,導致生態災難。


  環境荷爾蒙的產生,影響動物的繁殖,進而影響生態系物種組成,致使生態平衡受到破壞。環境荷爾蒙主要來自各種農藥及有毒化學物。(陳永仁,2001)


  3. 維護生態平衡的措施


  為維護生物種類成分的穩定,防止物種滅絕,各國政府均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令,保護瀕臨危險或珍貴稀有動物;劃定自然保護區或國家公園藉以庇護野生動物。


  制定公害防治法令:各國政府均制定及頒布公害防治法令,例如:我國環保署執行「台灣地區河川及海洋經營管理方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現階段環境保護綱領」。


  管制廢棄物及農藥:我國環保署執行「垃圾清運處理方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


  聯合國各會員國曾簽署下列公約以維護生態平衡:


  a. 遷徙性野生動物保護公約(1979)


  b. 國際溼地重要性公約(1971)


  c.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


  d. 有滅種危險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IS)(1975)


  e. 防止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1972)


  二、自然規律:我們必須維護生態系的物質循環,阻止損害生態系物質循環機制的行為。


  1. 物質循環的意義


  生物體是由數十種化學元素所組成,主要有碳、氫、氧、氮、磷等。這些元素構成生物體內各種物質,例如:水、醣類、蛋白質、脂質和核酸等。生物死亡後,這些物質會被分解,釋放元素於土壤中及大氣中,為植物及其他生物吸收利用。例如植物光合作用中,碳被用於合成醣類,動物食用植物時,攝取醣類,醣類經動物呼吸作用被分解為CO2,再釋放於大氣中,植物再吸收此CO2形成醣類,這便是碳循環。其他各元素有其循環途徑。這些元素為生物生存、生長和繁殖之養分,生物賴以維持生命。


  2. 損害物質循環機制的人類行為


  損害物質循環機制的主要人為因素有下列二項:


  公害污染:由工業排放多量二氧化硫,而導致酸雨。酸雨嚴重損害森林的生長及導致森林衰退。歐洲有50%以上森林遭酸雨毀壞。


  森林砍伐:人類為了生活需要,世界各地濫伐森林。原有地球上森林面積有7600萬平方公里,對陸地面積的覆蓋率60%,1972年據聯合國糧農組織調查,全球森林覆蓋率為22%,僅存2800萬平方公里。(諸葛陽,1986)


  3. 損害物質循環機制的後果


  由於大規模破壞森林植被,正常生態結構和功能被瓦解,引起生態系的水循環、元素循環、大氣流動的混亂,造成全球氣候變遷和土壤條件的惡化。


  4. 損害物質循環的措施:聯合國各會員國曾簽署下列公約:


  跨國長期空氣污染管制公約(1979)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992)


  森林原則(1992)


  柒、生態學是一門倫理學


  從科學的生態學,我們可以瞭解自然生態的結構與功能,人是自然生態系的成員,且與自然有互相依存的關係;從形上學的生態學,我們可以認識人與自然環境是一體的,人不能離開自然而獨立。誠如西爾斯(P.B. Sears)所言:道德涉及到一種負責任的與自然界規律的關係,因為我們也無法逃避地是自然的一部分。密爾(J.S. Mill)認為自然是包括人類能動性 在內的一切總和。那麼要人類遵循自然就沒多大意義─人類不可能不遵循自然,因為自然規律是沒有例外的。(劉耳等,1997)


  學者溫克勒稱:從哲學角度概括所有環境倫理的文獻,顯示兩種觀點。一種是傳統的泛道德主義,這種觀點試圖將以現代人為中心的倫理學向外延伸,及至更完全地給人類的子孫後代,非人類動物,所有有感知的生命,甚至整個自然界以道德的承認和保護。第二種觀點其基礎建立於生態科學。這種觀點試圖從對於自然的觀點中提取關於內在價值的某些基本法則。該觀點的核心是:韁妞A所有形式之間的基本相似點,其中包括植物生命和動物生命兩者之間驚人的密切關係;𠯢概括生態平衡的各個基本方面。雖然哲學界對內在價值問題的態度卻大相逕庭,也就是說,哲學家們對生態學研究的對象(即人類和非人類個、物種、生態系及整個自然界)各自所有和所處的道德地位問題各抒己見。不過他們卻具有一個共識,即人類與生態規律的聯合已成為頭條戒律,生態學是一門倫理學。(陳一梅,1992)


  羅斯頓認為李奧波在大地倫理中所言:任何事物,只要它趨向於保持生命共同體的完整,穩定與美麗,就是對的;否則就是錯的。顯然,這已超越了謹慎和實用主義的考慮,而認為人類對生態規律的遵循已成為一條重要的誡律。生態學成為了一門倫理學。(劉耳等,1997)


 西文參考書目


  1. Desjardins, J. R. (1993), Environmental Ethic, Wadsworth Publishing Co.


  2. Roston, H. (1988), Environmental Ethics: Duties to and Values in the Natural World,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3. Devall, B. and G. Sessions (1985), Deep Ecology, Gibbs Smith Publisher.


  4. Nash. R. F. (1989), The Rights of Nature,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5. Wenz, P. S. (2000), Environmental Ethics Toda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 Zimmerman, M. E. ed. (1993),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Prentice Hall.


  7. Armstrong.S .J. and R. G. Botzler (1993), Environmental Ethics, McGraw- Hill Inc.


  8. IUCN/UNEP/WWF (1991), Caring for the Earth—A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Living.


  9. White, L (1967), “The Historical Roots of Our Ecological Crisis”, The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Policy Book, ed. Van Devee, D.and C. Pierce, Wadsworth Publishing Co. 1994.


  10. Causey. A. S. (1994), Holmes Roston, Environmental Encyclopedia, Gale Research Inc., pp.718-719.


 中文參考書目


  1. 王瑞香譯(1996),《環境倫理學》,國立編譯館出版。


  2. 劉耳、葉干譯(2000),《哲學走向荒野》,吉林人民出版社。原著Roston, H. Ⅲ. (1986), Philosophy Gone Wild Prometheus Books.


  3. 楊冠政(1996),「人類環境倫理信念的演進」,《環境教育季刊》28:7-20,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中心出版。


  4. 楊冠政(1996),「人類中心主義」,《環境教育季刊》28:33-48,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中心出版。


  5. 楊冠政(1996),「生命中心倫理」,《環境教育季刊》29:17-30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中心出版。


  6. 楊冠政(1996),「生態中心倫理」,《環境教育季刊》30:15-30,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中心出版。


  7. 楊冠政(1999),「永續發展的倫理」,《環境教育季刊》37:82-86,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中心出版。


  8. 楊冠政(1999),「邁向全球化的環境倫理」,《哲學雜誌》30:4-22。


  9. 楊冠政(2002),「環境倫理─環境教育的終極目標」,《環境教育學刊》,創刊號 頁1-11,台北市立師範學院環境教育研究所 編印。


  10. 余謀昌(1997),《生態倫理學》,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出版。


  11. 雷毅(2000),《生態倫理學》,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12. 蔡坤鴻譯(1980),《倫理學原理》,聯經出版社。


  13. 莊慶信(2002),《中西環境哲學─一個整合的進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14. 梁錦鋆譯(2001),《知識大融通》,天下遠見出版公司。原著:Wilson, E. O. Consilience: the unity of knowledge.


  15. 明延凱、周光裕(1997),《應用生態學》,地景企業公司。


  16. 諸葛陽(1986),《生態平衡與自然保護》,淑馨出版社。


  17. 陳一梅譯(1992),「環境倫理學觀點綜述」,《國外社會科學》1992(6)55-57。


  18. 徐嵩齡主編(1999),《環境倫理學進展:評論與闡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9. 陳永仁(2001),《環境荷爾蒙管制》,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出版。


  20. 段德智、尹大貽、金常政譯(2001),《哲學辭典》,貓頭鷹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