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 代理孕母專題

「代理孕母」貪瞋癡眾生的角力場


關懷生命協會理事長 釋昭慧


一、「緣起」—檢視「代理孕母」的起點


  本來,對於任何倫理議題,要探索其佛教觀點,最好「教證」與「理證」具足。也就是說:一方面要有經典的根據,另一方面要依佛法的正理而加以辨明,這樣的闡述,才算是最為完整的。但是,「代理孕母」這種生殖科技下的倫理議題,不像「安樂死」或「墮胎」,可以在經典中尋找與「殺」相關的資料;要從教典中找到「佛陀對代理孕母的看法」是不可能的。所以本文擬從「理證」著手,以佛法的基本原理所推演出的重要倫理原則檢視「代理孕母」的相關問題。


  佛法不同世間一般宗教的核心原理,用最簡要的詞彙表達,就是「緣起」(梵pratitya-samutpada;巴paticca-samuppada)。「緣起」的界nt FACE="新細明體" LANG="ZH-TW">)。「緣起」的界說是:「現象界的一切都只是關係性的存在」,也因此,一切眾生依「同為關係性存在」的本質而平等不二,貧富貴賤的差別是會因條件關係的改變而改變的,那不是生命「先驗」性的差別。也因此,佛教是「眾生平等」論者。


  再者,這些關係,重重無盡,所以要追索所謂「現象根源」的形上學答案,是無意義的。因此在宗教學上,佛教被歸類為「無神論」。既然是無神論,當然就不會堅持人類為本的「生命神聖論」,不會堅持「生命唯有神能創造,人造即為僭越」的觀點。然則以佛法檢視「代理孕母」科技,不是用形上學的角度,來責備生殖科技的「僭越造物主」,而是依於「緣起」法則,及其法則所導出的倫理精神─ ─「護生」(註一),看其過程及後果,是否有違「護生」的精神?所帶來的新倫理關係,是否會不可避免地給相關人等帶來實際上的傷害與困窘,而有違「眾生平等」的精神?


二、「後有愛」—生育的渴望


  每一個眾生都有強烈的自我愛,由自我的愛執,產生了使生命存續的強烈意欲。這種意欲,有時是極微細的,下意識的或潛意識的,雖不必然經常表現,卻非常堅固而熾烈。就是死亡之後,也會有再生的意欲,佛法名之為「後有愛」(punar-bhava-trsna);眾生的生死相續由此而來。「後有愛」的變相表現方式,是永生天國或種族繁衍的願望;前者是宗教欲求,後者是世俗欲求。以後者而言:人都希望自家自族的繁衍延續;不獨人類,即使動物界,也有這種繁衍延續的欲求。低等圭衍延續的欲求。低等有情的繁衍,有時未必有父母子女同在的關係,所以雖有種族延續的事實,但都任由本能行事,常缺乏明確的種族意識。人類的不同在於:幼弱時期很長,須賴家庭父母的撫養;生存的需要複雜,須賴同族類的保護與互助,所以種族延續的意欲,也就特別強烈,而且由本能的層次,提昇到文化的層次。


  「性」本不必然伴隨著婚姻,「生育」的責任歸屬與「幼兒」的血統認證,才是人類婚姻制度的濫觴。然而在過往,除了少數母系社會之外,懷孕產子的一方女性,由於生理上的弱點,而不得不接受「維持父系純粹血統」的婚姻制度,從而接受單面的「貞節」規範。在那個婦女被軟硬兼施以要求「從一而終」,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的時代,生育變成婦女生理性與社會性的雙重苦難,婦女不但得忍受懷孕的不適與妊娠的陣痛,而且可能因難產而死亡,也可能僅因其不能產子甚至只是不能生男孩以承繼祖先的煙火,就被片面宣告終止婚姻關係,或得忍受男子與其他女子合法或非法的性關係。《浮生六記》中主動為丈夫覓妾的芸娘,就是父權社會典型的「賢妻」。


三、隱性的「男方血統純粹論」


  那樣的年頭,不會有所謂「代理孕母」的需要,講白一些,「代理孕母」的科技之所以發展出來,就是因為女權意識高漲之後,法律不得不強制規範平等保障兩性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否則倘若一如過往,只要「討小老婆」就能解決問題,斷不會發展出如此大費周章,而且承擔太多變數的生殖科技。


  於是,不論是本能的「後有愛」所產生強烈的「延續後代」之意欲,還是文化性的,男方家族「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父權意識形態,都使得意圖「生養己所從出的後代」之市場需求,成為生殖科技突飛猛進的利基。突飛猛進的利基。「代理孕母」一方面讓男人更沒有冠冕堂皇的「外遇」理由,而提供「一夫一妻制」以更大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誠如林芳玫教授所言:「新科技是舊傳統的幫凶」,誰是精子父親的合法配偶,誰就是合法母親,另一個女人,不是「代孕者」,就是「捐卵者」,換句話說,女人一如傳統婚姻中的角色,是被工具化了的「生育容器或零件」。透視這層問題時,「眾生平等論」的佛教,又豈能不站在女性主義的一方,譴責此一生殖科技背後所潛伏的父權意識?


  然而人畢竟不是機器,人對幼兒所產生的感情,未必真是來自於血統,所謂「血濃於水」的感覺,往往是文化塑造出來的意識,就佛法來看,「後有愛」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呈現出來,「己所從出」不是唯一的方式。鑑諸現實,養母愛子,也可以與生母不分軒輊,甚至猶有過之;母雞孵卵,孵出來的就算是鴨,牠也一樣可以「舐犢情深」。更何況,代理孕母與胎兒之間的臍帶相連,關係猶更密切於養母育子或雞孵卵!然則法律縱使可以明白規範嬰兒的歸屬,以杜絕日後的糾紛,又如何割斷孕母十月懷胎不知不覺對胎兒產生的感情?孩童成長以後,又如何面對自己同時擁有「卵子母親」與「子宮母親」的尷尬?兩個人(不孕症夫婦)的痛苦,是否會因「代理孕母」而擴大演變成四個人的痛苦?如果只為了減除自己的不孕之苦而增加他人(特別是無權選擇出生背景的嬰孩)的痛苦,依佛法而言,是當事人只顧「自利」而未能善盡「護生」責任的。


四、子宮商品化  女性苦難的加劇


  再者,「代理孕母」術可說是在當事人的男女三方中,讓兩方女性承擔所有的痛苦。在受術過程中,必須齋過程中,必須藉由藥物,將提供卵子與提供子宮的兩人生理週期調整到一致,提供卵子的母親,要忍受分離卵子的危險─因為卵巢在體內,卵子必須用針管吸出來,這會有出血和感染,也存在導致絕育的危險。在代理孕母方面,受精卵植入子宮,也面臨同樣的問題,讓胎兒順利生出,這也要承受痛苦與風險,難產的機率並不是零,而漫長的懷胎期,更是要忍受種種的不便。


  於是,代理孕母必須「無償」的規定,未免太苛,法律一旦通過,金錢交易勢不可免。生殖商業化之後,借子宮變成是替胎兒「租保溫箱」,身體的一部分既可作為「零件」以標價利用之,那麼任何商業性的器官移植又有何不可?以佛法的「緣起論」作邏輯推演,生命縱使不必然要說成是「神聖的」,但同為「關係性存在」的生命,卻是不分尊卑而一律平等的,因此也是無價的。器官商品化,自然會導致窮人、弱者的器官成為富人、強者所覬覦的零件;代理孕母的子宮租賃,縱使來自當事人的兩廂情願,但這是否也意味著生殖科技導致弱勢女性的苦難加劇呢?


五、「精簡多產」—殺生之惡


  代理孕母的產兒是經體外受精的階段而成就的。體外受精突變的機率一定高過體內受精,然則面對畸形胎兒,是否要用人工流產術去除之?是誰有權利這麼決定?是精卵的提供者還是子宮的提供者?依佛法而言,胎生生命始於「羯羅藍」(kalala)位,亦即是在精卵結合的那一剎那;而移植受精卵時,能夠在子宮著床的只是少數,出生率大約為百分之二十五,這時醫生或研究人員不免會做性別篩檢、減胎等等操縱、傷害生命的行為,將一個或多個正在發育中的受精卵注射致命性的化學物質,以性的化學物質,以便能增加其他受精卵的存活機會,美其名為「精簡多產」,其實是在生命萌芽的階段予以人為扼殺。這在厲行「不殺生戒」的佛教來看,不得不視為道德之惡。


六、貪瞋癡眾生的角力場


  由此看來,「代理孕母」之類生殖科技的發展,不宜純粹定位為「不孕夫婦誕生新生命的福音」,而是人類在「後有愛」的本能驅動與文化訓練中,以貪瞋癡互相角力的產物。在這場角力中,科技戰勝生命,父權意識的迂迴戰略成功,孕母與受精卵都成了「工具」或是「配件」。醫生否認自己扮演了「吹皺一池春水」的上帝,說是在「回應不孕症者的禱告」,卻只因「受精的雛兒不會禱告」而心安理得活活掐死他們。


  追根究底,連「孩子非要是己所從出不可」的觀念,都是「無明」的表現,亦即是自我感的發展。那麼,佛法對於「代理孕母」,又豈能發出歡愉的讚歎呢?


註一:至於「緣起」論如何導出「護生」觀?詳見拙著《佛教倫理學》第二章,臺北:法界出版社,1995,頁6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