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諮商跟個別諮商不盡相同,在諮商領域精緻分化的趨勢下,一般諮商員的教育與訓練不足因應特殊諮商情境的需要,婚姻與家庭諮商員需接受此一諮商領域的專業訓練。根據Hollis and Wantz(1990)的調查發現,在新增設的諮商員教育課程中,婚姻與家庭諮商居首,顯示諮商員教育對婚姻與家庭諮商的重視已提昇。美國婚姻與家庭諮商學會(AAMFT, 1991)也特別強調「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應保持高度專業能力及健全水準」。其目的在提醒諮商員,若提供專業服務並盡好婚姻與家庭諮商員的專業責任,就該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能。問題是,何謂足夠﹖Goldenberg and Goldenberg(1991)主張,瞭解家庭的社會系統理論、從事家庭諮商的經驗、接受細心的督導,是有效訓練家庭諮商員的核心課程。諮商實務工作者若缺乏最低限度的專業知能,而實施婚姻與家庭諮商,是違反倫理的。若只修一兩門研究所的諮商科目,準備不足,難能發揮婚姻與家庭諮商倫理及諮商效果的功能(Corey, Corey, and Callanan, 1993)。
諮商倫理教育與訓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所面對的問題比個別諮商的問題多,包括當事人的界定、保密的困難、價值觀、權威性指導、知後同意權、溝通特權、諮商員的責任…等,不易處理。所以,近二十年來,許多訓練諮商員的研究所越來越重視諮商倫理教育與訓練,並特別開設專業倫理課程(Knauss, 1997)。婚姻與家庭諮商員資格也受到法律、倫理守則、同事觀察、繼續進修、諮詢等規定的規範(Goldenberg and Goldenberg, 1991)。
若諮商員先與家庭中的某成員個別諮商,然後再實施家庭諮商,諮商員固然要尊重當事人個人的權益,但在個人與家庭之間衡量誰的利益為優先時,正如Huber and Baruth(1987)所說,的確是非常複雜的難題,尤其是涉及多重當事人(multiple clients)的利益時,更難解決。Marsh(1997)認為,給多重當事人諮商,諮商員要隨時調整自己的角色。Margolin(1982)也認為,在某些情況中,專注於一個家庭成員的利益,可能會不利於其他成員,例如婚姻諮商中,夫妻來請求諮商的主要理由,就是因為他們有目標和利益的衝突,因為婚姻是家庭系統的次系統,婚姻問題也影響家庭系統的功能,故藉家人共同參與諮商,諮商員就能察知他們相互影響的行為,找出幫助他們解決衝突的途徑。個人與家庭的利益衝突難免,為此,諮商員對評估誰的利益優先負有更大的責任。為了解決責任衝突的問題,家庭諮商應把家庭視為系統和整體,重視家庭整體功能的發揮,而不是把家庭成員個人視為當事人。家庭諮商的效果(改變)影響全體家人,全體家人的行為也影響諮商效果,故諮商員界定問題及做改變的計劃時,也是根據整個家庭系統運作的狀況,並把家庭整體的利益作為主要目標;但是在決定如何改變時,諮商員仍應尊重每一家庭成員個人的自主權。
既然家庭成員的自動參與是如此重要,若諮商員自己、或藉配偶、或讓家人強制或脅迫其他人參與諮商,是違反倫理的。不過,諮商員應該鼓勵不願參與的成員或配偶參與,並注意導致他們拒絕參與的因素,諸如焦慮、堅持該由有問題的成員參與、諮商員或主導者努力不夠、否定問題的存在、或陰謀排除某些成員等,諮商員應予以分析及破解(Huber and Baruth, 1987)。有的家庭成員會認為參與家庭諮商沒好處或對他不利,而不願參加,實際上,婚姻與家庭諮商經常會把家庭整體及夫妻共同的利益視為優先,成員個人的利益次之。由於婚姻與家庭諮商旨在重建家庭系統的功能,故家庭成員從中獲益的多寡,不可能平均。諮商員的責任即在降低因而產生的危險,並把自己的看法與家庭成員分享,最好是向他們說明家庭諮商欲達成的目標,並鼓勵他們提出問題,以認清個人的需要與婚姻和家庭整體關係的目標差異所在,並知有所取捨(Hare-Mustin, 1980)。
既然知後同意權應受尊重,諮商員要如何徵求家庭成員的同意呢﹖ Margolin(1982)建議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應慎重考慮自己的理論導向與徵求同意過程的互動情形,因為這與決定提供特定資訊的內容有關。一般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會把諮商的目標、聚會的進行方式、時間限制及次數等,提供給成員知悉。Haley(1976)認為,太詳細的資料反而會對諮商不利,特別是策略理論導向(strategic oriented)的家庭諮商更應注意,因為他們慣用矛盾意象法,促動成員相反的頃向(Huber and Baruth, 1987)。
肆•積極指導與威權運用的問題
如何實施婚姻與家庭諮商﹖不同理論導向的諮商員會用不同的進行方式。至於哪些問題會涉及倫理,多在於諮商方法的選擇及威權的介入。有的婚姻與家庭諮商學者反對強制性的價值影響及指導;另有學者認為,不硬性指導會妨礙諮商效果。為解決這個難題,我赳響及指導;另有學者認為,不硬性指導會妨礙諮商效果。為解決這個難題,我們必須分清影響(influence)和威權(power)的運用。諮商本來就是一種人際影響過程(social influence process),諮商員與當事人面對面晤談時,不可能避免相互的影響。在婚姻與家庭諮商中,尤其在處理離婚、性角色、婚外情、及其它引發爭議的問題個案時,諮商員的價值觀難免不發生影響;為使婚姻與家庭諮商生效,諮商員不能不產生影響。家庭諮商員公認在諮商開始階段,影響是藉著諮商員的權威地位而建立(Haley, 1976)。不過,Gurman and Kniskern(1978)指出,研究証實積極指導對系統治療有負效果。但從諮商員促進改變的角色功能來看,威權的運用也有其必要。Minuchin(1974)的組職家庭諮商(structural family counseling)即所謂的行動諮商(thera-py of action),諮商員的權威是促成改變的主要方法。其他的家庭系統理論也有類似的看法。
權威本身沒有什麼不好,在家庭諮商中確實有其重要性,問題是權威運用的適當與否。若妄用威權,則是違反倫理的行為,因為這會使諮商產生不利當事人的效果,其最大的危害是助長依賴(dependence),使當事人幻想諮商員具有解決問題的魔力,而不願自我反省或開發個人的資源以獲致積極的改變,同時,也有侵犯家庭成員自主權的嫌疑(Fieldsteel, 1982; Corey, Corey, and Callanan,1993)。為此,諮商員應覺知自己個人的價值觀,並對有關專業角色及與多重當事人的關係保持敏覺,仔細評估家庭環境及家人互動關係改變的可能性。總之,在家庭諮商中,能明智而技巧地運用影響力和權力,才不致侵犯到家庭成員的自主權。
伍•婚姻與家庭諮商的保密問題
關於諮商機密的問題,AAMFT(1991)的原則是「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應特別注意保密,因為諮商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是一個人,諮商員應尊重並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信任」。這一原則性的指示,提醒諮商員,沒有當事人的同意,不可洩漏在婚姻與家庭諮商關係中所獲悉的資料,除非在法律傳令或許可下,可以不必經當事人同意而出示諮商機密資料(Marsh,1997)。一如在個別諮商中,婚姻與家庭諮商的保密也有限制,也必須把這些限制告訴家庭成員。Corey, Corey, and Callanan(1993)指出四個例外:
法律要求時,諸如兒童身心受虐待、性騷擾、被忽略、及老人受虐待等,諮商員依法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報。
保護當事人免受傷害或避免別人遭受明顯立即危害時,諮商員有預警責任。
家庭諮商員因諮商成為民事、刑事、或紀律行為的被告時,當事人即自動放棄其溝通特權。
事先獲得當事人放棄權利之書面証明時,諮商員即卸除為其保密的責任。(p. 308)。
在婚姻與家庭諮商中當事人既然是多重的,諮商員是否對每一家庭成員有保密的責任呢﹖根據Margolin(1982),學者們對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主張:有的學者認為,家庭諮商員對家中每一成員有保密的責任,在個別晤談中、電話、或來往信件中所獲得的資料,沒有當事人的同意,不能向其配偶或其他家人洩漏。因此,在婚姻與家庭諮商中,諮商員要鼓勵家庭成員彼此分享內心的感受,以增進相互的了解。另有些學者主張,家庭諮商的主要目的,即在藉溝通和分享解決問題,不應有個人的祕密,因為祕密對開放的家庭諮商不利。所以他們不鼓勵諮商員與成員個人,或某些成員與成員之間,私下分享資料,因而形成家庭中的小圈圈。因此,他們認為諮商員應盡量避免與家庭成員實施個別諮商。在兩極端的立場之間另有一種主張,諮商員可以把經由個別諮商、電話、或來往信函所獲得的某些資料與其他家庭成員分享,只要為夫妻或全家有好處,但應事先告訴當事人,這些資料可能會被洩漏(Huber and Baruth, 1987)。這一主張為諮商員自己保留了保密與否的專業判斷權,卻也增加了諮商員的心理負擔和倫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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