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期 諮商倫理專題

婚姻與家庭諮商的倫理問題


牛格正


  前 言


  臺灣社會的急遽變化中,家庭結構走向小家庭及中心家庭,而家庭問題也層出不窮。原本以家庭倫理引以自豪的中國文化,已因為婚變、暴力、及貪婪等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許多家庭悲劇,及家庭倫理的式微而蒙羞。面對叢生的許多家庭問題,婚姻與家庭輔導及諮商更顯得重要與迫切(牛格正,民 83)。婚姻與家庭諮商的發展,使得諮商員訓練過程、課程設計、技術的運用、及個案處理等應運而生。但所欠缺的,是非治療性的(non-therapeutic)問題處理的資源,而這些資源,順理成章,就是婚姻與家庭諮商的倫理、法律、及專業等問題的考慮(Piercy and Sprenkle, 1983; Margolin, 1982),以及對這些問題的重視(Hare-Mustin, 1980)。


  近年來,國內對婚姻與家庭問題已提高警覺,各縣市均成立了家庭教育服務中心,以及生命線、社區諮商中心等幫助解決問題。諮商員養成機構也增設了婚姻與家庭諮商課程,以訓練這方面的專業諮商員。在婚姻與家庭問題方面的研究也不在少數,而對諮商員從事婚姻與家庭諮商應注意的倫理及法律問題,則少有研究發表,國內諮商員倫理守則也未提供婚姻與家庭諮商的倫理規範。婚姻與家庭問題,國內外大同小異,故參照國外的研究及美國婚姻與家庭諮商學會(AAMFT)的倫理守則,討論有關國內婚姻與家庭諮商的倫理問題,以提供國內從事婚姻與家庭諮商的人員參考。


  壹•婚姻與家庭諮商員的專業準備


  婚姻與家庭諮商跟個別諮商不盡相同,在諮商領域精緻分化的趨勢下,一般諮商員的教育與訓練不足因應特殊諮商情境的需要,婚姻與家庭諮商員需接受此一諮商領域的專業訓練。根據Hollis and Wantz(1990)的調查發現,在新增設的諮商員教育課程中,婚姻與家庭諮商居首,顯示諮商員教育對婚姻與家庭諮商的重視已提昇。美國婚姻與家庭諮商學會(AAMFT, 1991)也特別強調「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應保持高度專業能力及健全水準」。其目的在提醒諮商員,若提供專業服務並盡好婚姻與家庭諮商員的專業責任,就該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能。問題是,何謂足夠﹖Goldenberg and Goldenberg(1991)主張,瞭解家庭的社會系統理論、從事家庭諮商的經驗、接受細心的督導,是有效訓練家庭諮商員的核心課程。諮商實務工作者若缺乏最低限度的專業知能,而實施婚姻與家庭諮商,是違反倫理的。若只修一兩門研究所的諮商科目,準備不足,難能發揮婚姻與家庭諮商倫理及諮商效果的功能(Corey, Corey, and Callanan, 1993)。


  婚姻與家庭諮商理論與實務多是根據系統理論(system theory),以解釋個人問題與家庭系統的互動關係,並以家庭系統功能的重建,作為家庭諮商實務的方向。為此,婚姻與家庭諮商員需對各種家庭系統理論,包括transgener- ational、interactional/communicational, structural, strategic, object-relations等理論,以及其他各諮商理論和技術在婚姻與家庭諮商中的應用,都應有較深入的認識及統整的概念。此種理論與技術的統整,當可納入研究所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正式教育課程中(Everett, 1990)。除瞭解這些家庭諮商的理論外,家庭諮商員需熟悉家庭心理學、家庭諮商、變態心理學、個人與家庭評量、文化差異、兩性關係與發展及個別差異等。此外,婚姻及家庭諮商員也應具備處理特殊個案的能力,諸如兒童受虐、家庭暴力、同性戀、濫用藥物、離婚調處、兒童照顧、性治療、嚴重心理疾病、慢性病、殘障、學校心理、及訴願等個案(Marsh, 1997)。


  諮商倫理教育與訓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所面對的問題比個別諮商的問題多,包括當事人的界定、保密的困難、價值觀、權威性指導、知後同意權、溝通特權、諮商員的責任…等,不易處理。所以,近二十年來,許多訓練諮商員的研究所越來越重視諮商倫理教育與訓練,並特別開設專業倫理課程(Knauss, 1997)。婚姻與家庭諮商員資格也受到法律、倫理守則、同事觀察、繼續進修、諮詢等規定的規範(Goldenberg and Goldenberg, 1991)。


  貳•諮商員對當事人的責任


  AAMFT(1991),一如其它的諮商倫理守則,規範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應促進當事人及家庭的福祉,尊重他們的權利,並給予合理的保障,提供適當的服務。更具體的說,婚姻與家庭諮商員不可假借任何藉口,拒絕給他們諮商服務,或建立雙重關係,剝削當事人,發展性關係,在不利於當事人的情況下繼續諮商,或未做適當的安排而放棄當事人。在結束諮商後兩年內,不得與當事人發生親密關係(Corey, Corey, & Callanan, 1993)。AAMFT的這一條文明白指出,家庭諮商員應抱持公正、公平、及審慎的態度,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服務;要為家庭成員的權益和福祉著想,盡力避免不利於當事人的雙方關係、疏忽、或遺棄。


  婚姻與家庭諮商與個別諮商的不同,在於諮商的對象為家中全體成員,諮商員應對誰負責呢﹖D.T.Marsh(1997)指出,婚姻與家庭諮商員需要確定誰是當事人,以澄清他與每個家庭成員的關係,並澄清及適應或撇開可能衝突的角色。家庭整體能不能被視為當事人﹖諮商員應為誰的利益負責﹖為答覆這個問題,首先要認清婚姻與家庭諮商的主要目標,即在專注於夫妻彼此及家人之間的相互滿足,當全家人投入家庭諮商,全體家庭成員的利益便成為諮商的優先目標,而不專注於個人的利益。因此,他們在參與婚姻與家庭諮商情境中,需要放棄一己之私,而為全家的利益著想。


  若諮商員先與家庭中的某成員個別諮商,然後再實施家庭諮商,諮商員固然要尊重當事人個人的權益,但在個人與家庭之間衡量誰的利益為優先時,正如Huber and Baruth(1987)所說,的確是非常複雜的難題,尤其是涉及多重當事人(multiple clients)的利益時,更難解決。Marsh(1997)認為,給多重當事人諮商,諮商員要隨時調整自己的角色。Margolin(1982)也認為,在某些情況中,專注於一個家庭成員的利益,可能會不利於其他成員,例如婚姻諮商中,夫妻來請求諮商的主要理由,就是因為他們有目標和利益的衝突,因為婚姻是家庭系統的次系統,婚姻問題也影響家庭系統的功能,故藉家人共同參與諮商,諮商員就能察知他們相互影響的行為,找出幫助他們解決衝突的途徑。個人與家庭的利益衝突難免,為此,諮商員對評估誰的利益優先負有更大的責任。為了解決責任衝突的問題,家庭諮商應把家庭視為系統和整體,重視家庭整體功能的發揮,而不是把家庭成員個人視為當事人。家庭諮商的效果(改變)影響全體家人,全體家人的行為也影響諮商效果,故諮商員界定問題及做改變的計劃時,也是根據整個家庭系統運作的狀況,並把家庭整體的利益作為主要目標;但是在決定如何改變時,諮商員仍應尊重每一家庭成員個人的自主權。


  參•徵求知後同意的問題


  為實施婚姻與家庭諮商,需要相關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的積極參與。這正是婚姻及家庭諮商與個別諮商不同之處,卻也正因為如此,而造成徵求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困擾。AAMFT(1991)規範「婚姻與家庭諮商員要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並幫助他們瞭解自己所決定的後果。實施婚姻諮商時,應明白告訴他們對自己婚姻狀況的決定負責」。就如Huber(1994)提醒諮商員,應該把家庭諮商可能產生的後果,諸如家人緊張的增強、分裂、和未預期的結果等,告訴家庭成員。問題是,若家庭成員拒絕參與,諮商員該怎麼辦呢﹖從事家庭或婚姻諮商時,諮商員必須知道,在婚姻或家庭系統中,單一成員不可能有效地改變系統內的相互關係,必須借助其他成員的合作(Wilcoxon, 1986)。因此,諮商員要尊重每一家庭成員個人的自主權(autono-my),並重視他們對整個家庭改變的影響(impact),關心家庭成員可能面臨的危險(risk)和福利(welfare)等問題。


  既然家庭成員的自動參與是如此重要,若諮商員自己、或藉配偶、或讓家人強制或脅迫其他人參與諮商,是違反倫理的。不過,諮商員應該鼓勵不願參與的成員或配偶參與,並注意導致他們拒絕參與的因素,諸如焦慮、堅持該由有問題的成員參與、諮商員或主導者努力不夠、否定問題的存在、或陰謀排除某些成員等,諮商員應予以分析及破解(Huber and Baruth, 1987)。有的家庭成員會認為參與家庭諮商沒好處或對他不利,而不願參加,實際上,婚姻與家庭諮商經常會把家庭整體及夫妻共同的利益視為優先,成員個人的利益次之。由於婚姻與家庭諮商旨在重建家庭系統的功能,故家庭成員從中獲益的多寡,不可能平均。諮商員的責任即在降低因而產生的危險,並把自己的看法與家庭成員分享,最好是向他們說明家庭諮商欲達成的目標,並鼓勵他們提出問題,以認清個人的需要與婚姻和家庭整體關係的目標差異所在,並知有所取捨(Hare-Mustin, 1980)。


  既然知後同意權應受尊重,諮商員要如何徵求家庭成員的同意呢﹖  Margolin(1982)建議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應慎重考慮自己的理論導向與徵求同意過程的互動情形,因為這與決定提供特定資訊的內容有關。一般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會把諮商的目標、聚會的進行方式、時間限制及次數等,提供給成員知悉。Haley(1976)認為,太詳細的資料反而會對諮商不利,特別是策略理論導向(strategic oriented)的家庭諮商更應注意,因為他們慣用矛盾意象法,促動成員相反的頃向(Huber and Baruth, 1987)。


  肆•積極指導與威權運用的問題


  如何實施婚姻與家庭諮商﹖不同理論導向的諮商員會用不同的進行方式。至於哪些問題會涉及倫理,多在於諮商方法的選擇及威權的介入。有的婚姻與家庭諮商學者反對強制性的價值影響及指導;另有學者認為,不硬性指導會妨礙諮商效果。為解決這個難題,我赳響及指導;另有學者認為,不硬性指導會妨礙諮商效果。為解決這個難題,我們必須分清影響(influence)和威權(power)的運用。諮商本來就是一種人際影響過程(social influence process),諮商員與當事人面對面晤談時,不可能避免相互的影響。在婚姻與家庭諮商中,尤其在處理離婚、性角色、婚外情、及其它引發爭議的問題個案時,諮商員的價值觀難免不發生影響;為使婚姻與家庭諮商生效,諮商員不能不產生影響。家庭諮商員公認在諮商開始階段,影響是藉著諮商員的權威地位而建立(Haley, 1976)。不過,Gurman and Kniskern(1978)指出,研究証實積極指導對系統治療有負效果。但從諮商員促進改變的角色功能來看,威權的運用也有其必要。Minuchin(1974)的組職家庭諮商(structural family counseling)即所謂的行動諮商(thera-py of action),諮商員的權威是促成改變的主要方法。其他的家庭系統理論也有類似的看法。


  權威本身沒有什麼不好,在家庭諮商中確實有其重要性,問題是權威運用的適當與否。若妄用威權,則是違反倫理的行為,因為這會使諮商產生不利當事人的效果,其最大的危害是助長依賴(dependence),使當事人幻想諮商員具有解決問題的魔力,而不願自我反省或開發個人的資源以獲致積極的改變,同時,也有侵犯家庭成員自主權的嫌疑(Fieldsteel, 1982; Corey, Corey, and Callanan,1993)。為此,諮商員應覺知自己個人的價值觀,並對有關專業角色及與多重當事人的關係保持敏覺,仔細評估家庭環境及家人互動關係改變的可能性。總之,在家庭諮商中,能明智而技巧地運用影響力和權力,才不致侵犯到家庭成員的自主權。


  伍•婚姻與家庭諮商的保密問題


  關於諮商機密的問題,AAMFT(1991)的原則是「婚姻與家庭諮商員應特別注意保密,因為諮商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是一個人,諮商員應尊重並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信任」。這一原則性的指示,提醒諮商員,沒有當事人的同意,不可洩漏在婚姻與家庭諮商關係中所獲悉的資料,除非在法律傳令或許可下,可以不必經當事人同意而出示諮商機密資料(Marsh,1997)。一如在個別諮商中,婚姻與家庭諮商的保密也有限制,也必須把這些限制告訴家庭成員。Corey, Corey, and Callanan(1993)指出四個例外:


  法律要求時,諸如兒童身心受虐待、性騷擾、被忽略、及老人受虐待等,諮商員依法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報。


  保護當事人免受傷害或避免別人遭受明顯立即危害時,諮商員有預警責任。


  家庭諮商員因諮商成為民事、刑事、或紀律行為的被告時,當事人即自動放棄其溝通特權。


  事先獲得當事人放棄權利之書面証明時,諮商員即卸除為其保密的責任。(p. 308)。


  在婚姻與家庭諮商中當事人既然是多重的,諮商員是否對每一家庭成員有保密的責任呢﹖根據Margolin(1982),學者們對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主張:有的學者認為,家庭諮商員對家中每一成員有保密的責任,在個別晤談中、電話、或來往信件中所獲得的資料,沒有當事人的同意,不能向其配偶或其他家人洩漏。因此,在婚姻與家庭諮商中,諮商員要鼓勵家庭成員彼此分享內心的感受,以增進相互的了解。另有些學者主張,家庭諮商的主要目的,即在藉溝通和分享解決問題,不應有個人的祕密,因為祕密對開放的家庭諮商不利。所以他們不鼓勵諮商員與成員個人,或某些成員與成員之間,私下分享資料,因而形成家庭中的小圈圈。因此,他們認為諮商員應盡量避免與家庭成員實施個別諮商。在兩極端的立場之間另有一種主張,諮商員可以把經由個別諮商、電話、或來往信函所獲得的某些資料與其他家庭成員分享,只要為夫妻或全家有好處,但應事先告訴當事人,這些資料可能會被洩漏(Huber and Baruth, 1987)。這一主張為諮商員自己保留了保密與否的專業判斷權,卻也增加了諮商員的心理負擔和倫理責任。


  結 語


  在國內婚姻與家庭輔導已逐漸受到重視,也有不少熱心人士參與這項服務,但是,若要建立專業權威並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任,必須建立本專業服務的倫理守則,以規範婚姻與家庭輔導及諮商人員的專業行為。真正要提供並推廣此一專業服務,專業家庭諮商員的教育與訓練必須加強,以充實他們的專業知能,並在實務工作中能勝任愉快。在擬定專業教育及訓練課程中,諮商倫理課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經由倫理意識及警覺的提昇,諮商員自然會對自己的專業倫理責任、角色、行為、及其與多重當事人的關係更加敏覺,也更能做積極而正確的倫理判斷,藉可避免為當事人造成傷害,並充分發揮婚姻與家庭諮商的功能。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提示並討論婚姻與家庭諮商中的一些倫理課題,供諮商實務工作者參考。鑑於篇幅的限制,只把婚姻與家庭諮商中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包括諮商員的專業準備、對多重當事人的責任、徵求家庭成員同意參與、價值影響及權力運用,以及諮商資料保密的問題,做較詳細的討論,期望為家庭諮商員做倫理判斷有所助益。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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