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食貨典

 

通 典 卷 第 一

                                    京 兆 杜 佑 字 君 卿 纂

    佑 少 嘗 讀 書 , 而 性 且 蒙 固 , 不 達 術 數 之 藝 , 不 好 章 句 之 學 。 所 纂 通 典 , 實 采 群 言 , 徵 諸 人 事 , 將 施 有 政 。 夫 理 道 之 先 在 乎 行 教 化 , 教 化 之 本 在 乎 足 衣 食 。 易 稱 聚 人 曰 財 。 洪 範 八 政 , 一 曰 食 , 二 曰 貨 。 管 子 曰 : 「 倉 廩 實 知 禮 節 , 衣 食 足 知 榮 辱 。 」 夫 子 曰 : 「 既 富 而 教 。 」 斯 之 謂 矣 。 夫 行 教 化 在 乎 設 職 官 , 設 職 官 在 乎 審 官 才 , 審 官 才 在 乎 精 選 舉 , 制 禮 以 端 其 俗 , 立 樂 以 和 其 心 , 此 先 哲 王 致 治 之 大 方 也 。 故 職 官 設 然 後 興 禮 樂 焉 , 教 化 隳 然 後 用 刑 罰 焉 , 列 州 郡 俾 分 領 焉 , 置 邊 防 遏 戎 敵 焉 。 是 以 食 貨 為 之 首 , 十 二 卷 。 選 舉 次 之 , 六 卷 。 職 官 又 次 之 , 二 十 二 卷 。 禮 又 次 之 , 百 卷 。 樂 又 次 之 , 七 卷 。 刑 又 次 之 , 大 刑 用 甲 兵 , 十 五 卷 。 其 次 五 刑 , 八 卷 。 州 郡 又 次 之 , 十 四 卷 。 邊 防 末 之 。 十 六 卷 。 或 覽 之 者 庶 知 篇 第 之 旨 也 。 本 初 纂 錄 , 止 於 天 寶 之 末 , 其 有 要 須 議 論 者 , 亦 便 及 以 後 之 事 。

  食 貨

    第 一 、 田 制 上
    第 二 、 田 制 下   水 利 田   屯 田
    第 三 、 鄉 黨 土 斷 、 版 籍 並 附
    第 四 、 賦 稅 上
    第 五 、 賦 稅 中
    第 六 、 賦 稅 下
    第 七 、 歷 代 盛 衰 戶 口   丁 中
    第 八 、 錢 幣 上
    第 九 、 錢 幣 下
    第 十 、 漕 運   鹽 鐵
    第 十 一 、 鬻 爵   榷 酤   算 緡   雜 稅   平 準 均 輸 附
    第 十 二 、 輕 重

  食 貨 一

    田 制 上 唐 周 秦 漢 後 漢 晉 宋 後 魏

    穀 者 , 人 之 司 命 也 ; 地 者 , 穀 之 所 生 也 ; 人 者 , 君 之 所 治 也 。 有 其 穀 則 國 用 備 , 辨 其 地 則 人 食 足 , 察 其 人 則 徭 役 均 。 知 此 三 者 , 謂 之 治 政 。 夫 地 載 而 不 棄 也 , 一 著 而 不 遷 也 , 安 固 而 不 動 , 則 莫 不 生 殖 。 聖 人 因 之 設 井 邑 , 列 比 閭 , 使 察 黎 民 之 數 , 賦 役 之 制 , 昭 然 可 見 也 。 自 秦 孝 公 用 商 鞅 計 , 乃 隳 經 界 , 立 阡 陌 。 雖 獲 一 時 之 利 , 而 兼 并 踰 僭 興 矣 。 降 秦 以 後 , 阡 陌 既 弊 , 又 為 隱 覈 , 隱 覈 在 乎 權 宜 , 權 宜 憑 乎 簿 書 。 簿 書 既 廣 , 必 藉 眾 功 , 藉 眾 功 則 政 由 群 吏 , 政 由 群 吏 則 人 無 所 信 矣 。 夫 行 不 信 之 法 , 委 政 於 眾 多 之 胥 , 欲 紀 人 事 之 眾 寡 , 明 地 利 之 多 少 , 雖 申 商 督 刑 , 撓 首 總 算 , 亦 不 可 得 而 詳 矣 。 不 變 斯 道 而 求 理 者 , 未 之 有 也 。 夫 春 秋 之 義 , 諸 侯 不 得 專 封 , 大 夫 不 得 專 地 。 若 使 豪 人 占 田 過 制 , 富 等 公 侯 , 是 專 封 也 ; 賣 買 由 己 , 是 專 地 也 。 欲 無 流 粵 , 不 亦 難 乎 !

    陶 唐 以 前 , 法 制 簡 略 , 不 可 得 而 詳 也 。 及 堯 遭 洪 水 , 天 下 分 絕 , 使 禹 平 水 土 , 別 九 州 , 其 分 別 疆 理 所 在 , 具 州 郡 篇 。 冀 州 , 厥 土 惟 白 壤 , 無 塊 曰 壤 。 厥 田 惟 中 中 。 田 第 五 。 兗 州 , 厥 土 黑 墳 , 色 黑 而 墳 起 。 厥 田 惟 中 下 。 第 六 。 青 州 , 厥 土 白 墳 , 厥 田 惟 上 下 。 第 三 。 徐 州 , 厥 土 赤 埴 墳 , 土 黏 曰 埴 。 厥 田 惟 上 中 。 第 二 。 揚 州 , 厥 土 惟 塗 泥 , 地 泉 濕 。 厥 田 惟 下 下 。 第 九 。 荊 州 , 厥 土 惟 塗 泥 , 厥 田 惟 下 中 。 第 八 。 荊 河 豫 州 , 厥 土 惟 壤 , 下 土 墳 壚 , 高 者 壤 , 下 者 壚 。 壚 , 疏 也 。 厥 田 惟 中 上 。 第 四 。 梁 州 , 厥 土 青 黎 , 色 青 黑 , 沃 壤 也 。 厥 田 惟 下 上 。 第 七 。 雍 州 , 厥 土 惟 黃 壤 , 厥 田 惟 上 上 。 第 一 。 九 州 之 地 , 定 墾 者 九 百 一 十 萬 八 千 二 十 頃 。 虞 夏 殷 三 代 凡 千 餘 載 , 其 閒 定 墾 , 書 冊 不 存 , 無 以 詳 焉 。

    周 文 王 在 岐 , 今 扶 風 郡 岐 山 縣 。 用 平 土 之 法 , 以 為 治 人 之 道 , 地 著 為 本 , 地 著 謂 安 土 。 故 建 司 馬 法 : 「 六 尺 為 步 , 步 百 為 畝 , 畝 百 為 夫 , 夫 三 為 屋 , 屋 三 為 井 , 井 十 為 通 , 通 十 為 成 , 成 十 為 終 , 終 十 為 同 , 同 方 百 里 , 同 十 為 封 , 封 十 為 畿 , 畿 方 千 里 。 故 丘 有 戎 馬 一 匹 , 牛 三 頭 , 甸 有 戎 馬 四 匹 , 兵 車 一 乘 , 牛 十 二 頭 , 甲 士 三 人 , 步 卒 七 十 二 人 。 一 同 百 里 , 提 封 萬 井 , 戎 馬 四 百 匹 , 車 百 乘 , 此 卿 大 夫 釆 地 之 大 者 , 是 謂 百 乘 之 家 。 一 封 三 百 六 十 六 里 , 提 封 十 萬 井 , 定 出 賦 六 萬 四 千 井 , 戎 馬 四 千 匹 , 車 千 乘 , 此 諸 侯 之 大 者 , 謂 之 千 乘 之 國 。 天 子 之 畿 內 , 方 千 里 , 提 封 百 萬 井 , 定 出 賦 六 十 四 萬 井 , 戎 馬 四 萬 匹 , 兵 車 萬 乘 , 戎 卒 七 十 二 萬 人 , 故 曰 萬 乘 之 主 。 」 小 司 徒 之 職 , 「 乃 均 土 地 以 稽 其 人 民 , 而 周 知 其 數 。 上 地 家 七 人 , 可 任 也 者 家 三 人 。 中 地 家 六 人 , 可 任 也 者 二 家 五 人 。 下 地 家 五 人 , 可 任 也 者 家 二 人 。 鄭 玄 曰 : 「 均 、 平 也 。 周 猶 遍 也 。 一 家 男 女 七 人 以 上 , 則 授 之 以 上 地 , 所 養 者 眾 也 。 男 女 五 人 以 下 , 則 授 之 以 下 地 , 所 養 者 寡 也 。 正 以 七 人 、 六 人 、 五 人 為 率 者 , 有 夫 有 婦 , 然 後 為 家 , 自 二 人 以 至 于 十 為 九 等 , 七 、 六 、 五 者 為 其 中 。 可 任 , 謂 丁 強 任 力 役 之 事 者 , 出 老 者 一 人 , 其 餘 男 女 強 弱 相 半 , 其 大 數 。 」 乃 經 土 地 , 而 井 牧 其 田 野 。 九 夫 為 井 , 四 井 為 邑 , 四 邑 為 丘 , 四 丘 為 甸 , 四 甸 為 縣 , 四 縣 為 都 , 以 任 地 事 而 令 貢 賦 , 凡 稅 斂 之 事 。 」 此 謂 造 都 鄙 也 。 釆 地 制 井 田 , 異 於 鄉 遂 , 重 立 國 , 小 司 徒 為 經 之 。 立 其 五 溝 五 塗 之 界 , 其 制 似 井 之 字 , 因 取 名 焉 。 謂 隰 皋 之 地 , 九 夫 為 牧 , 二 牧 而 當 一 井 。 今 造 都 鄙 , 授 民 田 , 有 不 易 , 有 一 易 , 有 再 易 , 通 率 二 而 當 一 , 是 之 謂 井 牧 。 昔 夏 少 康 在 虞 , 思 有 田 一 成 , 有 眾 一 旅 。 一 旅 之 眾 而 田 一 成 , 則 井 牧 之 法 , 先 古 然 矣 。 九 夫 為 井 者 , 方 一 里 , 九 夫 所 治 之 田 也 。 四 井 為 邑 , 方 二 里 ; 四 邑 為 丘 , 方 四 里 ; 四 丘 為 甸 , 甸 方 八 里 ; 旁 加 一 里 , 則 方 十 里 , 為 一 成 。 積 百 井 九 百 夫 , 其 中 六 十 四 井 五 百 七 十 六 夫 出 田 稅 , 三 十 六 井 三 百 二 十 四 夫 治 洫 。 四 甸 為 縣 , 方 二 十 里 , 四 縣 為 都 , 方 四 十 里 ; 四 都 方 八 十 里 , 旁 加 十 里 , 乃 得 方 百 里 , 為 一 同 也 。 積 萬 井 九 萬 夫 , 其 四 千 九 十 六 井 三 萬 六 千 八 百 六 十 四 夫 出 田 稅 , 二 千 三 百 四 井 二 萬 七 百 三 十 六 夫 治 洫 , 三 千 六 百 井 三 萬 二 千 四 百 夫 治 澮 , 井 田 之 法 , 備 於 一 同 。 今 止 於 都 者 , 釆 地 食 者 , 皆 四 之 一 。 其 制 三 等 , 百 里 之 國 凡 四 都 , 一 都 之 田 稅 入 於 王 。 五 十 里 之 國 凡 四 縣 , 一 縣 之 田 稅 入 於 王 。 二 十 五 里 之 國 凡 四 甸 , 一 甸 之 田 稅 入 於 王 。 地 事 謂 農 牧 衡 虞 也 , 貢 謂 九 穀 山 澤 之 材 也 , 賦 謂 出 車 徒 給 徭 役 也 。 任 土 之 法 , 以 物 地 事 , 授 地 職 , 而 待 其 政 令 。 任 土 者 , 任 其 力 勢 所 能 生 育 , 且 以 制 貢 賦 也 。 物 , 物 色 之 , 以 知 其 所 宜 之 事 而 授 農 牧 衡 虞 , 使 職 之 。 以 廛 里 任 國 中 之 地 , 以 場 圃 任 園 地 , 以 宅 田 、 士 田 、 賈 田 任 近 郊 之 地 , 以 官 田 、 牛 田 、 賞 田 、 牧 田 任 遠 郊 之 地 , 以 公 邑 之 田 任 甸 地 , 以 家 邑 之 田 任 稍 地 , 以 小 都 之 田 任 縣 地 , 以 大 都 之 田 任 疆 地 。 謂 廛 里 者 , 若 今 云 邑 居 里 矣 。 廛 , 民 居 之 區 域 也 。 里 , 居 也 。 圃 樹 果 蓏 之 屬 , 季 秋 於 中 為 場 。 樊 圃 謂 之 園 。 宅 田 者 , 致 仕 之 家 所 受 之 田 也 。 士 相 見 禮 曰 : 「 宅 者 在 邦 , 則 曰 市 井 之 臣 ; 在 野 , 則 曰 草 茅 之 臣 。 」 士 讀 為 仕 , 仕 者 亦 受 田 , 所 謂 圭 田 也 。 孟 子 曰 : 「 自 卿 以 下 , 必 有 圭 田 , 圭 田 五 十 畝 。 」 賈 田 , 在 市 賈 人 其 家 所 受 田 也 。 官 田 , 庶 人 在 官 者 其 家 所 受 田 也 。 牛 田 , 牧 田 , 畜 牧 者 之 家 所 受 田 也 。 賞 田 者 , 賞 賜 之 田 。 公 邑 謂 六 遂 餘 地 , 天 子 使 大 夫 治 之 , 自 此 以 外 皆 然 。 家 邑 , 大 夫 之 釆 地 ; 小 都 , 卿 之 釆 地 ; 大 都 , 公 之 釆 地 , 王 子 弟 所 食 邑 也 。 疆 五 百 里 , 王 畿 界 也 。 皆 言 任 者 , 地 之 形 實 不 方 平 如 圖 , 受 田 邑 者 遠 近 不 得 盡 如 制 , 其 所 生 育 職 貢 , 取 正 於 是 耳 。 民 受 田 , 上 田 夫 百 畝 , 中 田 夫 二 百 畝 , 下 田 夫 三 百 畝 。 歲 耕 種 者 為 不 易 上 田 , 休 一 歲 者 為 一 易 中 田 , 休 二 歲 者 為 再 易 下 田 , 三 歲 更 耕 之 , 自 爰 其 處 。 爰 , 於 也 。 更 謂 三 歲 即 改 與 別 家 佃 , 以 均 厚 薄 。 農 民 戶 人 已 受 田 , 其 家 眾 男 為 餘 夫 , 亦 以 口 受 田 如 比 。 比 , 例 也 。 必 寐 反 。 士 工 商 家 受 田 , 五 口 乃 當 農 夫 一 人 。 口 二 十 畝 。 此 謂 平 土 可 以 為 法 者 也 。 若 山 林 藪 澤 原 陵 淳 鹵 之 地 , 淳 , 盡 也 , 澤 鹵 之 田 不 生 穀 。 各 以 肥 磽 多 少 為 差 。 磽 , 磽 确 , 謂 瘠 薄 之 田 。 民 年 二 十 受 田 , 六 十 歸 田 。 七 十 以 上 , 上 所 養 也 ; 十 歲 以 下 , 上 所 長 也 ; 十 一 以 上 , 上 所 強 也 。 勉 強 勸 之 , 令 習 事 。

    孟 子 曰 : 「 夫 仁 政 必 自 經 界 始 。 經 界 不 正 , 井 地 不 均 , 穀 祿 不 平 , 是 故 暴 君 污 吏 必 慢 其 經 界 。 經 界 既 正 , 分 田 制 祿 可 坐 而 定 也 。 」

    秦 孝 公 任 商 鞅 , 鞅 以 三 晉 地 狹 人 貧 , 三 晉 , 韓 趙 魏 三 卿 , 今 河 東 道 之 地 。 秦 地 廣 人 寡 , 故 草 不 盡 墾 , 地 利 不 盡 出 。 於 是 誘 三 晉 之 人 , 利 其 田 宅 , 復 三 代 無 知 兵 事 , 而 務 本 於 內 , 而 使 秦 人 應 敵 於 外 。 故 廢 井 田 , 制 阡 陌 , 任 其 所 耕 , 不 限 多 少 。 孝 公 十 二 年 之 制 。 數 年 之 閒 , 國 富 兵 強 , 天 下 無 敵 。

    漢 孝 文 時 , 民 近 戰 國 , 皆 多 背 本 趨 末 。 賈 誼 說 上 曰 : 「 古 之 治 天 下 , 至 孅 至 悉 , 故 其 畜 積 足 恃 。 今 背 本 而 趨 末 , 遊 食 者 甚 眾 , 是 天 下 之 大 殘 也 。 本 , 農 桑 也 。 末 , 工 商 也 。 言 人 已 棄 農 而 務 工 商 矣 , 其 食 米 粟 者 又 甚 眾 也 。 殘 謂 傷 害 。 漢 之 為 漢 , 幾 四 十 年 矣 , 幾 , 近 也 。 公 私 之 積 , 猶 可 哀 痛 。 言 年 載 已 多 , 而 無 儲 積 。 即 不 幸 有 方 二 三 千 里 之 旱 , 國 胡 以 相 恤 ? 卒 然 邊 境 有 急 , 數 十 萬 之 眾 , 國 胡 以 餽 之 ? 兵 旱 相 乘 , 天 下 大 屈 。 今 敺 人 而 歸 之 農 , 皆 著 於 本 , 使 天 下 各 食 其 力 , 末 伎 遊 食 之 民 轉 而 緣 南 畝 , 言 皆 趨 農 作 。 則 畜 積 足 而 人 樂 其 所 矣 。 」 帝 感 誼 言 , 始 開 籍 田 , 躬 耕 以 勸 百 姓 。

    詔 曰 : 「 夫 度 田 非 益 寡 , 而 計 民 未 加 益 , 度 謂 量 計 。 以 口 量 地 , 其 於 古 猶 有 餘 , 而 食 之 甚 不 足 者 , 其 咎 安 在 ? 無 乃 百 姓 之 從 事 於 末 以 害 農 者 蕃 , 蕃 , 多 也 。 為 酒 醪 以 靡 穀 者 多 , 靡 , 散 也 。 靡 讀 曰 縻 。 六 畜 之 食 焉 者 眾 與 ? 細 大 之 義 , 吾 未 能 得 其 中 。 竹 仲 反 。 其 與 丞 相 列 侯 吏 二 千 石 博 士 議 之 , 有 可 以 佐 百 姓 者 , 率 意 遠 思 , 無 有 所 隱 也 。 」

    晁 錯 復 說 上 曰 : 「 聖 王 在 上 而 民 不 凍 飢 者 , 非 能 耕 而 食 之 , 織 而 衣 之 , 食 讀 曰 嗣 。 為 開 其 資 財 之 道 也 。 故 堯 禹 有 九 年 之 水 , 湯 有 七 年 之 旱 , 而 國 亡 捐 瘠 者 , 捐 , 謂 人 饑 相 棄 捐 也 。 瘠 , 瘦 病 也 。 言 無 相 棄 捐 而 瘦 病 者 。 以 畜 積 多 而 備 先 具 也 。 今 海 內 為 一 , 土 地 人 民 之 眾 不 避 湯 、 禹 , 加 以 亡 天 災 數 年 之 水 旱 , 而 畜 積 未 及 者 , 何 也 ? 地 有 遺 利 , 民 有 餘 力 , 生 穀 之 土 未 盡 墾 , 山 澤 之 利 未 盡 出 也 , 遊 食 之 民 未 盡 歸 農 也 。 民 貧 則 姦 邪 生 , 貧 生 於 不 足 , 不 足 生 於 不 農 , 不 農 則 不 地 著 , 不 地 著 則 離 鄉 輕 家 。 民 如 鳥 獸 , 雖 有 高 城 深 池 , 嚴 法 重 刑 , 猶 不 能 禁 也 。 夫 寒 之 於 衣 , 不 待 輕 暖 ; 苟 禦 風 霜 , 不 求 靡 麗 。 飢 之 於 食 , 不 待 甘 旨 ; 旨 , 美 也 。 飢 寒 至 身 , 不 顧 廉 恥 。 夫 腹 飢 不 得 食 , 膚 寒 不 得 衣 , 雖 慈 父 不 能 保 其 子 , 君 安 能 以 有 其 民 哉 ! 明 主 知 其 然 也 , 故 務 民 於 農 桑 , 薄 賦 斂 , 廣 畜 積 , 以 實 倉 廩 , 備 水 旱 , 故 民 可 得 而 有 也 。 是 故 明 君 貴 五 穀 而 賤 金 玉 。 今 農 夫 五 口 之 家 , 其 服 役 者 不 下 二 人 , 服 , 事 也 。 其 能 耕 者 不 過 百 畝 , 百 畝 之 收 不 過 百 石 。 春 耕 夏 耘 , 秋 穫 冬 藏 , 伐 薪 樵 , 治 官 府 , 給 徭 役 。 春 不 得 避 風 塵 , 夏 不 得 避 暑 熱 , 秋 不 得 避 陰 雨 , 冬 不 得 避 寒 凍 , 四 時 之 閒 亡 日 休 息 。 又 私 自 送 往 迎 來 , 弔 死 問 疾 , 養 孤 長 幼 在 其 中 。 勤 苦 如 此 , 尚 復 被 水 旱 之 災 , 急 政 暴 賦 , 賦 斂 不 時 , 朝 令 而 暮 改 。 當 具 有 者 半 價 而 賣 , 本 直 千 錢 者 , 價 得 五 百 。 亡 者 取 倍 稱 之 息 , 取 一 償 二 為 倍 稱 。 稱 , 舉 也 。 今 俗 所 謂 舉 錢 。 於 是 有 賣 田 宅 、 鬻 子 孫 以 償 責 者 矣 。 方 今 之 務 , 莫 若 使 民 務 農 而 已 矣 。 欲 民 務 農 , 在 於 貴 粟 ; 貴 粟 之 道 , 在 於 使 民 以 粟 為 賞 罰 。 」 帝 從 之 。 其 後 務 敦 農 本 , 倉 廩 充 實 。

    孝 景 元 年 , 制 曰 : 「 閒 者 歲 比 不 登 , 民 多 乏 食 , 夭 絕 天 年 , 朕 甚 痛 之 。 郡 國 或 磽 , 無 所 農 桑 繫 畜 ; 或 地 饒 廣 , 薦 草 莽 , 草 稠 曰 薦 , 草 深 曰 莽 。 水 泉 利 , 而 不 得 徙 。 其 議 民 欲 徙 寬 大 地 者 , 聽 之 。 」 後 元 三 年 , 詔 曰 : 「 農 , 天 下 之 本 也 。 黃 金 珠 玉 , 飢 不 可 食 , 寒 不 可 衣 , 以 為 幣 用 , 不 識 其 終 始 。 閒 歲 或 不 登 , 意 為 末 者 眾 , 農 民 寡 也 。 其 令 郡 國 務 勸 農 桑 , 益 種 樹 , 可 得 衣 食 物 。 」

    孝 武 外 事 四 夷 , 內 興 功 利 , 役 費 並 興 , 而 民 去 本 。 董 仲 舒 說 上 曰 : 「 春 秋 它 穀 不 書 , 至 於 麥 禾 不 成 , 則 書 之 , 以 此 見 聖 人 於 五 穀 最 重 麥 與 禾 也 。 今 關 中 俗 不 好 種 麥 , 是 歲 失 春 秋 之 所 重 , 而 損 生 民 之 具 也 。 願 陛 下 幸 詔 大 司 農 , 使 關 中 民 益 種 宿 麥 , 令 毋 後 時 。 」 宿 麥 , 謂 苗 經 冬 。 仲 舒 又 說 上 曰 : 「 秦 用 商 鞅 之 法 , 改 帝 王 之 制 , 除 井 田 , 民 得 賣 買 , 富 者 田 連 阡 陌 , 貧 者 無 立 錐 之 地 。 漢 興 , 循 而 未 改 。 古 井 田 法 雖 難 卒 音 猝 行 , 宜 少 近 古 , 限 民 名 田 , 以 贍 不 足 , 名 田 , 占 田 也 。 各 為 立 限 , 不 使 富 者 過 制 , 則 貧 弱 之 家 可 足 也 。 塞 并 兼 之 路 , 然 後 可 善 治 也 。 」 竟 不 能 用 。

    元 狩 三 年 , 遣 謁 者 勸 有 水 災 郡 種 宿 麥 , 舉 吏 人 能 假 貸 貧 人 者 以 名 聞 。 及 末 年 , 帝 悔 征 伐 之 事 , 乃 封 丞 相 田 千 秋 為 富 民 侯 。 下 詔 曰 :「
方 今 之 務 , 在 於 力 農 。 」 以 趙 過 為 搜 粟 都 尉 。 過 能 為 代 田 , 一 畝 三 甽 , 甽 , 壟 也 , 音 工 犬 反 , 字 或 作 畎 。 歲 代 處 , 故 曰 代 田 , 代 , 易 也 。 古 法 也 。 后 稷 始 甽 田 , 以 二 耜 為 耦 , 併 兩 耜 而 耕 。 廣 尺 深 尺 曰 甽 , 長 終 畝 。 一 畝 三 甽 , 一 夫 三 百 甽 , 而 播 種 於 甽 中 。 播 , 布 也 。 種 謂 穀 子 。 苗 生 葉 以 上 , 稍 耨 隴 草 , 耨 , 鉏 也 。 因 隤 其 土 以 附 苗 根 。 隤 謂 下 之 。 音 頹 。 故 其 詩 曰 : 「 或 芸 或 籽 , 黍 稷 儗 儗 。 」 音 擬 。 小 雅 甫 田 之 詩 。 儗 儗 , 盛 貌 。 籽 音 子 。 芸 , 除 草 也 。 籽 , 附 根 也 。 言 苗 稍 壯 , 每 耨 輒 附 根 , 比 必 寐 反 盛 暑 , 隴 盡 而 根 深 , 能 風 與 旱 , 能 讀 曰 耐 。 故 儗 儗 而 盛 也 。 其 耕 耘 下 種 田 器 , 皆 有 便 巧 。 率 十 二 夫 為 田 一 井 一 屋 , 故 畝 五 頃 , 九 夫 為 井 , 三 夫 為 屋 。 夫 百 畝 , 於 古 為 十 二 頃 。 古 百 步 為 畝 , 漢 時 二 百 四 十 步 為 畝 , 古 千 二 百 畝 , 則 得 今 五 頃 也 。 用 耦 犁 , 二 牛 三 人 , 一 歲 之 收 常 過 縵 田 畝 一 斛 以 上 , 縵 田 , 謂 不 甽 者 。 音 莫 幹 反 。 善 者 倍 之 。 善 為 甽 者 , 又 過 縵 田 二 斛 以 上 。 過 使 教 田 太 常 、 三 輔 , 太 常 主 諸 陵 , 有 民 , 故 亦 課 田 種 。 大 農 置 工 巧 奴 與 從 事 , 為 作 田 器 。 二 千 石 遣 令 長 、 三 老 、 力 田 及 里 父 老 善 田 者 受 田 器 , 學 耕 種 養 苗 狀 。 為 法 意 狀 。 民 或 苦 少 牛 , 無 以 趨 澤 , 趨 讀 曰 趣 , 及 也 。 澤 , 雨 之 潤 澤 。 故 平 都 令 光 教 過 以 人 輓 音 晚 犁 。 輓 , 引 也 。 史 失 光 姓 。 過 奏 光 以 為 丞 , 教 民 相 與 庸 輓 犁 。 庸 , 功 也 , 言 換 功 共 作 也 。 義 與 傭 賃 同 。 率 多 人 者 田 日 三 十 畝 , 少 者 十 三 畝 , 以 故 田 多 墾 闢 。 過 試 以 離 宮 卒 田 其 宮 壖 而 緣 反 地 , 離 宮 , 別 處 之 宮 , 非 天 子 所 常 居 也 。 壖 , 餘 也 。 宮 壖 地 , 謂 外 垣 之 內 , 內 垣 之 外 也 。 諸 緣 河 壖 地 , 廟 垣 壖 地 , 其 義 皆 同 。 守 離 宮 卒 , 閑 而 無 事 , 因 令 於 壖 地 為 田 。 課 得 穀 皆 多 其 旁 田 畝 一 斛 以 上 。 令 命 家 田 三 輔 公 田 。 令 , 使 也 。 命 者 , 教 也 。 令 離 宮 卒 教 其 家 田 公 田 也 。 又 教 邊 郡 及 居 延 城 。 居 延 , 張 掖 縣 也 。 時 有 甲 卒 也 。 是 後 邊 城 、 河 東 、 弘 農 、 三 輔 、 太 常 民 皆 便 代 田 , 用 力 少 而 得 穀 多 。 至 孝 昭 時 , 流 民 稍 還 , 田 野 墾 闢 , 頗 有 畜 積 。

    孝 宣 地 節 三 年 , 詔 曰 : 「 郡 國 宮 館 , 勿 復 修 治 。 流 民 還 歸 者 , 假 公 田 , 貸 種 食 。 」 種 , 五 穀 種 。

    孝 元 初 元 元 年 , 以 三 輔 、 太 常 、 郡 國 公 田 及 苑 可 省 者 振 業 貧 民 , 江 海 陂 湖 園 池 屬 少 府 者 以 假 貧 民 , 勿 租 賦 。 建 昭 五 年 , 詔 曰 : 「 方 春 農 桑 興 , 百 姓 戮 力 自 盡 之 時 也 。 故 是 月 勞 農 勸 桑 , 無 使 後 時 。 今 不 良 之 吏 , 覆 按 小 罪 , 徵 召 證 按 , 興 不 急 之 事 , 以 妨 百 姓 , 使 失 一 時 之 作 , 亡 終 歲 之 功 , 公 卿 其 明 察 申 敕 之 。 」

    孝 成 帝 之 時 , 張 禹 占 鄭 白 之 渠 四 百 餘 頃 , 他 人 兼 并 者 類 此 , 而 人 彌 困 。 陽 朔 四 年 正 月 , 詔 曰 : 「 夫 洪 範 八 政 , 以 食 為 首 , 斯 誠 家 給 刑 錯 之 本 也 。 先 帝 劭 農 , 薄 其 租 稅 , 寵 其 強 力 , 令 與 孝 弟 同 科 。 閒 者 , 民 彌 惰 怠 , 鄉 本 者 少 , 趨 末 者 眾 , 將 何 以 矯 之 ? 方 東 作 時 , 其 令 二 千 石 勉 勸 農 桑 , 出 入 阡 陌 , 致 勞 來 之 。 書 不 云 乎 , 『 服 田 力 嗇 , 乃 亦 有 秋 』 。 其 勗 之 哉 ! 」

    孝 哀 即 位 , 師 丹 輔 政 , 建 言 : 「 古 之 聖 王 莫 不 設 井 田 , 然 後 治 乃 可 平 。 孝 文 皇 帝 承 亡 周 亂 秦 兵 革 之 後 , 天 下 空 虛 , 故 務 勸 農 桑 , 帥 以 節 儉 , 民 始 充 實 , 未 有 并 兼 之 害 , 故 不 為 民 田 及 奴 婢 為 限 。 今 累 世 承 平 , 豪 富 吏 民 訾 數 鉅 萬 , 而 貧 弱 逾 困 。 蓋 君 子 為 政 , 貴 因 循 而 重 改 作 , 所 以 有 改 者 , 將 以 救 急 也 。 亦 未 可 詳 , 宜 略 為 限 。 」 天 子 下 其 議 。 丞 相 孔 光 、 大 司 空 何 武 奏 請 : 「 諸 侯 王 、 列 侯 皆 得 名 田 國 中 。 列 侯 在 長 安 , 公 主 名 田 縣 道 , 及 關 內 侯 、 吏 民 名 田 皆 毋 過 三 十 頃 。 諸 侯 王 奴 婢 二 百 人 , 列 侯 、 公 主 百 人 , 關 內 侯 、 吏 民 三 十 人 。 期 盡 三 年 , 犯 者 沒 入 官 。 」 時 田 宅 奴 婢 賈 為 減 賤 , 丁 、 傅 用 事 , 董 賢 隆 貴 , 皆 不 便 也 。 詔 書 且 須 後 , 須 , 待 也 。 遂 寢 不 行 。 孝 平 元 始 元 年 , 置 大 司 農 部 丞 十 三 人 , 人 部 一 州 , 勸 農 桑 。 二 年 , 定 墾 田 八 百 二 十 七 萬 五 百 三 十 頃 。 蓋 紀 漢 盛 時 之 數 。 據 元 始 二 年 戶 一 千 二 百 二 十 三 萬 三 千 , 每 戶 合 得 田 六 十 七 畝 百 四 十 六 步 有 奇 。

    王 莽 篡 位 , 下 令 曰 : 「 古 者 設 井 田 , 則 國 給 人 富 而 頌 聲 作 。 此 唐 虞 之 道 , 三 代 所 遵 行 也 。 秦 為 無 道 , 壞 聖 制 , 廢 井 田 , 是 以 兼 并 起 , 貪 鄙 生 , 強 者 規 田 以 千 數 , 弱 者 曾 無 立 錐 之 居 。 」 於 是 「 更 名 天 下 田 曰 『 王 田 』 , 奴 婢 曰 『 私 屬 』 , 皆 不 得 買 賣 。 其 男 口 不 盈 八 而 田 過 一 井 者 , 分 餘 田 與 九 族 鄰 里 鄉 黨 。 故 無 田 今 當 受 田 者 , 如 制 度 。 敢 有 非 井 田 聖 制 、 無 法 惑 眾 者 , 投 諸 四 裔 」 。 於 是 農 商 失 業 , 食 貨 俱 廢 , 百 姓 涕 泣 於 市 道 。 坐 賣 買 田 宅 奴 婢 , 自 諸 侯 卿 大 夫 至 於 庶 人 , 抵 罪 者 不 可 勝 數 。 經 二 年 餘 , 中 郎 區 博 諫 曰 : 「 井 田 雖 聖 王 法 , 其 廢 已 久 。 周 道 既 衰 , 而 人 不 從 。 秦 順 人 心 , 改 之 可 以 獲 大 利 , 故 滅 廬 井 而 置 阡 陌 , 遂 王 諸 夏 , 訖 今 海 內 未 厭 其 弊 。 今 欲 違 人 心 , 追 復 千 載 絕 跡 , 雖 堯 舜 復 生 , 而 無 百 年 之 漸 , 不 能 行 也 。 」 莽 知 人 愁 , 乃 以 許 賣 。 其 後 百 姓 日 以 凋 弊 。

    後 漢 之 初 , 百 姓 虛 耗 , 率 土 遺 黎 , 十 纔 一 二 。 光 武 建 武 十 五 年 , 詔 下 州 郡 檢 覆 墾 田 頃 畝 及 戶 口 年 紀 。 河 南 尹 張 伋 及 諸 郡 守 十 餘 人 , 坐 度 田 不 實 下 獄 死 。 順 帝 建 康 元 年 , 定 墾 田 六 百 八 十 九 萬 六 千 二 百 七 十 一 頃 五 十 六 畝 九 十 四 步 。 據 建 康 元 年 戶 九 百 九 十 四 萬 六 千 九 百 九 十 , 每 戶 合 得 田 七 十 畝 有 奇 。

    荀 悅 論 曰 : 「 昔 文 帝 十 三 年 六 月 , 詔 除 人 田 租 。 且 古 者 十 一 而 稅 , 以 為 天 下 之 中 正 。 今 漢 人 田 , 或 百 一 而 稅 , 可 謂 鮮 矣 。 然 豪 富 強 人 占 田 逾 多 , 其 賦 太 半 , 官 收 百 一 之 稅 , 而 人 輸 豪 強 太 半 之 賦 。 官 家 之 惠 , 優 於 三 代 , 豪 強 之 暴 , 酷 於 亡 秦 , 是 以 惠 不 下 通 , 而 威 福 分 於 豪 人 也 。 今 不 正 其 本 , 而 務 除 租 稅 , 適 足 以 資 富 強 也 。 孝 武 皇 帝 時 董 仲 舒 嘗 言 , 宜 限 人 占 田 。 至 哀 帝 時 , 乃 限 人 占 田 不 得 過 三 十 頃 , 雖 有 其 制 , 卒 難 施 行 。 然 三 十 頃 又 不 平 矣 , 且 夫 井 田 之 制 , 不 宜 於 人 眾 之 時 , 田 廣 人 寡 , 苟 為 可 也 。 然 欲 廢 之 於 寡 , 立 之 於 眾 , 土 地 布 列 在 豪 強 , 卒 而 革 之 , 並 有 怨 心 , 則 生 紛 亂 , 制 度 難 行 。 由 是 觀 之 , 若 高 祖 初 定 天 下 , 光 武 中 興 之 後 , 人 眾 稀 少 , 立 之 易 矣 。 既 未 悉 備 井 田 之 法 , 宜 以 口 數 占 田 為 之 立 限 。 人 得 耕 種 , 不 得 賣 買 , 以 贍 貧 弱 , 以 防 兼 并 , 且 為 制 度 張 本 , 不 亦 宜 乎 ! 雖 古 今 異 制 , 損 益 隨 時 , 然 紀 綱 大 略 , 其 致 一 也 。 」

    崔 寔 政 論 曰 : 「 昔 聖 人 分 口 耕 耦 地 , 各 相 副 適 , 使 人 飢 飽 不 變 , 勞 逸 齊 均 。 富 者 不 足 僭 差 , 貧 者 無 所 企 慕 。 始 暴 秦 隳 壞 法 度 , 制 人 之 財 , 既 無 綱 紀 , 而 乃 尊 獎 并 兼 之 人 。 烏 氏 以 牧 豎 致 財 , 寵 比 諸 侯 ; 寡 婦 清 以 攻 丹 殖 業 , 禮 以 國 賓 。 於 是 巧 猾 之 萌 , 遂 肆 其 意 。 上 家 累 巨 億 之 貲 , 斥 地 侔 封 君 之 土 , 行 苞 苴 以 亂 執 政 , 養 劍 客 以 威 黔 首 。 專 殺 不 辜 , 號 無 市 死 之 子 。 生 死 之 奉 , 多 擬 人 主 。 故 下 戶 踦 嶇 , 無 所 跱 足 , 乃 父 子 低 首 , 奴 事 富 人 , 躬 帥 妻 孥 , 為 之 服 役 。 故 富 者 席 餘 而 日 熾 , 貧 者 躡 短 而 歲 踧 , 歷 代 為 虜 , 猶 不 贍 於 衣 食 , 生 有 終 身 之 勤 , 死 有 暴 骨 之 憂 , 歲 小 不 登 , 流 離 溝 壑 , 嫁 妻 賣 子 。 其 所 以 傷 心 腐 藏 、 失 生 人 之 樂 者 , 蓋 不 可 勝 陳 。 故 古 有 移 人 通 財 , 以 贍 蒸 黎 。 今 青 、 徐 、 兗 、 冀 , 後 漢 青 州 , 今 北 海 、 濟 南 、 淄 川 、 東 萊 、 東 牟 、 高 密 、 平 原 等 郡 地 。 徐 州 , 今 東 海 、 琅 邪 、 彭 城 、 臨 淮 、 廣 陵 等 郡 地 。 兗 州 , 今 陳 留 、 靈 昌 、 濮 陽 、 東 平 、 濟 陽 、 濟 陰 、 魯 等 郡 地 。 冀 州 , 今 魏 郡 、 鄴 郡 、 鉅 鹿 、 清 河 、 常 山 、 趙 郡 、 博 陵 、 信 都 、 景 城 等 郡 地 。 人 稠 土 狹 , 不 足 相 供 。 而 三 輔 左 右 及 涼 、 幽 州 , 內 附 近 郡 , 涼 州 , 今 安 定 、 彭 原 之 北 、 天 水 、 隴 西 並 其 地 。 幽 州 , 今 上 谷 、 范 陽 之 北 , 東 至 遼 東 並 其 地 。 皆 土 曠 人 稀 , 厥 田 宜 稼 , 悉 不 墾 發 。 小 人 之 情 , 安 土 重 遷 , 寧 就 飢 餒 , 無 適 樂 土 之 慮 。 故 人 之 為 言 瞑 也 , 謂 瞑 瞑 無 所 知 。 猶 群 羊 聚 畜 , 須 主 者 牧 養 處 置 , 置 之 茂 草 , 則 肥 澤 繁 息 , 置 之 磽 鹵 , 則 零 丁 耗 減 。 是 以 景 帝 六 年 , 下 詔 郡 國 , 令 人 得 去 磽 狹 , 就 寬 肥 。 至 武 帝 , 遂 徙 關 東 貧 人 於 隴 西 、 北 地 、 西 河 、 上 郡 、 會 稽 , 隴 西 , 今 隴 西 、 天 水 、 金 城 、 會 寧 、 安 鄉 等 郡 地 。 北 地 , 今 安 定 、 彭 原 、 安 化 、 平 原 、 靈 武 、 五 原 等 郡 地 。 西 河 , 今 銀 川 、 新 秦 、 西 河 、 昌 化 等 郡 地 。 上 郡 , 今 延 安 、 咸 寧 、 洛 交 、 中 部 等 郡 地 。 會 稽 , 今 浙 江 東 晉 陵 郡 以 東 , 直 至 信 安 、 永 嘉 郡 地 。 凡 七 十 二 萬 五 千 口 。 後 加 徙 猾 吏 於 關 內 。 今 宜 復 遵 故 事 , 徙 貧 人 不 能 自 業 者 於 寬 地 , 此 亦 開 草 闢 土 , 振 人 之 術 也 。 」

    仲 長 統 昌 言 曰 : 「 遠 州 縣 界 至 數 千 , 而 諸 夏 有 十 畝 共 桑 之 迫 。 遠 州 有 曠 野 不 發 之 田 , 代 俗 安 土 有 死 無 去 。 君 長 不 使 , 誰 能 自 往 緣 邊 之 地 。 亦 可 因 罪 徙 人 , 便 以 守 禦 。 」

    晉 武 帝 泰 始 八 年 , 司 徒 石 苞 奏 : 「 州 郡 農 桑 未 有 殿 最 之 制 , 宜 增 掾 屬 令 史 , 有 所 循 行 。 」 帝 從 之 。 苞 既 明 勸 課 , 百 姓 安 之 。 平 吳 之 後 , 有 司 奏 : 「 王 公 以 國 為 家 , 京 城 不 宜 復 有 田 宅 。 今 未 暇 作 諸 國 邸 , 當 使 城 中 有 往 來 之 處 , 近 郊 有 芻 稿 之 田 。 今 可 限 之 , 國 王 公 侯 , 京 城 得 有 宅 一 處 。 近 郊 田 , 大 國 十 五 頃 , 次 國 十 頃 , 小 國 七 頃 。 城 內 無 宅 城 外 有 者 , 皆 聽 留 之 。 」 男 子 一 人 占 田 七 十 畝 , 女 子 三 十 畝 。 其 丁 男 課 田 五 十 畝 , 丁 女 二 十 畝 , 次 丁 男 半 之 , 女 則 不 課 。 其 官 第 一 品 五 十 頃 , 每 品 減 五 頃 以 為 差 , 第 九 品 十 頃 。 而 又 各 以 品 之 高 卑 蔭 其 親 屬 , 多 者 及 九 族 , 少 者 三 代 。 宗 室 、 國 賓 、 先 賢 之 後 士 人 子 孫 亦 如 之 。 而 又 得 蔭 人 以 為 衣 食 客 及 佃 客 , 量 其 官 品 以 為 差 降 。 自 西 晉 則 有 蔭 客 之 制 , 至 東 晉 其 數 更 加 , 具 賦 稅 上 篇 。

    宋 孝 武 帝 大 明 初 , 羊 希 為 尚 書 左 丞 。 時 揚 州 刺 史 西 陽 王 子 尚 上 言 : 「 山 湖 之 禁 , 雖 有 舊 科 , 人 俗 相 因 , 替 而 不 奉 , 熂 許 氣 反 山 封 水 , 保 為 家 利 。 自 頃 以 來 , 頹 弛 日 甚 。 富 強 者 兼 嶺 而 占 , 貧 弱 者 薪 蘇 無 託 。 至 漁 採 之 地 , 亦 又 如 茲 。 斯 實 害 理 之 深 弊 。 請 損 益 舊 條 , 更 申 制 。 」 有 司 檢 壬 辰 詔 書 : 「 擅 占 山 澤 , 強 盜 律 論 , 贓 一 丈 以 上 皆 棄 市 。 」 希 以 「 壬 辰 之 制 , 其 禁 嚴 刻 , 事 既 難 遵 , 理 與 時 弛 。 而 占 山 封 水 , 漸 染 復 滋 , 更 相 因 仍 , 便 成 先 業 , 一 朝 頓 去 , 易 致 怨 嗟 。 今 更 刊 革 , 立 制 五 條 。 凡 是 山 澤 , 先 熂 力 居 反 。 種 養 竹 木 雜 果 為 林 仍 , 及 陂 湖 江 海 魚 梁 J 鮆 七 由 反 , 即 移 反 。 場 加 工 修 作 者 , 聽 不 追 奪 。 官 品 第 一 、 第 二 品 , 聽 占 山 三 頃 。 第 三 、 第 四 品 , 二 頃 五 十 畝 。 第 五 、 第 六 品 , 二 頃 。 第 七 、 第 八 品 , 一 頃 五 十 畝 。 第 九 品 及 百 姓 , 一 頃 。 皆 依 定 格 , 條 上 貲 簿 。 若 先 已 占 山 , 不 得 更 占 。 先 占 闕 少 , 依 限 占 足 。 若 非 前 條 舊 業 , 一 不 得 禁 。 有 犯 者 , 水 土 一 尺 以 上 , 並 計 贓 , 依 常 盜 律 論 。 除 晉 咸 康 二 年 壬 辰 之 科 」 。 從 之 。

    時 山 陰 縣 人 多 田 少 , 孔 靈 符 表 請 徙 無 貲 之 家 於 餘 姚 、 鄮 、 莫 侯 反 銀 音 三 縣 界 , 墾 起 湖 田 。 餘 姚 , 今 會 稽 郡 縣 。 鄮 、 鄞 則 今 餘 姚 郡 地 。 帝 令 公 卿 博 議 , 咸 曰 : 「 夫 訓 農 修 政 , 有 國 所 同 。 土 著 之 人 , 習 翫 日 久 , 如 京 師 無 田 , 不 聞 徙 居 他 縣 。 尋 山 陰 豪 族 富 室 , 頃 畝 不 少 , 貧 者 肆 力 , 非 為 無 處 。 又 緣 湖 居 人 , 魚 鴨 為 業 , 小 人 習 始 既 難 , 勸 之 未 易 。 遠 廢 之 疇 , 方 翦 荊 棘 , 率 課 窮 乏 , 其 事 彌 難 , 資 徙 粗 立 , 徐 行 無 晚 。 」 帝 違 眾 議 , 徙 人 並 成 良 業 。

    後 魏 明 帝 永 興 中 , 頻 有 水 旱 。 神 瑞 二 年 , 又 不 熟 , 於 是 分 簡 尤 貧 者 就 食 山 東 。 敕 有 司 勸 課 田 農 曰 : 「 前 志 有 之 , 人 生 在 勤 , 勤 則 不 匱 。 凡 庶 人 不 畜 者 祭 無 牲 , 不 耕 者 祭 無 盛 , 不 樹 者 死 無 槨 , 不 蠶 者 衣 無 帛 , 不 績 者 喪 無 縗 。 教 行 三 農 , 生 殖 九 穀 。 」 自 是 人 皆 力 勤 , 歲 數 豐 穰 , 畜 牧 滋 息 。

    景 穆 帝 初 為 太 子 監 國 , 曾 令 有 司 課 畿 內 之 人 , 使 無 牛 家 以 人 牛 力 相 貿 , 墾 殖 鋤 耨 。 其 有 牛 家 與 無 牛 家 一 人 種 田 二 十 畝 , 償 以 耘 鋤 功 七 畝 , 如 是 為 差 。 至 與 老 小 無 牛 家 種 田 七 畝 , 老 小 者 償 以 鋤 功 二 畝 。 皆 以 五 口 下 貧 家 為 率 。 各 列 家 別 口 數 、 所 種 頃 畝 , 明 立 簿 目 。 所 種 者 於 地 首 標 題 姓 名 , 以 辨 播 殖 之 功 。

    孝 文 太 和 元 年 三 月 , 詔 曰 : 「 去 年 牛 疫 , 死 傷 太 半 , 今 東 作 既 興 , 人 須 肄 業 。 有 牛 者 加 勤 於 常 歲 , 無 牛 者 倍 傭 於 餘 年 。 一 夫 制 理 四 十 畝 , 中 男 二 十 畝 。 無 令 人 有 餘 力 , 地 有 遺 利 。 」 時 李 安 世 上 疏 曰 :「
臣 聞 量 地 畫 野 , 經 國 大 式 , 邑 地 相 參 , 致 理 之 本 。 井 稅 之 興 , 其 來 日 久 , 田 萊 之 數 , 制 之 以 限 。 蓋 欲 使 土 不 曠 功 , 人 罔 遊 力 。 雄 擅 之 家 , 不 獨 膏 腴 之 美 ; 單 陋 之 夫 , 亦 有 頃 畝 之 分 。 竊 見 州 郡 之 人 , 或 因 年 儉 流 移 , 棄 賣 田 宅 , 漂 居 異 鄉 , 事 涉 數 代 。 三 長 既 立 , 始 返 舊 墟 , 廬 井 荒 涼 , 桑 榆 改 植 。 事 已 歷 遠 , 易 生 假 冒 , 彊 宗 豪 族 , 肆 其 侵 淩 , 遠 認 魏 晉 之 家 , 近 引 親 舊 之 驗 。 年 載 稍 久 , 鄉 老 所 惑 , 群 證 雖 多 , 莫 可 取 據 。 各 附 親 知 , 互 有 長 短 , 兩 證 徒 具 , 聽 者 猶 疑 , 爭 訟 遷 延 , 連 紀 不 判 。 良 疇 委 而 不 開 , 柔 桑 枯 而 不 採 , 欲 令 家 豐 歲 儲 , 人 給 資 用 , 其 可 得 乎 ! 愚 謂 今 雖 桑 井 難 復 , 宜 更 均 量 , 審 其 徑 術 , 令 分 藝 有 準 , 力 業 相 稱 。 細 人 獲 資 生 之 利 , 豪 右 靡 餘 地 之 盈 。 無 私 之 澤 , 乃 播 均 於 兆 庶 , 如 阜 如 山 , 可 有 積 於 比 戶 矣 。 又 所 爭 之 田 , 宜 限 年 斷 , 事 久 難 明 , 悉 屬 今 主 。 然 後 虛 詐 之 人 , 絕 於 覬 覦 , 守 分 之 士 , 免 於 淩 奪 。 」 帝 深 納 之 , 均 田 之 制 起 於 此 矣 。

    九 年 , 下 詔 均 給 天 下 人 田 : 諸 男 夫 十 五 以 上 , 受 露 田 四 十 畝 , 不 栽 樹 者 謂 之 露 田 。 婦 人 二 十 畝 , 奴 婢 依 良 。 丁 牛 一 頭 受 田 三 十 畝 , 限 四 牛 。 所 授 之 田 率 倍 之 , 三 易 之 田 再 倍 之 , 以 供 耕 休 及 還 受 之 盈 縮 。 人 年 及 課 則 受 田 , 老 免 及 身 沒 則 還 田 , 奴 婢 、 牛 隨 有 無 以 還 受 。 諸 桑 田 不 在 還 受 之 限 , 但 通 入 倍 田 分 。 於 分 雖 盈 , 沒 則 還 田 , 不 得 以 充 露 田 之 數 , 不 足 者 以 露 田 充 倍 。 諸 初 受 田 者 , 男 夫 一 人 給 田 二 十 畝 , 課 蒔 餘 , 種 桑 五 十 樹 , 棗 五 株 , 榆 三 根 。 非 桑 之 土 , 夫 給 一 畝 , 依 法 課 蒔 榆 、 棗 。 奴 各 依 良 。 限 三 年 種 畢 , 不 畢 , 奪 其 不 畢 之 地 。 於 桑 榆 地 分 雜 蒔 餘 果 及 多 種 桑 榆 者 不 禁 。 諸 應 還 之 田 , 不 得 種 桑 榆 棗 果 , 種 者 以 違 令 論 , 地 入 還 分 。 諸 桑 田 皆 為 代 業 , 身 終 不 還 , 從 見 口 。 有 盈 者 無 受 無 還 , 不 足 者 受 種 如 法 。 盈 者 得 賣 其 盈 , 不 足 者 得 買 所 不 足 。 不 得 賣 其 分 , 亦 不 得 買 過 所 足 。 諸 麻 布 之 土 , 男 夫 及 課 , 別 給 麻 田 十 畝 , 婦 人 五 畝 , 奴 婢 依 良 , 皆 從 還 受 之 法 。 諸 有 舉 戶 老 小 殘 疾 無 受 田 者 , 年 十 一 以 上 及 疾 者 , 各 授 以 半 夫 田 。 年 踰 七 十 者 不 還 所 受 。 寡 婦 守 志 者 , 雖 免 課 亦 授 婦 田 。 諸 還 受 人 田 , 以 正 月 。 若 始 受 田 而 身 亡 及 賣 買 奴 婢 、 牛 者 , 皆 至 明 年 正 月 乃 得 還 受 。 諸 土 廣 人 稀 之 處 , 隨 力 所 及 , 官 借 人 種 蒔 。 後 有 來 居 者 , 依 法 封 授 。 諸 地 狹 之 處 , 有 進 丁 受 田 而 不 樂 遷 者 , 則 以 其 家 桑 田 為 正 田 分 , 又 不 足 不 給 倍 田 , 又 不 足 家 內 人 別 減 分 。 無 桑 之 鄉 , 準 此 為 法 。 樂 遷 者 聽 逐 空 荒 , 不 限 異 州 他 郡 , 唯 不 聽 避 勞 就 逸 。 其 地 足 之 處 , 不 得 無 故 而 移 。 諸 人 有 新 居 者 , 三 口 給 地 一 畝 , 以 為 居 室 , 奴 婢 五 口 給 一 畝 。 男 女 十 五 以 上 , 因 其 地 分 , 口 課 種 菜 五 分 畝 之 一 。 諸 一 人 之 分 , 正 從 正 , 倍 從 倍 , 不 得 隔 越 他 畔 。 進 丁 受 田 者 , 從 所 近 。 若 同 時 俱 受 , 先 貧 後 富 。 再 倍 之 田 , 放 此 為 法 。 諸 遠 流 配 謫 無 子 孫 及 戶 絕 者 , 墟 宅 、 桑 榆 盡 為 公 田 , 以 供 授 受 。 授 受 之 次 , 給 其 所 親 , 未 給 之 閒 , 亦 借 其 所 親 。 諸 宰 人 之 官 , 各 隨 近 給 公 田 : 刺 史 十 五 頃 , 太 守 十 頃 , 治 中 、 別 駕 各 八 頃 , 縣 令 、 郡 丞 六 頃 。 更 代 相 付 。 賣 者 坐 如 律 。 職 分 田 起 於 此 。
 
 
 

通 典 卷 第 二

  食 貨 二

    田 制 下 水 利 田 屯 田

        田 制 下 北 齊 後 周 隋 大 唐

    北 齊 給 授 田 令 , 仍 依 魏 朝 。 每 年 十 月 普 令 轉 授 成 丁 而 授 , 丁 老 而 退 , 不 聽 賣 易 。 文 宣 帝 天 保 八 年 , 議 徙 冀 、 定 、 瀛 無 田 之 人 , 謂 之 樂 遷 , 於 幽 州 寬 鄉 以 處 之 。 秦 漢 州 郡 則 大 , 魏 晉 年 代 又 遠 , 改 移 分 析 , 或 未 易 知 , 以 此 要 有 解 釋 。 近 代 制 置 , 今 多 因 習 , 則 不 假 繁 敘 , 他 皆 類 此 。

    武 成 帝 河 清 三 年 詔 : 每 歲 春 月 , 各 依 鄉 土 早 晚 , 課 人 農 桑 。 自 春 及 秋 , 男 子 十 五 以 上 , 皆 布 田 畝 。 蠶 桑 之 月 , 婦 女 十 五 以 上 , 皆 營 蠶 桑 。 孟 冬 , 刺 史 聽 審 邦 教 之 優 劣 , 定 殿 最 之 科 品 。 人 有 人 力 無 牛 , 或 有 牛 無 人 力 者 , 須 令 相 便 , 皆 得 納 種 。 使 地 無 遺 利 , 人 無 遊 手 。 又 令 男 子 率 以 十 八 受 田 , 輸 租 調 , 二 十 充 兵 , 六 十 免 力 役 , 六 十 六 退 田 , 免 租 調 。 京 城 四 面 諸 坊 之 外 , 三 十 里 內 為 公 田 。 受 公 田 者 , 三 縣 代 遷 戶 執 事 官 一 品 以 下 , 逮 於 羽 林 武 賁 , 各 有 差 。 其 外 畿 郡 , 華 人 官 第 一 品 以 下 , 羽 林 武 賁 以 上 , 各 有 差 。 職 事 及 百 姓 請 墾 田 者 , 名 為 永 業 田 。 奴 婢 受 田 者 , 親 王 止 三 百 人 , 嗣 王 二 百 人 , 第 二 品 嗣 王 以 下 及 庶 姓 王 百 五 十 人 , 正 三 品 以 上 及 皇 宗 百 人 , 七 品 以 上 八 十 人 , 八 品 以 下 至 庶 人 六 十 人 。 奴 婢 限 外 不 給 田 者 , 皆 不 輸 。 其 方 百 里 外 及 州 人 , 一 夫 受 露 田 八 十 畝 , 婦 人 四 十 畝 , 奴 婢 依 良 人 , 限 數 與 在 京 百 官 同 。 丁 牛 一 頭 受 田 六 十 畝 , 限 止 四 牛 。 每 丁 給 永 業 二 十 畝 , 為 桑 田 。 其 田 中 種 桑 五 十 根 , 榆 三 根 , 棗 五 根 , 不 在 還 受 之 限 。 非 此 田 者 , 悉 入 還 受 之 分 。 土 不 宜 桑 者 , 給 麻 田 , 如 桑 田 法 。

    關 東 風 俗 傳 曰 : 「 其 時 強 弱 相 淩 , 恃 勢 侵 奪 , 富 有 連 畛 亙 陌 , 貧 無 立 錐 之 地 。 昔 漢 氏 募 人 徙 田 , 恐 遺 墾 課 , 令 就 良 美 。 而 齊 氏 全 無 斟 酌 , 雖 有 當 年 權 格 , 時 蹔 施 行 , 爭 地 文 案 有 三 十 年 不 了 者 , 此 由 授 受 無 法 者 也 。 其 賜 田 者 , 謂 公 田 及 諸 橫 賜 之 田 。 魏 令 , 職 分 公 田 。 不 問 貴 賤 , 一 人 一 頃 , 以 供 芻 秣 。 自 宣 武 出 獵 以 來 , 始 以 永 賜 , 得 聽 賣 買 。 遷 鄴 之 始 , 濫 職 眾 多 , 所 得 公 田 , 悉 從 貨 易 。 又 天 保 之 代 , 曾 遙 壓 首 人 田 , 以 充 公 簿 。 比 武 平 以 後 , 橫 賜 諸 貴 及 外 戚 佞 寵 之 家 , 亦 以 盡 矣 。 又 河 渚 山 澤 有 可 耕 墾 肥 饒 之 處 , 悉 是 豪 勢 , 或 借 或 請 , 編 戶 之 人 不 得 一 壟 。 糾 賞 者 , 依 令 , 口 分 之 外 知 有 買 匿 , 聽 相 糾 列 , 還 以 此 地 賞 之 。 至 有 貧 人 , 實 非 賸 長 買 匿 者 , 苟 貪 錢 貨 , 詐 吐 壯 丁 口 分 , 以 與 糾 人 , 亦 既 無 田 , 即 便 逃 走 。 帖 賣 者 , 帖 荒 田 七 年 , 熟 田 五 年 , 錢 還 地 還 , 依 令 聽 許 。 露 田 雖 復 不 聽 賣 買 , 賣 買 亦 無 重 責 。 貧 戶 因 王 課 不 濟 , 率 多 貨 賣 田 業 , 至 春 困 急 , 輕 致 藏 走 。 亦 有 懶 惰 之 人 , 雖 存 田 地 , 不 肯 肆 力 , 在 外 浮 遊 。 三 正 賣 其 口 田 , 以 供 租 課 。 比 來 頻 有 還 人 之 格 , 欲 以 招 慰 逃 散 。 假 使 蹔 還 , 即 賣 所 得 之 地 , 地 盡 還 走 , 雖 有 還 名 , 終 不 肯 住 , 正 由 縣 聽 其 賣 帖 田 園 故 也 。 廣 占 者 , 依 令 , 奴 婢 請 田 亦 與 良 人 相 似 。 以 無 田 之 良 口 , 比 有 地 之 奴 牛 。 宋 世 良 天 保 中 獻 書 , 請 以 富 家 牛 地 先 給 貧 人 , 其 時 朝 列 , 稱 其 合 理 。 」 宋 孝 王 撰 。

    後 周 文 帝 霸 政 之 初 , 創 置 六 官 。 司 均 掌 田 里 之 政 令 。 凡 人 口 十 以 上 宅 五 畝 , 口 七 以 上 宅 四 畝 , 口 五 以 下 宅 三 畝 。 有 室 者 田 百 四 十 畝 , 丁 者 田 百 畝 。

    隋 文 帝 令 , 自 諸 王 以 下 至 於 都 督 , 皆 給 永 業 田 , 各 有 差 。 多 者 至 百 頃 , 少 者 至 四 十 畝 。 其 丁 男 、 中 男 永 業 露 田 , 皆 遵 後 齊 之 制 。 並 課 樹 以 桑 榆 及 棗 。 其 園 宅 率 三 口 給 一 畝 , 奴 婢 則 五 口 給 一 畝 。 京 官 又 給 職 分 田 , 一 品 者 給 田 五 頃 , 至 五 品 則 為 田 三 頃 , 其 下 每 品 以 五 十 畝 為 差 , 至 九 品 為 一 頃 。 外 官 亦 各 有 職 分 田 。 又 給 公 廨 田 以 供 用 。 開 皇 九 年 , 任 墾 田 千 九 百 四 十 萬 四 千 二 百 六 十 七 頃 。 隋 開 皇 中 , 戶 總 八 百 九 十 萬 七 千 五 百 三 十 六 。 按 定 墾 之 數 , 每 戶 合 墾 田 二 頃 餘 也 。 開 皇 十 二 年 , 文 帝 以 天 下 戶 口 歲 增 , 京 輔 及 三 河 地 少 而 人 眾 , 衣 食 不 給 , 議 者 咸 欲 徙 就 寬 鄉 。 帝 乃 發 使 四 出 , 均 天 下 之 田 。 其 狹 鄉 , 每 丁 纔 至 二 十 畝 , 老 小 又 少 焉 。 至 大 業 中 , 天 下 墾 田 五 千 五 百 八 十 五 萬 四 千 四 十 頃 。 按 其 時 有 戶 八 百 九 十 萬 七 千 五 百 三 十 六 , 則 每 戶 合 得 墾 田 五 頃 餘 , 恐 本 史 之 非 實 。

    大 唐 開 元 二 十 五 年 令 : 田 廣 一 步 、 長 二 百 四 十 步 為 畝 , 百 畝 為 頃 。 自 秦 漢 以 降 , 即 二 百 四 十 步 為 畝 , 非 獨 始 於 國 家 , 蓋 具 令 文 耳 。 國 家 程 式 雖 則 具 存 , 今 所 存 纂 錄 , 不 可 悉 載 , 但 取 其 朝 夕 要 切 , 冀 易 精 詳 , 乃 臨 事 不 惑 。 丁 男 給 永 業 田 二 十 畝 , 口 分 田 八 十 畝 , 其 中 男 年 十 八 以 上 亦 依 丁 男 給 , 老 男 、 篤 疾 、 廢 疾 各 給 口 分 田 四 十 畝 , 寡 妻 妾 各 給 口 分 田 三 十 畝 , 先 永 業 者 , 通 充 口 分 之 數 。 黃 、 小 、 中 、 丁 男 女 及 老 男 、 篤 疾 、 廢 疾 、 寡 妻 妾 當 戶 者 , 各 給 永 業 田 二 十 畝 , 口 分 田 二 十 畝 。 應 給 寬 鄉 , 並 依 所 定 數 ; 若 狹 鄉 新 受 者 , 減 寬 鄉 口 分 之 半 。 其 給 口 分 田 者 , 易 田 則 倍 給 。 寬 鄉 三 易 以 上 者 , 仍 依 鄉 法 易 給 。 其 永 業 田 , 親 王 百 頃 , 職 事 官 正 一 品 六 十 頃 , 郡 王 及 職 事 官 從 一 品 各 五 十 頃 , 國 公 若 職 事 官 正 二 品 各 四 十 頃 , 郡 公 若 職 事 官 從 二 品 各 三 十 五 頃 , 縣 公 若 職 事 官 正 三 品 各 二 十 五 頃 , 職 事 官 從 三 品 二 十 頃 , 侯 若 職 事 官 正 四 品 各 十 四 頃 , 伯 若 職 事 官 從 四 品 各 十 頃 , 子 若 職 事 官 正 五 品 各 八 頃 , 男 若 職 事 官 從 五 品 各 五 頃 , 上 柱 國 三 十 頃 , 柱 國 二 十 五 頃 , 上 護 軍 二 十 頃 , 護 軍 十 五 頃 , 上 輕 車 都 尉 十 頃 , 輕 車 都 尉 七 頃 , 上 騎 都 尉 六 頃 , 騎 都 尉 四 頃 , 驍 騎 尉 、 飛 騎 尉 各 八 十 畝 , 雲 騎 尉 、 武 騎 尉 各 六 十 畝 。 其 散 官 五 品 以 上 同 職 事 給 , 兼 有 官 爵 及 勳 俱 應 給 者 , 唯 從 多 , 不 並 給 。 若 當 家 口 分 之 外 , 先 有 地 非 狹 鄉 者 , 並 即 迴 受 , 有 賸 追 收 , 不 足 者 更 給 。 諸 永 業 田 皆 傳 子 孫 , 不 在 收 授 之 限 , 即 子 孫 犯 除 名 者 , 所 承 之 地 亦 不 追 。 每 畝 課 種 桑 五 十 根 以 上 , 榆 棗 各 十 根 以 上 , 三 年 種 畢 。 鄉 土 不 宜 者 , 任 以 所 宜 樹 充 。 所 給 五 品 以 上 永 業 田 , 皆 不 得 狹 鄉 受 , 任 於 寬 鄉 隔 越 射 無 主 荒 地 充 。 即 買 蔭 賜 田 充 者 , 雖 狹 鄉 亦 聽 。 其 六 品 以 下 永 業 , 即 聽 本 鄉 取 還 公 田 充 , 願 於 寬 鄉 取 者 亦 聽 。 應 賜 人 田 , 非 指 的 處 所 者 , 不 得 狹 鄉 給 。 其 應 給 永 業 人 , 若 官 爵 之 內 有 解 免 者 , 從 所 解 者 追 。 即 解 免 不 盡 者 , 隨 所 降 品 追 。 其 除 名 者 , 依 口 分 例 給 , 自 外 及 有 賜 田 者 並 追 。 若 當 家 之 內 有 官 爵 及 少 口 分 應 受 者 , 並 聽 迴 給 , 有 賸 追 收 , 其 因 官 爵 應 得 永 業 , 未 請 及 未 足 而 身 亡 者 , 子 孫 不 合 追 請 也 。 諸 襲 爵 者 , 唯 得 承 父 祖 永 業 , 不 合 別 請 。 若 父 祖 未 請 及 未 足 而 身 亡 者 , 減 始 受 封 者 之 半 給 。 其 州 縣 界 內 所 部 受 田 , 悉 足 者 為 寬 鄉 , 不 足 者 為 狹 鄉 。 諸 狹 鄉 田 不 足 者 , 聽 於 寬 鄉 遙 受 。 應 給 園 宅 地 者 , 良 口 三 口 以 下 給 一 畝 , 每 三 口 加 一 畝 , 賤 口 五 口 給 一 畝 , 每 五 口 加 一 畝 , 並 不 入 永 業 口 分 之 限 。 其 京 城 及 州 郡 縣 郭 下 園 宅 , 不 在 此 例 。 諸 京 官 文 武 職 事 職 分 田 : 一 品 一 十 二 頃 , 二 品 十 頃 , 三 品 九 頃 , 四 品 七 頃 , 五 品 六 頃 , 六 品 四 頃 , 七 品 三 頃 五 十 畝 , 八 品 二 頃 五 十 畝 , 九 品 二 頃 , 並 去 京 城 百 里 內 給 。 其 京 兆 、 河 南 府 及 京 縣 官 人 職 分 田 亦 準 此 。 即 百 里 外 給 者 亦 聽 。 諸 州 及 都 護 府 、 親 王 府 官 人 職 分 田 : 二 品 一 十 二 頃 , 三 品 一 十 頃 , 四 品 八 頃 , 五 品 七 頃 , 六 品 五 頃 , 京 畿 縣 亦 準 此 。 七 品 四 頃 , 八 品 三 頃 , 九 品 二 頃 五 十 畝 。 鎮 戍 關 津 岳 瀆 及 在 外 監 官 五 品 五 頃 , 六 品 三 頃 五 十 畝 , 七 品 三 頃 , 八 品 二 頃 , 九 品 一 頃 五 十 畝 。 三 衛 中 郎 將 、 上 府 折 衝 都 尉 各 六 頃 , 中 府 五 頃 五 十 畝 , 下 府 及 郎 將 各 五 頃 , 上 府 果 毅 都 尉 四 頃 , 中 府 三 頃 五 十 畝 , 下 府 三 頃 , 上 府 長 史 、 別 將 各 三 頃 , 中 府 、 下 府 各 二 頃 五 十 畝 。 親 王 府 典 軍 五 頃 五 十 畝 , 副 典 軍 四 頃 , 千 牛 備 身 左 右 、 太 子 千 牛 備 身 各 三 頃 。 親 王 府 文 武 官 隨 府 出 藩 者 , 於 在 所 處 給 。 諸 軍 上 折 衝 府 兵 曹 二 頃 , 中 府 、 下 府 各 一 頃 五 十 畝 。 其 外 軍 校 尉 一 頃 二 十 畝 , 旅 帥 一 頃 , 隊 正 副 各 八 十 畝 , 皆 於 領 側 州 縣 界 內 給 。 其 校 尉 以 下 在 本 縣 及 去 家 百 里 內 領 者 不 給 。 諸 驛 封 田 皆 隨 近 給 , 每 馬 一 匹 給 地 四 十 畝 。 若 驛 側 有 牧 田 之 處 , 匹 各 減 五 畝 。 其 傳 送 馬 , 每 匹 給 田 二 十 畝 。 諸 庶 人 有 身 死 家 貧 無 以 供 葬 者 , 聽 賣 永 業 田 , 即 流 移 者 亦 如 之 。 樂 遷 就 寬 鄉 者 , 并 聽 賣 口 分 。 賣 充 住 宅 、 邸 店 、 碾 磑 者 , 雖 非 樂 遷 , 亦 聽 私 賣 。 諸 買 地 者 , 不 得 過 本 制 , 雖 居 狹 鄉 , 亦 聽 依 寬 制 , 其 賣 者 不 得 更 請 。 凡 賣 買 , 皆 須 經 所 部 官 司 申 牒 , 年 終 彼 此 除 附 。 若 無 文 牒 輒 賣 買 , 財 沒 不 追 , 地 還 本 主 。 諸 以 工 商 為 業 者 , 永 業 口 分 田 各 減 半 給 之 , 在 狹 鄉 者 並 不 給 。 諸 因 王 事 沒 落 外 藩 不 還 , 有 親 屬 同 居 , 其 身 分 之 地 , 六 年 乃 追 。 身 還 之 日 , 隨 便 先 給 。 即 身 死 王 事 者 , 其 子 孫 雖 未 成 丁 , 身 分 地 勿 追 。 其 因 戰 傷 及 篤 疾 廢 疾 者 , 亦 不 追 減 , 聽 終 其 身 也 。 諸 田 不 得 貼 賃 及 質 , 違 者 財 沒 不 追 , 地 還 本 主 。 若 從 遠 役 外 任 , 無 人 守 業 者 , 聽 貼 賃 及 質 。 其 官 人 永 業 田 及 賜 田 , 欲 賣 及 貼 賃 者 , 皆 不 在 禁 限 。 諸 給 口 分 田 , 務 從 便 近 , 不 得 隔 越 。 若 因 州 縣 改 易 , 隸 地 入 他 境 及 犬 牙 相 接 者 , 聽 依 舊 受 。 其 城 居 之 人 , 本 縣 無 田 者 , 聽 隔 縣 受 。 雖 有 此 制 , 開 元 之 季 , 天 寶 以 來 , 法 令 弛 寬 , 兼 并 之 弊 , 有 踰 於 漢 成 哀 之 閒 。 又 田 令 , 在 京 諸 司 及 天 下 州 府 縣 監 、 折 衝 府 、 鎮 戍 、 關 津 、 嶽 瀆 等 公 廨 田 、 職 分 田 , 各 有 差 。 諸 職 分 陸 田 限 三 月 三 十 日 , 稻 田 限 四 月 三 十 日 , 以 前 上 者 並 入 後 人 , 以 後 上 者 入 前 人 。 其 麥 田 以 九 月 三 十 日 為 限 。 若 前 人 自 耕 未 種 , 後 人 酬 其 功 直 ; 已 自 種 者 , 准 租 分 法 。 其 價 六 斗 以 下 者 , 依 舊 定 ; 以 上 者 , 不 得 過 六 斗 。 並 取 情 願 , 不 得 抑 配 。 親 王 出 藩 者 , 給 地 一 頃 作 園 。 若 城 內 無 可 開 拓 者 , 於 近 城 便 給 。 如 無 官 田 , 取 百 姓 地 充 , 其 地 給 好 地 替 。

    天 寶 中 應 受 田 一 千 四 百 三 十 萬 三 千 八 百 六 十 二 頃 十 三 畝 。 按 十 四 年 有 戶 八 百 九 十 萬 餘 , 計 定 墾 之 數 , 每 戶 合 一 頃 六 十 餘 畝 。 至 建 中 初 , 分 遣 黜 陟 使 按 比 墾 田 田 數 , 都 得 百 十 餘 萬 頃 。

        水 利 田 周 秦 漢 後 漢 晉 東 晉 宋 後 魏 大 唐

    魏 文 侯 使 李 悝 作 盡 地 力 之 教 , 以 為 地 方 百 里 , 提 封 九 萬 頃 , 除 山 澤 邑 居 參 分 去 一 , 為 田 六 百 萬 畝 。 理 田 勤 謹 則 畝 益 三 斗 , 不 勤 則 損 亦 如 之 。 地 方 百 里 之 增 減 , 輒 為 粟 百 八 十 萬 石 。 必 雜 五 種 , 以 備 災 害 。 力 耕 數 耘 , 收 穫 如 寇 盜 之 至 。 謂 促 遽 之 甚 , 恐 為 風 雨 損 之 。 還 廬 樹 桑 , 還 , 遶 也 。 菜 茹 有 畦 , 瓜 瓠 果 蓏 , 木 實 曰 果 , 草 實 曰 蓏 。 茹 , 所 食 之 菜 。 畦 , 區 也 。 殖 於 疆 埸 。 至 曾 孫 襄 王 , 以 史 起 為 鄴 令 , 起 進 曰 : 「 魏 氏 之 行 田 也 以 百 畝 , 賦 田 之 法 , 一 夫 百 畝 。 鄴 獨 二 百 畝 , 是 田 惡 也 。 漳 水 在 其 旁 , 西 門 豹 為 鄴 令 不 知 用 , 是 不 知 也 。 」 於 是 , 遂 引 漳 水 溉 鄴 , 以 富 魏 之 河 內 。 民 歌 之 曰 : 「 鄴 有 賢 令 兮 為 史 公 , 決 漳 水 兮 灌 鄴 旁 , 終 古 瀉 鹵 兮 生 稻 粱 。 」 瀉 鹵 , 即 斥 鹵 也 , 鹵 , 鹹 苦 也 , 謂 鹹 鹵 之 地 。 史 記 云 西 門 豹 引 漳 水 溉 鄴 , 誤 。

    其 後 , 韓 聞 秦 之 好 興 事 , 欲 疲 之 , 無 令 東 伐 。 乃 使 水 工 鄭 國 閒 說 秦 , 令 鑿 涇 水 , 自 仲 山 西 抵 瓠 口 為 渠 , 並 蒲 浪 反 北 山 , 東 注 洛 , 三 百 餘 里 , 欲 以 溉 田 。 中 作 而 覺 , 秦 欲 殺 國 , 國 曰 : 「 始 臣 為 閒 , 然 渠 成 亦 秦 之 利 也 。 」 秦 以 為 然 , 卒 使 就 渠 。 渠 就 , 用 注 填 閼 之 水 , 溉 澤 鹵 之 地 四 萬 餘 頃 , 收 皆 畝 一 鍾 。 於 是 關 中 為 沃 野 , 無 凶 年 , 命 曰 鄭 國 渠 。 閼 讀 與 淤 同 。

    秦 平 天 下 , 以 李 冰 為 蜀 守 , 冰 壅 江 水 作 堋 , 部 用 反 。 穿 二 江 成 都 中 , 雙 過 郡 下 , 以 通 舟 船 , 因 以 溉 灌 諸 郡 , 於 是 蜀 沃 野 千 里 , 號 為 陸 海 。

    漢 文 帝 以 文 翁 為 蜀 郡 太 守 , 穿 煎 羊 朱 反 口 , 溉 灌 繁 田 千 七 百 頃 , 人 獲 其 饒 。

    武 帝 元 光 中 , 大 司 農 鄭 當 時 言 : 「 引 渭 穿 渠 , 起 長 安 , 並 南 山 下 , 至 河 三 百 餘 里 。 渠 下 民 田 萬 餘 頃 , 又 可 得 以 溉 田 , 益 肥 關 中 之 地 , 得 穀 。 」 天 子 以 為 然 , 令 齊 水 工 徐 伯 表 , 巡 行 表 記 之 。 悉 發 卒 數 萬 人 穿 漕 渠 , 三 歲 而 通 。 渠 下 民 頗 得 以 溉 田 矣 。

    其 後 , 河 東 守 番 係 請 「 穿 渠 引 汾 溉 皮 氏 、 汾 陰 下 , 引 河 溉 汾 陰 、 蒲 阪 下 , 皮 氏 , 今 龍 門 縣 地 , 屬 絳 郡 。 汾 陰 , 今 寶 鼎 縣 地 。 蒲 阪 , 今 河 東 縣 地 。 並 屬 河 東 郡 。 度 可 得 五 千 頃 。 五 千 頃 故 盡 河 壖 棄 地 , 民 茭 牧 其 中 耳 , 今 溉 田 之 , 度 可 得 穀 二 百 萬 石 以 上 」 。 天 子 以 為 然 , 發 卒 數 萬 人 作 渠 田 。 數 歲 , 河 移 徙 , 渠 不 利 , 則 田 者 不 能 償 種 。 久 之 , 河 東 渠 田 廢 , 與 越 人 , 令 少 府 以 為 稍 入 。 時 越 人 有 徙 者 , 以 田 與 之 , 其 租 稅 入 少 府 也 。 稍 , 漸 也 。 其 入 未 多 , 故 謂 之 稍 。

    其 後 莊 熊 羆 言 : 「 臨 晉 民 即 今 馮 翊 縣 也 。 願 穿 洛 以 溉 重 泉 以 東 萬 餘 頃 重 泉 在 今 馮 翊 郡 界 , 今 有 乾 坑 , 即 熊 羆 之 所 穿 渠 。 故 惡 地 。 誠 得 水 , 可 令 畝 十 石 。 」 於 是 為 發 卒 萬 餘 人 穿 渠 , 自 徵 音 懲 引 洛 水 至 商 顏 下 。 徵 在 馮 翊 , 即 今 郡 之 澄 城 縣 。 商 顏 , 今 馮 翊 縣 界 。 岸 善 崩 , 洛 水 岸 。 乃 鑿 井 , 深 者 四 十 餘 丈 。 往 往 為 井 , 井 下 相 通 行 水 。 水 頹 以 絕 商 顏 , 下 流 曰 頹 。 東 至 山 嶺 十 餘 里 閒 。 井 渠 之 開 自 此 始 。 穿 渠 得 龍 骨 , 故 名 曰 龍 首 渠 。 作 之 十 餘 歲 , 渠 頗 通 , 猶 未 得 其 饒 。

    是 時 , 用 事 者 爭 言 水 利 。 朔 方 、 西 河 、 河 西 、 酒 泉 皆 引 河 及 川 谷 以 溉 田 。 而 關 中 輔 渠 、 靈 軹 引 諸 水 , 汝 南 、 九 江 引 淮 , 東 海 引 鉅 定 澤 名 。 泰 山 下 引 汶 水 , 皆 穿 渠 為 溉 田 , 各 萬 餘 頃 。 佗 小 渠 陂 山 通 道 , 不 可 勝 言 。

    自 鄭 國 渠 起 , 至 元 鼎 六 年 , 百 三 十 六 歲 , 而 倪 寬 為 左 內 史 , 奏 請 穿 鑿 六 輔 渠 , 在 鄭 國 渠 之 , 今 尚 謂 之 輔 渠 , 亦 曰 六 渠 。 以 益 溉 鄭 國 傍 高 仰 之 田 。 素 不 得 鄭 國 之 溉 灌 者 。 仰 謂 上 向 。 帝 曰 : 「 農 , 天 下 之 本 也 。 泉 流 灌 H , 所 以 育 五 穀 也 。 左 、 右 內 史 地 , 名 山 川 原 甚 眾 , 細 民 未 知 其 利 , 故 為 通 溝 瀆 , 畜 陂 澤 , 所 以 備 旱 也 。 今 內 史 稻 田 租 挈 重 , 不 與 郡 同 , 租 挈 , 收 田 租 之 約 令 。 郡 謂 四 方 諸 郡 。 其 議 減 。 令 吏 民 勉 農 , 盡 地 利 , 平 徭 行 水 , 勿 使 失 時 。 」 平 徭 者 , 均 齊 渠 堰 之 力 役 , 謂 俱 得 水 之 利 。

    後 十 六 歲 , 趙 中 大 夫 白 公 此 時 無 公 爵 , 蓋 相 呼 尊 老 之 稱 也 。 復 奏 穿 渠 , 引 涇 水 , 首 起 谷 口 , 尾 入 櫟 音 藥 陽 , 谷 口 , 今 雲 陽 縣 冶 谷 是 。 注 渭 中 , 袤 二 百 里 , 溉 田 四 千 五 百 餘 頃 , 因 名 曰 白 渠 。 民 得 其 饒 , 歌 之 曰 : 「 田 於 何 所 ? 池 陽 、 谷 口 。 鄭 國 在 前 , 白 渠 起 後 。 鄭 國 興 於 秦 時 , 故 云 前 也 。 舉 鍤 為 雲 , 決 渠 為 雨 。 鍤 , 鍬 。 涇 水 一 石 , 其 泥 數 斗 。 且 溉 且 糞 , 長 我 禾 黍 。 水 停 淤 泥 , 可 以 當 糞 。 衣 食 京 師 , 億 萬 之 口 。 」 言 此 兩 渠 饒 也 。

    元 帝 建 昭 中 , 邵 信 臣 為 南 陽 太 守 , 於 穰 縣 理 南 六 十 里 造 鉗 盧 陂 , 累 石 為 隄 , 傍 開 六 石 門 以 節 水 勢 。 澤 中 有 鉗 盧 王 池 , 因 以 為 名 。 用 廣 溉 灌 , 歲 歲 增 多 , 至 三 萬 頃 , 人 得 其 利 。 及 後 漢 杜 詩 為 太 守 , 復 修 其 業 。 時 歌 之 曰 : 「 前 有 邵 父 , 後 有 杜 母 。 」

    後 漢 章 帝 建 初 中 , 王 景 為 廬 江 太 守 。 郡 部 安 豐 縣 有 楚 孫 叔 敖 所 起 芍 陂 , 先 是 荒 廢 , 景 重 修 之 , 境 內 豐 給 。 其 陂 徑 百 里 , 灌 田 萬 頃 。 芍 音 鵲 。 今 壽 春 郡 安 豐 縣 界 。

    順 帝 永 和 五 年 , 馬 臻 為 會 稽 太 守 , 始 立 鏡 湖 , 築 塘 周 迴 三 百 十 里 , 灌 田 九 千 餘 頃 , 至 今 人 獲 其 利 。

    晉 武 帝 咸 寧 元 年 , 詔 曰 : 「 今 年 霖 雨 過 差 , 又 有 蟲 災 。 潁 川 、 襄 城 , 自 春 以 來 , 略 不 下 種 , 深 以 為 慮 。 主 者 何 以 為 百 姓 計 。 」 當 陽 侯 杜 元 凱 上 疏 曰 : 「 臣 輒 思 惟 , 今 者 水 災 , 東 南 特 劇 , 非 但 五 穀 不 收 , 居 業 并 損 。 下 田 所 在 渟 汙 , 高 地 皆 多 墝 塉 , 百 姓 困 窮 , 方 在 來 年 。 雖 詔 書 切 告 長 吏 二 千 石 為 之 設 計 , 而 不 廓 開 大 制 , 定 其 趣 舍 之 宜 , 恐 徒 文 具 , 所 益 蓋 薄 。 當 今 秋 夏 蔬 食 之 時 , 而 百 姓 已 有 不 贍 , 前 至 冬 春 , 野 無 青 草 , 則 必 指 仰 官 穀 , 以 為 生 命 。 此 乃 一 方 之 大 事 , 不 可 不 早 為 思 慮 。 臣 愚 謂 既 以 水 為 田 , 當 恃 魚 菜 螺 蚌 , 而 洪 波 汎 濫 , 貧 弱 者 終 不 能 得 。 今 者 宜 大 壞 兗 及 荊 河 州 東 界 兗 州 東 界 , 今 濟 陽 、 濟 陰 、 東 平 、 魯 郡 之 閒 。 荊 河 州 東 界 , 今 汝 南 、 汝 陰 、 譙 郡 之 閒 也 。 諸 陂 , 隨 其 所 歸 而 宣 導 之 。 令 饑 者 盡 得 水 產 之 饒 , 百 姓 不 出 境 界 之 內 , 朝 暮 野 食 , 此 目 下 日 給 之 益 也 。 水 去 之 後 , 填 淤 之 田 , 畝 收 數 鍾 。 至 春 大 種 五 穀 , 五 穀 必 豐 , 此 又 明 年 之 益 也 。 」 杜 君 又 言 : 「 諸 欲 修 水 田 者 , 皆 以 火 耕 水 耨 為 便 , 非 不 爾 也 。 然 此 施 於 新 田 草 萊 , 與 百 姓 居 相 絕 離 者 耳 。 往 者 東 南 草 創 人 稀 , 故 得 火 田 之 利 。 頃 來 戶 口 日 增 , 而 陂 堰 歲 決 , 良 田 變 生 蒲 葦 , 人 居 沮 澤 之 際 , 水 陸 失 宜 , 放 牧 絕 種 , 樹 木 立 枯 , 皆 陂 之 害 也 。 陂 多 則 土 薄 水 淺 , 潦 不 下 潤 。 故 每 有 水 雨 , 輒 復 橫 流 , 延 及 陸 田 。 言 者 不 思 其 故 , 因 云 此 土 不 可 陸 種 。 臣 計 漢 之 戶 口 , 以 驗 今 之 陂 處 , 皆 陸 業 也 。 其 或 有 舊 堰 , 則 堅 完 修 固 , 非 今 所 謂 當 為 人 害 也 。 臣 見 尚 書 胡 威 啟 宜 壞 陂 , 其 言 懇 至 。 臣 又 見 宋 漢 侯 相 應 遵 上 便 宜 , 求 壞 泗 陂 , 徙 運 道 。 時 下 都 督 度 支 共 處 當 , 各 據 所 見 , 不 從 遵 言 。 臣 按 遵 上 事 , 運 道 東 詣 壽 春 , 有 舊 渠 , 可 不 由 泗 陂 出 。 泗 陂 在 彼 地 界 , 壞 地 凡 萬 三 千 餘 頃 , 傷 敗 成 業 。 遵 縣 領 應 佃 二 千 六 百 口 , 可 謂 至 少 , 而 猶 患 地 狹 , 不 足 肆 力 , 此 皆 水 之 為 害 也 。 當 所 共 卹 , 而 都 督 度 支 方 復 執 異 , 非 所 見 之 難 , 直 以 不 同 害 理 也 。 人 心 所 見 既 不 同 , 利 害 之 情 又 有 異 , 軍 家 之 與 郡 縣 , 士 大 夫 之 與 百 姓 , 其 意 莫 有 同 者 , 此 皆 偏 其 利 以 忘 其 害 , 此 理 之 所 以 未 盡 , 而 事 之 所 以 多 患 也 。 臣 又 按 , 荊 河 州 界 中 度 支 所 領 佃 者 , 州 郡 大 軍 雜 士 , 凡 用 水 田 七 千 五 百 餘 頃 耳 。 計 三 年 之 儲 , 不 過 二 萬 餘 頃 。 以 常 理 言 之 , 無 為 多 積 無 用 之 水 。 況 於 今 者 水 澇 瓮 溢 , 大 為 災 害 , 臣 以 為 宜 發 明 詔 , 飭 刺 史 二 千 石 , 漢 氏 舊 堰 及 山 谷 私 家 小 陂 , 皆 當 修 繕 以 積 水 。 其 諸 魏 氏 以 來 所 造 立 及 諸 因 雨 決 溢 蒲 葦 馬 腸 陂 之 類 , 皆 決 瀝 之 。 長 吏 二 千 石 躬 先 勸 功 , 諸 食 力 之 人 並 一 時 附 功 令 , 比 及 水 凍 , 得 粗 枯 涸 。 其 所 修 功 實 之 人 , 皆 以 俾 之 。 其 舊 陂 堰 溝 渠 當 有 所 補 塞 者 , 比 尋 求 微 跡 , 一 如 漢 時 故 事 , 早 為 部 分 列 上 , 須 冬 閒 東 南 休 兵 交 代 , 各 留 一 月 以 佐 之 。 夫 川 瀆 有 常 流 , 地 形 有 定 體 , 漢 氏 居 人 眾 多 , 猶 以 無 患 , 今 因 其 所 患 而 宣 瀉 之 , 跡 古 事 以 明 近 , 大 理 昭 然 , 可 坐 論 而 得 。 臣 不 勝 愚 意 , 嘗 竊 謂 最 是 今 日 之 實 益 也 。 」 朝 廷 從 之 。

    東 晉 張 闓 音 開 為 晉 陵 內 史 , 時 所 部 四 縣 並 以 旱 失 田 , 闓 乃 立 曲 阿 新 豐 塘 , 今 丹 陽 郡 丹 陽 縣 界 。 溉 田 八 百 餘 頃 , 每 歲 豐 稔 。 葛 洪 為 其 頌 , 乃 徵 入 拜 大 司 農 。

    宋 文 帝 元 嘉 七 年 , 劉 義 欣 為 荊 河 刺 史 , 鎮 壽 陽 。 今 壽 春 郡 也 于 時 土 境 荒 毀 , 百 姓 離 散 。 義 欣 綱 維 補 緝 , 隨 宜 經 理 。 芍 陂 良 田 萬 頃 , 隄 堰 久 壞 , 秋 夏 常 苦 旱 。 義 欣 遣 諮 議 參 軍 殷 肅 循 行 修 理 , 有 舊 溝 引 _ 匹 詣 反 水 入 陂 , _ , 水 名 , 在 汝 南 。 伐 木 開 榛 , 水 得 通 涇 , 由 是 遂 豐 稔 。

    後 魏 刁 雍 為 薄 骨 律 鎮 將 , 至 鎮 , 上 表 曰 : 「 富 平 西 三 十 里 , 薄 骨 律 鎮 , 今 靈 武 郡 。 富 平 , 今 迴 樂 縣 。 有 艾 山 , 南 北 二 十 六 里 , 東 西 四 十 五 里 , 鑿 以 通 河 , 似 禹 舊 跡 。 其 兩 岸 作 溉 田 大 渠 , 廣 十 餘 步 , 山 南 引 水 入 此 渠 中 。 計 昔 時 高 於 河 水 不 過 一 丈 , 河 水 激 急 , 沙 土 漂 流 。 今 日 此 渠 高 於 河 水 二 丈 三 尺 , 又 河 水 侵 射 , 往 往 崩 頹 。 渠 既 高 懸 , 水 不 得 上 , 雖 復 諸 處 按 舊 引 水 , 水 亦 難 求 。 今 艾 山 北 , 河 中 有 洲 渚 , 水 分 為 二 。 西 河 小 狹 , 水 廣 百 四 十 步 。 臣 今 請 入 來 年 正 月 , 於 河 西 高 渠 之 北 八 里 , 分 河 之 下 五 里 , 平 地 鑿 渠 , 廣 十 五 步 , 深 五 尺 , 築 其 兩 岸 , 令 高 一 丈 。 北 行 四 十 里 , 還 入 古 之 高 渠 , 即 修 高 渠 而 北 , 復 八 十 里 , 合 百 二 十 里 , 大 有 良 田 。 計 用 四 千 人 , 四 十 日 功 , 渠 得 成 就 。 所 欲 鑿 新 渠 口 , 河 下 五 尺 , 水 不 得 入 。 今 求 從 小 河 東 南 岸 斜 斷 到 西 北 岸 , 計 長 二 百 七 十 步 , 廣 十 步 , 高 二 丈 , 絕 斷 小 河 。 二 十 日 功 , 計 得 成 畢 , 合 計 用 功 六 十 日 。 小 河 之 水 盡 入 新 渠 , 水 則 充 足 , 溉 官 私 田 四 萬 餘 頃 。 旬 日 之 閒 , 則 水 一 遍 , 水 凡 四 溉 , 穀 得 成 實 。 」 從 之 , 公 私 獲 其 利 。

    裴 延 俊 為 幽 州 刺 史 , 范 陽 郡 有 舊 督 亢 渠 , 徑 五 十 里 。 漁 陽 燕 郡 有 故 戾 陵 諸 堰 , 廣 袤 三 十 里 。 皆 廢 毀 多 時 , 莫 能 修 復 , 水 旱 不 調 , 人 多 饑 餒 。 延 俊 自 度 水 形 營 造 , 未 幾 而 就 , 溉 田 萬 餘 頃 , 為 利 十 倍 。

    大 唐 貞 觀 十 八 年 , 李 襲 稱 為 揚 州 大 都 府 長 史 , 乃 引 雷 陂 水 , 又 築 句 城 塘 , 以 溉 田 八 百 餘 頃 , 百 姓 獲 其 利 。 徵 拜 太 府 卿 , 人 至 今 賴 之 。

    永 徽 六 年 , 雍 州 長 史 長 孫 祥 奏 言 : 「 往 日 鄭 、 白 渠 溉 田 四 萬 餘 頃 , 今 為 富 商 大 賈 競 造 碾 磑 , 堰 遏 費 水 , 渠 流 梗 澀 , 止 溉 一 萬 許 頃 。 請 修 營 此 渠 , 以 便 百 姓 。 至 於 鹹 鹵 , 亦 堪 為 水 田 。 」 高 宗 曰 : 「 疏 導 渠 流 , 使 通 溉 灌 , 濟 沷 炎 旱 , 應 大 利 益 。 」 太 尉 無 忌 對 曰 : 「 白 渠 水 帶 泥 淤 , 灌 田 益 其 肥 美 。 又 渠 水 發 源 本 高 , 向 下 枝 分 極 眾 。 若 使 流 至 同 州 , 則 水 饒 足 。 比 為 碾 磑 用 水 , 洩 渠 水 隨 入 滑 ; 加 以 壅 遏 耗 竭 , 所 以 得 利 遂 少 。 」 於 是 遣 祥 等 分 檢 渠 上 碾 磑 , 皆 毀 之 。 至 大 曆 中 , 水 田 纔 得 六 千 二 百 餘 頃 。

        屯 田 漢 魏 晉 東 晉 齊 後 魏 北 齊 隋 大 唐

    漢 昭 帝 始 元 二 年 , 詔 發 習 戰 射 士 詣 朔 方 , 調 徒 釣 反 故 吏 將 子 亮 反 屯 田 張 掖 郡 。 調 , 發 選 之 也 。 故 吏 , 前 為 官 職 者 。 令 其 部 率 習 戰 射 士 於 張 掖 為 屯 田 。

    孝 宣 帝 神 爵 元 年 , 遣 後 將 軍 趙 充 國 將 兵 擊 先 零 羌 。 充 國 以 擊 虜 殄 滅 為 期 , 乃 欲 罷 騎 兵 屯 田 , 以 待 其 弊 。 奏 曰 : 「 臣 所 將 吏 士 馬 牛 食 , 月 用 糧 穀 十 九 萬 九 千 六 百 三 十 斛 , 鹽 千 六 百 九 十 三 斛 , 茭 ` 二 十 五 萬 二 百 八 十 六 石 。 石 , 百 二 十 斤 。 難 久 不 解 , 徭 役 不 息 。 又 恐 他 夷 卒 有 不 虞 之 變 。 且 羌 虜 易 以 計 破 , 難 用 兵 碎 也 , 故 臣 愚 心 以 為 擊 之 不 便 。 計 度 臨 羌 東 至 浩 音 告 亹 , 音 門 。 即 金 城 郡 廣 武 縣 地 。 臨 羌 在 今 西 平 郡 也 。 羌 虜 故 田 及 公 田 , 民 所 未 墾 , 可 二 千 頃 以 上 。 願 罷 騎 兵 , 留 弛 刑 應 募 , 及 淮 陽 、 汝 南 步 兵 與 吏 私 從 者 , 合 凡 萬 二 百 八 十 一 人 , 用 穀 月 二 萬 七 千 三 百 六 十 三 斛 , 鹽 三 百 八 斛 , 分 屯 要 害 處 。 冰 解 漕 下 , 繕 鄉 亭 , 浚 溝 渠 , 漕 下 , 以 水 運 木 而 下 也 。 繕 , 補 也 理 湟 音 皇 音 陜 。 以 西 道 橋 七 十 所 , 令 可 至 鮮 水 左 右 。 田 事 出 , 賦 人 二 十 畝 。 田 事 出 , 謂 至 春 人 出 營 田 也 。 賦 謂 班 與 之 。 至 四 月 草 生 , 發 郡 騎 及 屬 國 胡 騎 伉 健 各 千 , 倅 馬 什 二 , 就 草 , 倅 , 副 也 。 什 二 者 , 千 騎 則 與 副 馬 二 百 匹 也 。 為 田 者 遊 兵 。 以 充 入 金 城 郡 , 益 積 蓄 , 省 大 費 。 今 大 司 農 所 轉 穀 至 者 , 足 支 萬 人 一 歲 食 。 謹 上 田 處 及 器 用 簿 , 唯 陛 下 裁 許 之 。 」 上 報 曰 : 「 如 將 軍 之 計 。 」 充 國 又 奏 曰 : 「 今 留 步 士 萬 人 屯 田 , 地 勢 平 易 , 臣 愚 以 為 屯 田 內 有 亡 費 之 利 , 外 有 守 禦 之 備 。 騎 兵 雖 罷 , 虜 見 萬 人 留 田 為 必 禽 之 具 , 其 土 崩 歸 德 , 宜 不 久 矣 。 」 詔 罷 兵 , 獨 充 國 留 屯 田 , 大 獲 地 利 。 明 年 遂 破 先 零 。

    魏 武 既 破 黃 巾 , 欲 經 略 四 方 , 而 苦 軍 食 不 足 。 羽 林 監 潁 川 棗 祗 建 置 屯 田 , 於 是 以 任 峻 為 典 農 中 郎 將 , 募 百 姓 屯 田 於 許 下 , 今 潁 川 郡 許 昌 縣 也 。 得 穀 百 萬 斛 。 郡 國 例 置 田 官 , 數 年 之 中 , 所 在 積 粟 , 倉 廩 皆 滿 。

    廢 帝 齊 王 芳 正 始 四 年 , 司 馬 宣 王 督 諸 軍 伐 吳 , 時 欲 廣 田 畜 穀 , 為 滅 賊 資 。 乃 使 鄧 艾 行 陳 、 項 以 東 至 壽 春 。 自 今 淮 陽 郡 項 城 縣 以 東 至 壽 春 郡 。 艾 以 為 田 良 水 少 , 不 足 以 盡 地 利 , 宜 開 河 渠 , 可 以 大 積 軍 糧 , 又 通 漕 運 之 道 , 乃 著 濟 河 論 以 喻 其 指 。 又 以 為 : 「 昔 破 黃 巾 , 因 為 屯 田 , 積 穀 於 許 都 以 制 四 方 。 今 三 隅 已 定 , 事 在 淮 南 , 每 大 軍 征 舉 , 運 兵 過 半 , 功 費 巨 億 , 以 為 大 役 。 陳 、 蔡 之 閒 , 土 下 田 良 , 可 省 許 昌 左 右 諸 稻 田 , 并 水 東 下 。 令 淮 北 屯 二 萬 人 , 淮 南 三 萬 人 , 十 二 分 休 , 常 有 四 萬 人 且 田 且 守 。 水 豐 , 常 收 三 倍 於 西 , 計 除 眾 費 , 歲 完 五 百 萬 斛 以 為 軍 資 。 六 七 年 閒 , 可 積 三 千 萬 斛 於 淮 上 , 此 則 十 萬 之 眾 五 年 之 食 也 。 以 此 乘 吳 , 無 往 而 不 克 矣 。 」 宣 王 善 之 , 皆 如 艾 計 。 遂 北 臨 淮 水 , 自 鍾 離 而 南 , 橫 石 以 西 , 盡 沘 旁 脂 反 水 四 百 餘 里 , 五 里 置 一 營 , 營 六 十 人 , 且 田 且 守 。 兼 循 廣 淮 陽 、 百 尺 二 渠 , 上 引 河 流 , 下 通 淮 、 潁 。 大 理 諸 陂 於 潁 南 北 , 穿 渠 三 百 餘 里 , 溉 田 二 萬 頃 , 淮 南 、 淮 北 皆 相 連 接 。 自 壽 春 到 京 師 , 農 官 兵 田 , 雞 犬 之 聲 , 阡 陌 相 屬 。 每 東 南 有 事 , 大 軍 興 眾 , 汎 舟 而 下 , 達 於 江 淮 , 資 食 有 儲 , 而 無 水 害 , 艾 所 建 也 。

    晉 羊 祜 為 征 南 大 將 軍 , 鎮 襄 陽 。 吳 石 城 守 去 襄 陽 七 百 餘 里 , 每 為 邊 害 , 祜 患 之 , 竟 以 詭 計 令 吳 罷 守 。 於 是 戍 邏 減 半 , 分 以 墾 田 八 百 餘 頃 , 大 獲 其 利 。 祜 之 始 至 也 , 軍 無 百 日 之 糧 , 及 至 季 年 , 有 十 年 之 積 。

    太 康 元 年 平 吳 之 後 , 當 陽 侯 杜 元 凱 在 荊 州 , 今 襄 陽 郡 。 修 邵 信 臣 遺 蹟 , 邵 信 臣 所 作 鉗 盧 陂 、 六 門 堰 , 並 今 南 陽 郡 穰 縣 界 , 時 為 荊 州 所 統 。 激 用 滍 音 蚩 音 育 諸 水 以 浸 原 田 萬 餘 頃 , 分 疆 刊 石 , 使 有 定 分 , 公 私 同 利 。 眾 庶 賴 之 , 號 曰 「 杜 父 」 。 舊 水 道 唯 沔 、 漢 達 江 陵 千 數 百 里 , 北 無 通 路 。 又 巴 丘 湖 , 沅 湘 之 會 , 表 山 川 , 寔 為 險 固 , 荊 蠻 之 所 恃 也 。 預 乃 開 楊 口 , 起 夏 水 達 巴 陵 千 餘 里 , 夏 水 、 楊 口 在 今 江 陵 縣 界 。 巴 陵 即 今 郡 。 內 瀉 長 江 之 險 , 外 通 零 、 桂 之 漕 。 零 陵 、 桂 陽 並 郡 。 南 土 歌 之 曰 : 「 後 世 無 叛 由 杜 翁 , 孰 識 智 名 與 勇 功 。 」

    東 晉 元 帝 督 課 農 功 , 二 千 石 長 吏 以 入 穀 多 少 為 殿 最 。 其 非 宿 衛 要 任 , 皆 令 赴 農 , 使 軍 各 自 佃 作 , 即 以 為 廩 。 大 興 中 , 三 吳 大 饑 , 後 軍 將 軍 應 詹 上 表 曰 : 「 魏 武 帝 用 棗 祗 、 韓 浩 之 議 , 廣 建 屯 田 , 又 於 征 伐 之 中 , 分 帶 甲 之 士 , 隨 宜 開 墾 , 故 下 不 甚 勞 , 大 功 剋 舉 。 閒 者 流 人 奔 東 吳 , 東 吳 今 儉 , 皆 已 還 返 。 江 西 良 田 , 曠 廢 來 久 , 火 耕 水 耨 , 為 功 差 易 。 宜 簡 流 人 , 興 復 農 官 , 功 勞 報 賞 , 皆 如 魏 氏 故 事 。 一 年 中 與 百 姓 , 二 年 分 稅 , 三 年 計 賦 稅 以 使 之 。 公 私 兼 濟 , 則 倉 庾 盈 億 , 可 計 日 而 待 之 。 」

    穆 帝 升 平 初 , 荀 羡 為 北 部 都 尉 , 鎮 下 邳 , 今 臨 淮 郡 縣 。 屯 田 於 東 陽 之 石 鱉 , 亦 在 今 臨 淮 郡 界 。 公 私 利 之 。

    齊 高 帝 敕 桓 崇 祖 修 理 芍 陂 田 , 曰 : 「 卿 但 努 力 營 田 , 自 然 平 殄 虜 寇 。 昔 魏 置 典 農 , 而 中 都 足 食 ; 晉 開 汝 潁 , 而 河 汴 委 儲 。 卿 宜 勉 之 。 」

    後 魏 孝 文 帝 太 和 十 一 年 大 旱 , 十 二 年 , 祕 書 丞 李 彪 上 表 : 「 請 別 立 農 官 , 取 州 郡 戶 十 分 之 一 為 屯 田 人 。 相 水 陸 之 宜 , 料 頃 畝 之 數 , 以 贓 贖 雜 物 市 牛 科 給 , 令 其 肆 力 。 一 夫 之 田 , 歲 責 六 十 斛 , 甄 其 正 課 并 征 戍 雜 役 。 行 此 二 事 , 數 年 之 中 則 穀 積 而 人 足 矣 。 」 帝 覽 而 善 之 , 尋 施 行 焉 。 自 此 公 私 豐 贍 , 雖 有 水 旱 , 不 為 害 也 。

    北 齊 廢 帝 乾 明 中 , 尚 書 左 丞 蘇 珍 芝 又 議 修 石 鱉 等 屯 , 歲 收 數 十 萬 石 , 自 是 淮 南 軍 防 糧 足 。

    孝 昭 帝 皇 建 中 平 州 刺 史 嵇 曄 建 議 , 開 幽 州 督 亢 舊 陂 , 今 范 陽 郡 范 陽 縣 界 。 長 城 左 右 營 屯 , 歲 收 稻 粟 數 十 萬 石 , 北 境 得 以 周 贍 。 又 於 河 內 置 懷 義 等 屯 , 以 給 河 南 之 費 。 自 是 稍 止 轉 輸 之 勞 。

    武 成 帝 河 清 三 年 詔 : 「 緣 邊 城 守 堪 墾 食 者 營 屯 田 , 置 都 子 使 以 統 之 。 一 子 使 當 田 五 十 頃 , 歲 終 課 其 所 入 , 以 論 褒 貶 。 」

    隋 文 帝 開 皇 三 年 , 突 厥 犯 塞 , 吐 谷 渾 寇 邊 , 轉 輸 勞 弊 , 乃 令 朔 方 總 管 趙 仲 卿 於 長 城 以 北 大 興 屯 田 。

    大 唐 開 元 二 十 五 年 令 : 諸 屯 隸 司 農 寺 者 , 每 三 十 頃 以 下 、 二 十 頃 以 上 為 一 屯 。 隸 州 鎮 諸 軍 者 , 每 五 十 頃 為 一 屯 。 應 置 者 , 皆 從 尚 書 省 處 分 。 其 舊 屯 重 置 者 , 一 依 承 前 封 疆 為 定 。 新 置 者 , 並 取 荒 閑 無 籍 廣 占 之 地 。 其 屯 雖 料 五 十 頃 , 易 田 之 處 各 依 鄉 原 量 事 加 數 。 其 屯 官 取 勳 官 五 品 以 上 及 武 散 官 并 前 資 邊 州 縣 府 鎮 戍 八 品 以 上 文 武 官 內 , 簡 堪 者 充 。 據 所 收 斛 斗 等 級 為 功 優 。 諸 屯 田 應 用 牛 之 處 , 山 原 川 澤 , 土 有 硬 軟 , 至 於 耕 墾 用 力 不 同 。 土 軟 處 每 一 頃 五 十 畝 配 牛 一 頭 , 彊 硬 處 一 頃 二 十 畝 配 牛 一 頭 。 即 當 屯 之 內 有 硬 有 軟 , 亦 準 此 法 。 其 稻 田 每 八 十 畝 配 牛 一 頭 。 諸 營 田 若 五 十 頃 外 更 有 地 剩 配 丁 牛 者 , 所 收 斛 斗 皆 準 頃 畝 折 除 。 其 大 麥 、 蕎 麥 、 乾 蘿 蔔 等 , 準 粟 計 折 斛 斗 , 以 定 等 級 。

    天 寶 八 年 , 天 下 屯 收 百 九 十 一 萬 三 千 九 百 六 十 石 , 關 內 五 十 六 萬 三 千 八 百 一 十 石 , 河 北 四 十 萬 三 千 二 百 八 十 石 , 河 東 二 十 四 萬 五 千 八 百 八 十 石 , 河 西 二 十 六 萬 八 十 八 石 , 隴 右 四 十 四 萬 九 百 二 石 。 後 上 元 中 於 楚 州 古 謝 陽 湖 置 洪 澤 屯 , 壽 州 置 芍 陂 屯 , 厥 田 沃 壤 , 大 獲 其 利 。
 
 
 

通 典 卷 第 三

  食 貨 三

    鄉 黨

土 斷 版 籍 並 附 ○ 上 古  周 東 晉  宋 齊 梁 陳 後 魏 北 齊 隋 大 唐

    昔 黃 帝 始 經 土 設 井 以 塞 諍 端 , 立 步 制 畝 以 防 不 足 , 使 八 家 為 井 , 井 開 四 道 而 分 八 宅 , 鑿 井 於 中 。 一 則 不 洩 地 氣 , 二 則 無 費 一 家 , 三 則 同 風 俗 , 四 則 齊 巧 拙 , 五 則 通 財 貨 , 六 則 存 亡 更 守 , 七 則 出 入 相 司 , 八 則 嫁 娶 相 媒 , 九 則 無 有 相 貸 , 十 則 疾 病 相 救 。 是 以 情 性 可 得 而 親 , 生 產 可 得 而 均 , 均 則 欺 陵 之 路 塞 , 親 則 鬥 訟 之 心 弭 。 既 牧 之 於 邑 , 故 井 一 為 鄰 , 鄰 三 為 朋 , 朋 三 為 里 , 里 五 為 邑 , 邑 十 為 都 , 都 十 為 師 , 師 十 為 州 。 夫 始 分 之 於 井 則 地 著 , 計 之 於 州 則 數 詳 。 迄 乎 夏 殷 , 不 易 其 制 。

    周 制 : 大 司 徒 令 五 家 為 比 , 使 之 相 保 ; 五 比 為 閭 , 使 之 相 受 ; 四 閭 為 族 , 使 之 相 葬 ; 五 族 為 黨 , 使 之 相 救 ; 五 黨 為 州 , 使 之 相 賙 ; 五 州 為 鄉 , 使 之 相 賓 。 鄭 玄 曰 : 「 此 所 以 勸 民 者 也 。 使 之 者 , 皆 謂 立 其 長 而 教 令 使 之 。 保 , 猶 任 也 。 救 , 救 凶 災 也 。 賓 , 賓 客 其 賢 者 也 。 受 者 , 宅 舍 有 故 相 受 寄 託 也 。 賙 者 , 謂 禮 物 不 備 相 給 足 也 。 閭 二 十 五 家 , 族 百 家 , 黨 五 百 家 , 州 二 千 五 百 家 , 鄉 萬 二 千 五 百 家 。 」 此 總 謂 郊 內 者 也 。 及 三 年 則 大 比 , 大 比 則 受 邦 國 之 比 要 。 大 比 , 謂 使 天 下 更 簡 閱 人 數 及 其 財 物 也 。 受 邦 國 之 比 要 , 則 亦 受 鄉 遂 矣 。 鄭 司 農 云 : 「 五 家 為 比 , 故 以 比 為 名 。 今 時 八 月 按 比 是 也 。 要 謂 其 簿 。 」 遂 人 掌 邦 之 野 , 郊 外 曰 野 。 此 野 謂 甸 稍 縣 都 。 以 土 地 之 圖 經 田 野 , 造 縣 鄙 形 體 之 法 。 五 家 為 鄰 , 五 鄰 為 里 , 四 里 為 酇 , 作 管 反 。 五 酇 為 鄙 , 五 鄙 為 縣 , 五 縣 為 遂 , 皆 有 地 域 溝 樹 之 。 使 各 掌 其 政 令 刑 禁 , 以 歲 時 稽 其 人 民 , 而 授 之 田 野 , 簡 其 兵 器 , 教 之 稼 穡 。 經 、 形 體 , 皆 謂 制 分 界 也 。 鄰 、 里 、 酇 、 鄙 、 縣 、 遂 猶 郊 內 比 、 閭 、 族 、 黨 、 州 、 鄉 也 。 鄭 司 農 云 : 「 田 野 之 居 , 其 比 伍 之 名 與 國 中 異 制 , 故 五 家 為 鄰 。 」 鄭 玄 謂 異 其 名 者 , 示 相 變 耳 。 遂 之 軍 法 、 追 胥 、 起 徒 役 如 六 鄉 。 里 有 序 而 鄉 有 庠 , 序 以 明 教 , 庠 則 行 禮 而 視 化 焉 。 夫 均 其 厚 薄 則 生 產 平 , 統 之 於 鄙 則 其 數 舉 , 家 於 鄉 遂 則 其 戶 可 詳 , 五 人 為 伍 則 人 之 眾 寡 可 知 。 故 管 子 曰 : 「 欲 理 其 國 者 必 先 知 其 人 , 欲 知 其 人 者 必 知 其 地 。 」 自 昭 穆 之 後 , 王 室 中 衰 , 井 田 廢 壞 , 不 足 以 紀 人 之 眾 寡 。 宣 王 是 以 料 人 於 太 原 , 由 茲 道 失 之 。

    齊 桓 公 用 管 仲 , 管 仲 曰 : 「 夫 善 牧 者 , 非 以 城 郭 也 , 輔 之 以 什 , 司 之 以 伍 。 伍 無 非 其 里 , 什 無 非 其 家 , 故 奔 亡 者 無 所 匿 , 遷 徙 者 無 所 容 。 不 求 而 得 , 不 召 而 來 , 故 人 無 流 亡 之 意 , 吏 無 備 追 之 憂 。 故 主 政 可 行 於 人 , 人 心 可 繫 於 主 。 」 是 以 制 國 , 郊 內 則 以 五 家 為 軌 , 軌 十 為 里 , 里 四 為 連 , 連 十 為 鄉 , 鄉 五 為 帥 , 國 內 十 五 鄉 , 自 五 至 帥 。 郊 外 則 三 十 家 為 邑 , 邑 十 為 卒 , 卒 十 為 鄉 , 鄉 三 為 縣 , 縣 十 為 屬 。 屬 有 五 , 自 五 至 屬 各 有 官 長 , 以 司 其 事 , 以 寓 軍 政 焉 。 而 齊 遂 霸 。

    徐 偉 長 中 論 曰 : 「 夫 治 平 在 庶 功 興 , 庶 功 興 在 事 役 均 , 事 役 均 在 民 數 周 , 民 數 周 為 國 之 本 也 。 先 王 周 知 其 萬 民 眾 寡 之 數 , 乃 分 九 職 焉 。 九 職 既 分 , 則 劬 勞 者 可 見 , 勤 惰 者 可 聞 也 , 然 而 事 役 不 均 者 未 之 有 也 。 事 役 既 均 , 故 上 盡 其 心 而 人 竭 其 力 , 然 而 庶 功 不 興 者 未 之 有 也 。 庶 功 既 興 , 故 國 家 殷 富 , 大 小 不 匱 , 百 姓 休 和 , 下 無 怨 疾 焉 , 然 而 治 不 平 者 未 之 有 也 。 故 泉 有 源 , 治 有 本 , 道 者 審 本 而 已 矣 。 故 周 禮 , 孟 冬 , 司 寇 獻 民 數 於 王 , 王 拜 受 之 , 登 於 天 府 , 內 史 、 司 會 、 冢 宰 貳 之 。 其 重 之 也 如 是 。 今 之 為 政 者 , 未 之 知 卹 已 也 。 譬 猶 無 田 而 欲 樹 藝 , 雖 有 農 夫 , 安 能 措 其 強 力 乎 ! 是 以 先 王 制 六 鄉 六 遂 之 法 , 所 以 維 持 其 民 而 為 之 綱 目 也 。 使 其 鄰 比 相 保 愛 , 賞 罰 相 延 及 , 故 出 入 存 亡 臧 否 逆 順 可 得 而 知 也 。 及 亂 君 之 為 政 也 , 戶 口 漏 於 國 版 , 夫 家 脫 於 聯 伍 , 避 役 逋 逃 者 有 之 , 棄 損 者 有 之 , 浮 食 者 有 之 。 於 是 姦 心 競 生 而 偽 端 並 作 , 小 則 濫 竊 , 大 則 攻 劫 , 嚴 刑 峻 令 不 能 救 也 。 人 數 者 , 庶 事 之 所 自 出 也 , 莫 不 取 正 焉 。 以 分 田 里 , 以 令 貢 賦 , 以 造 器 用 , 以 制 祿 食 , 以 起 田 役 , 以 作 軍 旅 , 國 以 建 典 , 家 以 立 度 , 五 禮 用 修 , 九 刑 用 措 , 其 唯 審 人 數 乎 ? 」

    東 晉 哀 帝 興 寧 二 年 三 月 庚 戌 , 天 下 所 在 土 斷 。

    孝 武 時 , 范 甯 陳 時 政 曰 : 「 昔 中 原 喪 亂 , 流 寓 江 左 , 庶 有 旋 反 之 期 , 故 許 其 挾 注 本 郡 。 自 爾 漸 久 , 人 安 其 業 , 丘 壟 墳 柏 , 皆 以 成 行 , 無 本 邦 之 名 , 而 有 安 土 之 實 。 今 宜 正 其 封 疆 , 土 斷 人 戶 , 明 考 課 之 科 , 修 閭 伍 之 法 。 難 者 必 曰 : 『 人 各 有 桑 土 之 懷 , 下 役 之 慮 。 』 斯 誠 并 兼 之 所 執 , 而 非 通 理 之 篤 論 也 。 古 者 失 地 之 君 , 猶 臣 所 寓 之 主 , 列 國 之 臣 , 亦 有 違 適 之 禮 。 隨 會 仕 秦 , 致 稱 春 秋 ; 樂 毅 宦 燕 , 見 褒 良 史 。 且 今 普 天 之 人 , 原 其 氏 出 , 皆 隨 代 移 遷 , 何 至 於 今 而 獨 不 可 。 」 帝 善 之 。

    安 帝 義 熙 九 年 , 宋 公 劉 裕 緣 人 居 土 , 上 表 曰 : 「 臣 聞 先 王 制 理 , 九 土 攸 序 , 分 境 畫 野 , 各 安 其 居 。 故 井 田 之 制 , 三 代 以 崇 。 秦 革 其 政 , 漢 遂 不 改 , 富 強 兼 并 , 於 是 為 弊 。 在 漢 西 京 , 大 遷 田 、 景 之 族 , 以 實 關 中 。 即 以 三 輔 為 鄉 閭 , 不 復 係 之 於 齊 、 楚 。 九 服 不 擾 , 所 託 成 舊 。 自 永 嘉 播 越 , 爰 託 淮 、 海 , 朝 運 匡 復 之 算 , 人 懷 思 本 之 心 , 經 略 之 圖 , 日 不 暇 給 。 是 以 寧 人 綏 理 , 猶 有 未 遑 。 及 至 大 司 馬 桓 溫 , 以 人 無 定 本 , 傷 理 為 深 , 庚 戌 土 斷 , 以 一 其 業 。 於 時 財 阜 國 豐 , 實 由 於 此 。 自 茲 迄 今 , 彌 歷 年 載 , 畫 一 之 制 , 漸 用 頹 弛 。 雜 居 流 寓 , 閭 伍 不 修 , 王 化 所 以 未 純 , 人 瘼 所 以 猶 在 。 自 非 改 調 , 無 以 濟 理 。 夫 人 情 滯 常 , 難 與 慮 始 。 謂 父 母 之 邦 以 為 桑 梓 者 , 誠 以 生 焉 , 敬 愛 所 託 。 請 依 庚 戌 土 斷 之 科 , 庶 存 其 本 , 稍 與 事 著 。 然 後 率 之 以 仁 義 , 鼓 之 以 威 聲 , 超 大 江 而 跨 黃 河 , 撫 九 州 而 復 舊 土 。 則 戀 本 之 志 , 乃 速 申 於 當 年 , 在 始 暫 勤 , 要 終 必 易 。 」 於 是 依 界 土 斷 , 唯 徐 、 兗 、 青 三 州 人 居 晉 陵 者 , 不 在 斷 限 。 諸 流 寓 郡 縣 , 多 被 併 省 。

    宋 孝 武 大 明 中 , 王 玄 謨 請 土 斷 雍 州 諸 僑 郡 縣 。 今 襄 陽 、 漢 東 等 郡 也 。

    齊 高 帝 建 元 二 年 , 詔 朝 臣 曰 : 「 黃 籍 , 人 之 大 紀 , 國 之 理 端 。 自 頃 氓 偽 已 久 , 乃 至 竊 注 爵 位 , 盜 易 年 月 , 或 戶 存 而 文 書 已 絕 , 或 人 在 而 反 記 死 叛 , 停 私 而 云 隸 役 , 身 強 而 稱 六 疾 , 皆 政 之 巨 蠹 , 教 之 深 疵 。 比 年 雖 卻 改 籍 書 , 終 無 得 實 。 若 約 之 以 刑 , 則 人 偽 已 遠 ; 若 綏 之 以 德 ; 又 未 易 可 懲 。 諸 賢 並 深 明 理 體 , 各 獻 嘉 謀 , 以 何 科 算 能 革 斯 弊 也 ? 」

    虞 玩 之 上 表 曰 : 「 宋 元 嘉 二 十 七 年 八 條 取 人 , 孝 建 元 年 書 籍 , 眾 巧 之 所 始 也 。 元 嘉 中 , 故 光 祿 大 夫 傅 崇 , 年 出 七 十 , 猶 手 自 書 籍 , 躬 加 隱 校 。 崇 何 必 有 石 建 之 慎 , 高 柔 之 勤 , 蓋 以 時 屬 休 明 , 服 道 修 身 故 耳 。 古 之 共 理 天 下 , 唯 良 二 千 石 , 今 欲 求 理 取 正 , 其 在 勤 明 令 長 。 凡 受 籍 , 縣 不 加 檢 勘 , 但 封 送 州 。 州 檢 得 實 , 方 卻 歸 縣 。 吏 貪 其 賂 , 人 肆 其 奸 , 奸 彌 深 而 卻 彌 多 , 賂 逾 厚 而 答 逾 緩 。 自 泰 始 三 年 至 元 徽 四 年 , 揚 州 等 九 郡 黃 籍 , 共 卻 七 萬 一 千 餘 戶 。 於 今 十 一 年 矣 , 而 所 正 者 猶 未 四 萬 。 神 州 奧 區 , 尚 或 如 此 , 江 、 湘 諸 郡 , 倍 不 可 念 。 愚 謂 宜 以 元 嘉 二 十 七 年 籍 為 正 。 人 惰 法 既 久 , 今 建 元 元 年 書 籍 , 宜 更 立 明 科 , 一 聽 首 悔 。 迷 而 不 返 , 依 制 必 戮 。 使 官 長 審 自 檢 校 , 切 令 明 洗 , 然 後 上 州 , 永 以 為 正 。 若 有 虛 昧 , 州 縣 同 咎 。 今 戶 口 多 少 , 不 減 元 嘉 , 而 版 籍 頓 闕 , 弊 亦 有 以 。 自 孝 建 以 來 , 入 勳 者 眾 , 其 中 操 干 戈 衛 社 稷 者 , 三 分 殆 無 一 焉 。 尋 蘇 峻 平 後 , 庾 亮 就 溫 嶠 求 勳 簿 , 而 嶠 不 與 , 以 為 陶 侃 所 上 , 多 非 實 錄 。 物 之 懷 私 , 無 代 不 有 , 宋 末 落 紐 , 此 巧 尤 多 。 又 有 改 注 籍 狀 , 詐 入 仕 流 , 昔 為 人 役 者 , 今 反 役 人 。 又 生 不 長 髮 , 便 謂 為 道 。 或 抱 子 并 居 , 竟 不 編 戶 。 遷 徙 去 來 , 公 違 土 斷 。 屬 役 無 滿 , 流 亡 不 歸 。 法 令 必 行 , 自 然 競 反 。 為 理 不 患 無 制 , 患 在 不 行 , 不 患 不 行 , 患 在 不 久 。 」 帝 省 表 , 納 之 。 乃 別 置 校 籍 官 , 置 令 史 , 限 人 一 日 得 數 巧 , 以 防 懈 怠 。

    至 武 帝 永 明 八 年 , 謫 巧 者 戍 緣 淮 各 十 年 , 百 姓 怨 咨 。 帝 乃 詔 曰 : 「 既 往 之 愆 , 不 足 追 咎 , 自 宋 昇 明 以 前 , 皆 聽 復 注 。 其 有 謫 役 邊 疆 , 各 許 還 本 。 自 此 後 有 犯 , 嚴 加 其 罰 。 」

    梁 武 帝 時 所 司 奏 , 南 徐 、 江 、 郢 逋 兩 年 黃 籍 不 上 。 尚 書 令 沈 約 上 言 曰 : 「 晉 咸 和 初 , 蘇 峻 作 亂 , 版 籍 焚 燒 。 此 後 起 咸 和 三 年 以 至 乎 宋 , 並 皆 詳 實 , 朱 筆 隱 注 , 紙 連 悉 縫 。 而 尚 書 上 省 庫 籍 , 唯 有 宋 元 嘉 中 以 來 , 以 為 宜 檢 之 日 , 即 事 所 須 故 也 。 晉 代 舊 籍 , 並 在 下 省 左 人 曹 , 謂 之 晉 籍 , 有 東 西 二 庫 。 既 不 係 尋 檢 , 主 者 不 復 經 懷 , 狗 牽 鼠 齧 , 雨 濕 沾 爛 , 解 散 於 地 , 又 無 扃 縢 。 此 籍 精 詳 , 實 宜 保 惜 , 位 高 官 卑 , 皆 可 依 按 。 宋 元 嘉 二 十 七 年 , 始 以 七 條 徵 發 。 既 立 此 科 , 苟 有 迴 避 , 姦 偽 互 起 , 歲 月 滋 廣 , 以 至 於 齊 。 於 是 東 堂 校 籍 , 置 郎 令 史 以 掌 之 , 而 簿 籍 於 此 大 壞 矣 。 凡 粗 有 衣 食 者 , 莫 不 互 相 因 依 , 競 行 姦 貨 , 落 除 卑 注 , 更 書 新 籍 , 通 官 榮 爵 , 隨 意 高 下 。 以 新 換 故 , 不 過 用 一 萬 許 錢 , 昨 日 卑 微 , 今 日 仕 伍 。 凡 此 姦 巧 , 並 出 愚 下 , 不 辨 年 號 , 不 識 官 階 。 或 注 義 熙 在 寧 康 之 前 , 或 以 崇 安 在 元 興 之 後 。 此 時 無 此 府 , 此 年 無 此 國 。 元 興 唯 有 三 年 , 而 猥 稱 四 年 。 又 詔 書 甲 子 , 不 與 長 曆 相 應 。 如 此 詭 謬 , 萬 緒 千 端 。 校 籍 諸 郎 亦 所 不 覺 , 不 才 令 史 更 何 可 言 。 且 籍 字 既 細 , 難 為 眼 力 , 尋 求 巧 偽 , 莫 知 所 在 , 徒 費 日 月 , 未 有 實 驗 。 假 令 兄 弟 三 人 , 分 為 三 籍 , 卻 一 籍 父 祖 官 , 其 二 初 不 被 卻 , 同 堂 從 祖 以 下 固 自 不 論 , 諸 如 此 例 , 難 可 悉 數 。 或 有 應 卻 而 不 卻 , 不 須 卻 而 卻 。 所 卻 既 多 , 理 無 悉 當 。 懷 冤 抱 屈 , 非 止 百 千 , 投 辭 請 訴 , 充 曹 牣 府 , 既 難 領 理 , 交 興 人 怨 。 於 是 悉 聽 復 注 , 普 停 洗 卻 , 既 蒙 復 注 , 則 莫 不 成 官 。 此 蓋 核 籍 不 精 之 巨 弊 也 。 臣 謂 宋 齊 二 代 , 士 庶 不 分 , 雜 役 減 闕 , 職 由 於 此 。 自 元 嘉 以 來 , 籍 多 假 偽 。 景 平 以 前 , 既 不 係 檢 , 凡 此 諸 籍 , 得 無 巧 換 。 今 雖 遺 落 , 所 存 尚 多 , 宜 有 徵 驗 , 可 得 信 實 。 其 永 初 、 景 平 籍 , 宜 移 還 上 省 。 竊 以 為 晉 籍 所 餘 , 須 加 寶 愛 , 若 不 切 心 留 意 , 則 還 復 散 失 矣 。 不 識 冑 胤 , 非 謂 衣 冠 , 凡 諸 此 流 , 罕 知 其 祖 。 假 稱 高 曾 , 莫 非 巧 偽 , 質 諸 文 籍 , 姦 事 立 露 , 懲 覆 矯 詐 , 為 益 實 弘 。 又 上 省 籍 庫 , 雖 直 郎 題 掌 , 而 盡 日 料 校 , 唯 令 史 獨 入 , 籍 既 重 寶 , 不 可 專 委 群 細 。 若 入 庫 檢 籍 之 時 , 直 郎 、 直 都 , 應 共 監 視 。 寫 籍 皆 於 郎 、 都 目 前 , 並 加 掌 置 , 私 寫 私 換 , 可 以 永 絕 。 事 畢 郎 出 , 仍 自 題 名 。 臣 又 以 為 , 巧 偽 既 多 , 並 稱 人 士 , 百 役 不 及 , 高 臥 私 門 , 致 命 公 私 闕 乏 , 是 事 不 舉 。 宜 選 史 傳 學 士 諳 究 流 品 者 , 為 左 人 郎 、 左 人 尚 書 , 專 共 校 勘 。 所 作 卑 姓 雜 譜 , 以 晉 籍 及 宋 永 初 景 平 籍 在 下 省 者 , 對 共 讎 校 。 若 譜 注 通 籍 有 卑 雜 , 則 條 其 巧 謬 , 下 在 所 科 罰 。 」 帝 以 是 留 意 譜 籍 , 詔 御 史 中 丞 王 僧 孺 改 定 百 家 譜 。 由 是 有 令 史 書 吏 之 職 , 譜 局 因 此 而 嚴 。

    始 晉 太 元 中 , 員 外 散 騎 侍 郎 賈 弼 好 簿 狀 , 大 披 群 族 , 所 撰 十 八 州 百 一 十 六 郡 , 合 七 百 一 十 二 卷 , 士 庶 略 無 遺 闕 。 其 子 孫 代 傳 其 業 。 宋 王 弘 、 劉 湛 並 好 其 書 。 弘 日 對 千 客 , 而 不 犯 一 人 諱 。 湛 為 選 曹 , 始 撰 百 家 譜 以 助 銓 序 , 傷 於 寡 略 。 齊 王 儉 復 加 , 得 繁 省 之 衷 。 僧 孺 為 八 十 卷 , 東 南 諸 族 則 為 一 部 , 不 在 百 家 之 數 。

    陳 文 帝 天 嘉 初 , 詔 曰 : 「 自 頃 編 戶 播 遷 , 良 可 哀 惕 。 其 亡 鄉 失 土 逐 食 流 移 者 , 今 年 內 隨 其 適 樂 , 來 歲 不 問 僑 舊 , 悉 令 著 籍 , 同 土 斷 之 例 。 」

    後 魏 初 不 立 三 長 , 唯 立 宗 主 督 護 , 所 以 人 多 隱 冒 , 五 十 、 三 十 家 方 為 一 戶 , 謂 之 蔭 附 。 蔭 附 者 皆 無 官 役 , 豪 強 徵 斂 , 倍 於 公 賦 矣 。

    孝 文 太 和 十 年 , 給 事 中 李 沖 以 三 正 理 人 , 所 由 來 遠 , 於 是 刱 三 長 之 制 , 曰 : 「 宜 準 古 , 五 家 立 一 鄰 長 , 五 鄰 立 一 里 長 , 五 里 立 一 黨 長 , 黨 長 取 鄉 人 強 謹 者 。 鄰 長 復 一 夫 , 里 長 二 , 黨 長 三 。 所 復 復 征 戍 , 餘 若 人 。 三 長 三 載 亡 愆 則 陟 用 之 一 等 。 」 太 后 覽 而 稱 善 , 引 見 公 卿 議 之 。 中 書 令 鄭 羲 、 祕 書 令 高 祐 等 曰 : 「 沖 求 立 三 長 者 , 乃 欲 混 天 下 為 一 法 , 言 似 可 用 , 事 實 難 行 。 」 太 尉 元 丕 曰 : 「 臣 謂 此 法 若 行 , 公 私 有 益 。 」 咸 稱 方 今 有 事 之 月 , 校 比 人 戶 , 新 舊 未 分 , 人 心 勞 怨 。 請 過 今 秋 , 至 冬 閑 月 , 徐 乃 遣 使 , 於 事 為 宜 。 沖 曰 : 「 『 人 可 使 由 之 , 不 可 使 知 之 。 』 若 不 因 調 時 , 百 姓 徒 知 立 長 校 戶 之 勤 , 未 見 均 徭 省 賦 之 益 , 心 必 生 怨 。 宜 及 課 調 之 月 , 令 知 賦 稅 之 均 。 既 識 其 事 , 又 得 其 利 , 因 人 之 欲 , 為 之 易 行 。 」 著 作 郎 傅 思 益 進 曰 : 「 人 俗 既 異 , 險 易 不 同 , 九 品 差 調 , 為 日 已 久 , 一 朝 改 法 , 恐 成 擾 亂 。 」 太 后 曰 : 「 立 三 長 , 則 課 有 常 準 , 賦 有 恆 分 , 苞 蔭 之 戶 可 出 , 僥 倖 之 人 可 止 , 何 為 而 不 可 ? 」 遂 立 三 長 , 公 私 便 之 。

    北 齊 令 人 居 十 家 為 鄰 比 , 五 十 家 為 閭 , 百 家 為 族 黨 。 一 黨 之 內 則 有 黨 族 一 人 , 副 黨 一 人 , 閭 正 二 人 , 鄰 長 十 人 , 合 有 十 四 人 , 共 領 百 家 而 已 。 至 於 城 邑 , 一 坊 僑 舊 或 有 千 戶 以 上 , 唯 有 里 正 二 人 , 里 吏 二 人 。 里 吏 不 常 置 。 隅 老 四 人 , 非 是 官 府 , 私 充 事 力 , 坊 事 亦 得 取 濟 。 若 論 外 黨 , 便 是 煩 多 。

    時 宋 孝 王 撰 關 東 風 俗 傳 , 曰 : 「 昔 六 國 之 亡 , 豪 族 處 處 而 有 , 秦 氏 失 馭 , 競 起 為 亂 。 及 漢 高 徙 諸 大 姓 齊 、 田 、 楚 、 景 之 輩 以 實 關 中 , 蓋 所 以 強 本 弱 末 之 計 也 。 文 宣 之 代 , 政 令 嚴 猛 , 羊 、 畢 諸 豪 , 頗 被 徙 逐 。 至 若 瀛 、 冀 諸 劉 , 清 河 張 、 宋 , 并 州 王 氏 , 濮 陽 侯 族 , 諸 如 此 輩 , 一 宗 近 將 萬 室 , 煙 火 連 接 , 比 屋 而 居 。 獻 武 初 在 冀 郡 , 大 族 蝟 起 應 之 。 侯 景 之 反 , 河 南 侯 氏 幾 為 大 患 , 有 同 劉 元 海 、 石 勒 之 眾 也 。 凡 種 類 不 同 , 心 意 亦 異 , 若 遇 閒 隙 , 先 為 亂 階 。 時 宋 世 良 獻 書 , 以 為 『 魏 氏 十 姓 八 氏 三 十 六 姓 , 皆 非 齊 代 腹 心 , 請 令 散 配 郡 國 無 士 族 之 處 , 給 地 與 人 。 一 則 令 其 就 彼 仕 宦 , 全 其 門 戶 , 二 則 分 其 氣 勢 , 使 無 異 圖 』 。 文 宣 不 納 。 數 年 之 後 , 乃 濫 戮 諸 元 。 與 其 酷 暴 誅 夷 , 未 若 防 其 萌 漸 , 分 隸 諸 郡 。 」

    隋 文 帝 受 禪 , 頒 新 令 : 五 家 為 保 , 保 五 為 閭 , 閭 四 為 族 , 皆 有 正 。 畿 外 置 里 正 , 比 閭 正 , 黨 長 比 族 正 , 以 相 檢 察 。 蘇 威 奏 置 五 百 家 鄉 正 , 令 理 人 閒 詞 訟 。 李 德 林 以 為 : 「 本 廢 鄉 官 判 事 , 為 其 里 閭 親 識 , 剖 斷 不 平 , 今 令 鄉 正 專 理 五 百 家 , 恐 為 害 更 甚 。 且 今 時 吏 部 總 選 人 物 , 天 下 不 過 數 百 縣 , 於 六 七 百 萬 戶 內 銓 簡 數 百 縣 令 , 猶 不 能 稱 才 , 迺 欲 於 一 鄉 之 內 選 一 人 能 理 五 百 家 者 , 必 恐 難 得 。 又 即 要 荒 小 縣 有 不 至 五 百 家 者 , 復 不 可 令 兩 縣 共 管 一 鄉 。 」 飭 內 外 群 官 , 就 東 宮 會 議 。 自 皇 太 子 以 下 , 多 從 德 林 議 。 蘇 威 又 言 廢 郡 , 德 林 語 之 云 : 「 修 令 時 , 公 何 不 論 廢 郡 為 便 。 令 纔 出 , 其 可 改 乎 ! 」 然 高 熲 同 威 之 議 , 遂 置 之 。 十 年 , 虞 慶 則 等 於 關 東 諸 道 巡 省 使 還 , 並 奏 云 : 「 五 百 家 鄉 正 專 理 詞 訟 , 不 便 於 人 , 黨 與 愛 憎 , 公 行 貨 賄 。 」 乃 廢 之 。

    大 唐 令 : 諸 戶 以 百 戶 為 里 , 五 里 為 鄉 , 四 家 為 鄰 , 五 家 為 保 。 每 里 置 正 一 人 , 若 山 谷 阻 險 , 地 遠 人 稀 之 處 , 聽 隨 便 量 置 。 掌 按 比 戶 口 , 課 植 農 桑 , 檢 察 非 違 , 催 驅 賦 役 。 在 邑 居 者 為 坊 , 別 置 正 一 人 , 掌 坊 門 管 鑰 , 督 察 姦 非 , 並 免 其 課 役 。 在 田 野 者 為 村 , 別 置 村 正 一 人 。 其 村 滿 百 家 , 增 置 一 人 , 掌 同 坊 正 。 其 村 居 如 滿 十 家 者 , 隸 入 大 村 , 不 須 別 置 村 正 。 天 下 戶 為 九 等 , 三 年 一 造 戶 籍 , 凡 三 本 , 一 留 縣 , 一 送 州 , 一 送 戶 部 。 常 留 三 比 在 州 縣 , 五 比 送 省 。 儀 鳳 二 年 二 月 飭 , 自 今 以 後 裝 潢 省 籍 及 州 縣 籍 也 。 諸 里 正 , 縣 司 選 勳 官 六 品 以 下 白 丁 清 平 強 幹 者 充 。 其 次 為 坊 正 。 若 當 里 無 人 , 聽 於 比 鄰 里 簡 用 。 其 村 正 取 白 丁 充 , 無 人 處 , 里 正 等 並 通 取 十 八 以 上 中 男 、 殘 疾 等 充 。
 
 
 

通 典 卷 第 四

  食 貨 四

    賦 稅 上 唐  殷 周 秦 漢 魏 晉 宋

    古 之 有 天 下 者 , 未 嘗 直 取 之 於 人 。 其 所 以 制 賦 稅 者 , 謂 公 田 什 之 一 及 工 商 衡 虞 之 入 , 稅 以 供 郊 廟 社 稷 、 天 子 奉 養 、 百 官 祿 食 也 , 賦 以 給 車 馬 甲 兵 士 徒 賜 予 也 。 言 人 君 唯 於 田 及 山 澤 可 以 制 財 賄 耳 。 其 工 商 雖 有 技 巧 之 作 , 行 販 之 利 , 是 皆 浮 食 不 敦 其 本 , 蓋 欲 抑 損 之 義 也 。 古 者 , 宅 不 毛 有 里 布 , 地 不 耕 有 屋 粟 , 人 無 職 事 出 夫 家 之 征 。 言 宅 不 毛 者 出 一 里 二 十 五 家 之 泉 , 田 不 耕 者 出 三 家 之 稅 粟 , 人 雖 有 閒 無 職 事 , 猶 出 夫 稅 家 稅 。 夫 稅 者 謂 田 畝 之 稅 , 家 稅 者 謂 出 士 徒 車 輦 給 徭 役 也 。 蓋 皆 罰 其 惰 , 務 令 歸 農 。 是 故 歷 代 至 今 , 猶 計 田 取 租 稅 。 古 者 人 君 上 歲 役 不 過 三 日 , 是 故 歷 代 至 今 , 雖 加 至 二 十 日 , 數 倍 多 古 制 , 猶 以 庸 為 名 。 既 免 其 役 , 日 收 庸 絹 三 尺 , 共 當 六 丈 , 更 調 二 丈 , 則 每 丁 壯 當 兩 匹 矣 。 夫 調 者 , 猶 存 古 井 田 調 發 兵 車 名 耳 , 此 豈 直 斂 人 之 財 者 乎 ! 什 一 者 , 天 下 之 正 中 , 多 乎 則 大 桀 小 桀 , 寡 乎 則 大 貊 小 貊 。 故 什 一 行 而 頌 聲 作 , 二 不 足 而 碩 鼠 興 。 古 之 聖 王 以 義 為 利 , 不 以 利 為 利 , 寧 積 於 人 , 無 藏 府 庫 , 百 姓 不 足 , 君 孰 與 足 。 是 故 鉅 橋 盈 而 殷 喪 , 成 皋 溢 而 秦 亡 。 記 曰 : 「 人 散 則 財 聚 , 財 散 則 人 聚 。 」 此 之 謂 也 。 漢 武 攘 四 夷 , 平 百 越 , 邊 用 益 廣 , 杼 軸 其 空 。 於 是 置 平 糴 , 立 均 輸 , 起 漕 運 , 興 鹽 鐵 , 開 鬻 爵 , 設 榷 酤 , 收 算 緡 , 納 雜 稅 , 更 造 錢 幣 , 蕃 貨 長 財 。 雖 經 費 獲 濟 , 而 下 無 聊 矣 。 夫 文 繁 則 質 衰 , 末 盈 則 本 虧 , 反 散 淳 朴 之 風 , 導 成 貪 叨 之 行 , 是 以 惡 其 啟 端 也 。 賢 良 文 學 , 辯 論 甚 詳 , 然 處 昇 平 之 代 , 是 古 則 理 高 ; 居 多 務 之 時 , 非 今 則 事 闕 。 一 臧 一 否 , 故 悉 存 焉 。

    陶 唐 制 : 冀 州 , 厥 賦 唯 上 上 錯 。 孔 安 國 曰 : 「 賦 謂 土 地 所 生 , 以 供 天 子 。 上 上 , 第 一 。 錯 , 雜 。 雜 出 第 二 之 賦 。 」 兗 州 , 厥 賦 貞 , 貞 , 正 也 。 州 第 九 , 賦 正 與 九 相 當 。 厥 貢 漆 、 絲 , 厥 篚 織 文 。 地 宜 漆 林 , 又 宜 桑 蠶 。 織 文 , 錦 綺 之 屬 , 盛 之 筐 篚 而 貢 。 青 州 , 厥 賦 中 上 , 第 四 。 厥 貢 鹽 、 絺 , 海 物 惟 錯 , 絺 , 細 葛 。 錯 , 雜 , 非 一 種 。 岱 畎 絲 、 枲 、 鈆 、 松 、 怪 石 , 畎 , 谷 也 。 怪 異 好 石 似 玉 者 。 岱 山 之 谷 出 此 五 物 , 皆 貢 之 。 厥 篚 絲 。 桑 蠶 絲 中 琴 瑟 絃 。 , 於 斂 反 。 徐 州 , 厥 賦 中 中 , 第 五 。 厥 貢 惟 土 五 色 , 王 者 封 五 色 土 為 社 , 建 諸 侯 , 則 各 割 其 方 色 土 與 之 , 使 立 社 。 燾 以 黃 土 , 苴 以 白 茅 。 茅 取 其 絜 , 黃 取 王 者 覆 四 方 。 泗 濱 浮 磬 , 淮 夷 蠙 珠 暨 魚 , 泗 水 涯 水 中 見 石 , 可 以 為 磬 。 蠙 珠 , 珠 名 , 淮 夷 二 水 出 蠙 珠 及 美 魚 。 厥 篚 玄 纖 縞 。 玄 , 黑 繒 。 縞 , 白 繒 。 纖 , 細 也 。 纖 在 中 , 明 二 物 皆 細 。 揚 州 , 厥 賦 下 上 上 錯 , 賦 第 七 , 雜 出 第 六 。 厥 貢 惟 金 三 品 , 金 、 銀 、 銅 。 瑤 琨 篠 簜 , 瑤 琨 皆 美 玉 。 篠 , 竹 箭 。 簜 , 大 竹 。 齒 革 羽 毛 惟 木 , 齒 , 象 牙 。 革 , 犀 皮 。 羽 , 鳥 羽 。 毛 , 旄 牛 尾 。 木 , 楩 梓 豫 章 。 厥 篚 織 貝 , 織 , 細 紵 。 貝 , 水 物 。 厥 包 橘 柚 錫 貢 。 小 曰 橘 , 大 曰 柚 , 其 所 包 裹 而 致 者 。 錫 命 乃 貢 , 言 不 常 。 荊 州 , 厥 賦 上 下 , 第 三 。 厥 貢 羽 、 毛 、 齒 、 革 , 惟 金 三 品 , 杶 、 榦 、 栝 、 柏 , 榦 , 柘 也 。 柏 葉 松 身 曰 栝 。 礪 、 砥 、 砮 、 丹 , 砥 細 於 礪 , 皆 磨 石 也 。 砮 , 石 中 矢 鏃 。 丹 , 硃 類 。 惟 ● 、 、 楛 , 三 邦 底 貢 厥 名 , ● 、 , 美 竹 。 楛 , 中 矢 榦 。 三 物 皆 出 雲 夢 之 澤 。 近 澤 三 國 常 致 貢 之 , 其 名 天 下 稱 善 。 橘 柚 。 ● 菁 、 茅 , 匭 , 匣 也 。 菁 以 為 菹 , 茅 以 縮 酒 。 厥 篚 玄 纁 、 璣 、 組 , 此 州 染 玄 纁 色 善 , 故 貢 之 。 璣 , 珠 類 。 組 , 綬 類 。 九 江 納 錫 大 。 尺 二 寸 曰 大 , 出 九 江 水 中 。 不 常 用 , 錫 命 而 納 之 。 豫 州 , 厥 賦 錯 上 中 , 賦 第 二 , 又 雜 出 第 一 。 厥 貢 漆 、 枲 、 絺 、 紵 , 厥 篚 纖 纊 , 纊 , 細 綿 。 錫 貢 磬 錯 。 治 玉 石 曰 錯 , 治 磬 錯 。 梁 州 , 厥 賦 下 中 三 錯 , 賦 第 八 , 雜 出 第 七 第 九 , 三 等 也 。 厥 貢 璆 、 鐵 、 銀 、 鏤 、 砮 、 磬 , 璆 , 玉 名 。 鏤 , 剛 鐵 也 。 熊 、 羆 、 狐 、 貍 織 皮 。 貢 四 獸 之 皮 , 織 金 罽 。 雍 州 , 厥 賦 中 下 , 第 六 。 厥 貢 惟 球 、 琳 、 琅 玕 。 球 、 琳 皆 玉 名 。 琅 玕 , 石 似 珠 。 禹 定 九 州 , 量 遠 近 制 五 服 , 任 土 作 貢 , 分 田 定 稅 , 十 一 而 賦 , 萬 國 以 康 。 故 天 子 之 國 內 五 百 里 甸 服 : 為 天 子 服 理 田 。 百 里 賦 納 總 , 禾 稿 曰 總 , 供 飼 馬 。 二 百 里 納 銍 , 所 銍 刈 謂 禾 穗 。 三 百 里 納 秸 服 , 秸 , 稿 也 。 服 稿 役 。 四 百 里 粟 , 五 百 里 米 。 所 納 精 者 少 , 麤 者 多 。 其 外 五 百 里 曰 侯 服 : 侯 , 候 也 。 斥 候 而 服 事 。 百 里 采 , 供 王 事 , 不 主 一 。 二 百 里 男 邦 , 男 , 任 也 。 三 百 里 諸 侯 。 同 為 王 者 斥 候 。 又 其 外 五 百 里 曰 綏 服 : 服 王 者 政 教 。 三 百 里 揆 文 教 , 度 王 者 文 教 而 行 之 。 二 百 里 奮 武 衛 。 奮 武 衛 , 天 子 所 以 安 也 。 又 其 外 五 百 里 曰 要 服 : 要 束 以 文 教 。 三 百 里 夷 , 守 平 常 之 教 。 二 百 里 蔡 。 蔡 , 法 也 。 法 三 百 里 而 差 簡 。 又 其 外 五 百 里 曰 荒 服 : 言 荒 , 又 簡 略 。 三 百 里 蠻 , 以 文 德 蠻 來 之 , 不 制 以 法 。 二 百 里 流 。 流 、 移 也 , 言 政 教 隨 其 俗 。 堯 命 禹 理 水 , 因 別 九 州 , 遂 定 貢 賦 。 虞 舜 之 化 , 及 夏 禹 革 命 , 不 聞 改 作 , 蓋 因 也 。

    殷 以 天 子 之 地 , 百 里 之 內 以 供 官 。 千 里 之 內 曰 甸 , 以 為 御 。 千 里 之 外 曰 流 , 設 方 伯 以 為 屬 。 公 田 藉 而 不 稅 , 稅 , 均 取 也 。 七 十 而 助 。 助 者 , 藉 也 , 借 力 理 公 田 也 。 是 以 其 求 也 寡 , 其 供 也 易 。 降 及 辛 紂 , 暴 虐 , 厚 賦 以 實 鹿 臺 , 大 斂 以 積 巨 橋 。

    周 武 王 既 誅 紂 , 發 其 財 , 散 其 粟 , 反 其 失 而 人 安 。 於 是 分 九 畿 , 方 千 里 曰 王 畿 。 其 外 曰 侯 畿 , 亦 曰 服 。 其 貢 祀 物 。 又 外 曰 甸 畿 , 其 貢 嬪 物 。 任 嬪 以 女 事 , 貢 布 帛 。 又 外 曰 男 畿 , 其 貢 器 物 。 任 土 以 飭 材 事 。 又 外 曰 采 畿 , 其 貢 服 物 。 絺 纊 也 。 又 外 曰 衛 畿 , 其 貢 財 物 。 貝 之 具 。 又 外 曰 蠻 畿 , 又 外 曰 夷 畿 , 要 服 也 , 其 貢 貨 物 。 絲 枲 。 又 外 曰 鎮 畿 , 又 外 曰 藩 畿 , 藩 , 限 也 。 自 侯 、 甸 、 男 、 采 、 衛 、 蠻 、 夷 、 鎮 、 藩 , 各 相 去 五 百 里 為 限 。 其 來 朝 之 歲 , 具 禮 朝 覲 篇 也 。 此 荒 服 也 , 具 職 官 封 建 篇 。 謂 之 蕃 國 , 世 一 見 , 各 以 其 所 貴 寶 為 贄 。 司 徒 職 , 以 歲 時 登 其 夫 家 之 眾 寡 , 辨 其 可 任 者 。 國 中 自 七 尺 以 及 六 十 , 野 自 六 尺 以 及 六 十 有 五 皆 征 之 。 其 捨 者 : 國 中 貴 者 、 賢 者 、 能 者 、 服 公 事 者 、 老 者 、 疾 者 皆 捨 。 以 歲 時 入 其 書 。 鄭 玄 曰 : 「 登 , 成 也 , 定 也 。 國 中 , 城 郭 中 也 。 鄭 司 農 云 : 『 征 之 者 , 給 公 上 事 也 。 捨 者 , 謂 有 復 除 捨 不 收 役 事 也 。 貴 者 , 謂 若 今 宗 室 及 關 內 侯 皆 復 也 。 服 公 事 者 , 謂 若 今 吏 有 復 除 也 。 老 者 , 謂 若 今 八 十 、 九 十 復 羨 卒 也 。 疾 者 , 謂 若 今 癃 不 可 事 者 , 復 之 。 』 玄 謂 入 其 書 者 , 言 於 大 司 徒 。 」 凡 任 地 , 國 宅 無 征 , 園 廛 二 十 而 一 , 近 郊 十 一 , 遠 郊 二 十 而 三 , 甸 、 稍 、 縣 、 都 皆 無 過 十 二 。 唯 其 漆 林 之 征 二 十 而 五 。 征 , 稅 也 , 言 征 者 以 供 國 政 也 。 任 地 , 謂 任 土 地 以 起 稅 賦 也 。 國 宅 , 凡 官 所 有 宮 室 吏 所 治 者 也 。 周 稅 輕 近 而 重 遠 , 近 者 多 役 也 。 園 廛 亦 輕 之 者 , 廛 無 穀 , 園 少 利 也 。 凡 宅 不 毛 者 有 里 布 , 凡 田 不 耕 者 出 屋 粟 , 凡 民 無 職 事 者 出 夫 家 之 征 。 宅 不 毛 者 , 謂 不 樹 桑 麻 也 , 罰 以 一 里 二 十 五 家 之 泉 。 空 田 者 , 罰 以 三 家 之 稅 粟 , 以 供 吉 凶 二 服 及 喪 器 也 。 民 雖 有 閒 無 職 事 者 , 猶 出 夫 稅 、 家 稅 也 。 夫 稅 者 , 百 畝 之 稅 。 家 稅 者 , 出 士 徒 車 輦 給 徭 役 。 掌 國 中 及 四 郊 之 人 民 六 畜 之 數 , 以 任 其 力 , 待 其 政 令 , 以 時 徵 其 賦 。 自 廛 里 至 遠 郊 也 , 掌 六 畜 數 者 , 農 事 之 本 也 。 賦 謂 九 賦 及 九 貢 。 凡 任 民 , 任 農 以 耕 事 , 貢 九 穀 。 任 圃 以 樹 事 , 貢 草 木 。 任 工 以 飭 材 事 , 貢 器 物 。 任 商 以 市 事 , 貢 貨 賄 。 任 牧 以 畜 事 , 貢 鳥 獸 。 任 嬪 以 女 事 , 貢 布 帛 。 任 衡 以 山 事 , 貢 其 物 。 任 虞 以 澤 事 , 貢 其 物 。 貢 草 木 , 謂 葵 、 韭 、 果 、 蓏 之 屬 。 凡 庶 民 不 畜 者 祭 無 牲 , 不 耕 者 祭 無 盛 , 不 樹 者 無 槨 , 不 蠶 者 不 帛 , 不 績 者 不 縗 。 掌 罰 其 家 事 也 。 盛 , 黍 稷 也 。 槨 , 周 棺 也 。 不 帛 , 不 得 衣 帛 也 。 不 縗 , 喪 不 得 衣 縗 也 。 皆 所 以 恥 不 勉 也 。 又 因 其 比 鄰 , 以 五 人 為 伍 , 五 伍 為 兩 , 四 兩 為 卒 , 五 卒 為 旅 , 五 旅 為 師 , 五 師 為 軍 , 以 起 軍 旅 , 以 作 田 役 。 夫 役 人 歲 不 過 三 日 。 任 其 土 , 所 以 紀 地 宜 也 。 分 五 服 , 設 九 畿 , 所 以 別 遠 近 也 。 五 人 為 伍 , 所 以 知 眾 寡 也 。 因 井 廬 以 定 賦 稅 , 稅 謂 公 田 什 一 及 工 商 衡 虞 之 入 也 。 賦 謂 計 口 發 財 , 稅 謂 收 其 田 入 也 。 什 一 , 謂 什 取 其 一 也 。 工 商 衡 虞 雖 不 墾 殖 , 亦 取 其 稅 者 , 工 有 伎 巧 之 作 , 商 有 行 販 之 利 , 衡 虞 取 山 澤 之 財 產 。 賦 謂 供 車 馬 甲 兵 士 徒 之 役 , 充 實 府 庫 賜 予 之 用 。 稅 給 郊 社 宗 廟 百 神 之 祀 , 天 子 奉 養 百 官 祿 食 庶 事 之 費 。 皆 因 其 所 工 , 不 求 其 所 拙 。 農 人 納 其 穫 , 工 女 效 其 織 , 是 以 黔 首 安 本 而 易 贍 , 下 足 而 上 有 餘 也 。

    魯 宣 公 十 五 年 , 初 稅 畝 。 公 羊 傳 曰 : 「 初 者 何 ? 始 也 。 稅 畝 者 何 ? 履 畝 而 稅 也 。 宣 公 無 恩 信 於 民 , 民 不 肯 盡 力 於 公 田 , 故 履 踐 按 行 , 擇 其 善 畝 穀 最 好 者 稅 取 之 。 初 稅 畝 何 以 書 ? 譏 。 何 譏 爾 ? 譏 始 履 畝 而 稅 也 。 何 譏 乎 始 履 畝 而 稅 ? 據 用 田 賦 , 不 言 初 亦 不 言 稅 畝 。 古 者 什 一 而 藉 。 什 一 以 借 民 力 , 以 什 與 民 , 自 取 其 一 為 公 田 。 古 者 曷 為 什 一 而 藉 ? 據 數 非 一 。 什 一 者 , 天 下 之 中 正 也 , 什 一 行 而 頌 聲 作 矣 。 」 頌 聲 者 , 太 平 歌 頌 之 聲 , 帝 王 之 高 致 也 。 春 秋 經 傳 數 萬 , 指 意 無 窮 , 至 此 獨 言 頌 聲 作 者 , 民 以 食 為 本 也 。 是 故 聖 人 制 井 田 之 法 而 口 分 之 , 一 夫 一 婦 受 田 百 畝 , 以 養 父 母 妻 子 。 五 口 為 一 家 , 公 田 十 畝 , 即 所 謂 什 一 而 稅 也 。 廬 舍 二 畝 半 。 凡 為 田 一 頃 十 二 畝 半 。 八 家 而 九 頃 , 共 為 一 井 , 故 曰 井 田 也 。 穀 梁 傳 曰 : 「 私 田 稼 不 善 則 非 吏 , 非 , 責 也 。 吏 , 田 畯 也 。 言 吏 急 民 , 使 不 得 營 私 田 。 公 田 稼 不 善 則 非 民 。 民 勤 私 也 。 初 稅 畝 者 , 非 公 之 去 公 田 而 履 畝 十 取 一 也 , 以 公 之 與 民 為 已 悉 矣 。 」 悉 謂 盡 其 力 。

    左 傳 成 公 元 年 三 月 , 作 丘 甲 。 周 禮 : 九 夫 為 井 , 四 井 為 邑 , 四 邑 為 丘 。 丘 十 六 井 , 出 戎 馬 一 匹 , 牛 三 頭 。 四 丘 為 甸 , 甸 六 十 四 井 , 出 長 轂 一 乘 , 戎 馬 四 匹 , 牛 十 二 頭 , 甲 士 三 人 , 步 卒 七 十 二 人 。 此 甸 所 賦 。 今 魯 使 丘 出 之 , 譏 重 斂 , 故 書 。

    哀 公 十 二 年 春 , 用 田 賦 。 公 羊 傳 曰 : 「 何 以 書 ? 據 當 賦 稅 , 為 何 書 。 譏 。 何 譏 爾 ? 譏 始 用 田 賦 也 。 」 田 , 謂 一 井 之 田 。 賦 者 , 斂 取 其 財 物 也 。 言 用 田 賦 者 , 若 今 漢 家 斂 民 錢 以 田 為 率 矣 。 不 言 井 者 , 城 郭 里 巷 亦 有 井 , 嫌 悉 賦 之 。 禮 , 稅 民 公 田 , 不 過 什 一 。 軍 賦 十 井 , 不 過 一 乘 。 哀 公 外 慕 彊 吳 , 空 盡 國 儲 , 故 復 用 田 賦 過 什 一 。 公 問 於 有 若 : 「 年 饑 , 用 不 足 , 如 之 何 ? 」 對 曰 : 「 盍 徹 乎 。 」 公 曰 : 「 二 , 吾 猶 不 足 , 如 之 何 其 徹 也 ? 」 有 若 曰 : 「 百 姓 足 , 君 孰 與 不 足 ; 百 姓 不 足 , 君 孰 與 足 。 」 古 什 取 一 , 時 什 取 二 。 又 問 孔 子 , 孔 子 曰 : 「 薄 賦 斂 則 人 富 。 」 公 曰 : 「 若 是 , 寡 人 貧 矣 。 」 對 曰 : 「 愷 悌 君 子 , 人 之 父 母 。 未 見 子 富 而 父 貧 也 。 」

    管 子 曰 : 「 地 之 生 財 有 時 , 人 之 用 力 有 倦 , 而 人 君 之 欲 無 窮 。 以 有 時 與 有 倦 , 養 無 窮 之 君 , 而 度 量 不 生 於 其 閒 , 度 量 不 生 , 則 賦 役 無 限 也 。 則 下 上 相 疾 也 。 」

    孟 獻 子 曰 : 「 畜 馬 乘 不 察 於 雞 豚 , 伐 冰 之 家 不 畜 牛 羊 , 百 乘 之 家 不 畜 聚 斂 之 臣 。 與 其 有 聚 斂 之 臣 , 寧 有 盜 臣 。 此 謂 國 不 以 利 為 利 , 以 義 為 利 也 。 」

    孟 子 曰 : 「 夏 后 氏 五 十 而 貢 , 殷 人 七 十 而 助 , 周 人 百 畝 而 徹 。 其 實 皆 什 一 也 。 徹 者 , 徹 也 。 助 者 , 藉 也 。 詩 曰 : 『 雨 我 公 田 , 遂 及 我 私 。 』 唯 助 為 有 公 田 , 由 此 觀 之 , 雖 周 亦 助 也 。 」 又 曰 : 「 尊 賢 使 能 , 則 天 下 之 士 皆 悅 , 而 願 立 於 其 朝 矣 。 市 廛 而 不 征 , 法 而 不 廛 , 則 天 下 之 商 皆 悅 , 而 願 藏 於 其 市 矣 。 廛 , 市 宅 也 。 古 者 無 征 , 衰 世 征 之 。 王 制 曰 : 「 市 廛 而 不 稅 。 」 周 禮 曰 : 「 國 宅 無 征 。 」 法 而 不 廛 者 , 當 以 什 一 之 法 征 其 地 耳 , 不 當 征 其 廛 宅 也 。 關 譏 而 不 征 , 則 天 下 之 行 旅 皆 悅 , 而 願 出 於 其 路 矣 。 言 關 禁 異 服 異 語 耳 , 不 征 稅 也 。 周 禮 曰 「 關 市 之 賦 」 , 司 關 門 之 征 , 猶 譏 。 王 制 不 譏 , 謂 文 王 以 前 也 。 文 王 亦 不 征 也 。 耕 者 助 而 不 稅 , 則 天 下 之 農 皆 悅 , 而 願 耕 於 其 野 矣 。 助 者 , 井 田 什 一 助 佐 公 家 理 公 田 , 不 橫 稅 賦 若 履 畝 之 類 也 。 廛 無 夫 里 之 布 , 則 天 下 之 人 皆 悅 , 而 願 為 之 氓 矣 。 」 里 , 居 也 。 布 , 錢 也 。 夫 , 一 夫 也 。 周 禮 曰 , 「 宅 不 毛 者 有 里 布 , 田 不 耕 者 有 屋 粟 」 , 凡 人 無 職 事 者 出 夫 家 之 征 。 衰 代 緣 是 賦 之 重 。 故 孟 子 欲 使 反 古 , 寬 廛 夫 , 去 里 布 , 則 人 皆 樂 為 之 也 。

    白 圭 問 孟 子 曰 : 「 吾 欲 二 十 而 稅 一 , 何 如 ? 」 孟 子 曰 : 「 子 之 道 , 貊 道 也 。 萬 室 之 國 而 一 人 陶 , 則 可 乎 ? 」 曰 : 「 不 可 。 器 不 足 用 也 。 」 「 夫 貊 , 五 穀 不 生 , 唯 黍 生 之 。 無 城 郭 宮 室 宗 廟 祭 祀 之 禮 , 無 諸 侯 幣 帛 饔 飧 , 無 百 官 有 司 , 故 二 十 取 一 而 足 也 。 今 居 中 國 , 去 人 倫 , 無 君 子 , 如 之 何 其 可 也 ? 」

    孫 武 曰 : 「 夫 帝 王 處 四 海 之 內 , 居 五 千 里 之 中 , 焉 能 盡 專 其 利 , 是 以 分 建 諸 侯 , 以 其 利 而 利 之 , 使 食 其 土 毛 之 實 , 役 其 民 氓 之 故 。 賦 稅 無 轉 徙 之 勞 , 徭 役 無 怨 曠 之 歎 。 」

    魏 文 侯 時 , 租 賦 曾 倍 於 常 , 或 有 賀 者 。 文 侯 曰 : 「 今 戶 口 不 加 , 而 租 賦 歲 倍 , 此 由 課 多 也 。 譬 如 彼 治 冶 , 令 大 則 薄 , 令 小 則 厚 , 治 人 亦 如 之 。 夫 貪 其 賦 稅 不 愛 人 , 是 虞 人 反 裘 而 負 薪 也 。 徒 惜 其 毛 , 而 不 知 皮 盡 而 毛 無 所 附 。 」

    秦 孝 公 十 二 年 , 初 為 賦 。 納 商 鞅 說 , 開 阡 陌 , 制 貢 賦 之 法 。 始 皇 建 守 , 罷 侯 , 貴 以 自 奉 。 提 封 之 內 , 撮 粟 尺 布 , 一 夫 之 役 , 盡 專 於 己 。 徂 春 歷 秋 , 往 還 萬 里 , 是 所 得 者 至 寡 , 所 苦 者 至 大 。 人 用 無 聊 , 海 內 咸 怨 。 夫 夏 之 貢 , 殷 之 助 , 周 之 藉 , 皆 十 而 取 一 , 蓋 因 地 而 稅 。 秦 則 不 然 , 舍 地 而 稅 人 , 故 地 數 未 盈 , 其 稅 必 備 。 是 以 貧 者 避 賦 役 而 逃 逸 , 富 者 務 兼 并 而 自 若 。 加 之 以 內 興 工 作 , 外 攘 夷 狄 , 收 泰 半 之 賦 , 發 閭 左 之 戍 , 竭 天 下 之 資 財 以 奉 其 政 , 猶 未 足 以 贍 其 欲 也 。 二 世 承 之 , 不 變 其 失 , 反 更 益 之 。 海 內 愁 怨 , 遂 用 潰 畔 。

    漢 高 帝 接 秦 之 敝 , 諸 侯 並 起 , 民 失 作 業 而 大 饑 饉 , 凡 米 石 五 千 。 上 於 是 約 法 省 禁 , 輕 田 租 , 什 五 而 稅 一 , 量 吏 祿 , 度 官 用 , 以 賦 於 民 。 纔 取 足 。 而 山 川 園 池 市 肆 租 稅 之 入 , 自 天 子 以 至 封 君 湯 沐 邑 , 皆 各 為 私 奉 養 , 不 領 於 天 下 之 經 費 。 言 各 收 其 所 賦 稅 以 自 供 , 不 入 國 朝 之 倉 廩 府 庫 也 。 經 , 常 也 。 又 令 賈 人 不 得 衣 絲 乘 車 , 重 租 稅 以 困 辱 之 。 四 年 八 月 , 初 為 算 賦 。 漢 儀 注 : 「 人 年 十 五 以 上 至 五 十 六 出 賦 錢 , 人 百 二 十 為 一 算 , 為 治 庫 兵 車 馬 。 」

    孝 惠 元 年 , 減 田 租 , 復 十 五 稅 一 。 漢 家 初 十 五 稅 一 , 儉 於 周 , 中 閒 廢 , 今 復 之 。 六 年 , 令 女 子 年 十 五 以 上 至 三 十 不 嫁 , 五 算 。 國 語 : 越 王 句 踐 令 國 中 女 子 年 十 七 不 嫁 者 , 父 母 有 罪 , 欲 人 民 繁 息 也 。 漢 律 : 人 出 一 算 , 算 百 二 十 錢 , 唯 賈 人 與 奴 婢 倍 算 。 今 使 五 算 , 罪 謫 之 也 。

    孝 文 人 賦 四 十 , 丁 男 三 年 而 一 事 。 如 淳 曰 : 「 常 賦 歲 百 二 十 , 歲 一 事 。 時 天 下 之 人 多 , 故 出 賦 四 十 , 三 歲 而 一 事 。 」 晁 錯 說 上 , 令 人 入 粟 得 以 拜 爵 , 邊 食 足 支 五 歲 , 可 令 入 粟 郡 縣 , 足 支 一 歲 以 上 , 可 時 赦 , 勿 收 農 人 租 。 如 此 德 澤 加 於 萬 人 。 帝 從 其 言 。 後 天 下 充 實 , 乃 下 詔 賜 人 十 二 年 租 稅 之 半 。 十 三 年 , 詔 曰 : 「 農 , 天 下 之 本 , 務 莫 大 焉 。 今 勤 身 從 事 , 而 有 租 稅 之 賦 , 是 謂 本 末 者 無 以 異 也 。 本 , 農 也 。 末 , 賈 也 。 言 農 與 賈 俱 出 租 , 無 異 也 , 故 除 田 租 。 其 於 勸 農 之 道 未 備 。 其 除 田 之 租 稅 。 」 其 時 亦 以 倉 廩 豐 實 之 故 也 。

    孝 景 帝 二 年 , 令 人 半 出 田 租 , 三 十 而 稅 一 。 時 上 溢 而 下 有 餘 。 又 禮 高 年 , 九 十 者 一 子 不 事 , 八 十 者 二 算 不 事 。 一 子 不 事 , 蠲 其 賦 役 。 二 算 不 事 , 免 二 口 之 算 賦 。 令 天 下 男 子 年 二 十 始 傅 。 舊 法 二 十 三 , 此 二 十 , 更 為 異 制 。

    孝 武 即 位 , 董 仲 舒 說 上 曰 : 「 古 者 稅 民 不 過 什 一 , 其 求 易 供 ; 使 民 不 過 三 日 , 其 力 易 足 。 至 秦 則 不 然 , 用 商 鞅 之 法 , 又 加 月 為 更 卒 , 已 復 為 正 。 一 歲 屯 戍 , 一 歲 力 役 , 三 十 倍 於 古 。 更 卒 , 謂 給 郡 縣 一 月 而 更 者 也 。 正 卒 , 謂 給 中 都 官 也 。 率 計 今 人 一 歲 之 中 , 屯 戍 及 力 役 之 事 , 三 十 倍 多 於 古 也 。 田 租 、 口 賦 、 鹽 鐵 之 利 , 二 十 倍 於 古 。 秦 賣 鹽 鐵 貴 , 故 下 民 受 其 困 也 。 既 收 田 租 , 又 出 口 賦 , 而 官 更 奪 鹽 鐵 之 利 。 率 計 令 人 一 歲 之 中 , 失 其 資 產 , 二 十 倍 多 於 古 。 或 耕 豪 民 之 田 , 見 稅 什 五 。 言 貧 人 自 無 田 而 耕 墾 豪 富 貴 家 田 , 十 分 之 中 以 五 輸 本 田 主 也 。 故 貧 民 常 衣 牛 馬 之 衣 , 而 食 犬 彘 之 食 矣 。 」 建 元 元 年 , 制 : 八 十 復 二 算 , 九 十 復 甲 卒 。 二 算 , 二 口 之 算 也 。 復 甲 卒 , 不 在 革 車 之 賦 。

    孝 昭 始 元 六 年 秋 七 月 , 罷 榷 酤 官 , 令 民 得 以 律 占 租 。 律 , 諸 當 占 租 者 , 家 長 身 各 以 其 物 占 , 占 不 以 實 , 家 長 不 身 自 書 , 皆 罰 金 二 斤 , 沒 入 所 不 自 占 物 及 賈 錢 縣 官 也 。 顏 師 古 曰 : 「 占 謂 自 隱 度 其 實 , 定 其 辭 也 。 占 音 章 贍 反 。 蓋 武 帝 時 賦 斂 繁 多 , 律 外 而 取 , 今 始 復 舊 。 」 元 鳳 二 年 , 三 輔 、 太 常 郡 得 以 菽 粟 當 賦 。 太 常 主 諸 陵 , 別 治 其 縣 , 爵 秩 如 三 輔 郡 矣 。 元 帝 永 光 五 年 , 令 各 屬 所 在 郡 也 。 諸 應 出 賦 算 租 稅 者 , 皆 聽 以 菽 粟 當 錢 物 也 。 四 年 , 三 年 以 前 逋 更 賦 未 入 者 , 皆 勿 收 ; 更 有 三 品 : 有 卒 更 , 有 踐 更 , 有 過 更 。 古 者 正 卒 無 常 人 , 皆 當 迭 為 之 。 一 月 一 更 , 是 為 卒 更 也 。 貧 者 欲 得 顧 更 錢 者 , 次 直 者 出 錢 顧 之 , 月 二 千 , 是 為 踐 更 也 。 天 下 人 皆 直 戍 邊 三 日 , 亦 名 為 更 , 律 所 謂 繇 戍 也 。 雖 丞 相 子 亦 在 戍 邊 之 調 。 不 可 人 人 自 行 三 日 戍 , 又 行 者 當 自 戍 三 日 , 不 可 往 便 還 , 因 便 住 一 歲 一 更 。 諸 不 行 者 , 出 錢 三 百 入 官 , 官 以 給 戍 者 , 是 謂 過 更 也 。 此 漢 初 因 秦 法 而 行 之 也 。 後 遂 改 易 , 有 謫 乃 戍 邊 一 歲 耳 。 毋 收 四 年 、 五 年 口 賦 。 漢 儀 注 : 「 民 年 七 歲 至 十 四 出 口 賦 錢 , 人 二 十 三 。 二 十 錢 以 食 天 子 , 其 三 錢 者 , 武 帝 加 口 錢 以 補 車 騎 馬 。 」 六 年 , 詔 曰 : 「 夫 穀 賤 傷 農 , 今 三 輔 減 賤 , 減 , 少 。 其 令 以 菽 粟 當 今 年 賦 。 」 元 平 元 年 , 詔 曰 : 「 天 下 以 農 桑 為 本 。 日 者 省 用 , 罷 不 急 官 , 減 外 徭 , 耕 桑 者 益 眾 , 而 百 姓 未 能 家 給 , 朕 甚 愍 焉 。 其 減 口 賦 錢 。 」 有 司 奏 請 減 什 三 , 上 許 之 。

    孝 宣 帝 甘 露 二 年 , 減 民 算 三 十 。

    孝 成 建 始 二 年 , 減 天 下 賦 錢 算 四 十 。 本 算 百 二 十 , 今 減 四 十 為 八 十 。

    孝 平 元 始 元 年 , 詔 天 下 女 徒 已 論 歸 家 , 顧 出 錢 月 三 百 。 謂 女 徒 論 罪 已 定 , 並 放 歸 家 , 不 親 役 之 , 但 令 一 月 出 錢 三 百 以 顧 人 也 。

    王 莽 篡 位 , 下 令 曰 : 「 漢 氏 減 輕 田 租 , 三 十 而 稅 一 , 常 有 更 賦 , 罷 音 皮 癃 咸 出 , 雖 老 病 者 皆 復 出 口 算 也 。 而 豪 民 侵 陵 , 分 田 劫 假 。 分 田 , 謂 貧 者 無 田 而 取 富 人 田 耕 種 , 共 分 其 所 收 也 。 假 亦 謂 貧 人 賃 富 人 之 田 也 。 劫 者 , 富 人 劫 奪 其 稅 , 侵 欺 之 也 。 厥 名 三 十 , 實 什 稅 五 也 。 富 者 驕 而 為 邪 , 貧 者 窮 而 為 姦 , 俱 陷 於 辜 , 刑 用 不 措 。 今 更 名 天 下 之 田 曰 王 田 。 」 又 以 周 官 稅 人 , 凡 田 不 耕 為 不 殖 , 出 三 夫 之 稅 。 城 郭 中 宅 不 樹 藝 者 為 不 毛 , 出 三 夫 之 布 。 樹 藝 謂 種 果 木 及 蔬 菜 也 。 人 浮 游 無 事 , 出 夫 布 一 匹 , 其 不 能 出 者 , J 作 縣 官 , 衣 食 之 。 J , 散 。 又 分 裂 州 郡 , 改 職 作 官 。 邊 兵 二 十 餘 萬 , 仰 縣 官 衣 食 , 用 度 不 足 , 數 橫 斂 賦 。 又 一 切 調 上 公 以 下 諸 有 奴 婢 者 , 率 一 口 出 錢 三 千 六 百 , 天 下 愈 愁 。

    後 漢 光 武 建 武 中 , 田 租 三 十 稅 一 。 有 產 子 者 復 以 三 年 之 算 也 。 明 帝 即 位 , 人 無 橫 徭 , 天 下 安 寧 。 時 穀 貴 , 尚 書 張 林 上 言 : 「 穀 所 以 貴 , 由 錢 賤 故 也 。 可 盡 封 錢 , 一 取 布 帛 為 租 , 以 通 天 下 之 用 。 」 從 之 。

    魏 武 初 平 袁 紹 鄴 都 , 令 收 田 租 畝 粟 四 升 , 戶 絹 二 匹 , 綿 二 斤 , 餘 不 得 擅 興 。

    晉 武 帝 平 吳 之 後 , 制 戶 調 之 式 : 丁 男 之 戶 , 歲 輸 絹 三 匹 , 綿 三 斤 , 女 及 次 丁 男 為 戶 者 半 輸 。 其 諸 邊 郡 或 三 分 之 二 , 遠 者 三 分 之 一 。 夷 人 輸 賨 在 公 反 布 , 戶 一 匹 , 遠 者 或 一 丈 ; 不 課 田 者 輸 義 米 , 戶 三 斛 , 遠 者 五 斗 , 極 遠 者 輸 算 錢 , 人 二 十 八 文 。

    成 帝 咸 和 五 年 , 始 度 百 姓 田 , 取 十 分 之 一 , 率 畝 稅 米 三 升 。 是 後 頻 年 水 旱 , 田 稅 不 至 。 咸 康 初 , 算 田 稅 米 , 空 懸 五 十 餘 萬 斛 , 尚 書 諸 曹 以 下 免 官 。

    哀 帝 即 位 , 乃 減 田 租 , 畝 收 二 升 。

    孝 武 帝 太 元 二 年 , 除 度 定 田 收 租 之 制 。 王 公 以 下 口 稅 三 斛 , 唯 蠲 在 役 之 身 。 八 年 , 又 增 稅 米 口 五 石 。 前 燕 慕 容 皝 在 柳 城 , 以 牧 牛 給 貧 家 , 田 於 苑 中 , 公 收 其 八 , 二 分 入 私 。 有 牛 無 地 者 , 亦 田 苑 中 , 公 收 其 七 , 三 分 入 私 。 記 室 參 軍 封 裕 諫 曰 : 「 且 魏 晉 雖 道 消 之 代 , 猶 削 百 姓 不 至 於 七 八 。 將 官 牛 田 者 , 官 得 六 分 , 百 姓 得 四 分 , 私 牛 而 得 田 者 , 與 中 分 , 百 姓 安 之 , 人 皆 悅 樂 。 臣 猶 曰 非 明 王 之 道 。 」 蜀 李 雄 賦 丁 歲 穀 三 斛 , 女 丁 半 之 , 調 絹 不 過 數 丈 , 綿 數 兩 。 事 少 役 稀 , 百 姓 富 實 , 門 閭 不 閉 , 無 相 侵 盜 矣 。

    宋 文 帝 元 嘉 中 , 始 興 太 守 徐 豁 上 表 曰 : 「 武 吏 年 滿 十 六 , 便 課 米 六 十 斛 , 十 五 以 下 至 十 三 , 皆 課 三 十 斛 , 一 戶 內 隨 丁 多 少 , 悉 皆 輸 米 。 且 十 三 歲 兒 , 未 堪 田 作 , 或 是 單 迥 , 便 自 逃 匿 , 戶 口 歲 減 , 實 此 之 由 。 宜 更 量 課 限 , 使 得 存 立 。 今 若 減 其 米 課 , 雖 有 交 損 , 考 之 將 來 , 理 有 深 益 。 」 詔 善 之 也 。

    孝 武 帝 大 明 五 年 , 制 天 下 人 戶 歲 輸 布 四 匹 。
 
 
 

通 典 卷 第 五

  食 貨 五

    賦 稅 中 齊 梁  後 魏 北 齊 後 周 隋

    齊 高 帝 初 , 竟 陵 王 子 良 上 表 曰 : 「 宋 文 帝 元 嘉 中 , 皆 責 成 郡 縣 , 孝 武 徵 求 急 速 , 以 郡 縣 遲 緩 , 始 遣 臺 使 , 自 此 公 役 勞 擾 。 凡 此 輩 使 人 , 既 非 詳 慎 , 貪 險 崎 嶇 , 以 求 此 役 。 朝 辭 禁 門 , 情 態 即 異 , 暮 宿 村 縣 , 威 福 便 行 , 驅 迫 郵 傳 , 侮 折 守 宰 。 瞻 郭 睹 境 , 飛 下 嚴 符 , 但 稱 行 臺 , 未 明 所 督 , 攝 總 曹 署 , 震 驚 郡 邑 。 深 村 遠 里 , 俄 刻 十 催 。 或 尺 布 之 逋 , 曲 以 當 匹 ; 百 錢 餘 稅 , 且 增 為 千 。 誑 云 質 作 尚 方 , 寄 繫 東 冶 。 百 姓 駭 迫 , 不 堪 其 命 。 恣 意 贓 賄 , 無 人 敢 言 。 貧 薄 禮 輕 , 即 生 謗 讟 。 愚 謂 凡 諸 檢 課 , 宜 停 遣 使 , 明 下 符 旨 , 審 定 期 限 , 如 有 違 越 , 隨 事 糾 坐 , 則 政 有 恆 典 , 人 無 怨 咨 。 」 子 良 又 啟 曰 : 「 今 所 在 穀 價 雖 和 , 室 家 飢 嗛 , 苦 簟 反 。 縑 纊 雖 賤 , 駢 門 裸 質 。 而 守 宰 務 在 裒 刻 , 圍 桑 品 屋 , 以 准 貲 課 。 致 令 斬 樹 發 瓦 , 以 充 重 賦 , 破 人 敗 產 , 要 利 一 時 。 東 郡 使 人 , 年 無 常 限 , 郡 縣 相 承 , 准 令 上 直 。 每 至 州 臺 使 命 , 切 求 縣 急 , 乃 有 畏 失 嚴 期 , 自 殘 軀 命 , 亦 有 斬 絕 手 足 , 以 避 徭 役 。 守 長 不 務 先 富 人 , 而 唯 言 益 國 , 豈 有 人 貧 於 下 而 國 富 於 上 耶 ? 又 泉 鑄 歲 遠 , 類 多 翦 鑿 , 江 東 大 錢 , 十 不 一 在 。 公 家 所 受 , 必 須 輪 郭 。 遂 買 本 一 千 , 加 子 七 百 , 猶 求 請 無 地 。 且 錢 布 相 半 , 為 制 永 久 , 或 聞 長 宰 須 令 輸 錢 , 進 違 舊 科 , 退 容 姦 利 , 欲 人 康 泰 , 豈 可 得 乎 ! 」 又 啟 曰 : 「 諸 賦 稅 所 應 納 錢 , 不 限 大 小 , 但 令 所 在 兼 折 布 帛 , 若 雜 物 是 軍 國 所 須 者 , 聽 隨 價 准 直 , 不 必 盡 令 送 錢 。 於 公 不 虧 其 用 , 在 私 實 荷 其 渥 。 昔 晉 氏 初 遷 , 江 左 草 刱 , 絹 布 所 直 , 十 倍 於 今 。 賦 調 多 少 , 因 時 增 減 。 永 初 中 , 官 布 一 匹 , 直 錢 一 千 , 而 人 所 輸 , 聽 為 九 百 。 漸 及 元 嘉 , 物 價 轉 賤 , 私 貨 則 匹 直 六 百 , 官 受 則 匹 准 五 百 。 所 以 每 欲 優 人 , 必 為 降 落 。 今 入 官 好 布 , 匹 下 百 餘 , 其 四 人 所 送 者 , 猶 依 舊 制 。 昔 為 刻 上 , 今 為 刻 下 , 甿 庶 空 儉 , 豈 不 由 之 。 救 人 拯 弊 , 莫 過 減 賦 。 略 其 目 前 小 利 , 取 其 長 久 大 益 , 無 患 人 貲 不 殷 , 國 用 不 阜 也 。 」

    武 帝 時 , 豫 章 王 嶷 上 表 曰 : 「 宋 氏 以 來 , 州 郡 秩 俸 及 雜 供 給 , 多 隨 土 所 出 , 無 有 定 准 。 夫 理 在 夙 均 , 政 由 一 典 。 伏 尋 郡 縣 長 尉 俸 祿 之 制 , 雖 有 定 科 , 而 其 餘 資 給 , 復 由 風 俗 , 東 北 異 源 , 西 南 各 序 , 習 以 為 常 , 因 而 弗 變 。 順 之 則 固 匪 通 規 , 澄 之 則 靡 不 入 罪 。 豈 約 法 明 章 , 先 令 後 刑 之 謂 也 。 臣 謂 宜 使 所 在 , 各 條 件 公 田 秩 俸 迎 送 舊 典 之 外 , 守 宰 相 承 , 有 何 供 課 。 尚 書 精 加 勘 覆 , 務 存 優 衷 , 事 在 可 通 , 隨 宜 頒 下 , 四 方 永 為 恆 制 。 」 帝 從 之 。

    自 東 晉 寓 居 江 左 , 百 姓 南 奔 者 , 並 謂 之 僑 人 , 往 往 散 居 , 無 有 土 著 。 而 江 南 之 俗 , 火 耕 水 耨 , 土 地 卑 濕 , 無 有 蓄 積 之 資 。 諸 蠻 陬 俚 洞 , 霑 沐 王 化 者 , 各 隨 輕 重 收 財 物 , 以 裨 國 用 。 又 嶺 外 酋 帥 , 因 生 口 、 翡 翠 、 明 珠 、 犀 象 之 饒 , 雄 於 鄉 曲 者 , 朝 廷 多 因 而 署 之 , 以 收 其 利 。 歷 宋 齊 梁 陳 , 皆 因 而 不 改 。 其 軍 國 所 須 雜 物 , 隨 土 所 出 , 臨 時 折 課 市 取 , 乃 無 恆 法 定 令 。 列 州 郡 縣 , 制 其 任 土 所 出 , 以 為 徵 賦 。 其 無 貫 之 人 , 不 樂 州 縣 編 戶 者 , 謂 之 浮 浪 人 , 樂 輸 亦 無 定 數 任 量 , 惟 所 輸 終 優 於 正 課 焉 。 都 下 人 多 為 諸 王 公 貴 人 左 右 、 佃 客 、 典 計 、 衣 食 客 之 類 , 皆 無 課 役 。 官 品 第 一 第 二 佃 客 無 過 四 十 戶 , 每 品 減 五 戶 , 至 第 九 品 五 戶 。 其 佃 穀 皆 與 大 家 量 分 。 其 典 計 , 官 品 第 一 第 二 置 三 人 , 第 三 第 四 置 二 人 , 第 五 第 六 及 公 府 參 軍 、 殿 中 監 、 監 軍 、 長 史 、 司 馬 、 部 曲 督 、 關 外 侯 、 材 官 、 議 郎 以 上 , 一 人 , 皆 通 在 佃 客 數 中 。 官 品 第 六 以 上 , 并 得 衣 食 客 三 人 , 第 七 第 八 二 人 , 第 九 品 及 轝 輦 、 跡 禽 、 前 驅 、 強 弩 司 馬 、 羽 林 郎 、 殿 中 冗 從 武 賁 、 殿 中 虎 賁 、 持 椎 斧 武 騎 虎 賁 、 持 鈒 色 立 反 J 從 虎 賁 、 命 中 武 賁 武 騎 , 一 人 。 其 客 皆 注 家 籍 。 其 課 , 丁 男 調 布 絹 各 二 丈 , 絲 三 兩 , 綿 八 兩 , 祿 絹 八 尺 , 祿 綿 三 兩 二 分 , 租 米 五 石 , 祿 米 二 石 。 丁 女 並 半 之 。 男 年 十 六 亦 半 課 , 年 十 八 正 課 , 六 十 六 免 課 。 其 男 丁 , 每 歲 役 不 過 二 十 日 。 其 田 , 畝 稅 米 二 升 。 蓋 大 率 如 此 。 其 度 量 三 升 當 今 一 升 , 秤 則 三 兩 當 今 一 兩 , 尺 則 一 尺 二 寸 當 今 一 尺 。 今 謂 即 時 。

    自 梁 武 帝 末 侯 景 之 亂 , 國 用 常 褊 , 京 官 文 武 , 月 別 唯 得 廩 食 , 多 遙 帶 一 郡 縣 官 而 取 其 祿 秩 焉 。 揚 、 徐 等 大 州 , 比 令 僕 班 。 揚 州 督 王 畿 , 理 在 建 康 , 徐 州 督 重 鎮 , 理 在 京 口 , 並 外 官 刺 史 最 重 者 。 尚 書 令 、 僕 射 , 官 品 第 三 也 。 寧 、 桂 等 小 州 , 比 參 軍 班 。 寧 州 理 建 寧 , 今 雲 南 郡 。 桂 州 理 始 安 , 今 郡 。 並 外 官 刺 史 最 輕 者 。 府 參 軍 , 官 品 第 六 也 。 丹 陽 郡 、 吳 郡 、 會 稽 等 郡 , 並 同 太 子 詹 事 、 尚 書 班 。 丹 陽 郡 理 建 康 , 吳 郡 、 會 稽 即 今 郡 , 並 列 郡 最 重 者 。 詹 事 、 尚 書 , 官 品 第 三 也 。 高 涼 、 晉 康 等 小 郡 , 三 班 而 已 。 高 涼 、 晉 康 即 今 郡 , 並 列 郡 最 輕 者 。 梁 武 帝 定 九 品 後 , 其 內 官 更 為 十 八 班 , 以 班 多 者 為 貴 。 同 班 者 則 以 居 下 為 劣 , 則 與 品 第 高 下 不 倫 。 當 是 其 時 更 以 清 濁 為 差 耳 。 本 史 既 略 , 不 可 詳 也 。 大 縣 六 班 , 小 縣 兩 轉 方 至 一 班 , 品 第 既 殊 , 不 可 委 載 。 其 州 郡 縣 祿 米 絹 布 絲 綿 , 當 處 輸 臺 傳 倉 庫 。 若 給 刺 史 守 令 等 , 先 准 其 所 部 文 武 人 物 多 少 , 由 敕 而 裁 。 凡 如 此 祿 秩 , 既 通 所 部 兵 士 給 之 , 其 家 得 蓋 少 。 諸 王 諸 主 出 閣 就 第 , 婚 冠 所 須 及 衣 裳 服 飾 并 酒 米 魚 鮭 香 油 紙 燭 等 , 並 官 給 之 。 王 及 主 婿 外 祿 者 不 給 。 解 任 還 京 , 仍 亦 公 給 。

    後 魏 道 武 帝 天 興 中 , 詔 採 諸 漏 戶 , 令 輸 綸 綿 。 自 後 諸 逃 戶 占 為 紬 繭 羅 縠 者 甚 眾 , 於 是 雜 營 戶 帥 遍 於 天 下 , 不 隸 守 宰 , 賦 役 不 同 , 戶 口 錯 亂 。 景 穆 帝 即 位 , 一 切 罷 之 , 以 屬 郡 縣 。

    魏 令 : 每 調 一 夫 一 婦 帛 一 匹 , 粟 二 石 。 人 年 十 五 以 上 未 娶 者 , 四 人 出 一 夫 一 婦 之 調 ; 奴 任 耕 、 婢 任 績 者 , 八 口 當 未 娶 者 四 ; 耕 牛 二 十 頭 當 奴 婢 八 。 其 麻 布 之 鄉 , 一 夫 一 婦 布 一 匹 , 下 至 牛 , 以 此 為 降 。 大 率 十 匹 中 五 匹 為 公 調 , 二 匹 為 調 外 費 , 三 匹 為 內 外 百 官 俸 。 人 年 八 十 以 上 , 聽 一 子 不 從 役 。 孤 獨 病 老 篤 貧 不 能 自 存 者 , 三 長 內 迭 養 食 之 。

    舊 制 , 人 閒 所 織 絹 布 , 皆 幅 廣 二 尺 二 寸 , 長 四 十 尺 為 一 匹 , 六 十 尺 為 一 端 。 後 乃 漸 至 濫 惡 , 不 依 尺 度 。

    孝 文 帝 延 興 三 年 秋 , 更 立 嚴 制 , 令 一 准 前 式 , 違 者 罪 各 有 差 。 冬 十 月 , 詔 州 郡 人 十 丁 取 一 以 充 行 , 戶 收 租 五 十 石 , 以 備 軍 糧 。

    太 和 八 年 , 始 准 古 班 百 官 之 祿 , 以 品 第 各 有 差 。 先 是 , 天 下 戶 以 九 品 混 通 , 戶 調 帛 二 匹 , 絮 二 斤 , 絲 一 斤 , 粟 二 十 石 。 又 入 帛 一 匹 二 丈 , 委 之 州 庫 , 以 供 調 外 之 費 。 至 是 , 戶 增 帛 三 匹 , 粟 二 石 九 斗 , 以 為 官 司 之 祿 。 復 增 調 外 帛 滿 二 匹 , 所 調 各 隨 其 土 所 出 。 其 司 、 冀 、 雍 、 華 、 定 、 相 、 泰 、 洛 、 荊 河 、 懷 、 兗 、 陝 、 徐 、 青 、 齊 、 濟 、 南 河 、 東 兗 、 東 徐 等 州 , 貢 綿 絹 及 絲 , 其 餘 郡 縣 少 桑 蠶 處 , 皆 以 麻 布 充 。

    孝 明 帝 時 , 張 普 惠 上 疏 曰 : 「 伏 聞 尚 書 奏 復 綿 麻 之 調 , 遵 先 皇 之 令 軌 , 復 高 祖 之 舊 典 。 仰 惟 高 祖 廢 大 斗 , 去 長 尺 , 改 重 秤 , 所 以 愛 百 姓 , 從 薄 賦 。 知 軍 國 須 綿 麻 之 用 , 故 立 幅 度 之 規 , 億 兆 荷 輕 賦 之 饒 , 不 憚 於 綿 麻 而 已 , 故 歌 舞 以 供 其 賦 , 奔 走 以 役 其 勤 , 天 子 信 於 上 , 億 兆 樂 於 下 。 自 茲 以 降 , 漸 漸 長 闊 , 百 姓 怨 嗟 , 聞 於 朝 野 。 宰 輔 不 尋 其 本 , 知 天 下 之 怨 綿 麻 , 不 察 其 幅 廣 、 度 長 、 秤 重 、 斗 大 , 革 其 所 弊 , 存 其 可 存 , 而 特 放 綿 麻 之 調 , 以 悅 天 下 之 心 。 此 所 謂 悅 之 不 以 道 , 愚 臣 所 以 未 悅 者 也 。 尚 書 既 知 國 少 綿 麻 , 不 惟 法 度 之 翻 易 , 人 言 之 可 畏 , 便 欲 去 天 下 之 大 信 , 棄 已 行 之 成 詔 , 遵 前 之 非 , 遂 後 之 失 , 奏 求 還 復 綿 麻 , 以 充 國 用 。 不 思 庫 中 大 有 綿 麻 , 而 群 官 共 竊 利 之 。 愚 臣 以 為 於 理 未 盡 。 何 者 ? 今 官 人 請 調 度 造 衣 物 , 必 度 量 , 絹 布 匹 有 尺 丈 之 盈 , 猶 不 計 其 廣 , 絲 綿 斤 兩 兼 百 銖 之 賸 , 未 聞 依 律 罪 州 郡 者 。 若 一 匹 之 濫 , 一 斤 之 惡 , 則 鞭 戶 主 , 連 及 三 長 。 此 所 謂 教 人 以 貪 也 。 今 百 官 請 俸 , 只 樂 其 長 闊 , 并 欲 厚 重 , 無 復 准 極 。 得 長 闊 厚 重 者 , 便 云 其 州 能 調 , 絹 布 精 闊 且 長 , 橫 發 美 稱 , 以 亂 視 聽 。 此 百 司 所 以 仰 負 聖 明 者 也 。 今 若 必 復 綿 麻 , 謂 宜 先 令 四 海 知 其 所 由 , 明 立 嚴 禁 , 復 本 幅 度 , 新 綿 麻 之 典 , 依 太 和 之 稅 。 其 在 庫 絹 布 并 及 絲 綿 不 依 典 制 者 。 請 遣 一 尚 書 與 太 府 卿 、 左 右 藏 令 , 依 今 官 度 官 秤 , 計 其 斤 兩 廣 長 , 折 給 請 俸 之 人 。 總 常 俸 之 數 , 年 俸 所 出 , 以 布 綿 麻 , 亦 應 周 其 一 歲 之 用 。 使 天 下 知 二 聖 之 心 , 愛 人 惜 法 , 如 此 則 高 祖 之 軌 中 興 於 神 龜 , 明 明 慈 信 昭 布 於 無 窮 , 孰 不 幸 甚 。 」

    正 光 後 , 國 用 不 足 , 乃 先 折 天 下 六 年 租 調 而 徵 之 , 百 姓 怨 苦 。 有 司 奏 斷 百 官 常 給 之 酒 , 計 一 歲 所 省 米 五 萬 三 千 五 十 四 斛 九 斗 , 糱 穀 六 千 九 百 六 十 斛 , 麴 三 十 萬 五 百 九 十 九 斤 。 其 四 時 郊 廟 、 百 神 群 祀 , 依 式 供 營 。 遠 蕃 客 使 , 不 在 斷 限 。 爾 後 寇 賊 轉 眾 , 諸 將 出 征 , 相 繼 奔 敗 , 所 亡 器 械 資 糧 , 不 可 勝 數 , 而 關 西 喪 失 尤 甚 , 帑 藏 空 竭 。 有 司 又 奏 , 內 外 百 官 及 諸 蕃 客 廩 食 及 肉 悉 三 分 減 一 , 計 歲 終 省 肉 百 五 十 九 萬 九 千 八 百 五 十 六 斤 、 米 五 萬 三 千 九 百 三 十 二 石 。 孝 昌 二 年 冬 , 稅 京 師 田 租 畝 五 升 , 借 賃 公 田 者 畝 一 斗 。

    莊 帝 即 位 , 因 人 貧 富 , 為 租 輸 三 等 九 品 之 制 , 千 里 內 納 粟 , 千 里 外 納 米 , 上 三 品 戶 入 京 師 , 中 三 品 入 他 州 要 倉 , 下 三 品 入 本 州 。

    靖 帝 天 平 初 , 諸 州 調 絹 不 依 舊 式 。 興 和 三 年 , 各 班 海 內 , 悉 以 四 十 尺 為 度 , 天 下 利 焉 。 元 象 、 興 和 之 中 , 頻 歲 大 穰 , 穀 斛 至 九 錢 。 法 網 寬 弛 , 百 姓 多 離 舊 居 , 闕 於 徭 賦 矣 。 齊 神 武 秉 政 , 乃 命 孫 騰 、 高 崇 之 分 責 無 籍 之 戶 , 得 六 十 餘 萬 , 於 是 僑 居 者 各 勒 還 本 屬 , 是 後 租 調 之 入 有 加 焉 。 及 侯 景 背 叛 , 河 南 之 地 , 困 於 兵 革 。 尋 而 侯 景 亂 梁 , 乃 命 行 臺 辛 術 略 有 淮 南 之 地 。 其 新 附 州 郡 , 羈 縻 輕 稅 而 已 。

    北 齊 文 宣 受 禪 , 多 所 草 刱 。 六 坊 內 從 者 , 更 加 簡 練 , 每 一 人 必 當 百 人 , 任 其 臨 陣 必 死 , 然 後 取 之 , 謂 之 百 保 鮮 卑 。 又 簡 華 人 之 勇 力 絕 倫 者 , 謂 之 勇 士 , 以 備 邊 要 。 始 立 九 等 之 戶 , 富 者 稅 其 錢 , 貧 者 役 其 力 。 後 南 征 , 頻 歲 陷 沒 , 士 馬 死 者 以 數 十 萬 計 。 重 以 修 創 臺 殿 , 所 役 甚 廣 , 兼 并 戶 口 , 益 多 隱 漏 。 舊 制 , 未 娶 者 輸 半 床 租 調 。 有 妻 者 輸 一 床 , 無 者 半 床 。 陽 翟 一 郡 , 戶 至 數 萬 , 籍 多 無 妻 。 有 司 劾 之 , 帝 以 為 生 事 , 不 許 。 由 是 姦 欺 尤 甚 , 戶 口 租 調 , 十 亡 六 七 。 是 時 用 度 轉 廣 , 賜 予 無 節 , 府 藏 之 積 , 不 足 以 供 , 乃 減 百 官 之 祿 , 徹 軍 人 常 廩 , 併 省 州 郡 縣 鎮 戍 之 職 。 又 制 刺 史 守 宰 行 兼 者 , 並 不 給 幹 , 南 齊 以 有 僮 幹 , 若 今 驅 使 門 僕 之 類 。 以 節 國 用 之 費 焉 。

    河 清 三 年 , 定 令 : 乃 率 以 十 八 受 田 , 輸 租 調 , 二 十 充 兵 , 六 十 免 力 役 , 六 十 六 退 田 , 免 租 調 。 率 人 一 床 , 調 絹 一 匹 , 綿 八 兩 , 凡 十 斤 綿 中 折 一 斤 作 絲 , 墾 租 二 石 , 義 租 五 斗 。 奴 婢 各 准 良 人 之 半 。 牛 調 二 尺 , 墾 租 一 斗 , 義 租 五 升 。 墾 租 送 臺 , 義 租 納 郡 , 以 備 水 旱 。 墾 租 皆 依 貧 富 為 三 梟 。 其 賦 稅 常 調 , 則 少 者 直 出 上 戶 , 中 者 及 中 戶 , 多 者 及 下 戶 。 上 梟 輸 遠 處 , 中 梟 輸 次 遠 , 下 梟 輸 當 州 倉 。 三 年 一 校 。 租 入 臺 者 , 五 百 里 內 輸 粟 , 五 百 里 外 輸 米 。 入 州 鎮 者 , 輸 粟 。 人 欲 輸 錢 者 , 准 上 絹 收 錢 。 是 時 頻 歲 大 水 , 州 郡 多 遇 沈 溺 , 穀 價 騰 踴 , 朝 廷 遣 使 開 倉 以 糶 之 , 而 百 姓 無 益 , 飢 饉 尤 甚 矣 。

    後 主 天 統 中 , 勞 役 鉅 萬 , 財 用 不 給 , 乃 減 朝 士 祿 料 , 斷 諸 曹 糧 膳 及 九 州 軍 人 常 賜 以 供 之 。 武 平 之 後 , 權 幸 並 進 , 賜 予 無 限 , 乃 料 境 內 六 等 富 人 , 調 令 出 錢 。

    後 周 文 帝 霸 府 初 開 , 制 : 司 賦 掌 賦 均 之 政 令 。 凡 人 自 十 八 至 六 十 四 , 與 輕 疾 者 , 皆 賦 之 。 其 賦 之 法 : 有 室 者 , 歲 不 過 絹 一 匹 , 綿 八 兩 , 粟 五 斛 ; 丁 者 半 之 。 其 非 桑 土 , 有 室 者 , 布 一 匹 , 麻 十 斤 ; 丁 者 又 半 之 。 豐 年 則 全 賦 , 中 年 半 之 , 下 年 一 之 , 皆 以 時 徵 焉 。 若 艱 凶 札 , 則 不 徵 其 賦 。 司 役 掌 力 役 之 政 令 。 凡 人 自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 皆 任 於 役 。 豐 年 不 過 三 旬 , 中 年 則 二 旬 , 下 年 則 一 旬 。 起 徒 役 , 無 過 家 一 人 。 有 年 八 十 者 , 一 子 不 從 役 ; 百 年 者 , 家 不 從 役 ; 廢 疾 非 人 不 養 者 , 一 人 不 從 役 。 若 凶 札 , 又 無 力 征 。

    武 帝 保 定 元 年 , 改 八 丁 兵 為 十 二 丁 兵 , 率 歲 一 月 役 。 建 德 二 年 , 改 軍 士 為 侍 官 , 募 百 姓 充 之 , 除 其 縣 籍 , 是 後 夏 人 半 為 兵 矣 。

    宣 帝 時 , 發 山 東 諸 州 兵 , 增 一 月 功 為 四 十 五 日 役 , 以 起 洛 陽 宮 。 并 移 相 州 六 府 於 洛 陽 , 稱 東 京 六 府 。

    隋 文 帝 霸 府 初 開 , 尉 遲 迥 、 王 謙 、 司 馬 消 難 相 次 阻 兵 , 興 師 誅 討 , 賞 費 鉅 萬 。 及 受 禪 , 又 遷 都 , 發 山 東 丁 , 毀 造 宮 室 。 仍 依 周 制 , 役 丁 為 十 二 番 , 匠 則 六 番 。 丁 男 一 床 , 租 粟 三 石 。 桑 土 調 以 絹 絁 , 麻 土 調 以 布 。 絹 絁 以 匹 , 加 綿 三 兩 ; 布 以 端 , 加 麻 三 斤 。 單 丁 及 僕 隸 各 半 之 。 有 品 爵 及 孝 子 、 順 孫 、 義 夫 、 節 婦 , 並 免 課 役 。

    開 皇 三 年 , 減 十 二 番 每 歲 為 二 十 日 役 , 減 調 絹 一 匹 為 二 丈 。 初 , 蘇 威 父 綽 在 西 魏 , 以 國 用 不 足 , 為 征 稅 之 法 , 頗 稱 為 重 。 既 而 歎 曰 : 「 今 所 為 者 , 正 如 張 弓 , 非 平 代 法 也 。 後 之 君 子 , 誰 能 弛 乎 ! 」 威 聞 其 言 , 每 以 為 己 任 。 至 是 , 威 為 納 言 , 奏 減 賦 役 , 務 從 輕 典 , 帝 悉 從 之 。 時 百 姓 承 平 漸 久 , 雖 遭 水 旱 , 而 戶 口 歲 增 。 諸 州 調 物 , 每 歲 河 南 自 潼 關 , 河 北 自 蒲 阪 , 至 於 京 師 , 相 屬 於 路 , 晝 夜 不 絕 者 數 月 。 帝 又 躬 行 節 儉 。 九 年 , 親 御 朱 雀 門 , 勞 凱 旋 師 , 因 行 慶 賞 頒 給 , 所 費 三 百 餘 萬 段 。 帝 以 江 表 初 定 , 給 復 十 年 , 自 餘 諸 州 並 免 當 年 租 賦 。 十 年 五 月 , 又 以 宇 內 無 事 , 益 寬 徭 賦 , 百 姓 年 五 十 者 , 輸 庸 停 防 。 十 一 年 , 江 南 反 , 越 國 公 楊 素 討 平 之 。 師 還 , 賜 物 甚 廣 。 其 餘 出 師 命 賞 , 亦 莫 不 優 崇 。 十 二 年 , 有 司 上 言 , 庫 藏 皆 滿 。 帝 曰 : 「 朕 既 薄 賦 於 人 , 又 大 經 賜 用 , 何 得 爾 也 ? 」 對 曰 : 「 用 處 常 出 , 納 處 常 入 。 略 計 每 年 賜 用 至 數 百 萬 段 , 曾 無 減 損 。 」 乃 更 開 左 藏 之 院 , 搆 屋 以 受 之 。 詔 曰 : 「 既 富 而 教 , 方 知 廉 恥 , 寧 積 於 人 , 無 藏 府 庫 。 河 北 、 河 東 今 年 田 租 , 三 分 減 一 , 兵 減 半 , 功 調 全 免 。 」 十 四 年 , 關 中 大 旱 , 人 饑 , 帝 幸 洛 陽 , 因 令 百 姓 就 食 。 從 官 並 准 見 口 賑 給 , 不 以 官 位 為 限 。

    開 皇 八 年 五 月 , 高 熲 奏 , 諸 州 無 課 調 處 及 課 州 管 戶 數 少 者 , 官 人 祿 力 , 承 前 以 來 , 恆 出 隨 近 之 州 。 今 請 於 所 管 內 計 戶 徵 稅 。 帝 從 之 。 先 是 京 官 及 諸 州 , 並 給 公 廨 錢 , 迴 易 生 利 , 以 給 公 用 。 十 四 年 六 月 , 工 部 尚 書 蘇 孝 慈 等 以 為 , 所 在 官 司 , 因 循 往 昔 , 皆 以 公 廨 錢 物 出 舉 興 生 , 惟 利 是 求 , 煩 擾 百 姓 , 奏 皆 給 地 以 營 農 , 迴 易 取 利 皆 禁 止 。 十 七 年 十 一 月 , 詔 外 內 諸 司 公 廨 在 市 迴 易 及 諸 處 興 生 並 聽 之 , 唯 禁 出 舉 收 利 。

    煬 帝 即 位 , 戶 口 益 多 , 府 庫 盈 溢 , 乃 除 婦 人 及 奴 婢 、 部 曲 之 課 。 其 後 將 事 遼 、 碣 , 增 置 軍 府 , 埽 地 為 兵 , 租 賦 之 人 益 減 矣 。 又 頻 出 朔 方 , 西 征 吐 谷 渾 , 三 度 討 高 麗 , 飛 芻 輓 粟 , 水 陸 艱 弊 。 又 東 西 巡 幸 , 無 時 休 息 , 六 宮 及 禁 衛 行 從 常 十 萬 人 , 皆 仰 給 州 縣 , 天 下 怨 叛 , 以 至 於 亡 。
 
 
 

通 典 卷 第 六

  食 貨 六

    賦 稅 下 大 唐

    大 唐 武 德 元 年 , 詔 曰 : 「 宗 緒 之 情 , 義 越 常 品 , 宜 加 惠 澤 , 以 明 等 級 。 諸 宗 姓 有 官 者 , 宜 在 同 列 之 上 ; 未 有 職 任 者 , 不 在 徭 役 之 限 。 」 二 年 制 : 每 一 丁 租 二 石 。 若 嶺 南 諸 州 則 稅 米 : 上 戶 一 石 二 斗 , 次 戶 八 斗 , 下 戶 六 斗 ; 若 夷 獠 之 戶 , 皆 從 半 輸 。 蕃 人 內 附 者 , 上 戶 丁 稅 錢 十 文 , 次 戶 五 文 , 下 戶 免 之 ; 附 經 二 年 者 , 上 戶 丁 輸 羊 二 口 , 次 戶 一 口 , 下 戶 三 戶 共 一 口 , 凡 水 旱 蟲 霜 為 災 , 十 分 損 四 分 以 上 免 租 , 損 六 以 上 免 租 調 , 損 七 以 上 課 役 俱 免 。 六 年 三 月 令 : 天 下 戶 量 其 資 產 , 定 為 三 等 。 至 九 年 三 月 , 詔 : 天 下 戶 立 三 等 , 未 盡 升 降 , 宜 為 九 等 。

    貞 觀 二 年 四 月 , 戶 部 尚 書 韓 仲 良 奏 : 「 王 公 以 下 墾 田 , 畝 納 二 升 , 其 粟 麥 粳 稻 之 屬 , 各 依 土 地 , 貯 之 州 縣 , 以 備 凶 年 。 」

    永 徽 五 年 二 月 敕 : 二 年 一 定 戶 。

    龍 朔 三 年 秋 七 月 制 : 衛 士 八 等 以 下 , 每 年 五 十 八 放 令 出 軍 , 仍 免 庸 調 。

    武 太 后 長 安 元 年 十 月 詔 : 天 下 諸 州 , 王 公 以 下 , 宜 准 往 例 稅 戶 。 至 大 曆 四 年 正 月 制 , 一 例 加 稅 。 其 見 任 官 一 品 至 九 品 , 同 上 上 至 下 下 戶 等 級 之 數 , 并 寄 田 、 寄 莊 及 前 資 勳 蔭 寄 住 家 , 一 切 並 稅 。 蓋 近 如 晉 宋 土 斷 之 類 也 。 上 上 戶 四 千 , 每 等 減 五 百 , 至 下 中 七 百 , 下 下 戶 至 於 五 百 。

    開 元 八 年 二 月 , 制 曰 : 「 頃 者 以 庸 調 無 憑 , 好 惡 須 准 , 故 遣 作 樣 , 以 頒 諸 州 , 令 其 好 不 得 過 精 , 惡 不 得 至 濫 。 任 土 作 貢 , 防 源 斯 在 。 而 諸 州 送 物 , 作 巧 生 端 , 苟 欲 副 於 斤 兩 , 遂 則 加 其 丈 尺 , 有 至 五 丈 為 疋 者 , 理 甚 不 然 。 闊 尺 八 寸 , 長 四 丈 , 同 文 共 軌 , 其 事 久 行 。 立 樣 之 時 , 已 載 此 數 。 若 求 兩 而 加 尺 , 甚 暮 四 而 朝 三 。 宜 令 所 司 簡 閱 , 有 踰 於 比 年 常 例 、 尺 丈 過 多 者 , 奏 聞 。 」 二 十 二 年 五 月 敕 : 「 定 戶 之 時 , 百 姓 非 商 戶 郭 外 居 宅 及 每 丁 一 牛 , 不 得 將 入 貨 財 數 。 其 雜 匠 及 幕 士 并 諸 色 同 類 有 番 役 合 免 征 行 者 , 一 戶 之 內 , 四 丁 以 上 , 任 此 色 役 不 得 過 兩 人 ; 三 丁 以 上 , 不 得 過 一 人 。 」 二 十 五 年 定 令 : 「 諸 課 戶 一 丁 租 調 , 准 武 德 二 年 之 制 。 其 調 絹 絁 布 , 並 隨 鄉 土 所 出 。 絹 絁 各 二 丈 , 布 則 二 丈 五 尺 。 輸 絹 絁 者 綿 三 兩 , 輸 布 者 麻 三 斤 。 其 絹 絁 為 疋 , 布 為 端 , 綿 為 屯 , 麻 為 綟 。 若 當 戶 不 成 疋 端 屯 綟 者 , 皆 隨 近 合 成 。 其 調 麻 每 年 支 料 有 餘 , 折 一 斤 輸 粟 一 斗 , 與 租 同 受 。 其 江 南 諸 州 租 , 並 迴 造 納 布 。 准 令 , 布 帛 皆 闊 尺 八 寸 、 長 四 丈 為 疋 , 布 五 丈 為 端 , 綿 六 兩 為 屯 , 絲 五 兩 為 絢 , 麻 三 斤 為 綟 。 諸 丁 匠 不 役 者 收 庸 , 無 絹 之 鄉 , 絁 布 參 k 。 」 日 別 絁 、 絹 各 三 尺 , 布 則 三 尺 七 寸 五 分 。 三 月 敕 : 「 關 內 諸 州 庸 調 資 課 , 並 宜 准 時 價 變 粟 取 米 , 送 至 京 , 逐 要 支 用 。 其 路 遠 處 不 可 運 送 者 , 宜 所 在 收 貯 , 便 充 隨 近 軍 糧 。 其 河 南 、 河 北 有 不 通 水 利 , 宜 折 租 造 絹 , 以 代 關 中 調 課 。 」

    天 寶 元 年 正 月 赦 文 : 「 如 聞 百 姓 之 內 , 有 戶 高 丁 多 , 苟 為 規 避 , 父 母 見 在 , 乃 別 籍 異 居 , 宜 令 州 縣 勘 會 。 一 家 之 中 , 有 十 丁 以 上 者 , 放 兩 丁 征 行 賦 役 ; 五 丁 以 上 者 , 放 一 丁 。 即 令 同 籍 共 居 , 以 敦 風 教 。 其 侍 丁 、 孝 假 者 , 免 差 科 。 」

    建 中 元 年 制 : 「 百 姓 及 客 等 , 約 丁 產 , 定 等 第 , 均 率 作 , 年 支 兩 稅 。 其 應 稅 斛 斗 , 據 大 曆 十 四 年 見 佃 青 苗 地 額 均 稅 。 夏 稅 六 月 內 納 畢 , 秋 稅 十 一 月 內 納 畢 。 其 舊 租 庸 及 諸 色 名 目 , 一 切 並 停 。 」

    凡 權 衡 度 量 之 制 : 度 , 以 北 方 秬 黍 中 者 一 黍 之 廣 為 分 , 十 分 為 寸 , 十 寸 為 尺 , 一 尺 二 寸 為 大 尺 , 十 尺 為 丈 。 量 , 以 秬 黍 中 者 容 千 二 百 為 籥 , 二 籥 為 合 , 十 合 為 升 , 十 升 為 斗 , 三 升 為 大 升 , 三 斗 為 大 斗 , 十 斗 為 斛 。 權 衡 , 以 秬 黍 中 者 百 黍 之 重 為 銖 , 二 十 四 銖 為 兩 , 三 兩 為 大 兩 , 十 六 兩 為 斤 。 調 鍾 律 , 測 晷 景 , 合 湯 藥 及 冠 冕 制 , 用 小 升 、 小 兩 , 自 餘 公 私 用 大 升 、 大 兩 。 諸 課 役 , 每 年 計 帳 至 尚 書 省 , 度 支 配 來 年 事 , 限 十 月 三 十 日 以 前 奏 訖 。 若 須 折 受 餘 物 , 亦 先 支 料 , 同 時 處 分 。 若 是 軍 國 所 須 、 庫 藏 見 無 者 , 錄 狀 奏 聞 , 不 得 便 即 科 下 。 諸 庸 調 物 ,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起 輸 , 三 十 日 內 畢 。 九 月 上 旬 各 發 本 州 , 庸 調 車 舟 未 發 閒 有 身 死 者 , 其 物 卻 還 。 其 運 腳 出 庸 調 之 家 , 任 和 雇 送 達 。 所 須 裹 束 調 度 , 折 庸 調 充 , 隨 物 輸 納 。 諸 租 , 准 州 土 收 穫 早 晚 , 斟 量 路 程 嶮 易 遠 近 , 次 第 分 配 。 本 州 收 穫 訖 發 遣 , 十 一 月 起 輸 , 正 月 三 十 日 內 納 畢 。 若 江 南 諸 州 從 水 路 運 送 , 冬 月 水 淺 , 上 埭 艱 難 者 , 四 月 以 後 運 送 , 五 月 三 十 日 內 納 了 。 其 輸 本 州 者 ,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內 納 畢 。 若 無 粟 之 鄉 , 輸 稻 麥 , 隨 熟 即 輸 , 不 拘 此 限 。 即 納 當 州 未 入 倉 窖 及 外 配 未 上 道 有 身 死 者 , 并 卻 還 。 應 貯 米 處 , 折 粟 一 斛 , 輸 米 六 斗 。 其 雜 折 皆 隨 土 毛 , 准 當 鄉 時 價 。 諸 邊 遠 州 有 夷 獠 雜 類 之 所 , 應 輸 課 役 者 , 隨 事 斟 量 , 不 必 同 之 華 夏 。 諸 任 官 應 免 課 役 者 , 皆 待 蠲 符 至 , 然 後 注 免 。 符 雖 未 至 , 驗 告 身 灼 然 實 者 , 亦 免 。 其 雜 任 被 解 應 附 者 , 皆 依 本 司 解 時 日 月 據 徵 。 諸 春 季 附 者 課 役 並 徵 , 夏 季 附 者 免 課 從 役 , 秋 季 附 者 俱 免 。 其 詐 冒 隱 避 以 免 課 役 , 不 限 附 之 早 晚 , 皆 徵 發 當 年 課 役 。 逃 亡 者 附 亦 同 之 。 諸 人 居 狹 鄉 樂 遷 就 寬 鄉 者 , 去 本 居 千 里 外 復 三 年 , 五 百 里 外 復 二 年 , 三 百 里 外 復 一 年 。 一 遷 之 後 , 不 得 更 移 。 諸 沒 落 外 蕃 得 還 者 , 一 年 以 上 復 三 年 , 二 年 以 上 復 四 年 , 三 年 以 上 復 五 年 。 外 蕃 之 人 投 化 者 復 十 年 。 諸 部 曲 、 奴 婢 放 附 戶 貫 復 三 年 。 諸 孝 子 、 順 孫 、 義 夫 、 節 婦 志 行 聞 於 鄉 閭 者 , 申 尚 書 省 奏 聞 , 表 其 門 閭 , 同 籍 悉 免 課 役 。 諸 丁 匠 歲 役 工 二 十 日 , 有 閏 之 年 加 二 日 。 須 留 役 者 , 滿 十 五 日 免 調 , 三 十 日 租 調 俱 免 , 從 日 少 者 見 役 日 折 免 。 通 正 役 並 不 過 五 十 日 。 正 役 謂 二 十 日 庸 也 。

    天 寶 三 年 制 : 每 歲 庸 調 徵 收 , 延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 五 年 制 : 天 下 百 姓 單 貧 交 不 存 濟 者 租 庸 , 每 鄉 通 放 三 十 丁 。 其 年 五 月 , 停 郡 縣 官 白 直 課 錢 , 但 計 數 多 少 , 同 料 錢 加 稅 充 用 。 即 應 差 丁 充 白 直 并 停 。

    按 天 寶 中 天 下 計 帳 , 戶 約 有 八 百 九 十 餘 萬 , 其 稅 錢 約 得 二 百 餘 萬 貫 。 大 約 高 等 少 , 下 等 多 , 今 一 例 為 八 等 以 下 戶 計 之 。 其 八 等 戶 所 稅 四 百 五 十 二 , 九 等 戶 則 二 百 二 十 二 。 今 通 以 二 百 五 十 為 率 。 自 七 載 至 十 四 載 六 七 年 閒 , 與 此 大 數 , 或 多 少 加 減 不 同 , 所 以 言 約 , 他 皆 類 此 。 其 地 稅 約 得 千 二 百 四 十 餘 萬 石 。 兩 漢 每 戶 所 墾 田 不 過 七 十 畝 , 今 亦 准 此 約 計 數 。 課 丁 八 百 二 十 餘 萬 , 其 庸 調 租 等 約 出 絲 綿 郡 縣 計 三 百 七 十 餘 萬 丁 , 庸 調 輸 絹 約 七 百 四 十 餘 萬 疋 , 每 丁 計 兩 疋 。 綿 則 百 八 十 五 萬 餘 屯 , 每 丁 三 兩 , 六 兩 為 屯 , 則 兩 丁 合 成 一 屯 。 租 粟 則 七 百 四 十 餘 萬 石 。 每 丁 兩 石 。 約 出 布 郡 縣 計 四 百 五 十 餘 萬 丁 , 庸 調 輸 布 約 千 三 十 五 萬 餘 端 。 每 丁 兩 端 一 丈 五 尺 , 十 丁 則 二 十 三 端 也 。 其 租 : 約 百 九 十 餘 萬 丁 江 南 郡 縣 , 折 納 布 約 五 百 七 十 餘 萬 端 。 大 約 八 等 以 下 戶 計 之 , 八 等 折 租 , 每 丁 三 端 一 丈 , 九 等 則 二 端 二 丈 , 今 通 以 三 端 為 率 。 二 百 六 十 餘 萬 丁 江 北 郡 縣 , 納 粟 約 五 百 二 十 餘 萬 石 。 大 凡 都 計 租 稅 庸 調 , 每 歲 錢 粟 絹 綿 布 約 得 五 千 二 百 三 十 餘 萬 端 疋 屯 貫 石 , 諸 色 資 課 及 句 剝 所 獲 不 在 其 中 , 據 天 寶 中 度 支 每 歲 所 入 端 屯 疋 貫 石 都 五 千 七 百 餘 萬 , 計 稅 錢 地 稅 庸 調 折 租 得 五 千 三 百 四 十 餘 萬 端 疋 屯 , 其 資 課 及 句 剝 等 當 合 得 四 百 七 十 餘 萬 。 其 度 支 歲 計 , 粟 則 二 千 五 百 餘 萬 石 , 三 百 萬 折 充 絹 布 , 添 入 兩 京 庫 。 三 百 萬 迴 充 米 豆 , 供 尚 食 及 諸 司 官 廚 等 料 , 並 入 京 倉 。 四 百 萬 江 淮 迴 造 米 轉 入 京 , 充 官 祿 及 諸 司 糧 料 。 五 百 萬 留 當 州 官 祿 及 遞 糧 。 一 千 萬 諸 道 節 度 軍 糧 及 貯 備 當 州 倉 。 布 絹 綿 則 二 千 七 百 餘 萬 端 屯 疋 , 千 三 百 萬 入 西 京 , 一 百 萬 入 東 京 , 千 三 百 萬 諸 道 兵 賜 及 和 糴 , 并 遠 小 州 使 充 官 料 郵 驛 等 費 。 錢 則 二 百 餘 萬 貫 。 百 四 十 萬 諸 道 州 官 課 料 及 市 驛 馬 , 六 十 餘 萬 添 充 諸 軍 州 和 糴 軍 糧 。

    自 開 元 中 及 於 天 寶 , 開 拓 邊 境 , 多 立 功 勳 , 每 歲 軍 用 日 增 。 其 費 糴 米 粟 則 三 百 六 十 萬 疋 段 , 朔 方 、 河 西 各 八 十 萬 , 隴 右 百 萬 , 伊 西 、 北 庭 八 萬 , 安 西 十 二 萬 , 河 東 節 度 及 群 牧 使 各 四 十 萬 。 給 衣 則 五 百 二 十 萬 , 朔 方 百 二 十 萬 , 隴 右 百 五 十 萬 , 河 西 百 萬 , 伊 西 、 北 庭 四 十 萬 , 安 西 五 十 萬 , 河 東 節 度 四 十 萬 , 群 牧 二 十 萬 。 別 支 計 則 二 百 一 十 萬 , 河 東 五 十 萬 , 幽 州 、 劍 南 各 八 十 萬 。 餽 軍 食 則 百 九 十 萬 石 。 河 東 五 十 萬 , 幽 州 、 劍 南 各 七 十 萬 。 大 凡 一 千 二 百 六 十 萬 , 開 元 以 前 每 歲 邊 夷 戎 所 用 不 過 二 百 萬 貫 , 自 後 經 費 日 廣 , 以 至 於 此 。 而 錫 賚 之 費 此 不 與 焉 。 其 時 錢 穀 之 司 , 唯 務 割 剝 , 迴 殘 賸 利 , 名 目 萬 端 , 府 藏 雖 豐 , 閭 閻 困 矣 。 尚 書 省 度 支 , 總 天 下 經 費 。 自 安 祿 山 反 , 至 德 、 乾 元 之 際 , 置 度 支 使 。 永 泰 之 後 , 度 支 罷 使 , 置 轉 運 使 以 掌 其 外 。 度 支 以 掌 於 內 。 建 中 初 , 又 罷 轉 運 使 , 復 歸 度 支 。 分 命 黜 陟 使 往 諸 道 收 戶 口 及 錢 穀 名 數 , 每 歲 天 下 共 斂 三 千 餘 萬 貫 , 其 二 千 五 十 餘 萬 貫 以 供 外 費 , 九 百 五 十 餘 萬 貫 供 京 師 ; 稅 米 麥 共 千 六 百 餘 萬 石 , 其 二 百 餘 萬 石 供 京 師 , 千 四 百 萬 石 給 充 外 費 。

    天 下 諸 郡 每 年 常 貢 , 按 令 文 , 諸 郡 貢 獻 皆 盡 當 土 所 出 , 准 絹 為 價 , 不 得 過 五 十 疋 , 並 以 官 物 充 市 。 所 貢 至 薄 , 其 物 易 供 , 聖 朝 制 , 在 於 斯 矣 。 其 有 加 於 此 數 者 , 蓋 修 令 後 續 配 , 亦 折 租 賦 , 不 別 徵 科 。

京 兆 府 貢 葵 草 蓆   地 骨 白 皮   酸 棗 仁
  華 陰 郡 貢 鷂 子 十 聯   烏 鶻 五 聯   伏 苓 三 十 八 斤   細 辛 四 斤   伏 神 三 十 八 斤   今 華 州
  馮 翊 郡 貢 白 皺 文 皮 二 十 一 領   今 同 州
  扶 風 郡 貢 龍 鬚 蓆 十 領   今 岐 州
  新 平 郡 貢 翦 刀 十 具   蛇 膽 十 斤   蓽 豆 澡 豆 五 石   白 火 二 十 具   今 邠 州
  安 定 郡 貢 龍 鬚 蓆 十 領   今 涇 州
  彭 原 郡 貢 五 色 龍 鬚 蓆 十 領   莞 菁   菴 G 子   亭 長   假 蘇   荊 芥   今 寧 州
  汧 陽 郡 貢 龍 鬚 蓆 六 領   今 隴 州
  中 部 郡 貢 龍 鬚 蓆 六 領   今 坊 州
  洛 交 郡 貢 龍 鬚 蓆 六 領   今 鄜 州
  朔 方 郡 貢 白 s 十 領   今 夏 州
  安 化 郡 貢 麝 香 二 十 五 顆   今 慶 州
  靈 武 郡 貢 鹿 角 膠   代 赭   花 蓯 蓉   白 鵰 翎   今 靈 州
  榆 林 郡 貢 青 鹿 角 兩 具   徐 長 卿 十 斤   赤 芍 藥 十 斤   今 勝 州
  延 安 郡 貢 麝 香 三 十 顆   今 延 州
  咸 寧 郡 貢 麝 香 一 顆   今 丹 州
  銀 川 郡 貢 女 稽 布 五 端   今 銀 州
  平 涼 郡 貢 九 尺 白 s 十 領   今 原 州
  九 原 郡 貢 野 馬 胯 皮 二 十 一 片   白 麥 麵   印 盛 鹽   今 豐 州
  會 寧 郡 貢 駝 毛 褐 兩 段   今 會 州
  五 原 郡 貢 鹽 山 四 十 顆   今 鹽 州
  新 秦 郡 貢 青 地 鹿 角 二 具   鹿 角 三 十 具   今 麟 州

單 于 都 護 府 貢 生 野 馬 胯 皮 總 十 二 片

安 北 都 護 府 貢 生 野 馬 胯 皮 二 十 一 片

太 原 府 貢 鋼 鏡 兩 面   甘 草 三 十 一 斤   礬 石 三 十 斤   龍 骨 三 十 斤   蒲 萄 粉 屑   柏 子 仁
  上 黨 郡 貢 人 參 三 百 小 兩   墨 三 梃   今 潞 州
  河 東 郡 貢 綾 絹 扇 四 面   龍 骨 二 十 斤   棗 八 千 顆   鳳 栖 梨 三 千 五 百 顆   今 蒲 州
  絳 郡 貢 粱 穀 二 十 石   墨 千 四 百 七 十 梃   白 縠 五 百 疋   梨 三 千 顆   今 絳 州   平 陽 郡 貢 蠟 燭 三 十 條   今 晉 州
  西 河 郡 貢 龍 鬚 蓆 十 領   石 膏 五 十 斤   消 石 五 十 斤   今 汾 州
  弘 農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硯 瓦 十 具   今 虢 州
  高 平 郡 貢 白 石 英 五 十 小 兩   人 參 三 十 兩   今 澤 州
  大 寧 郡 貢 胡 女 布 五 端   今 隰 州
  昌 化 郡 貢 胡 女 布 五 端   今 石 州
  文 城 郡 貢 蠟 二 百 斤   今 慈 州
  陽 城 郡 貢 龍 鬚 蓆 六 領   今 沁 州
  定 襄 郡 貢 豹 尾 十 枚   今 忻 州
  樂 平 郡 貢 人 參 三 十 兩   今 儀 州
  雁 門 郡 貢 白 鵰 翎 五 具   熟 青 二 十 兩   熟 綠 二 十 兩   今 代 州
  樓 煩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今 嵐 州
  安 邊 郡 貢 松 子 一 石   今 蔚 州
  馬 邑 郡 貢 白 鵰 翎 五 具   今 朔 州

河 南 府 貢 瓷 器 十 五 事
  陝 郡 貢 柏 子 仁 、 瓜 樓 根 各 三 十 斤   今 陝 州
  陳 留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今 汴 州
  滎 陽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麻 黃 二 十 斤   今 鄭 州
  臨 汝 郡 貢 絁 二 十 疋   今 汝 州
  睢 陽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今 宋 州
  靈 昌 郡 貢 綾 二 十 疋 並 方 文   今 滑 州
  潁 川 郡 貢 絹 十 疋   蔗 心 蓆 六 領   今 許 州
  譙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今 亳 州
  濮 陽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今 濮 州
  濟 陰 郡 貢 蛇 床 子 二 十 斤   絹 二 十 疋   今 曹 州
  北 海 郡 貢 棗 兩 石   仙 文 綾 十 疋   今 青 州
  淮 陽 郡 貢 絹 十 疋   今 陳 州
  汝 南 郡 貢 鸂 鷘 綾 十 疋   今 豫 州
  東 平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今 鄆 州
  淄 川 郡 貢 防 風 五 十 斤   進 理 石 五 斤   今 淄 州
  臨 淄 郡 貢 絲 葛 十 五 疋   今 齊 州
  魯 郡 貢 鏡 花 綾 十 疋   紫 石 英 二 十 二 兩   今 兗 州
  彭 城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今 徐 州
  臨 淮 郡 貢 綿 二 十 屯   貲 布 十 疋   今 泗 州
  汝 陰 郡 貢 絹 二 十 屯   今 潁 州
  東 海 郡 貢 楚 布 十 疋   今 海 州
  濟 陽 郡 貢 阿 膠 二 百 小 斤   鹿 角 膠 三 十 小 斤   今 濟 州
  瑯 琊 郡 貢 紫 石 英 二 十 兩   今 沂 州
  高 密 郡 貢 貲 布 十 端   牛 黃 一 斤   海 蛤 二 十 兩   今 密 州
  東 牟 郡 貢 牛 黃 百 二 十 八 銖   水 蔥 蓆 六 領   今 登 州
  范 陽 郡 貢 綾 二 十 疋   今 幽 州
  河 內 郡 貢 平 紗 十 疋   今 懷 州
  魏 郡 貢 白 綿 紬 八 疋   白 平 紬 八 疋   今 魏 州
  汲 郡 貢 綿 三 百 兩   今 衛 州
  鄴 郡 貢 紗 十 疋   鳳 翮 蓆 六 領   胡 粉 百 團   今 相 州
  廣 平 郡 貢 平 紬 十 疋   今 洺 州
  清 河 郡 貢 s 十 領   今 貝 州
  信 都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綿 二 十 屯   今 冀 州
  平 原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今 德 州
  饒 陽 郡 貢 絹 二 十 疋   今 深 州
  河 閒 郡 貢 絹 三 十 疋   今 瀛 州
  東 萊 郡 貢 牛 黃 百 二 十 二 兩   今 萊 州
  景 城 郡 貢 細 簟 四 領   細 柳 箱 八 十 合   糖 蟹 二 十 三 坩   鱧 三 百 五 十 梃   今 滄 州
  常 山 郡 貢 梨 六 百 顆   羅 二 十 疋   今 恆 州
  博 陵 郡 貢 細 綾 千 二 百 七 十 疋   兩 窠 細 綾 十 五 疋   瑞 綾 二 百 五 十 五 疋   大 獨 窠 綾 二 十 五 疋   獨 窠 綾 十 疋   今 定 州
  趙 郡 貢 錦 五 十 疋   今 趙 州
  鉅 鹿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今 邢 州
  博 平 郡 貢 紬 十 疋   今 博 州
  文 安 郡 貢 綿 三 百 兩   今 莫 州
  上 谷 郡 貢 墨 二 百 梃   今 易 州
  樂 安 郡 貢 絹 十 疋   今 棣 州
  北 平 郡 貢 蔓 荊 子 四 斤   今 平 州
  密 雲 郡 貢 人 參 五 斤   今 檀 州
  媯 川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今 媯 州
  漁 陽 郡 貢 鹿 角 膠 十 斤   今 薊 州
  柳 城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今 營 州
  歸 德 郡 貢 豹 尾 三 枚   今 燕 州

安 東 都 護 府 貢 人 參 五 斤
  武 威 郡 貢 野 馬 皮 五 張   白 小 麥 十 石   今 涼 州
  天 水 郡 貢 龍 鬚 蓆 六 領   芎 藭 四 十 斤   今 秦 州

安 西 都 護 府 貢 砂 五 十 斤   緋 s 五 領

北 庭 都 護 府 貢 陰 牙 角 五 隻   速 藿 角 十 隻   阿 魏 截 根 二 十 斤
  交 河 郡 貢 布 十 端   今 西 州
  晉 昌 郡 貢 草 鼓 子   野 馬 皮   黃 礬   絳 礬   胡 桐 淚   今 瓜 州
  西 平 郡 貢 牸 羊 角 十 隻   今 鄯 州
  隴 西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秦 膠   今 渭 州
  燉 煌 郡 貢 子 二 十 具   石 膏   今 沙 州
  酒 泉 郡 貢 肉 蓯 蓉 二 十 斤   柏 脈 二 十 斤   野 馬 皮 兩 張   今 肅 州
  金 城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 ● 鼠 六 頭   今 蘭 州
  安 鄉 郡 貢 麝 香 二 十 顆   今 河 州
  同 谷 郡 貢 蠟 燭 十 條   今 成 州
  和 政 郡 貢 龍 鬚 蓆 六 領 並 青 黃 色   今 岷 州
  武 都 郡 貢 蠟 燭 十 條   蜜 蠟   羚 羊 角   今 武 州
  臨 洮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今 洮 州
  懷 道 郡 貢 麩 金 十 兩   散 金 十 兩   今 宕 州
  寧 塞 郡 貢 麩 金 六 兩   大 黃   戎 鹽   今 廓 州
  合 川 郡 貢 麝 香 二 十 顆   今 ● 州
  張 掖 郡 貢 野 馬 皮 十 張   枸 杞 子 六 斗   葉 二 十 斤   今 甘 州
  伊 吾 郡 貢 陰 牙 角 五 隻   胡 桐 淚 二 十 五 斤   今 伊 州
  廣 陵 郡 貢 蕃 客 錦 袍 五 十 領   錦 被 五 十 張   半 臂 錦 百 段   新 加 錦 袍 二 百 領   青 銅 鏡 十 面   莞 蓆 十 領   獨 窠 細 綾 十 疋   蛇 床 子 七 斗   蛇 床 仁 一 斗   鐵 精 一 斤   兔 絲 子 一 斤   白 芒 十 五 斤   空 青 三 兩   造 水 牛 皮 甲 千 領 并 袋   今 揚 州
  安 陸 郡 貢 青 紵 十 五 疋   今 安 州
  弋 陽 郡 貢 葛 十 疋   生 石 斛 六 十 斤   今 光 州
  義 陽 郡 貢 葛 十 疋   今 申 州
  廬 江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石 斛 六 十 斤   今 廬 州
  蘄 春 郡 貢 白 紵 布 十 五 端   烏 蛇 脯   今 蘄 州
  同 安 郡 貢 蠟 五 十 斤   石 斛 六 十 斤   今 舒 州
  歷 陽 郡 貢 麻 布 十 疋   今 和 州
  鍾 離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今 濠 州
  壽 春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生 石 斛 五 十 斤   今 壽 州
  齊 安 郡 貢 紫 紵 布 十 端   虻 虫 二 斤   今 黃 州
  淮 陰 郡 貢 貲 布 十 疋   今 楚 州
  漢 陽 郡 貢 麻 貲 布 十 疋   今 沔 州
  江 陵 郡 貢 白 方 文 綾 二 十 疋   橘 皮 九 十 斤   ● 子 五 斤   貝 母 七 斤   覆 盆 子 三 斤   石 龍 芮 一 斤   烏 梅 肉 十 斤   今 荊 州
  永 陽 郡 貢 紵 練 布 十 五 疋   今 滁 州
  襄 陽 郡 貢 五 盛 碎 石 文 庫 路 真 二 具   十 盛 花 庫 路 真 二 具   今 襄 州
  南 陽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今 鄧 州
  淮 安 郡 貢 絹 十 疋   今 唐 州
  上 洛 郡 貢 麝 香 三 十 顆   今 商 州
  安 康 郡 貢 麩 金 五 兩   乾 漆 六 斤   杜 仲 二 十 斤   椒 目 十 斤   黃 櫱 六 斤   枳 實 六 斤   枳 殼 十 四 斤   茶 芽 一 斤   椒 子 一 石   雷 丸 五 兩   今 金 州
  武 當 郡 貢 麝 香 二 十 顆   今 均 州
  房 陵 郡 貢 麝 香 二 十 顆   雷 丸   石 膏   蒼 礬 石   今 房 州
  漢 東 郡 貢 綾 十 疋   葛 五 疋   覆 盆 子   今 隋 州
  南 浦 郡 貢 金 五 兩   今 萬 州
  澧 陽 郡 貢 柑 子 四 百 顆   橘 子 七 百 顆   子 綾 十 疋   五 入 簟 四 領   恆 山 八 斤   蜀 漆 一 斤   今 澧 州
  雲 安 郡 貢 蠟 百 斤   今 夔 州
  竟 陵 郡 貢 白 紵 布 一 端   今 復 州
  武 陵 郡 貢 紵 練 布 十 端   今 朗 州
  夷 陵 郡 貢 茶 二 百 五 十 斤   柑 子 二 千 顆   五 加 皮 二 斤   杜 若 二 斤   芒 硝 四 十 斤   鬼 臼 二 斤   蠟 百 斤   今 峽 州
  南 賓 郡 貢 蘇 薰 蓆 四 領   綿 紬 五 疋   今 忠 州
  富 水 郡 貢 白 紵 布 十 端   今 郢 州
  巴 東 郡 貢 蠟 四 十 斤   今 歸 州
  漢 中 郡 貢 紅 花 百 斤   燕 脂 一 升   今 梁 州
  通 川 郡 貢 綿 紬 三 疋   蜂 香 五 斤   藥 子 二 百 顆   今 通 州
  順 政 郡 貢 蠟 六 十 斤   今 興 州
  巴 川 郡 貢 牡 丹 皮 十 斤   藥 子 二 百 顆   今 合 州
  清 化 郡 貢 綿 紬 十 疋   今 巴 州
  洋 川 郡 貢 白 交 梭 十 疋   今 洋 州
  河 池 郡 貢 蠟 百 斤   今 鳳 州
  益 昌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今 利 州
  咸 安 郡 貢 綿 紬 十 疋   今 蓬 州
  盛 山 郡 貢 蠟 四 十 斤   車 前 子 一 升   今 開 州
  始 寧 郡 貢 綿 紬 十 疋   今 壁 州
  南 平 郡 貢 葛 五 疋   今 渝 州
  符 陽 郡 貢 蠟 五 十 斤   藥 子 二 百 顆   今 集 州
  潾 山 郡 貢 紬 十 疋   買 子 木 十 斤 , 子 一 升   今 渠 州
  丹 陽 郡 貢 方 文 綾 七 疋   水 文 綾 八 疋   今 潤 州
  晉 陵 郡 貢 細 青 紵 布 十 疋   今 常 州
  吳 郡 貢 絲 葛 十 疋   白 石 脂 三 十 斤   蛇 床 子 仁 三 升   鯔 魚 皮 三 十 頭   ● 魚 五 十 頭   胞 七 升   肚 魚 五 十 頭   春 子 五 升   嫩 藕 三 百 段   今 蘇 州
  餘 杭 郡 貢 白 編 綾 十 疋   橘 子 二 千 顆   蜜 薑 二 石   今 杭 州
  會 稽 郡 貢 朱 砂 十 兩   白 編 綾 十 疋   交 梭 十 疋   輕 調 十 疋   今 越 州
  餘 姚 郡 貢 附 子 百 枚   今 明 州
  東 陽 郡 貢 紙 六 千 張   綿 六 百 兩   葛 粉 二 十 石   今 婺 州
  新 定 郡 貢 交 梭 二 十 疋   竹 簟 一 合   今 睦 州
  信 安 郡 貢 綿 百 屯   紙 六 千 張   今 衢 州
  吳 興 郡 貢 紵 布 三 十 端   今 湖 州
  臨 海 郡 貢 鮫 魚 皮 百 張   乾 薑 百 斤   乳 柑 六 千 顆   金 漆 五 升 三 合   今 台 州
  永 嘉 郡 貢 鮫 魚 皮 三 十 張   今 溫 州
  新 安 郡 貢 紵 布 十 五 端   竹 簟 一 合   今 歙 州
  長 樂 郡 貢 蕉 二 十 疋   海 蛤 一 斤   今 福 州
  清 源 郡 貢 綿 二 百 兩   今 泉 州
  建 安 郡 貢 蕉 二 十 疋   練 十 疋   今 建 州
  臨 汀 郡 貢 蠟 燭 二 十 條   今 汀 州
  漳 浦 郡 貢 鮫 魚 皮 二 十 張   甲 香 五 斤   今 漳 州
  潮 陽 郡 貢 蕉 十 疋   蚺 蛇 膽 十 枚   鮫 魚 皮 十 張   甲 香 五 斤   石 井   銀 石   水 馬   今 潮 州
  宣 城 郡 貢 白 紵 布 十 疋   今 宣 州
  豫 章 郡 貢 葛 五 十 疋   柑 子 六 千 顆   今 洪 州
  鄱 陽 郡 貢 麩 金 十 兩   簟 一 合   今 饒 州
  長 沙 郡 貢 葛 十 五 疋   今 潭 州
  南 康 郡 貢 竹 布 二 十 疋   今 虔 州
  零 陵 郡 貢 葛 十 疋   石 鷰 二 百 顆   今 永 州
  臨 川 郡 貢 葛 布 十 疋   箭 簳 百 萬 莖   今 撫 州
  桂 陽 郡 貢 白 紵 布 十 疋   今 郴 州
  廬 陵 郡 貢 白 紵 布 二 十 端   陟 釐 十 斤   今 吉 州
  潯 陽 郡 貢 葛 十 疋   生 石 斛 十 斤   今 江 州
  江 華 郡 貢 零 陵 香 百 斤   白 布 十 端   今 道 州
  衡 陽 郡 貢 麩 金 十 四 兩   今 衡 州
  江 夏 郡 貢 銀 五 十 兩   今 鄂 州
  宜 春 郡 貢 白 紵 布 十 疋   今 袁 州
  巴 陵 郡 貢 白 紵 布 十 疋   今 岳 州
  邵 陽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邵 州
  蜀 郡 貢 單 絲 羅 二 十 疋   高 紵 衫 段 二 十 疋   今 益 州
  唐 安 郡 貢 羅 二 十 疋   今 蜀 州
  濛 陽 郡 貢 交 梭 二 十 疋   今 彭 州
  德 陽 郡 貢 彌 布 十 疋   紵 布 十 疋   今 漢 州
  通 義 郡 貢 麩 金 八 兩   柑 子 不 限 多 少   今 眉 州
  梓 潼 郡 貢 綾 十 六 疋   今 梓 州
  巴 西 郡 貢 雙 紃 二 十 疋   今 綿 州
  普 安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蘇 薰 蓆 六 領   今 劍 州
  閬 中 郡 貢 重 連 綾 二 十 疋   今 閬 州
  資 陽 郡 貢 麩 金 七 兩   柑 子 不 限 多 少   今 資 州
  臨 邛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今 邛 州
  通 化 郡 貢 麝 香 六 十 枚   扇 香 十 枚   齊 香 十 枚   顆 香 二 十 枚   今 茂 州
  交 川 郡 貢 麝 香 三 十 枚   當 歸 七 斤   羌 活 五 斤   野 狐 尾 五 枚   今 松 州
  越 巂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進 刀 子 靶 六 十 枚   今 巂 州
  南 溪 郡 貢 葛 十 疋   六 月 進 荔 枝 煎   今 戎 州
  遂 寧 郡 貢 樗 蒲 綾 十 五 疋   乾 天 門 冬 百 一 十 斤   今 遂 州
  南 充 郡 貢 絲 布 十 疋   今 果 州
  仁 壽 郡 貢 細 葛 五 疋   今 陵 州
  犍 為 郡 貢 麩 金 五 兩   今 嘉 州
  盧 山 郡 貢 金   落 雁 木   今 雅 州
  瀘 川 郡 貢 葛 十 疋   今 瀘 州
  陽 安 郡 貢 綿 紬 十 疋   柑 子 不 限 多 少   今 簡 州
  安 岳 郡 貢 葛 十 疋   天 門 冬 煎 四 斗   今 普 州
  洪 源 郡 貢 蜀 椒 一 石   今 黎 州
  陰 平 郡 貢 麝 香 二 十 顆   白 蜜 一 石   今 文 州
  同 昌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今 扶 州
  江 油 郡 貢 麩 金 六 兩   羚 羊 角 六 具   今 龍 州
  臨 翼 郡 貢 麝 香 三 十 四 顆   氂 牛 尾 五 斤   當 歸 十 斤   今 翼 州
  歸 誠 郡 貢 麝 香 六 顆   氂 牛 尾 五 斤   當 歸 二 十 斤   今 悉 州
  靜 川 郡 貢 麝 香 六 顆   當 歸 十 斤   羌 活 十 斤   氂 牛 尾 五 斤   今 靜 州
  恭 化 郡 貢 麝 香 十 五 顆   當 歸 十 斤   羌 活 十 斤   今 恭 州
  維 川 郡 貢 麝 香 二 十 顆   氂 牛 尾 十 斤   今 維 州
  和 義 郡 貢 班 布 六 疋   今 榮 州
  雲 山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黑 氂 牛 尾 二 斤   今 奉 州
  蓬 山 郡 貢 麝 香 十 顆   當 歸 十 斤   羌 活 十 斤   今 柘 州
  黔 中 郡 貢 蠟 五 十 斤   今 黔 州
  盧 溪 郡 貢 光 明 砂 四 斤   今 辰 州
  靈 溪 郡 貢 朱 砂 十 斤   茶 芽 一 百 斤   今 溪 州
  潭 陽 郡 貢 麩 金 八 兩   今 巫 州
  盧 陽 郡 貢 光 明 砂 一 斤   今 錦 州
  清 江 郡 貢 黃 連 一 斤   蠟 十 斤   黃 子 二 百 顆   今 施 州
  涪 陵 郡 貢 連 頭 獠 布 十 段   今 涪 州
  寧 夷 郡 貢 蠟 五 十 斤   今 思 州
  義 泉 郡 貢 蠟 燭 十 條   今 夷 州
  龍 標 郡 貢 蠟 二 十 斤   今 業 州
  南 川 郡 貢 布 五 端   今 南 州
  南 海 郡 貢 生 沈 香 七 十 斤   甲 香 三 十 斤   石 斛 二 十 斤   鼊 皮 三 十 斤   蚺 蛇 膽 五 枚   詹 糖 香 二 十 五 斤   藤 簟 二 合   竹 簟 五 領   今 廣 州
  始 安 郡 貢 銀 百 兩   今 桂 州

安 南 都 護 府 貢 蕉 十 端   檳 榔 二 千 顆   ● 魚 皮 二 十 斤   蚺 蛇 膽 二 十 枚   翠 毛 二 百 合
  普 寧 郡 貢 朱 砂 二 十 斤   水 銀 二 十 斤   今 容 州
  始 興 郡 貢 鍾 乳 二 十 四 斤 十 二 兩 二 分   竹 子 布 十 五 疋   石 斛 二 十 斤   今 韶 州
  臨 賀 郡 貢 銀 三 十 兩   今 賀 州
  連 山 郡 貢 細 布 十 疋   鍾 乳 十 兩   今 連 州
  高 要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端 州
  平 樂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昭 州
  新 興 郡 貢 銀 五 十 兩   蕉 五 疋   今 新 州
  南 潘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潘 州
  陵 水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辨 州
  高 涼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蚺 蛇 膽 二 枚   今 高 州
  海 康 郡 貢 絲 電 四 疋   今 雷 州
  臨 江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龔 州
  潯 江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潯 州
  蒙 山 郡 貢 麩 金 十 兩   今 蒙 州
  開 江 郡 貢 班 布 五 端   今 富 州
  修 德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嚴 州
  臨 封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石 斛 十 小 斤   今 封 州
  南 陵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石 斛 十 小 斤   今 春 州
  招 義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羅 州
  日 南 郡 貢 象 牙 二 根   犀 角 四 根   沈 香 二 十 斤   金 薄 黃 屑 四 石   今 驩 州
  定 川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牢 州
  懷 德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竇 州
  寧 浦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橫 州
  象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象 州
  開 陽 郡 貢 石 斛 三 斤   銀 二 十 兩   今 瀧 州
  感 義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藤 州
  平 琴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平 琴 州
  合 浦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廉 州
  連 城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義 州
  玉 山 郡 貢 玳 瑁 二 具   鼊 皮 六 十 斤   翠 毛 三 百 合   甲 香 二 斤   今 陸 州
  寧 仁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黨 州
  懷 澤 郡 貢 細 白 紵 布 十 端   今 貴 州
  龍 城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柳 州
  銅 陵 郡 貢 石 斛 二 十 小 斤   銀 二 十 兩   今 勤 州
  海 豐 郡 貢 五 色 藤 鏡 匣 一 具   蚺 蛇 膽 三 枚   甲 煎 二 兩   ● 魚 皮 三   筌 臺 一   今 循 州
  晉 康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康 州
  恩 平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恩 州
  珠 崖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真 珠 二 斤   玳 瑁 一 具   今 崖 州
  萬 安 郡 貢 銀 二 十 兩   今 萬 安 州
  延 德 郡 貢 藤 盤 一   今 振 州
 
 
 

通 典 卷 第 七

  食 貨 七

    歷 代 盛 衰 戶 口  丁 中

        歷 代 盛 衰 戶 口 周 秦  漢 後 漢 魏 晉 宋 齊 梁 陳 後 魏

 北 齊 後 周 隋 大 唐

    三 皇 以 前 尚 矣 , 靡 可 得 而 詳 也 。 孔 子 稱 堯 曰 大 哉 , 舜 曰 盡 善 , 禹 曰 無 閒 。 以 三 聖 之 德 , 地 方 不 過 數 千 里 , 故 君 臣 歌 德 , 含 氣 之 類 , 各 得 其 宜 。 禹 平 水 土 , 為 九 州 , 人 口 千 三 百 五 十 五 萬 三 千 九 百 二 十 三 。 塗 山 之 會 , 諸 侯 承 唐 虞 之 盛 , 執 玉 帛 者 萬 國 。 男 女 耕 織 , 不 奪 其 時 , 故 公 家 有 三 十 年 之 積 , 私 家 有 九 年 之 儲 。 及 其 衰 也 , 棄 稷 不 務 , 續 有 有 窮 、 孔 甲 之 亂 , 遭 桀 行 暴 , 諸 侯 相 兼 , 逮 湯 受 命 , 其 能 存 者 三 千 餘 國 , 方 於 塗 山 , 十 損 其 七 。 其 後 紂 作 淫 虐 , 厚 賦 以 實 鹿 臺 , 大 斂 以 積 巨 橋 , 人 庶 苦 而 無 憀 , 天 下 去 之 。

    周 武 王 致 商 之 罪 , 罔 有 敵 於 我 師 , 一 戎 衣 天 下 大 定 , 垂 拱 而 天 下 治 , 定 五 等 之 封 , 凡 千 七 百 七 十 三 國 。 又 減 湯 時 千 三 百 國 , 人 眾 之 損 亦 如 之 。 周 公 相 成 王 , 致 理 刑 措 , 人 口 千 三 百 七 十 萬 四 千 九 百 二 十 三 , 此 周 之 極 盛 也 。 及 昭 王 南 征 不 還 , 穆 王 荒 耄 , 加 以 幽 之 亂 , 平 王 東 遷 , 三 十 餘 年 。 莊 王 十 三 年 , 齊 桓 公 二 年 , 五 千 里 外 非 天 子 之 御 。 自 太 子 公 侯 以 下 至 於 庶 人 , 凡 千 一 百 八 十 四 萬 一 千 九 百 二 十 三 人 。 其 後 諸 侯 相 并 , 尚 有 千 二 百 國 。 春 秋 二 百 四 十 二 年 之 中 , 弒 君 三 十 六 , 亡 國 五 十 二 , 諸 侯 更 相 征 伐 , 奔 走 不 保 社 稷 者 , 不 可 勝 數 。 齊 桓 救 其 難 , 孔 子 定 其 文 , 至 於 戰 國 , 存 者 十 餘 。 於 是 縱 橫 短 長 之 說 , 相 奪 於 時 , 殘 人 詐 力 之 兵 , 動 以 萬 計 。 伊 闕 之 敗 , 斬 首 二 十 四 萬 。 長 平 之 戰 , 血 流 漂 鹵 。 周 之 列 國 , 唯 秦 、 楚 、 燕 而 已 。 齊 及 三 晉 , 皆 以 篡 亂 。 衛 雖 得 存 , 不 絕 如 。 音 線 。 然 考 蘇 、 張 之 說 , 計 秦 及 山 東 六 國 戎 卒 , 尚 踰 五 百 餘 萬 , 推 人 口 數 尚 當 千 餘 萬 。

    秦 兼 諸 侯 , 所 殺 三 分 居 二 , 猶 以 餘 力 北 築 長 城 四 十 餘 萬 , 南 戍 五 嶺 五 十 餘 萬 , 阿 房 、 驪 山 七 十 餘 萬 。 十 餘 年 閒 , 百 姓 死 沒 , 相 踵 於 路 。 陳 、 項 又 肆 其 酷 烈 , 新 安 之 坑 , 二 十 餘 萬 , 彭 城 之 戰 , 睢 水 不 流 。

    漢 高 帝 定 天 下 , 人 之 死 傷 亦 數 百 萬 , 是 以 平 城 之 卒 不 過 三 十 萬 , 方 之 六 國 , 十 分 無 三 。 孝 文 偃 武 修 文 , 與 人 休 息 , 嘗 欲 作 露 臺 , 召 工 計 之 , 直 百 金 , 曰 : 「 百 金 , 中 人 十 家 之 產 。 吾 奉 先 帝 宮 室 , 常 恐 羞 之 。 」 乃 止 。 孝 景 承 平 , 賦 役 減 省 , 三 十 而 稅 一 , 人 人 自 愛 。 每 有 詔 命 頒 下 鄉 閭 , 垂 白 戴 老 扶 疾 策 杖 以 聽 之 , 思 一 見 太 平 。 至 武 帝 元 狩 中 , 六 十 餘 年 , 人 眾 大 增 , 太 倉 之 粟 紅 腐 而 不 食 , 都 內 之 錢 貫 朽 而 不 校 。 孝 武 帝 乘 其 資 , 乃 厲 兵 馬 以 攘 戎 狄 , 廓 地 遐 廣 , 征 伐 不 休 , 十 數 年 閒 , 天 下 之 眾 , 亦 減 半 矣 。 末 年 追 悔 , 故 下 哀 痛 之 詔 , 封 丞 相 富 人 侯 。 昭 宣 之 後 , 罷 戰 務 農 , 戶 口 漸 益 。 元 帝 時 , 貢 禹 上 書 曰 : 「 古 者 宮 女 不 過 九 人 , 秣 馬 不 過 八 疋 。 高 祖 、 孝 文 、 孝 景 皇 帝 , 修 古 節 儉 , 宮 女 不 過 十 餘 , 廄 馬 不 過 百 餘 疋 。 故 時 齊 三 服 官 輸 物 不 過 十 笥 。 方 今 齊 三 服 官 作 工 各 數 千 人 , 歲 費 數 鉅 萬 。 蜀 廣 漢 主 金 銀 器 , 歲 各 用 五 百 萬 , 三 工 官 官 費 五 千 萬 , 織 室 亦 然 。 廄 馬 食 粟 將 萬 疋 。 百 姓 重 困 , 請 從 省 儉 。 」 帝 多 采 納 之 。 至 孝 平 元 始 二 年 , 人 戶 千 二 百 二 十 三 萬 三 千 , 口 五 千 九 百 五 十 九 萬 四 千 九 百 七 十 八 , 此 漢 之 極 盛 也 。 及 王 莽 篡 位 , 續 以 更 始 、 赤 眉 之 亂 , 率 土 遺 黎 , 十 纔 二 三 。

    後 漢 光 武 建 武 中 , 兵 革 漸 息 。 至 中 元 二 年 , 戶 四 百 二 十 七 萬 六 百 三 十 四 , 口 二 千 一 百 萬 七 千 八 百 二 十 。 明 、 章 之 後 , 天 下 無 事 , 務 在 養 民 。 至 於 孝 和 , 人 戶 滋 殖 。 桓 帝 永 壽 三 年 , 戶 千 六 十 七 萬 七 千 九 百 六 十 , 口 五 千 六 百 四 十 八 萬 六 千 八 百 五 十 六 。 靈 帝 遭 黃 巾 為 寇 , 獻 帝 遇 董 卓 稱 亂 , 大 焚 宮 廟 , 劫 御 西 遷 , 是 以 興 平 、 建 安 之 際 , 海 內 荒 殘 , 人 戶 所 存 , 十 無 一 二 。

    魏 武 據 中 原 , 劉 備 割 巴 蜀 , 孫 權 盡 有 江 東 之 地 。 三 國 鼎 立 , 戰 爭 不 息 。 劉 備 章 武 元 年 , 有 戶 二 十 萬 , 男 女 口 九 十 萬 。 及 平 蜀 , 得 戶 二 十 八 萬 , 口 九 十 四 萬 , 帶 甲 將 士 十 萬 二 千 , 吏 四 萬 , 通 計 戶 九 十 四 萬 三 千 四 百 二 十 三 , 口 五 百 三 十 七 萬 二 千 八 百 八 十 一 。 除 平 蜀 所 得 , 當 時 魏 氏 唯 有 戶 六 十 六 萬 三 千 四 百 二 十 三 , 口 有 四 百 四 十 三 萬 二 千 八 百 八 十 一 。 孫 權 赤 烏 五 年 , 有 戶 五 十 二 萬 , 男 女 口 二 百 三 十 萬 。

    晉 武 帝 太 康 元 年 , 平 吳 , 收 其 圖 籍 , 戶 五 十 三 萬 , 吏 三 萬 二 千 , 兵 二 十 三 萬 , 男 女 口 二 百 三 十 萬 , 後 宮 五 千 餘 人 。 九 州 攸 同 , 大 抵 編 戶 二 百 四 十 五 萬 九 千 八 百 四 十 , 口 千 六 百 一 十 六 萬 三 千 八 百 六 十 三 , 此 晉 之 極 盛 也 。 蜀 劉 禪 炎 興 元 年 , 則 魏 常 道 鄉 公 景 元 四 年 , 歲 次 癸 未 , 是 歲 魏 滅 蜀 。 至 晉 武 帝 太 康 元 年 , 歲 次 庚 子 , 凡 一 十 八 年 。 戶 增 九 十 八 萬 六 千 三 百 八 十 一 , 口 增 八 百 四 十 九 萬 九 百 八 十 二 。 則 當 三 國 鼎 峙 之 時 , 天 下 通 計 戶 百 四 十 七 萬 三 千 四 百 三 十 三 , 口 七 百 六 十 七 萬 二 千 八 百 八 十 一 , 以 奉 三 主 , 斯 以 勤 矣 。 後 趙 石 勒 , 據 有 河 北 , 初 文 武 官 上 疏 , 請 依 劉 備 在 蜀 、 魏 王 在 鄴 故 事 , 魏 王 即 曹 公 , 以 河 內 、 魏 、 汲 等 十 一 郡 , 并 前 趙 國 合 二 十 四 , 戶 二 十 九 萬 為 趙 國 。 前 秦 苻 堅 滅 前 燕 慕 容 暐 , 入 鄴 , 閱 其 名 籍 , 戶 二 百 四 十 五 萬 八 千 九 百 六 十 九 , 口 九 百 九 十 八 萬 七 千 九 百 三 十 五 。 徙 關 東 豪 傑 及 諸 雜 夷 十 萬 戶 於 關 中 。 平 燕 定 蜀 之 稱 , 偽 代 之 盛 也 。 時 關 隴 清 晏 , 百 姓 豐 樂 , 自 長 安 至 於 諸 州 , 二 十 里 一 亭 , 四 十 里 一 驛 , 旅 行 者 取 給 於 途 , 工 商 資 販 於 道 。

    宋 武 帝 北 取 南 燕 , 平 廣 固 , 南 燕 , 慕 容 超 。 廣 固 , 即 今 北 海 郡 。 西 滅 後 秦 , 平 關 洛 , 後 秦 , 姚 泓 。 長 河 以 南 , 盡 為 宋 有 。 帝 素 節 儉 , 有 司 嘗 奏 東 西 堂 施 局 腳 床 , 用 銀 塗 釘 , 帝 以 為 費 , 使 用 直 腳 床 , 釘 用 鐵 。 公 主 出 適 , 遣 送 不 過 二 十 萬 , 無 錦 繡 金 玉 之 費 。 文 帝 勵 精 臨 人 , 江 左 數 代 帝 王 莫 及 , 所 以 稱 元 嘉 之 理 , 比 前 漢 之 文 、 景 焉 。 既 而 國 富 兵 彊 , 更 務 經 略 。 元 嘉 二 十 七 年 , 後 魏 主 太 武 帝 以 數 十 萬 眾 南 伐 , 河 上 屯 戍 , 相 次 覆 敗 。 魏 師 至 瓜 步 而 還 。 宋 之 財 力 , 自 此 衰 耗 。 今 按 本 史 , 孝 武 大 明 八 年 , 戶 九 十 萬 六 千 八 百 七 十 , 口 四 百 六 十 八 萬 五 千 五 百 一 。

    齊 氏 六 王 , 年 代 短 促 , 其 戶 口 未 詳 。

    梁 武 之 初 , 亦 稱 為 理 , 及 精 華 耗 竭 , 貪 地 邀 功 , 侯 景 逆 亂 , 竟 以 幽 斃 。 元 帝 慘 虐 , 骨 肉 相 殘 , 纔 及 三 年 , 便 至 覆 滅 , 墳 籍 亦 同 灰 燼 。 戶 口 不 能 詳 究 。

    陳 武 帝 , 荊 州 之 西 , 既 非 我 有 , 淮 肥 之 內 , 力 不 能 加 。 宣 帝 勤 恤 人 隱 , 時 稱 令 主 , 閱 其 本 史 , 戶 六 十 萬 。 而 末 年 窮 兵 黷 武 , 遠 事 經 略 , 吳 明 徹 全 軍 隻 輪 不 返 , 銳 卒 利 器 , 從 此 殲 焉 。 至 後 主 滅 亡 之 時 , 隋 家 所 收 戶 五 十 萬 , 口 二 百 萬 。

    後 魏 起 自 陰 山 , 盡 有 中 夏 。 孝 文 遷 都 河 洛 , 定 禮 崇 儒 。 明 帝 正 光 以 前 , 時 惟 全 盛 , 戶 口 之 數 , 比 夫 晉 太 康 倍 而 餘 矣 。 按 晉 武 帝 太 康 元 年 平 吳 後 , 大 凡 戶 二 百 四 十 五 萬 九 千 八 百 , 口 千 六 百 一 十 六 萬 三 千 八 百 六 十 三 。 今 云 倍 而 餘 者 , 是 其 盛 時 則 戶 有 至 五 百 餘 萬 矣 。 及 爾 朱 之 亂 , 政 移 臣 下 , 或 廢 或 立 , 甚 於 弈 , 遂 分 為 東 西 二 國 , 皆 權 臣 擅 命 , 戰 爭 不 息 , 人 戶 流 離 , 官 司 文 簿 , 又 多 散 棄 。 今 按 舊 史 , 戶 三 百 三 十 七 萬 五 千 三 百 六 十 八 。 其 時 以 征 伐 不 息 , 唯 河 北 三 數 大 郡 , 多 千 戶 以 下 , 復 通 新 附 之 郡 , 小 者 戶 纔 二 十 , 口 百 而 已 。

    北 齊 承 魏 末 喪 亂 , 與 周 人 抗 衡 , 雖 開 拓 淮 南 , 而 郡 縣 褊 小 。 文 宣 受 禪 , 性 多 暴 虐 , 而 能 委 政 宰 輔 楊 遵 彥 , 十 數 年 閒 , 亦 稱 為 理 。 故 其 時 以 為 主 昏 於 上 , 政 清 於 下 。 及 武 成 、 後 主 , 俱 是 僻 王 。 至 崇 國 諱 改 之 化 三 年 , 為 周 師 所 滅 。 有 戶 三 百 三 萬 二 千 五 百 二 十 八 , 口 二 千 萬 六 千 八 百 八 十 。

    後 周 閔 、 明 二 帝 , 主 祭 而 已 , 俱 以 弒 崩 。 武 帝 誅 戮 權 臣 , 誅 宇 文 護 。 方 覽 庶 政 , 躬 儉 節 用 , 考 覈 名 實 , 五 六 年 內 , 平 蕩 燕 齊 。 滅 高 齊 。 嗣 子 昏 虐 , 亡 不 旋 踵 。 按 大 象 中 , 有 戶 三 百 五 十 九 萬 , 口 九 百 萬 九 千 六 百 四 。

    隋 文 帝 始 以 外 戚 , 遂 受 託 孤 , 不 踰 數 年 , 便 享 大 位 , 克 勤 理 道 , 克 儉 資 費 。 至 於 六 宮 之 內 , 常 服 浣 濯 之 衣 , 供 御 故 弊 , 隨 令 補 用 , 非 享 燕 , 所 食 不 過 一 肉 。 有 司 嘗 進 乾 薑 , 用 布 袋 盛 , 帝 以 為 費 , 大 加 譴 責 。 後 進 香 藥 , 復 以 s 袋 盛 , 因 笞 所 司 , 以 為 後 誡 。 其 時 宇 內 稱 理 , 倉 庫 盈 溢 。 至 開 皇 九 年 平 陳 , 帝 親 於 朱 雀 門 勞 師 行 賞 , 自 門 外 列 布 帛 之 積 , 達 於 南 郭 , 以 次 頒 給 , 所 費 三 百 餘 萬 段 , 而 不 加 賦 於 人 。 煬 帝 大 業 五 年 , 戶 八 百 九 十 萬 七 千 五 百 三 十 六 , 口 四 千 六 百 一 萬 九 千 九 百 五 十 六 , 此 隋 之 極 盛 也 。 後 周 靜 帝 末 授 隋 禪 , 有 戶 三 百 九 十 九 萬 九 千 六 百 四 。 至 開 皇 九 年 平 陳 , 得 戶 五 十 萬 , 及 是 纔 二 十 六 七 年 , 直 增 四 百 八 十 萬 七 千 九 百 三 十 二 。 承 其 全 實 , 遂 恣 荒 淫 。 登 極 之 初 , 即 建 洛 邑 , 每 月 役 丁 二 百 萬 人 。 導 洛 至 河 及 淮 , 又 引 沁 水 達 河 北 , 通 涿 郡 , 築 長 城 東 西 千 餘 里 , 皆 徵 百 萬 餘 人 。 丁 男 不 充 , 以 婦 人 兼 , 役 而 死 者 大 半 。 及 親 征 吐 谷 渾 , 駐 軍 青 海 , 遇 雨 雪 , 士 卒 死 者 十 二 三 。 又 三 駕 東 征 遼 澤 , 皆 興 百 餘 萬 眾 , 餽 運 者 倍 之 。 又 逆 徵 數 年 之 賦 , 窮 侈 極 奢 , 舉 天 下 之 人 , 十 分 九 為 盜 賊 。 身 喪 國 滅 , 實 自 取 之 , 蓋 資 我 唐 之 速 有 天 下 也 。

    大 唐 貞 觀 戶 不 滿 三 百 萬 。 三 年 , 戶 部 奏 , 中 國 人 因 塞 外 來 歸 及 突 厥 前 後 降 附 開 四 夷 為 州 縣 , 獲 男 女 一 百 二 十 餘 萬 口 。 十 四 年 , 侯 君 集 破 高 昌 , 得 三 郡 、 五 縣 、 二 十 二 城 , 戶 八 千 四 十 六 , 口 三 萬 七 千 三 十 一 , 馬 四 千 三 百 匹 。

    永 徽 三 年 , 戶 部 尚 書 高 履 行 奏 : 「 去 年 進 戶 一 十 五 萬 。 」 高 宗 以 天 下 進 戶 既 多 , 謂 無 忌 曰 : 「 比 來 國 家 無 事 , 戶 口 稍 多 , 三 二 十 年 , 足 堪 殷 實 。 」 因 問 隋 有 幾 戶 , 今 有 幾 戶 。 履 行 奏 : 「 隋 大 業 中 戶 八 百 七 十 萬 , 今 戶 三 百 八 十 萬 。 」 永 徽 去 大 業 末 三 十 六 年 。

    顯 慶 二 年 十 月 , 上 幸 許 、 汝 州 , 問 中 書 令 杜 正 倫 曰 : 「 此 閒 田 地 極 寬 , 百 姓 太 少 。 」 因 又 問 隋 有 幾 戶 。 正 倫 奏 : 「 大 業 初 有 八 百 餘 萬 戶 , 末 年 離 亂 , 至 武 德 有 二 百 餘 萬 戶 。 」

    總 章 元 年 十 月 , 司 空 李 勣 破 高 麗 國 , 虜 其 王 , 下 城 百 七 十 , 戶 六 十 九 萬 七 千 二 百 。 二 年 , 徙 高 麗 民 三 萬 , 配 江 淮 以 南 、 山 南 、 京 西 。

    初 , 自 貞 觀 以 後 , 太 宗 勵 精 為 理 , 至 八 年 、 九 年 , 頻 至 豐 稔 , 米 斗 四 五 錢 , 馬 牛 布 野 , 外 戶 動 則 數 月 不 閉 。 至 十 五 年 , 米 每 斗 值 兩 錢 。 麟 德 三 年 , 米 每 斗 直 五 文 。 永 淳 元 年 , 京 師 大 雨 , 饑 荒 , 米 每 斗 四 百 錢 , 加 以 疾 疫 , 死 者 甚 眾 。

    武 太 后 、 孝 和 朝 , 太 平 公 主 、 武 三 思 、 悖 逆 庶 人 , 恣 情 奢 縱 , 造 罔 極 寺 、 太 平 觀 、 香 山 寺 、 昭 成 寺 , 遂 使 農 功 虛 費 , 府 庫 空 竭 矣 。

    睿 宗 景 雲 初 , 又 造 金 仙 、 玉 真 二 觀 , 補 闕 辛 替 否 上 書 極 諫 , 不 從 。 二 年 , 監 察 御 史 韓 琬 陳 時 政 上 疏 曰 : 「 臣 竊 聞 永 淳 之 初 , 尹 元 貞 任 岐 州 雍 縣 令 , 界 內 婦 人 修 路 , 御 史 彈 免 之 。 頃 年 婦 人 役 , 修 平 道 路 , 蓋 其 常 也 。 調 露 之 際 , 劉 憲 任 懷 州 河 內 縣 尉 , 父 思 立 在 京 身 亡 , 選 人 有 通 索 闕 者 , 於 時 選 司 以 名 教 所 不 容 , 頃 者 以 為 見 譏 後 人 矣 。 頃 年 國 家 和 市 , 所 由 以 刻 剝 為 公 , 雖 以 和 市 為 名 , 而 實 抑 奪 其 價 , 殊 不 知 民 足 官 孰 與 不 足 矣 。 往 年 兩 京 及 天 下 州 縣 , 學 生 、 佐 史 、 里 正 、 坊 正 每 一 員 闕 , 先 擬 者 輒 十 人 ; 頃 年 差 人 以 充 , 猶 致 亡 逸 。 往 年 選 司 從 容 安 閑 , 而 以 禮 數 見 待 ; 頃 年 選 司 無 復 曩 時 接 引 , 但 如 仇 敵 估 道 爾 。 往 年 效 官 交 替 者 , 必 儲 蓄 什 物 以 待 之 ; 頃 年 替 人 , 必 諠 競 為 隙 , 互 執 省 符 , 紛 然 不 已 。 往 年 召 募 之 徒 , 人 百 其 勇 , 爭 以 自 效 ; 頃 年 差 點 勒 遣 , 逃 亡 相 繼 。 若 此 者 , 臣 粗 言 之 , 不 可 勝 數 。 即 知 政 令 風 化 , 漸 已 弊 也 。 」

    開 元 四 年 , 山 東 諸 州 大 蝗 。 紫 微 令 姚 崇 奏 言 : 「 臣 聞 毛 詩 云 『 秉 彼 蟊 賊 , 以 付 炎 火 。 』 又 漢 光 武 詔 曰 : 『 勉 順 時 政 , 勸 督 農 桑 , 去 彼 螟 蜮 , 以 及 蟊 賊 。 』 此 並 除 蝗 之 義 也 。 又 蝗 既 解 飛 , 夜 必 投 火 , 臣 請 切 勒 所 在 夜 中 設 火 , 火 邊 掘 大 坑 , 且 焚 且 瘞 , 除 之 可 盡 。 」 乃 遣 使 分 道 驅 除 瘞 埋 , 朝 臣 多 言 不 可 。 玄 宗 以 問 崇 , 崇 對 曰 : 「 常 人 執 文 , 不 識 通 變 。 凡 事 有 違 經 而 合 道 者 , 亦 有 反 道 而 適 權 者 。 魏 時 山 東 有 蝗 傷 稼 , 緣 小 忍 不 除 , 遂 使 苗 稼 總 盡 , 人 至 相 食 。 後 秦 時 有 蝗 , 禾 稼 及 木 草 俱 盡 , 牛 馬 至 相 噉 毛 尾 。 今 山 東 蝗 蟲 , 所 在 充 滿 , 儻 不 救 其 收 穫 , 百 姓 豈 免 流 離 , 事 屬 安 危 , 不 可 膠 柱 。 縱 使 除 之 不 盡 , 猶 勝 養 以 成 災 。 若 驅 逐 不 得 , 臣 在 身 官 爵 , 並 請 削 除 。 」 玄 宗 許 之 。 黃 門 監 盧 懷 慎 謂 崇 曰 : 「 蝗 是 天 災 , 豈 可 制 以 人 事 。 外 議 籍 籍 , 咸 以 為 殺 蟲 太 多 , 有 傷 和 氣 , 猶 可 停 罷 。 」 崇 曰 : 「 楚 王 吞 蛭 , 厥 疾 用 瘳 。 叔 敖 斷 蛇 , 其 福 乃 降 。 趙 宣 子 至 賢 也 , 恨 用 其 犬 。 孔 宣 父 將 聖 也 , 不 愛 其 羊 。 皆 志 在 安 人 , 思 不 失 禮 。 今 既 救 人 殺 蟲 , 天 道 固 應 助 順 。 若 因 此 致 禍 , 崇 請 以 身 當 之 。 」 懷 慎 更 不 能 答 。 崇 令 埋 瘞 之 , 累 月 方 盡 。 其 後 漸 豐 熟 。

    八 年 , 天 下 戶 口 逃 亡 , 色 役 偽 濫 , 朝 廷 深 以 為 患 。

    九 年 正 月 , 監 察 御 史 宇 文 融 陳 便 宜 , 奏 請 檢 察 偽 濫 兼 逃 戶 及 籍 外 賸 田 。 於 是 令 融 充 使 推 句 , 獲 偽 勳 及 諸 色 役 甚 眾 , 特 加 朝 散 大 夫 , 再 遷 兵 部 員 外 兼 侍 御 史 。 融 遂 奏 置 勸 農 判 官 , 長 安 尉 裴 寬 等 二 十 九 人 , 並 攝 御 史 分 往 天 下 。 慕 容 珣 、 王 冰 、 張 均 、 宋 希 玉 、 宋 詢 、 韋 洽 、 薛 、 喬 夢 松 、 王 誘 、 徐 楚 璧 、 徐 鍔 、 裴 寬 、 崔 希 逸 、 邊 沖 寂 、 班 景 倩 、 郭 廷 倩 、 元 將 茂 、 劉 日 正 、 王 燾 、 于 孺 卿 、 王 忠 翼 、 何 千 里 、 梁 勛 、 盧 怡 、 庫 狄 履 溫 、 賈 晉 、 李 登 、 盛 廙 等 , 皆 知 名 士 。 判 官 得 人 , 於 此 為 盛 , 其 後 多 至 顯 秩 。 所 在 檢 責 田 疇 , 招 攜 戶 口 。 其 新 附 客 戶 , 則 免 其 六 年 賦 調 , 但 輕 稅 入 官 。 陽 翟 縣 尉 皇 甫 憬 、 左 拾 遺 楊 相 如 並 上 疏 , 盛 陳 煩 擾 不 便 。 寬 等 皆 當 時 才 彥 , 使 還 , 得 戶 八 十 餘 萬 , 田 亦 稱 是 。 憬 遂 貶 為 衢 州 盈 川 尉 。 融 拜 御 史 中 丞 。

    融 又 上 言 : 「 天 下 所 檢 責 客 戶 , 除 兩 州 計 會 歸 本 貫 以 外 , 便 令 所 在 編 附 。 年 限 向 滿 , 須 准 居 人 , 更 合 所 有 優 矜 , 即 此 輩 徼 幸 , 若 徵 課 稅 , 即 目 擊 未 堪 。 竊 料 天 下 諸 州 , 不 可 一 例 處 置 , 且 請 從 寬 鄉 有 賸 田 州 作 法 。 竊 計 有 賸 田 者 減 三 四 十 州 , 取 其 賸 田 , 通 融 支 給 。 其 賸 地 者 三 分 請 取 其 一 分 以 下 。 其 浮 戶 , 請 任 其 親 戚 鄉 里 相 就 , 每 十 戶 以 上 , 共 作 一 坊 。 每 戶 給 五 畝 充 宅 , 并 為 造 一 兩 口 室 宇 , 開 巷 陌 , 立 閭 伍 , 種 桑 棗 , 築 園 蔬 , 使 緩 急 相 助 , 親 鄰 不 失 。 丁 別 量 給 五 十 畝 以 上 為 私 田 , 任 其 自 營 種 。 率 十 丁 於 近 坊 更 共 給 一 頃 , 以 為 公 田 , 共 令 營 種 。 每 丁 一 月 役 功 三 日 , 計 十 丁 一 年 共 得 三 百 六 十 日 。 營 公 田 一 頃 , 不 啻 得 之 , 計 平 收 一 年 不 減 百 石 , 便 納 隨 近 州 縣 。 除 役 功 三 十 六 日 外 , 更 無 租 稅 。 既 是 營 田 戶 , 且 免 征 行 , 安 堵 有 餘 , 必 不 流 散 。 官 司 每 丁 納 收 十 石 , 其 粟 更 不 別 支 用 , 每 至 不 熟 年 , 斗 別 二 十 價 , 然 後 支 用 。 計 一 丁 年 還 出 兩 丁 以 上 , 亦 與 正 課 不 殊 。 則 官 收 其 役 , 不 為 矜 縱 , 人 緩 其 稅 , 又 得 安 舒 , 倉 廩 日 殷 , 久 長 為 便 。 其 狹 鄉 無 賸 地 客 多 者 , 雖 此 法 未 該 , 准 式 許 移 窄 就 寬 , 不 必 要 須 留 住 。 若 寬 鄉 安 置 得 所 , 人 皆 悅 慕 , 則 三 兩 年 後 , 皆 可 改 圖 , 棄 地 盡 作 公 田 , 狹 鄉 總 移 寬 處 , 倉 儲 既 益 , 水 旱 無 憂 矣 。 」

    至 十 三 年 封 泰 山 , 米 斗 至 十 三 文 , 青 、 齊 穀 斗 至 五 文 。 自 後 天 下 無 貴 物 , 兩 京 米 斗 不 至 二 十 文 , 麵 三 十 二 文 , 絹 一 疋 二 百 一 十 二 文 。 東 至 宋 、 汴 , 西 至 岐 州 , 夾 路 列 店 肆 待 客 , 酒 饌 豐 溢 。 每 店 皆 有 驢 賃 客 乘 , 倏 忽 數 十 里 , 謂 之 驛 驢 。 南 詣 荊 、 襄 , 北 至 太 原 、 范 陽 , 西 至 蜀 川 、 涼 府 , 皆 有 店 肆 , 以 供 商 旅 。 遠 適 數 千 里 , 不 持 寸 刃 。 二 十 年 , 戶 七 百 八 十 六 萬 一 千 二 百 三 十 六 , 口 四 千 五 百 四 十 三 萬 一 千 二 百 六 十 五 。

    天 寶 元 年 , 戶 八 百 三 十 四 萬 八 千 三 百 九 十 五 , 口 四 千 五 百 三 十 一 萬 一 千 二 百 七 十 二 。 自 十 三 載 以 後 , 安 祿 山 為 范 陽 節 度 , 多 有 進 奉 , 駝 馬 生 口 , 不 曠 旬 月 , 郡 縣 供 熟 食 酒 肉 草 料 。 楊 國 忠 任 用 之 後 , 即 與 蠻 王 閤 羅 鳳 結 釁 , 徵 關 輔 、 河 南 、 京 兆 人 討 之 , 去 者 萬 不 一 全 , 連 枷 赴 役 , 郡 縣 供 食 。 於 是 當 路 店 肆 多 藏 閉 , 以 懼 撓 亂 , 驢 馬 車 牛 , 悉 被 虜 奪 , 不 酬 其 直 , 數 年 閒 , 因 漸 減 耗 。

    十 三 載 , 京 城 秋 霖 , 米 價 騰 貴 , 官 出 太 倉 米 , 分 為 十 場 出 糶 。 其 所 在 川 谷 泛 溢 , 京 城 坊 市 牆 宇 崩 壞 向 盡 。 東 京 洛 又 溢 , 隄 壞 , 飄 損 十 九 坊 居 人 邑 屋 。 二 十 日 , 遣 京 城 諸 坊 人 家 , 於 門 前 作 泥 人 , 長 三 尺 , 左 手 指 天 , 右 手 指 地 , 十 月 方 霽 。

    十 四 載 , 管 戶 總 八 百 九 十 一 萬 四 千 七 百 九 , 應 不 課 戶 三 百 五 十 六 萬 五 千 五 百 一 , 應 課 戶 五 百 三 十 四 萬 九 千 二 百 八 十 。 管 口 總 五 千 二 百 九 十 一 萬 九 千 三 百 九 , 不 課 口 四 千 四 百 七 十 萬 九 百 八 十 八 , 課 口 八 百 二 十 萬 八 千 三 百 二 十 一 。 此 國 家 之 極 盛 也 。 按 後 漢 自 建 武 初 至 桓 帝 永 壽 三 年 , 凡 百 三 十 年 , 有 戶 千 六 十 七 萬 。 按 自 周 武 帝 建 德 六 年 平 齊 , 至 隋 文 帝 開 皇 九 年 滅 陳 , 凡 十 四 年 , 然 後 車 書 混 一 , 甲 兵 方 息 。 至 大 業 二 年 , 凡 十 八 年 , 有 戶 八 百 九 十 萬 。 我 國 家 自 武 德 初 至 天 寶 末 , 凡 百 三 十 八 年 , 可 以 比 崇 漢 室 , 而 人 戶 纔 比 於 隋 氏 , 蓋 有 司 不 以 經 國 馭 遠 為 意 , 法 令 不 行 , 所 在 隱 漏 之 甚 也 。 肅 宗 乾 元 三 年 , 見 到 帳 百 六 十 九 州 , 應 管 戶 總 百 九 十 三 萬 三 千 一 百 三 十 四 。 不 課 戶 總 百 一 十 七 萬 四 千 五 百 九 十 二 , 課 戶 七 十 五 萬 八 千 五 百 八 十 二 。 管 口 總 千 六 百 九 十 九 萬 三 百 八 十 六 , 不 課 口 千 四 百 六 十 一 萬 九 千 五 百 八 十 七 , 課 口 二 百 三 十 七 萬 七 百 九 十 九 。 自 天 寶 十 四 年 至 乾 元 三 年 , 損 戶 總 五 百 九 十 八 萬 二 千 五 百 八 十 四 , 不 課 戶 損 二 百 三 十 九 萬 一 千 九 百 九 , 課 戶 損 三 百 五 十 九 萬 六 百 七 十 五 ; 損 口 總 三 千 五 百 九 十 二 萬 八 千 七 百 二 十 三 , 不 課 口 損 三 千 七 十 一 萬 三 百 一 , 課 口 損 五 百 二 十 一 萬 八 千 四 百 三 十 二 。 戶 至 大 曆 中 , 唯 有 百 三 十 萬 戶 。 建 中 初 , 命 黜 陟 使 往 諸 道 按 比 戶 口 , 約 都 得 土 戶 百 八 十 餘 萬 , 客 戶 百 三 十 餘 萬 。

        丁 中 漢 晉 宋 北 齊 隋 大 唐

    漢 孝 景 二 年 , 令 天 下 男 子 年 二 十 而 始 傅 。 傅 音 附 。 傅 , 著 也 。 著 名 籍 , 給 公 家 徭 役 。

    晉 武 帝 平 吳 後 , 有 司 奏 , 男 女 年 十 六 以 上 至 六 十 為 正 丁 ; 十 五 以 下 至 十 三 、 六 十 一 以 上 至 六 十 五 為 次 丁 ; 十 二 以 下 六 十 六 以 上 為 老 、 小 , 不 事 。

    宋 文 帝 元 嘉 中 , 王 弘 上 言 : 「 舊 制 , 人 年 十 三 半 役 , 十 六 全 役 , 當 以 十 三 以 上 能 自 營 私 及 公 , 故 以 充 役 。 考 之 見 事 , 猶 或 未 盡 , 體 有 彊 弱 , 不 皆 稱 年 。 循 吏 恤 隱 , 可 無 甚 患 , 庸 愚 守 宰 , 必 有 勤 劇 , 況 值 苛 政 , 豈 可 稱 言 。 至 令 逃 竄 求 免 , 胎 孕 不 育 , 乃 避 罪 憲 , 實 亦 由 茲 。 今 皇 化 惟 新 , 四 方 無 事 , 役 名 之 宜 , 應 存 消 息 。 十 五 至 十 六 , 宜 為 半 丁 , 十 七 為 全 丁 。 」 帝 從 之 。

    北 齊 武 成 河 清 三 年 , 乃 令 男 子 十 八 以 上 六 十 五 以 下 為 丁 , 十 六 以 上 十 七 以 下 為 中 , 六 十 六 以 上 為 老 , 十 五 以 下 為 小 。

    隋 文 帝 頒 新 令 , 男 女 三 歲 以 下 為 黃 , 十 歲 以 下 為 小 , 十 七 以 下 為 中 。 十 八 以 上 為 丁 , 以 從 課 役 。 六 十 為 老 , 乃 免 。 開 皇 三 年 , 乃 令 人 以 二 十 一 成 丁 。 煬 帝 即 位 , 戶 口 益 多 , 男 子 以 二 十 二 成 丁 。 高 熲 奏 以 人 閒 課 稅 , 雖 有 定 分 , 年 常 徵 納 , 除 注 恆 多 , 長 吏 肆 情 , 文 帳 出 沒 , 既 無 定 簿 , 難 以 推 校 。 乃 為 輸 籍 之 樣 , 請 遍 下 諸 州 , 每 年 正 月 五 日 , 縣 令 巡 人 , 各 隨 近 五 黨 三 黨 共 為 一 團 , 依 樣 定 戶 上 下 。 帝 從 之 , 自 是 姦 無 所 容 矣 。

    大 唐 武 德 七 年 定 令 , 男 女 始 生 為 黃 , 四 歲 為 小 , 十 六 為 中 , 二 十 一 為 丁 , 六 十 為 老 。

    神 龍 元 年 , 韋 皇 后 求 媚 於 人 , 上 表 , 請 天 下 百 姓 年 二 十 二 成 丁 , 五 十 八 免 役 , 制 從 之 。 韋 庶 人 誅 後 , 復 舊 。

    玄 宗 天 寶 三 載 十 二 月 制 , 自 今 以 後 , 百 姓 宜 以 十 八 以 上 為 中 男 , 二 十 三 以 上 成 丁 。

    按 開 元 二 十 五 年 戶 令 云 : 「 諸 戶 主 皆 以 家 長 為 之 。 戶 內 有 課 口 者 為 課 戶 , 無 課 口 者 為 不 課 戶 。 諸 視 流 內 九 品 以 上 官 及 男 年 二 十 以 上 、 老 男 、 廢 疾 、 妻 妾 、 部 曲 、 客 女 、 奴 婢 , 皆 為 不 課 戶 。 無 夫 者 為 寡 妻 妾 。 餘 准 舊 令 。 諸 年 八 十 及 篤 疾 , 給 侍 丁 一 人 , 九 十 二 人 , 百 歲 三 人 , 皆 先 盡 子 孫 , 次 取 近 親 , 皆 先 輕 色 。 無 近 親 外 取 白 丁 者 , 人 取 家 內 中 男 者 , 并 聽 。 諸 以 子 孫 繼 絕 應 析 戶 者 , 非 年 十 八 以 上 不 得 析 , 即 所 繼 處 有 母 在 , 雖 小 亦 聽 析 出 。 諸 戶 欲 析 出 口 為 戶 及 首 附 口 為 戶 者 , 非 成 丁 皆 不 合 析 。 應 分 者 不 用 此 令 。 諸 戶 計 年 將 入 丁 、 老 、 疾 應 徵 免 課 役 及 給 侍 者 , 皆 縣 令 貌 形 狀 以 為 定 簿 。 一 定 以 後 , 不 須 更 貌 , 若 有 姦 欺 者 , 聽 隨 事 貌 定 , 以 附 於 實 。 」

    九 載 制 : 「 天 下 雖 三 載 定 戶 , 每 載 亦 有 團 貌 , 自 今 以 後 , 計 其 轉 年 合 入 中 男 、 成 丁 、 五 十 九 者 , 任 退 團 貌 。 」 廣 德 元 年 制 , 天 下 「 百 姓 二 十 五 成 丁 , 五 十 五 入 老 。 」

    論 曰 : 「 昔 賢 云 : 『 倉 廩 實 知 禮 節 , 衣 食 足 知 榮 辱 。 』 夫 子 適 衛 , 冉 子 僕 。 曰 : 『 美 哉 庶 矣 。 既 庶 矣 , 又 何 加 焉 ? 』 曰 : 『 富 之 。 』 『 既 富 矣 , 又 何 加 焉 ? 』 曰 : 『 教 之 。 』 故 知 國 足 則 政 康 , 家 足 則 教 從 , 反 是 而 理 者 , 未 之 有 也 。 夫 家 足 不 在 於 逃 稅 , 國 足 不 在 於 重 斂 。 若 逃 稅 則 不 土 著 而 人 貧 , 重 斂 則 多 養 贏 而 國 貧 , 不 其 然 矣 。 管 子 曰 : 「 以 正 戶 籍 , 謂 之 養 贏 。 」 贏 者 , 大 賈 蓄 家 也 。 正 數 之 戶 既 避 其 賦 役 , 則 至 浮 浪 , 以 大 賈 蓄 家 之 所 役 屬 , 自 收 其 利 也 。 三 王 以 前 , 井 田 定 賦 。 秦 革 周 制 , 漢 因 秦 法 。 魏 晉 以 降 , 名 數 雖 繁 , 亦 有 良 規 , 不 救 時 弊 。 昔 東 晉 之 宅 江 南 也 , 慕 容 、 苻 、 姚 , 迭 居 中 土 , 人 無 定 本 , 傷 理 為 深 , 遂 有 庚 戌 土 斷 之 令 。 財 豐 俗 阜 , 實 由 於 茲 。 其 後 法 制 廢 弛 , 舊 弊 復 起 , 義 熙 之 際 , 重 舉 而 行 , 已 然 之 效 , 著 在 前 志 。 隋 受 周 禪 , 得 戶 三 百 六 十 萬 。 開 皇 九 年 平 陳 , 又 收 戶 五 十 萬 。 洎 於 大 業 二 年 , 干 戈 不 用 , 惟 十 八 載 , 有 戶 八 百 九 十 萬 矣 。 自 平 陳 後 , 又 加 四 百 八 十 餘 萬 。 其 時 承 西 魏 喪 亂 , 周 齊 分 據 , 暴 君 慢 吏 , 賦 重 役 勤 , 人 不 堪 命 , 多 依 豪 室 , 禁 網 隳 紊 , 姦 偽 尤 滋 。 高 熲 睹 流 冗 之 病 , 建 輸 籍 之 法 。 於 是 定 其 名 , 輕 其 數 , 使 人 知 為 浮 客 , 被 彊 家 收 太 半 之 賦 , 為 編 甿 奉 公 上 , 蒙 輕 減 之 征 。 浮 客 , 謂 避 公 稅 、 依 強 豪 作 佃 家 也 。 昔 漢 文 三 年 , 除 人 田 租 , 荀 悅 論 曰 : 「 古 者 什 一 而 稅 , 天 下 之 中 正 。 漢 家 或 百 而 稅 一 , 可 謂 至 輕 矣 , 而 豪 強 占 田 踰 多 , 浮 客 輸 大 半 之 賦 。 公 家 之 惠 , 優 於 三 代 , 豪 強 之 暴 , 酷 於 亡 秦 , 是 惠 不 下 通 , 威 福 分 於 豪 人 也 。 不 正 其 本 , 適 足 以 資 富 強 矣 。 」 高 熲 設 輕 稅 之 法 , 浮 客 悉 自 歸 於 編 戶 , 隋 代 之 盛 , 實 由 於 斯 。 先 敷 其 信 , 後 行 其 令 , 烝 庶 懷 惠 , 姦 無 所 容 。 隋 氏 資 儲 遍 於 天 下 , 人 俗 康 阜 , 熲 之 力 焉 。 功 規 蕭 、 葛 , 道 亞 伊 、 呂 , 近 代 以 來 未 之 有 也 。 隋 氏 西 京 太 倉 , 東 京 含 嘉 倉 、 洛 口 倉 , 華 州 永 豐 倉 , 陝 州 太 原 倉 , 儲 米 粟 多 者 千 萬 石 , 少 者 不 減 數 百 萬 石 。 天 下 義 倉 又 皆 充 滿 。 京 都 及 并 州 庫 布 帛 各 數 千 萬 , 而 錫 賚 勳 庸 , 並 出 豐 厚 , 亦 魏 晉 以 降 之 未 有 。 國 家 貞 觀 中 有 戶 三 百 萬 , 至 天 寶 末 百 三 十 餘 年 , 纔 如 隋 氏 之 數 。 聖 唐 之 盛 , 邁 於 西 漢 , 約 計 天 下 編 戶 合 踰 元 始 之 閒 , 而 名 籍 所 少 三 百 餘 萬 。 自 貞 觀 以 後 , 加 五 百 九 十 萬 , 其 時 天 下 戶 都 有 八 百 九 十 餘 萬 也 。 漢 武 黷 兵 , 人 戶 減 半 , 末 年 追 悔 , 方 息 征 伐 。 其 後 至 平 帝 元 始 二 年 , 經 七 十 餘 載 , 有 戶 千 二 百 二 十 餘 萬 。 大 唐 百 三 十 餘 年 中 , 雖 時 起 兵 戎 , 都 不 至 減 耗 , 而 浮 浪 日 眾 , 版 圖 不 收 。 若 比 量 漢 時 , 實 合 有 加 數 , 約 計 天 下 人 戶 少 猶 可 有 千 三 四 百 萬 矣 。 直 以 選 賢 授 任 , 多 在 藝 文 , 才 與 職 乖 , 法 因 事 弊 。 隳 循 名 責 實 之 義 , 闕 考 言 詢 事 之 道 。 崇 秩 之 所 至 , 美 價 之 所 歸 , 不 無 輕 薄 之 曹 , 浮 華 之 伍 。 習 程 典 , 親 簿 領 , 謂 之 淺 俗 ; 務 根 本 , 去 枝 葉 , 目 以 迂 闊 。 風 流 相 尚 , 奔 競 相 驅 , 職 事 委 於 群 胥 , 貨 賄 行 於 公 府 , 而 至 此 也 。 自 建 中 初 , 天 下 編 甿 百 三 十 萬 , 賴 分 命 黜 陟 , 重 為 案 比 , 收 入 公 稅 , 增 倍 而 餘 。 諸 道 加 出 百 八 十 萬 , 共 得 三 百 一 十 萬 。 遂 令 賦 有 常 規 , 人 知 定 制 , 貪 冒 之 吏 , 莫 得 生 姦 , 狡 猾 之 甿 , 皆 被 其 籍 , 誠 適 時 之 令 典 , 拯 弊 之 良 圖 。 舊 制 , 百 姓 供 公 上 , 計 丁 定 庸 調 及 租 , 其 稅 戶 雖 兼 出 王 公 以 下 , 比 之 二 三 十 分 唯 一 耳 。 自 兵 興 以 後 , 經 費 不 充 , 於 是 徵 斂 多 名 , 且 無 恆 數 , 貪 吏 橫 恣 , 因 緣 為 姦 , 法 令 莫 得 檢 制 , 烝 庶 不 知 告 訴 。 其 丁 狡 猾 者 , 即 多 規 避 , 或 假 名 入 仕 , 或 託 跡 為 僧 , 或 占 募 軍 伍 , 或 依 倍 豪 族 , 兼 諸 色 役 , 萬 端 蠲 除 。 鈍 劣 者 即 被 徵 輸 , 困 竭 日 甚 。 建 中 新 令 , 並 入 兩 稅 , 恆 額 既 立 , 加 益 莫 由 , 浮 浪 悉 收 , 規 避 無 所 。 而 使 臣 制 置 各 殊 , 或 有 輕 重 未 一 , 仍 屬 多 故 , 兵 革 薦 興 , 浮 冗 之 輩 , 今 則 眾 矣 。 徵 輸 之 數 , 亦 以 闕 矣 。 舊 額 既 在 , 見 人 漸 艱 , 詳 今 日 之 宜 , 酌 晉 隋 故 事 , 版 圖 可 增 其 倍 , 征 繕 自 減 其 半 。 賦 既 均 一 , 人 知 稅 輕 , 免 流 離 之 患 , 益 農 桑 之 業 , 安 人 濟 用 , 莫 過 於 斯 矣 。 計 諸 道 簿 帳 所 收 , 可 有 二 百 五 十 餘 萬 戶 。 按 歷 代 戶 口 , 多 不 過 五 , 少 不 減 三 , 約 計 天 下 , 除 有 兵 馬 多 處 食 鹽 , 是 知 見 在 之 數 。 若 採 晉 、 隋 舊 典 制 置 , 可 得 五 百 萬 矣 。 以 五 百 萬 戶 共 出 二 百 五 十 萬 戶 稅 , 自 然 各 減 半 數 。 古 之 為 理 也 , 在 於 周 知 人 數 , 乃 均 其 事 役 , 則 庶 功 以 興 , 國 富 家 足 , 教 從 化 被 , 風 齊 俗 和 。 夫 然 , 故 災 沴 不 生 , 悖 亂 不 起 。 所 以 周 官 有 比 、 閭 、 族 、 黨 、 州 、 鄉 、 縣 、 遂 之 制 , 維 持 其 政 , 綱 紀 其 人 。 孟 冬 司 徒 獻 民 數 於 王 , 王 拜 而 受 之 , 其 敬 之 守 之 如 此 之 重 也 。 及 理 道 乖 方 , 版 圖 脫 漏 , 人 如 鳥 獸 , 飛 走 莫 制 , 家 以 之 乏 , 國 以 之 貧 , 姦 冗 漸 興 , 傾 覆 不 悟 。 斯 政 之 大 者 遠 者 , 將 求 理 平 之 道 , 非 無 其 本 歟 ? 」
 
 
 

通 典 卷 第 八

  食 貨 八

    錢 幣 上 周  秦 漢 後 漢 晉

    貨 幣 之 興 遠 矣 , 夏 商 以 前 , 幣 為 三 品 。 珠 玉 為 上 幣 , 黃 金 為 中 幣 , 白 金 為 下 幣 。 白 金 為 銀 。 太 公 立 九 府 圜 法 。 周 景 以 母 子 相 權 。 秦 用 黃 金 銅 錢 為 上 下 二 等 。 漢 興 為 八 銖 , 或 為 莢 錢 , 或 作 白 金 , 或 作 赤 仄 , 八 銖 五 分 , 迭 廢 迭 用 。 王 莽 又 設 錯 刀 金 銀 龜 貝 凡 數 十 品 。 公 孫 述 始 作 鐵 錢 。 魏 文 帝 穀 帛 相 貿 。 劉 備 以 一 當 百 。 孫 權 以 一 當 千 。 理 道 陵 夷 , 則 有 鵝 眼 、 線 環 之 別 ; 王 綱 解 紐 , 又 有 風 飄 、 水 浮 之 異 。 名 目 繁 雜 , 不 能 遍 舉 , 緬 徵 損 益 , 可 略 而 言 。 原 夫 立 錢 之 意 , 誠 深 誠 遠 。 凡 萬 物 不 可 以 無 其 數 , 既 有 數 , 乃 須 設 一 物 而 主 之 。 其 金 銀 則 滯 於 為 器 為 飾 , 穀 帛 又 苦 於 荷 擔 斷 裂 , 唯 錢 但 可 貿 易 流 注 , 不 住 如 泉 。 若 穀 帛 為 市 , 非 獨 提 挈 斷 裂 之 弊 , 且 難 乎 銖 兩 分 寸 之 用 。 歷 代 錢 貨 , 五 銖 為 中 , 一 品 獨 行 , 實 臻 其 要 。 今 錢 雖 微 重 於 古 之 五 銖 , 大 小 斤 兩 , 便 於 時 矣 。

    太 公 既 立 之 於 周 , 退 行 之 於 齊 , 曰 : 「 知 開 塞 之 術 者 , 其 取 天 下 如 化 , 是 謂 政 之 大 端 也 。 」 又 管 仲 曰 : 「 三 幣 握 之 , 非 有 補 於 溫 飽 也 , 捨 之 非 有 切 於 飢 寒 也 , 先 王 以 守 財 物 、 以 御 人 事 而 平 天 下 也 。 命 之 曰 衡 , 衡 者 , 使 物 一 高 一 下 , 不 得 有 常 , 故 與 奪 貧 富 , 皆 在 君 上 , 是 以 人 戴 君 如 日 月 , 親 君 若 父 母 , 用 此 道 也 。 夫 生 殖 眾 則 國 富 而 人 安 , 農 桑 寡 則 人 貧 而 國 危 。 使 物 之 重 輕 , 由 令 之 緩 急 。 權 制 之 術 , 實 在 乎 錢 , 鍵 其 多 門 , 利 出 一 孔 , 摧 抑 浮 浪 , 歸 趣 農 桑 , 可 致 時 雍 , 躋 於 仁 壽 , 豈 止 於 富 國 強 兵 者 哉 ! 」 具 輕 重 篇 。

    其 後 言 事 者 , 或 惜 銅 愛 工 , 改 作 小 錢 , 或 重 號 其 價 , 以 求 贏 利 , 是 皆 昧 經 通 之 遠 旨 , 令 盜 鑄 滋 甚 , 棄 南 畝 日 多 , 雖 禁 以 嚴 刑 , 死 罪 日 報 , 不 能 止 也 。 昔 賢 有 云 : 「 銅 不 布 下 , 乃 權 歸 於 上 。 」 誠 為 篤 論 , 固 有 國 之 切 務 , 救 弊 之 良 算 也 。 況 當 今 人 疲 賦 重 , 康 俗 濟 用 , 莫 先 於 斯 矣 。 自 昔 言 貨 幣 者 , 在 於 圖 史 , 無 之 , 皆 不 達 其 要 , 唯 漢 賈 生 、 國 朝 劉 錄 事 秩 , 頗 詳 其 旨 。

    自 神 農 列 U 於 國 , 以 聚 貨 帛 , 日 中 為 市 , 以 交 有 無 。 虞 夏 商 之 幣 , 金 為 三 品 , 或 黃 或 白 , 或 赤 或 錢 , 或 布 或 刀 , 或 龜 貝 。 凡 貨 金 錢 布 帛 之 用 , 夏 殷 以 前 , 其 詳 靡 記 。

    周 制 : 以 商 通 貨 , 以 賈 易 物 。 太 公 又 立 九 府 圜 法 。 周 官 制 太 府 、 玉 府 、 內 府 、 外 府 、 泉 府 、 天 府 、 職 內 、 職 幣 、 職 金 , 皆 掌 財 幣 之 官 , 故 云 九 府 。 圜 , 謂 均 而 通 也 。 黃 金 方 寸 , 而 重 一 斤 。 錢 圜 函 方 , 外 圜 而 內 孔 方 。 輕 重 以 銖 。 黃 金 以 斤 為 名 , 錢 以 銖 為 重 也 。 布 帛 廣 二 尺 二 寸 為 幅 , 長 四 丈 為 疋 。 故 貨 寶 於 金 , 利 於 刀 , 流 於 泉 , 流 行 如 泉 。 布 於 布 , 布 於 民 閒 。 束 於 帛 。 束 , 聚 也 。

    周 景 王 時 , 患 錢 輕 , 將 更 鑄 大 錢 。 錢 者 金 幣 之 名 , 先 曰 泉 , 後 曰 錢 。 大 於 舊 錢 , 其 價 重 也 。 班 固 以 為 文 曰 寶 貨 。 唐 注 國 語 云 : 「 徑 一 寸 二 分 , 重 十 二 銖 , 文 曰 大 泉 五 十 。 」 未 詳 孰 是 , 故 兩 存 焉 。 大 夫 單 旗 曰 : 「 不 可 。 古 者 天 降 災 戾 , 戾 , 惡 氣 也 。 一 曰 : 戾 , 至 也 。 於 是 乎 量 資 幣 、 權 輕 重 以 救 民 。 民 患 輕 , 則 為 之 作 重 幣 以 行 之 , 於 是 有 母 權 子 而 行 , 民 皆 得 焉 。 若 不 堪 重 , 則 多 作 輕 而 行 之 , 亦 不 廢 重 , 於 是 乎 有 子 權 母 而 行 , 小 大 利 之 。 民 患 幣 重 , 則 多 作 輕 錢 而 行 之 , 亦 不 廢 去 重 者 , 言 重 者 行 其 貴 , 輕 者 行 其 賤 。 今 王 廢 輕 而 作 重 , 民 失 其 資 , 能 無 匱 乎 。 民 若 匱 , 王 用 將 有 所 乏 , 乏 將 厚 取 於 民 , 民 不 給 , 將 有 遠 志 , 謂 去 其 本 居 而 散 亡 。 是 離 民 也 。 且 絕 民 用 以 實 王 府 , 猶 塞 川 原 為 潢 洿 也 , 原 謂 水 泉 之 本 。 潢 音 黃 , 洿 音 烏 。 竭 亡 日 矣 , 王 其 圖 之 。 」 弗 聽 , 卒 鑄 大 錢 , 文 曰 「 寶 貨 」 , 肉 好 皆 有 周 郭 , 內 郭 為 好 , 外 郭 為 肉 。 韋 昭 曰 : 「 肉 , 錢 形 也 。 好 , 孔 也 。 」 以 勸 農 贍 不 足 , 百 姓 蒙 利 焉 。 單 旗 雖 有 此 言 , 王 終 自 鑄 錢 , 果 有 便 , 故 百 姓 蒙 利 。

    管 子 曰 : 「 人 君 鑄 錢 立 幣 , 人 庶 之 通 施 也 。 錢 幣 無 補 於 饑 寒 之 用 , 人 君 所 立 , 以 均 制 財 物 , 通 交 有 無 , 使 人 之 所 求 , 各 得 其 欲 。 人 有 若 干 百 千 之 數 矣 , 然 而 人 事 不 及 、 用 不 足 者 何 ? 利 有 所 藏 也 。 人 事 謂 常 費 也 。 言 人 之 所 有 多 少 , 各 隨 其 分 而 自 足 。 君 上 不 能 均 調 其 事 , 則 豪 富 并 藏 財 貨 , 專 擅 其 利 , 是 故 人 之 常 費 不 給 , 以 致 匱 乏 。 然 則 人 君 非 能 分 并 財 利 而 調 人 事 也 , 則 君 雖 自 為 鑄 幣 而 無 已 , 乃 使 人 下 相 役 耳 , 惡 能 以 為 理 乎 ? 」 言 人 君 若 不 能 權 其 利 門 , 制 其 輕 重 , 雖 鑄 幣 無 限 極 而 與 人 , 徒 使 豪 富 侵 奪 貧 弱 , 終 不 能 致 理 也 。 惡 音 烏 。 又 曰 : 「 湯 七 年 旱 , 禹 五 年 水 , 人 之 無 ● , ● , 糜 也 。 ● , 章 延 反 。 有 賣 子 者 。 湯 以 莊 山 之 金 鑄 幣 而 贖 人 之 無 ● 賣 子 者 , 禹 以 歷 山 之 金 鑄 幣 以 救 人 之 困 。 夫 玉 起 於 禺 音 虞 氏 , 金 起 於 汝 漢 , 珠 起 於 赤 野 。 東 西 南 北 去 周 七 八 千 里 , 水 絕 壤 斷 , 舟 車 不 能 通 。 為 其 途 之 遠 , 其 至 之 難 , 故 託 用 於 其 重 。 以 珠 玉 為 上 幣 , 以 黃 金 為 中 幣 , 以 刀 布 為 下 幣 。 三 幣 , 握 之 則 非 有 補 於 煖 也 , 食 之 則 非 有 補 於 飽 也 , 先 王 以 守 財 物 、 以 御 人 事 而 平 天 下 也 。 是 以 命 之 曰 衡 。 衡 者 , 使 物 一 高 一 下 , 不 得 有 調 也 。 」 若 五 穀 與 萬 物 平 , 則 人 無 其 利 。 故 設 上 中 下 之 幣 而 行 輕 重 之 術 , 使 一 高 一 下 , 乃 可 權 制 利 門 , 悉 歸 於 上 。

    楚 莊 王 以 為 幣 輕 , 更 以 小 為 大 , 百 姓 不 便 , 皆 去 其 業 。 孫 叔 敖 為 相 , 市 令 言 於 相 曰 : 「 市 亂 , 人 莫 安 其 處 , 行 不 定 。 」 叔 敖 白 於 王 , 遂 令 復 如 故 , 而 百 姓 乃 安 也 。

    荀 卿 曰 : 「 北 海 則 有 走 馬 吠 犬 焉 , 然 而 中 國 得 而 畜 使 之 。 南 海 則 有 羽 翮 齒 革 繒 菁 焉 , 然 而 中 國 得 而 賦 之 。 東 海 則 有 紫 蛤 魚 鹽 焉 , 然 而 中 國 得 而 衣 食 之 。 西 海 則 有 皮 革 文 純 焉 , 然 而 中 國 得 而 用 之 。 故 天 之 所 覆 , 地 之 所 載 , 財 貨 流 通 , 無 不 盡 致 其 用 , 四 海 之 內 , 若 一 家 也 。 凡 理 , 亡 者 使 有 , 利 者 使 阜 , 害 者 使 亡 , 靡 者 使 微 。 王 之 所 寶 者 六 , 聖 人 能 制 議 百 姓 , 以 輔 相 國 家 , 則 寶 之 ; 玉 足 以 庇 廕 嘉 穀 , 使 無 水 旱 之 災 , 則 寶 之 ; 龜 足 以 獻 臧 否 , 則 寶 之 ; 珠 足 以 禦 火 災 , 則 寶 之 ; 金 足 以 禦 兵 亂 , 則 寶 之 ; 山 林 藪 澤 足 以 備 財 用 , 則 寶 之 。 」

    秦 一 中 國 之 幣 為 二 等 , 黃 金 以 鎰 為 名 , 上 幣 。 二 十 兩 為 鎰 。 改 周 一 斤 之 制 , 更 以 鎰 為 金 之 名 數 。 銅 錢 質 如 周 錢 , 文 曰 「 半 兩 」 , 重 如 其 文 , 為 下 幣 。 言 錢 之 形 質 如 周 錢 , 唯 文 異 耳 。 而 珠 玉 龜 貝 銀 錫 之 屬 , 為 器 飾 寶 藏 , 不 為 幣 , 然 各 隨 時 而 輕 重 無 常 。

    漢 興 , 以 為 秦 錢 重 難 用 , 更 令 民 鑄 莢 錢 。 如 榆 莢 也 。 錢 重 銖 , 半 徑 五 分 , 文 曰 「 漢 興 」 。 黃 金 一 斤 。 復 周 之 制 , 更 以 斤 名 金 。

    高 后 二 年 , 行 八 銖 。 秦 錢 文 曰 「 半 兩 」 , 即 八 銖 也 。 初 , 漢 以 其 太 重 , 更 鑄 榆 莢 , 人 患 太 輕 , 至 此 復 行 八 銖 錢 。 六 年 , 行 五 分 錢 。 徑 五 分 , 所 謂 莢 錢 。

    孝 文 五 年 , 為 錢 益 多 而 輕 , 乃 更 鑄 四 銖 錢 , 其 文 為 「 半 兩 」 。 除 盜 鑄 錢 令 , 使 民 放 鑄 。 賈 誼 諫 曰 : 「 法 使 天 下 公 得 顧 租 鑄 銅 錫 為 錢 , 敢 雜 以 鉛 鐵 為 他 巧 者 , 其 罪 黥 。 顧 租 , 謂 顧 庸 之 直 , 或 租 其 本 。 然 鑄 錢 之 情 , 非 殽 雜 為 巧 則 不 可 得 贏 , 而 殽 之 甚 微 , 為 利 甚 厚 。 微 謂 精 妙 也 。 其 術 精 妙 , 不 可 覺 知 , 而 得 利 甚 厚 , 故 令 人 輕 犯 之 , 姦 不 可 止 也 。 夫 事 有 召 禍 而 法 有 起 姦 , 今 令 細 民 操 造 幣 之 勢 , 操 , 持 也 。 各 隱 屏 而 鑄 作 , 因 欲 禁 其 厚 利 微 姦 , 雖 黥 罪 日 報 , 其 勢 不 止 。 報 , 論 也 。 夫 懸 法 以 誘 民 , 使 入 陷 阱 , 孰 積 於 此 ! 曩 禁 鑄 錢 , 死 罪 積 下 ; 下 , 報 也 。 積 累 下 報 論 之 也 。 今 公 鑄 錢 , 黥 罪 積 下 。 為 法 若 此 , 上 何 賴 焉 ? 賴 , 利 也 , 恃 也 。 又 民 用 錢 , 郡 縣 不 同 , 或 用 輕 錢 , 百 加 若 干 , 時 錢 重 四 銖 , 法 錢 百 枚 , 當 重 一 斤 十 六 銖 。 輕 則 以 錢 足 之 若 干 枚 , 令 滿 平 也 。 若 干 , 且 設 數 之 言 也 。 干 猶 箇 , 謂 當 如 此 箇 數 耳 。 或 用 重 錢 , 平 稱 不 受 。 用 重 錢 , 則 平 稱 有 餘 , 不 能 受 也 。 法 錢 不 立 , 依 法 之 錢 也 。 吏 急 而 壹 之 乎 , 則 大 為 煩 苛 而 力 不 能 勝 ; 縱 而 弗 呵 乎 , 則 市 肆 異 用 , 錢 文 大 亂 。 呵 , 責 怒 也 。 苟 非 其 術 , 何 嚮 而 可 哉 ! 今 農 事 棄 捐 而 采 銅 者 日 蕃 , 釋 其 耒 耨 , 冶 鎔 炊 炭 , 鎔 , 形 容 也 , 謂 作 錢 模 也 。 姦 錢 日 多 , 五 穀 不 為 多 。 言 皆 采 銅 鑄 錢 , 廢 其 農 業 , 故 五 穀 不 為 多 。 國 知 患 此 , 吏 議 必 曰 禁 之 , 禁 之 不 得 其 術 , 其 傷 必 大 。 令 禁 鑄 錢 則 錢 必 重 , 重 則 其 利 深 , 盜 鑄 如 雲 而 起 , 棄 市 之 罪 又 不 足 以 禁 矣 。 姦 數 不 勝 而 法 禁 數 潰 , 銅 使 之 然 也 。 故 銅 布 於 天 下 , 則 人 鑄 錢 者 大 抵 必 雜 以 鉛 鐵 , 黥 人 日 繁 , 一 禍 也 。 偽 錢 無 止 , 錢 用 不 信 , 人 愈 相 疑 , 二 禍 也 。 采 銅 者 棄 其 田 疇 , 鑄 者 捐 其 農 事 , 五 穀 不 為 多 , 則 鄰 於 飢 , 三 禍 也 。 故 不 禁 鑄 錢 則 錢 常 亂 , 黥 罪 日 積 , 是 陷 阱 也 。 且 農 事 不 為 , 有 類 為 災 , 故 人 鑄 錢 不 可 不 禁 , 四 禍 也 。 上 禁 鑄 錢 , 必 以 死 罪 。 鑄 錢 者 禁 , 則 錢 必 還 重 , 則 盜 鑄 者 起 , 則 死 罪 又 復 積 矣 , 其 禍 五 也 。 故 銅 布 於 天 下 , 其 為 禍 博 矣 。 今 博 禍 可 除 , 而 七 福 可 致 也 。 何 謂 七 福 ? 上 收 銅 勿 令 布 , 則 民 不 鑄 錢 , 黥 罪 不 積 , 一 矣 。 偽 錢 不 蕃 , 民 不 相 疑 , 二 矣 。 采 銅 鑄 作 者 反 於 耕 田 , 三 矣 。 銅 畢 歸 於 上 , 上 挾 銅 積 以 御 輕 重 , 銅 積 謂 多 積 銅 。 錢 輕 則 以 術 斂 之 , 重 則 以 術 散 之 , 貨 物 必 平 , 四 矣 。 以 作 兵 器 , 古 者 以 銅 為 兵 也 , 秦 銷 鋒 鏑 鑄 金 人 十 二 是 也 。 以 假 貴 臣 , 多 少 有 制 , 用 別 貴 賤 , 五 矣 。 以 臨 萬 貨 , 以 調 盈 虛 , 以 收 奇 羡 , 奇 , 殘 餘 。 羡 , 饒 溢 。 則 官 富 實 而 末 民 困 , 六 矣 。 末 謂 工 商 之 業 也 。 制 吾 棄 財 , 以 與 匈 奴 逐 爭 其 民 , 則 敵 必 壞 , 七 矣 。 末 業 既 困 , 農 人 敦 本 , 倉 廩 實 , 布 帛 有 餘 , 則 招 胡 人 , 多 來 降 附 , 故 言 制 吾 棄 財 也 。 棄 財 , 謂 可 棄 之 財 。 逐 , 競 也 。 今 久 退 七 福 而 行 博 禍 , 臣 誠 傷 之 。 」 上 不 聽 。 是 時 , 吳 以 諸 侯 即 山 鑄 錢 , 富 埒 天 子 , 埒 , 等 也 。 所 鑄 文 字 與 四 銖 同 , 微 重 耳 。 後 卒 叛 逆 。 鄧 通 , 大 夫 也 , 以 鑄 錢 文 字 秤 兩 同 四 銖 。 財 過 王 者 。 故 吳 、 鄧 錢 布 天 下 。

    孝 武 帝 有 事 於 四 夷 , 又 徙 平 民 七 十 萬 口 於 新 秦 中 , 用 度 廣 , 出 御 府 錢 以 贍 不 足 , 而 冶 鑄 或 累 萬 金 , 不 佐 公 家 之 急 。 於 是 天 子 與 公 卿 議 , 更 造 錢 幣 以 贍 用 , 而 摧 浮 淫 并 兼 之 徒 。 是 時 禁 苑 有 白 鹿 而 少 府 多 銀 錫 。 自 孝 文 更 造 四 銖 錢 , 至 是 歲 四 十 餘 年 。 從 建 元 以 來 用 少 , 縣 官 往 往 即 多 銅 山 而 鑄 錢 , 民 閒 亦 盜 鑄 , 不 可 勝 數 , 錢 益 多 而 輕 , 鑄 錢 者 多 , 故 錢 輕 , 輕 亦 賤 也 。 物 益 少 而 貴 。 民 但 鑄 錢 , 不 作 餘 物 故 也 。 有 司 言 曰 : 「 古 者 皮 幣 , 諸 侯 以 聘 享 。 金 有 三 等 , 黃 金 為 上 , 白 金 為 中 , 赤 金 為 下 。 今 半 兩 錢 法 重 四 銖 , 文 為 半 兩 , 實 重 四 銖 。 而 姦 或 盜 磨 錢 質 而 取 鋊 , 民 盜 磨 錢 質 而 取 鋊 。 鋊 , 銅 屑 也 。 磨 錢 漫 面 以 取 其 屑 , 更 以 鑄 錢 。 西 京 黃 圖 敘 曰 「 民 磨 錢 取 屑 」 是 也 。 鋊 音 浴 。 錢 益 輕 薄 而 物 貴 , 則 遠 方 用 幣 , 煩 費 不 省 。 」 乃 以 白 鹿 皮 方 尺 , 緣 以 藻 繢 , 一 作「
紫 繢 」 , 繡 繪 五 采 而 為 。 為 皮 幣 , 直 四 十 萬 。 王 侯 宗 室 朝 覲 聘 享 必 以 皮 幣 薦 璧 , 然 後 得 行 。 管 子 曰 : 「 桓 公 朝 周 , 請 天 子 號 令 諸 侯 , 以 石 璧 賀 獻 。 」 此 亦 鹿 皮 銀 錫 為 幣 之 義 也 。 諸 具 輕 重 篇 。 又 造 銀 錫 為 白 金 , 雜 鑄 銀 錫 以 為 白 金 。 以 為 天 用 莫 如 龍 , 地 用 莫 如 馬 , 人 用 莫 如 龜 。 故 白 金 三 品 , 其 一 曰 重 八 兩 , 圜 之 , 其 文 龍 , 名 曰 「 白 選 」 , 或 名「
白 撰 」 。 直 三 千 。 二 曰 以 重 差 小 , 方 之 , 其 文 馬 , 直 五 百 。 以 半 斤 之 重 差 為 三 品 , 此 重 六 兩 , 則 下 品 重 四 兩 。 三 曰 復 小 , 橢 之 , 其 文 龜 , 直 三 百 。 橢 , 圜 而 長 。 令 縣 官 銷 半 兩 錢 , 更 鑄 三 銖 錢 , 文 如 其 重 。 盜 鑄 諸 金 錢 罪 皆 死 , 而 吏 民 之 盜 鑄 白 金 者 不 可 勝 數 。 有 司 言 三 銖 錢 輕 , 易 姦 詐 , 乃 更 請 郡 國 鑄 五 銖 錢 , 周 郭 其 下 , 令 不 可 磨 取 鋊 焉 。 周 匝 為 郭 , 文 漫 皆 有 。 自 造 白 金 、 五 銖 錢 後 五 歲 , 赦 吏 民 之 坐 盜 鑄 金 錢 死 者 數 十 萬 人 , 其 不 發 覺 相 殺 者 不 可 勝 計 , 赦 自 出 者 百 餘 萬 人 。 然 不 能 半 自 出 , 天 下 大 抵 無 慮 皆 鑄 金 錢 矣 。 抵 , 歸 也 。 大 歸 猶 言 大 凡 也 。 無 慮 亦 謂 大 率 無 小 計 慮 也 。 犯 法 者 眾 , 吏 不 能 盡 誅 , 於 是 遣 博 士 褚 大 、 徐 偃 等 分 行 郡 國 , 舉 并 兼 之 徒 、 守 相 為 利 者 劾 之 。 時 張 湯 用 事 。 初 , 帝 既 與 湯 造 白 鹿 皮 幣 , 以 問 大 司 農 顏 異 , 對 曰 : 「 今 王 侯 朝 賀 以 蒼 璧 , 直 數 千 , 而 皮 薦 反 四 十 萬 , 本 末 不 相 稱 。 」 上 不 悅 。 會 有 人 告 異 以 他 議 事 , 下 湯 理 異 。 異 與 客 語 , 客 語 初 令 下 有 不 便 者 , 異 不 應 , 微 反 脣 。 湯 奏 異 見 令 不 便 , 不 入 言 而 腹 誹 , 遂 誅 。 於 是 公 卿 大 夫 多 諂 諛 取 容 。 郡 國 多 姦 鑄 錢 , 錢 多 輕 , 而 公 卿 請 令 京 師 鑄 官 赤 仄 , 以 赤 銅 為 其 郭 。 今 錢 見 有 赤 側 者 , 不 知 作 法 云 何 。 一 當 五 , 賦 官 用 非 赤 仄 不 得 行 。 充 賦 及 給 官 用 , 皆 令 以 赤 側 。 白 金 稍 賤 , 民 不 寶 用 , 縣 官 以 令 禁 之 , 無 益 , 歲 餘 終 廢 不 行 。 其 後 二 歲 , 赤 仄 錢 賤 , 民 巧 法 用 之 , 不 便 , 又 廢 。 於 是 悉 禁 郡 國 無 鑄 錢 , 專 令 上 林 三 官 鑄 , 錢 既 多 , 而 令 天 下 非 三 官 錢 不 得 行 。 漢 武 帝 元 鼎 二 年 , 初 置 水 衡 都 尉 , 掌 上 林 苑 , 屬 官 有 上 林 均 輸 , 鍾 官 , 辦 銅 令 , 然 則 上 林 三 官 , 其 是 此 三 令 乎 ? 諸 郡 國 前 所 鑄 錢 皆 廢 銷 之 , 輸 入 其 銅 三 官 。 而 民 之 鑄 錢 益 少 , 計 其 費 不 能 相 當 , 唯 真 工 大 姦 乃 盜 為 之 。

    宣 帝 時 , 貢 禹 言 : 「 鑄 錢 采 銅 , 一 歲 十 萬 人 不 耕 , 民 坐 盜 鑄 陷 刑 者 多 。 富 人 藏 錢 滿 室 , 猶 無 厭 足 。 民 心 動 搖 , 棄 本 逐 末 , 耕 者 不 能 半 , 姦 邪 不 可 禁 , 原 起 於 錢 。 疾 其 末 者 絕 其 本 , 宜 罷 采 珠 玉 金 銀 鑄 錢 之 官 , 毋 復 以 為 幣 , 除 其 販 賣 租 銖 之 律 。 租 銖 , 謂 計 其 賣 物 價 , 平 其 錙 銖 而 收 租 也 。 租 稅 祿 賜 皆 以 布 帛 及 穀 , 使 百 姓 壹 意 農 桑 。 」 議 者 以 為 交 易 待 錢 , 布 帛 不 可 尺 寸 分 裂 , 禹 議 亦 寢 。

    自 孝 武 元 狩 五 年 三 官 初 鑄 五 銖 錢 , 至 平 帝 元 始 中 , 成 錢 二 百 八 十 億 萬 餘 云 。

    王 莽 居 攝 , 變 漢 制 , 以 周 錢 有 子 母 相 權 , 於 是 始 造 大 錢 , 徑 一 寸 二 分 , 重 十 二 銖 , 文 曰 「 大 錢 五 十 」 。 又 造 契 刀 、 錯 刀 。 契 刀 , 環 如 大 錢 , 身 形 如 刀 , 長 二 寸 , 文 曰 「 契 刀 五 百 」 。 錯 刀 , 以 黃 金 錯 , 其 文 曰 「 一 刀 直 五 千 」 。 此 錢 今 並 尚 在 , 形 質 及 文 與 漢 書 相 合 , 無 差 錯 也 。 與 五 銖 錢 凡 四 品 , 並 行 。

    莽 即 真 , 以 為 書 「 劉 」 字 有 金 刀 , 乃 罷 錯 刀 、 契 刀 及 五 銖 錢 , 而 更 作 金 、 銀 、 龜 、 貝 、 錢 、 布 之 品 , 名 曰 「 寶 貨 」 。 小 錢 , 徑 六 分 , 重 一 銖 , 文 曰 「 小 錢 直 一 」 。 次 七 分 , 三 銖 , 曰 「 么 錢 一 十 」 。 么 , 小 也 。 次 八 分 , 五 銖 , 曰 「 幼 錢 二 十 」 。 次 九 分 , 七 銖 , 曰 「 中 錢 三 十 」 。 次 一 寸 , 九 銖 , 曰 「 壯 錢 四 十 」 。 因 前 「 大 錢 五 十 」 , 是 為 錢 貨 六 品 。 直 各 如 其 文 。 黃 金 重 一 斤 , 直 錢 萬 。 朱 提 銀 重 八 兩 為 一 流 , 直 一 千 五 百 八 十 。 朱 提 , 縣 名 , 屬 犍 為 , 出 善 銀 。 朱 音 殊 , 提 音 上 支 反 。 他 銀 一 流 直 千 。 是 為 銀 貨 二 品 。 元 龜 岠 冉 長 尺 二 寸 , 冉 , 龜 甲 緣 也 。 岠 , 至 也 。 度 背 兩 邊 緣 尺 二 寸 也 。 直 二 千 一 百 六 十 , 為 大 貝 十 朋 。 兩 貝 為 朋 。 朋 直 二 百 一 十 六 , 元 龜 十 朋 , 故 二 千 一 百 六 十 。 公 龜 九 寸 , 直 五 百 , 為 壯 貝 十 朋 。 侯 龜 七 寸 以 上 , 直 三 百 , 為 么 貝 十 朋 。 子 龜 五 寸 以 上 , 直 百 , 為 小 貝 十 朋 。 是 為 龜 寶 四 品 。 大 貝 四 寸 八 分 以 上 , 二 枚 為 一 朋 , 直 二 百 一 十 六 。 壯 貝 三 寸 六 分 以 上 , 二 枚 為 一 朋 , 直 五 十 。 么 貝 二 寸 四 分 以 上 , 二 枚 為 一 朋 , 直 三 十 。 小 貝 寸 二 分 以 上 , 二 枚 為 一 朋 , 直 十 。 不 盈 寸 二 分 , 漏 度 不 得 為 朋 , 率 枚 直 錢 三 。 是 為 貝 貨 五 品 。 大 布 、 次 布 、 第 布 、 壯 布 、 中 布 、 差 布 、 厚 布 、 幼 布 、 么 布 、 小 布 。 小 布 長 寸 五 分 , 重 十 五 銖 , 文 曰 「 小 布 一 百 」 。 自 小 布 以 上 , 各 相 長 一 分 , 相 重 一 銖 , 文 各 為 其 布 名 , 直 各 加 一 百 。 上 至 大 布 , 長 二 寸 四 分 , 重 一 兩 , 而 直 千 錢 矣 。 是 為 布 貨 十 品 。 布 亦 錢 。 凡 寶 貨 五 物 , 六 名 , 二 十 八 品 。 鑄 作 錢 布 , 皆 用 銅 , 殽 以 鏈 錫 , 許 慎 云 : 「 鏈 , 銅 屬 也 。 」 然 則 以 鏈 及 錫 雜 銅 而 為 錢 也 。 鏈 音 連 。 文 質 周 郭 放 漢 五 銖 錢 云 。 放 , 依 。 其 金 銀 與 他 物 雜 , 色 不 純 好 , 龜 不 盈 五 寸 , 貝 不 盈 六 分 , 皆 不 得 為 寶 貨 。 元 龜 為 蔡 , 非 四 民 所 得 居 , 有 者 入 太 卜 受 直 。

    其 後 百 姓 憒 亂 , 其 貨 不 行 , 民 私 以 五 銖 錢 市 買 , 莽 患 之 , 下 詔「
敢 挾 五 銖 錢 者 為 惑 眾 , 投 諸 四 裔 」 。 於 是 農 商 失 業 , 食 貨 俱 廢 , 民 涕 泣 於 市 道 。 坐 賣 買 田 宅 奴 婢 、 鑄 錢 抵 罪 者 , 自 公 卿 大 夫 至 庶 人 不 可 稱 數 。 莽 知 民 愁 , 迺 但 行 小 錢 直 一 與 大 錢 五 十 , 二 品 並 行 , 龜 貝 布 屬 遂 廢 。

    莽 天 鳳 元 年 , 復 申 下 金 銀 龜 貝 之 貨 , 頗 增 減 其 價 直 , 而 罷 大 小 錢 。 改 作 貨 布 , 長 二 寸 五 分 , 廣 一 寸 , 首 長 八 分 有 奇 , 廣 八 分 , 其 圓 好 徑 二 分 半 , 足 枝 長 八 分 , 閒 廣 二 分 , 其 文 右 曰 「 貨 」 , 左 曰 「 布 」 , 重 二 十 五 銖 , 直 貨 泉 二 十 五 。 貨 泉 徑 一 寸 , 重 五 銖 , 文 右 曰 「 貨 」 , 左 曰 「 泉 」 , 枚 直 一 。 與 貨 布 二 品 並 行 。 又 以 大 錢 行 久 , 罷 之 , 恐 民 挾 不 止 , 迺 令 民 且 獨 行 大 錢 , 與 新 貨 泉 俱 枚 直 一 , 並 行 , 盡 六 年 , 毋 得 復 挾 大 錢 矣 。 每 壹 易 錢 , 民 用 破 業 而 大 陷 刑 。 莽 以 私 鑄 錢 死 及 非 沮 寶 貨 投 四 裔 、 犯 法 者 多 , 不 可 勝 行 , 迺 更 輕 其 法 : 私 鑄 作 泉 布 者 , 與 妻 子 沒 為 官 奴 婢 ; 吏 及 比 伍 知 而 不 舉 告 , 與 同 罪 ; 比 音 頻 未 反 。 非 沮 寶 貨 , 民 罰 作 一 歲 , 吏 免 官 。 犯 者 愈 眾 , 及 五 人 相 坐 皆 沒 入 , 郡 國 檻 車 鐵 璅 , 傳 送 長 安 鍾 官 , 鍾 官 , 主 鑄 錢 者 。 愁 苦 死 者 十 六 七 。

    漢 錢 舊 用 五 銖 , 自 王 莽 改 革 , 百 姓 皆 不 便 之 。 及 公 孫 述 廢 銅 錢 , 置 鐵 官 鑄 鐵 錢 , 百 姓 貨 幣 不 行 。 皇 甫 謐 高 士 傳 曰 : 郭 泰 過 史 弼 , 送 迎 輒 再 屈 腰 , 泰 一 傳 揖 而 去 。 弼 門 人 怪 而 問 之 , 弼 曰 : 「 鐵 錢 也 , 故 以 二 當 一 耳 。 」 時 童 謠 曰 : 「 黃 牛 白 腹 , 五 銖 當 復 。 」 好 事 者 竊 言 :「
王 莽 稱 黃 , 述 欲 繼 之 , 故 稱 白 腹 , 五 銖 漢 貨 , 言 漢 當 復 并 天 下 。 」

    後 漢 光 武 除 王 莽 貨 泉 。 自 莽 亂 後 , 貨 幣 雜 用 布 帛 金 粟 。 建 武 十 六 年 , 馬 援 上 書 曰 : 「 富 國 之 本 , 在 於 食 貨 , 宜 如 舊 鑄 五 銖 錢 。 」 帝 從 之 , 於 是 復 鑄 五 銖 錢 , 天 下 以 為 便 。

    及 章 帝 時 , 穀 價 貴 , 縣 官 經 用 不 足 , 朝 廷 憂 之 。 尚 書 張 林 言 :「
今 非 但 穀 貴 , 百 物 皆 貴 , 此 錢 賤 故 爾 。 宜 令 天 下 悉 以 布 帛 為 租 , 市 買 皆 用 之 , 封 錢 勿 出 , 如 此 則 百 物 皆 賤 矣 。 」 帝 用 其 言 , 少 時 復 止 。

    和 帝 時 , 有 上 書 言 , 人 以 貨 輕 錢 薄 , 故 致 貧 困 , 宜 改 鑄 大 錢 。 事 下 四 府 群 僚 及 太 學 能 言 之 士 。 孝 廉 劉 陶 上 議 曰 : 「 當 今 之 憂 , 不 在 於 貨 , 在 乎 民 飢 。 蓋 民 可 百 年 無 貨 , 不 可 一 朝 有 飢 , 故 食 為 至 急 也 。 議 者 不 達 農 殖 之 本 , 多 言 鑄 冶 之 便 , 或 欲 因 緣 行 詐 以 賈 國 利 , 國 利 將 盡 , 取 者 爭 競 , 造 鑄 之 端 , 於 是 乎 生 。 蓋 萬 人 鑄 之 , 一 人 奪 之 , 猶 不 能 給 , 況 今 一 人 鑄 之 , 則 萬 人 奪 之 乎 ! 夫 欲 民 殷 財 阜 , 要 在 止 役 禁 奪 , 則 百 姓 不 勞 而 足 。 陛 下 欲 鑄 錢 齊 貨 以 救 其 弊 , 此 猶 養 魚 沸 鼎 之 中 , 棲 鳥 烈 火 之 上 。 」 帝 竟 不 鑄 錢 。

    及 靈 帝 作 五 銖 錢 , 而 有 四 出 道 , 連 於 邊 緣 , 有 識 者 尤 之 曰 : 「 豈 非 京 師 破 壞 , 此 四 出 散 於 四 方 乎 ? 」

    至 董 卓 焚 宮 室 , 乃 劫 鑾 駕 , 西 幸 長 安 , 悉 壞 五 銖 錢 , 更 鑄 小 錢 , 大 五 分 。 盡 取 洛 陽 及 長 安 銅 人 飛 廉 之 屬 充 鼓 鑄 。 其 錢 無 輪 郭 文 章 , 不 便 時 人 , 由 是 貨 輕 而 物 貴 , 穀 一 斛 至 錢 數 百 萬 。

    曹 公 為 相 , 於 是 罷 之 , 還 用 五 銖 。 是 時 不 鑄 錢 既 久 , 貨 本 不 多 , 又 更 無 增 益 , 故 穀 賤 而 已 。

    魏 文 帝 黃 初 二 年 , 罷 五 銖 錢 , 使 百 姓 以 穀 帛 為 市 買 。 至 明 帝 代 , 錢 廢 穀 用 既 久 , 人 閒 巧 偽 漸 多 , 競 溼 穀 以 要 利 , 作 薄 絹 以 為 市 。 雖 處 以 嚴 刑 , 而 不 能 禁 也 。 司 馬 芝 等 舉 朝 大 議 , 以 為 用 錢 非 徒 豐 國 , 亦 所 以 省 刑 , 今 若 更 鑄 五 銖 , 於 事 為 便 。 帝 乃 更 立 五 銖 錢 , 至 晉 用 之 , 不 聞 有 所 改 創 。 蜀 先 主 劉 備 攻 劉 璋 , 與 士 眾 約 : 「 若 事 定 , 府 庫 百 姓 , 孤 無 取 焉 。 」 及 拔 成 都 , 士 眾 皆 捨 干 戈 , 赴 諸 庫 藏 取 寶 物 , 軍 用 不 足 , 備 甚 憂 之 。 西 曹 掾 劉 巴 曰 : 「 易 耳 , 但 當 鑄 錢 , 一 直 百 錢 , 平 諸 物 價 , 令 吏 為 官 市 。 」 備 從 之 , 數 月 之 閒 , 府 庫 充 實 。 文 曰 直 百 , 亦 有 勒 為 五 銖 者 , 大 小 秤 兩 如 一 焉 。 並 徑 七 分 , 重 四 銖 。 吳 孫 權 嘉 平 五 年 , 鑄 大 錢 , 一 當 五 百 , 文 曰 「 大 泉 五 百 」 , 徑 一 寸 三 分 , 重 十 二 銖 。 而 使 吏 人 輸 銅 , 計 鑄 畢 , 設 盜 鑄 之 科 。 赤 烏 元 年 , 鑄 一 當 千 大 錢 , 徑 一 寸 四 分 , 重 十 六 銖 。 故 呂 蒙 定 荊 州 , 孫 權 賜 錢 一 億 。 錢 既 太 貴 , 但 有 空 名 , 人 閒 患 之 。 後 權 令 曰 : 「 往 日 鑄 大 錢 , 云 以 廣 貨 , 故 聽 之 。 今 聞 人 意 不 以 為 便 , 其 省 之 , 鑄 為 器 物 , 官 勿 復 出 也 。 私 家 有 者 , 並 以 輸 藏 , 平 畀 其 直 , 勿 有 所 枉 。 」

    晉 元 帝 過 江 , 用 孫 氏 赤 烏 舊 錢 , 輕 重 雜 行 。 大 者 謂 之 比 輪 , 中 者 謂 之 四 文 。 吳 興 沈 充 又 鑄 小 錢 , 謂 之 沈 郎 錢 。 錢 既 不 多 , 由 是 稍 貴 。

    孝 武 帝 太 元 三 年 , 詔 曰 : 「 錢 , 國 之 重 寶 , 小 人 貪 利 , 銷 壞 無 已 , 監 司 當 以 為 意 。 廣 州 夷 人 , 寶 貴 銅 鼓 , 而 州 境 素 不 出 銅 , 聞 官 私 賈 人 皆 貪 比 輪 錢 斤 兩 差 重 , 以 入 廣 州 , 貨 與 夷 人 , 鑄 敗 作 鼓 。 其 重 為 禁 制 , 得 者 科 罪 。 」

    安 帝 元 興 中 , 桓 玄 輔 政 , 立 議 欲 廢 錢 用 穀 帛 。 孔 琳 之 議 曰 : 「 洪 範 八 政 , 貨 為 食 次 , 豈 不 以 交 易 之 所 資 , 為 用 之 至 要 者 乎 ? 若 使 百 姓 用 力 於 為 錢 , 則 是 妨 為 生 之 業 , 禁 之 可 也 。 今 農 自 務 穀 , 工 自 務 器 , 各 肄 其 業 , 何 嘗 致 勤 於 錢 。 故 聖 王 制 無 用 之 貨 , 以 通 有 用 之 財 , 既 無 毀 敗 之 費 , 又 省 運 致 之 苦 , 此 錢 所 以 嗣 功 龜 貝 , 歷 代 不 廢 者 也 。 穀 帛 本 充 於 衣 食 , 今 分 以 為 貨 , 則 致 損 甚 多 。 又 勞 毀 於 商 販 之 手 , 耗 棄 於 割 截 之 用 , 此 之 為 弊 , 著 於 目 前 。 故 鍾 繇 曰 : 『 巧 偽 之 人 , 競 溼 穀 以 要 利 , 制 薄 絹 以 充 資 。 』 魏 代 制 以 嚴 刑 , 弗 能 禁 也 。 是 以 司 馬 芝 以 為 用 錢 非 徒 豐 國 , 亦 所 以 省 刑 。 錢 之 不 用 , 由 於 兵 亂 積 久 , 自 致 於 廢 , 有 由 而 然 , 漢 末 是 也 。 今 既 用 而 廢 之 , 則 百 姓 頓 亡 其 利 。 今 計 度 天 下 之 穀 , 以 周 天 下 之 食 , 或 倉 庫 充 溢 , 或 糧 靡 斗 儲 , 以 相 資 通 , 則 貧 者 仰 富 , 致 之 之 道 , 實 假 於 錢 。 一 朝 斷 之 , 便 為 棄 物 , 是 有 錢 無 糧 之 人 , 皆 坐 而 飢 困 , 此 斷 之 又 立 弊 也 。 且 據 今 用 錢 之 處 不 為 貧 , 用 穀 之 處 不 為 富 , 又 人 習 來 久 , 革 之 怨 惑 。 語 曰 : 『 利 不 百 , 不 易 業 。 』 況 又 錢 便 於 穀 也 。 魏 明 帝 時 , 錢 廢 穀 用 , 四 十 年 矣 。 以 不 便 於 人 , 乃 舉 朝 大 議 , 精 才 達 政 之 士 , 莫 不 以 宜 復 用 錢 , 下 無 異 情 , 朝 無 異 論 。 彼 尚 捨 穀 帛 而 用 錢 , 足 以 明 穀 帛 之 弊 , 著 於 已 試 也 。 代 或 謂 魏 氏 不 用 錢 久 , 積 藏 巨 萬 , 故 欲 行 之 , 利 公 富 國 。 斯 殆 不 然 。 晉 文 取 舅 犯 之 謀 , 而 先 成 季 之 信 , 以 為 雖 有 一 時 之 勳 , 不 如 萬 代 之 益 。 於 時 名 賢 在 列 , 君 子 盈 朝 , 大 謀 天 下 之 利 害 , 將 定 經 國 之 要 術 。 若 穀 實 便 錢 , 義 不 昧 當 時 之 近 利 , 而 廢 永 用 之 通 業 , 斷 可 知 矣 。 斯 實 由 困 而 思 革 , 改 而 更 張 耳 。 近 孝 武 之 末 , 天 下 無 事 , 時 和 年 豐 , 百 姓 樂 業 , 穀 帛 殷 阜 , 幾 乎 家 給 人 足 , 驗 之 事 實 , 錢 又 不 妨 人 也 。 愚 謂 救 弊 之 術 , 無 取 於 廢 錢 。 」 朝 議 多 同 琳 之 , 故 玄 議 不 行 。 沈 約 曰 : 「 人 生 所 資 , 曰 食 與 貨 , 貨 以 通 幣 , 食 為 人 天 。 是 以 九 棘 播 於 農 皇 , 十 朋 興 於 上 代 。 昔 醇 人 未 離 , 情 嗜 疏 寡 , 奉 生 贍 己 , 事 有 異 同 。 一 夫 躬 耕 , 則 餘 餐 委 室 ; 疋 婦 務 織 , 則 兼 衣 被 體 。 雖 貿 遷 之 道 , 通 用 濟 乏 , 龜 貝 之 益 , 為 功 蓋 輕 。 而 事 有 訛 變 , 姦 弊 大 起 。 昏 作 役 苦 , 故 穡 人 去 而 從 商 。 商 子 事 逸 , 末 業 流 而 浸 廣 。 泉 幣 所 通 , 非 復 始 造 之 意 也 。 於 是 競 收 罕 至 之 珍 , 遠 蓄 未 名 之 貨 。 明 珠 翠 羽 , 無 足 而 馳 ; 綵 罽 文 犀 , 飛 不 待 翼 。 天 下 蕩 蕩 , 咸 以 棄 本 為 事 。 豐 衍 則 同 多 稔 之 資 , 饑 凶 又 減 田 家 之 蓄 。 錢 雖 盈 尺 , 且 不 療 饑 於 堯 年 ; 貝 或 如 山 , 信 無 救 渴 於 湯 代 。 其 為 疵 病 , 亦 已 深 矣 。 固 宜 一 罷 錢 貨 , 專 用 穀 帛 , 使 人 知 役 生 之 路 , 非 此 莫 由 。 夫 千 疋 為 貨 , 事 難 於 懷 璧 ; 萬 斛 為 市 , 未 易 於 越 鄉 。 斯 可 使 末 伎 自 禁 , 遊 食 知 反 。 而 年 代 推 移 , 人 興 事 替 , 或 庫 盈 朽 貫 而 高 廩 未 充 , 或 家 有 藏 鏹 而 良 疇 罕 闢 。 若 事 改 一 朝 , 廢 而 莫 用 , 交 易 所 寄 , 朝 夕 無 待 。 雖 致 乎 要 術 , 而 非 可 卒 行 。 先 宜 削 華 止 偽 , 還 醇 返 古 , 抵 璧 幽 峰 , 捐 珠 清 壑 。 然 後 驅 一 代 之 人 , 反 耕 桑 之 路 , 使 縑 粟 羡 溢 , 同 於 水 火 。 既 而 蕩 滌 圜 法 , 銷 鑄 無 遺 , 立 制 垂 統 , 永 傳 於 後 。 比 屋 稱 仁 , 豈 伊 唐 代 。 桓 玄 知 其 始 而 不 覺 其 終 , 琳 之 睹 其 末 而 不 統 其 本 , 豈 慮 開 塞 , 將 一 往 之 談 可 然 乎 。 」 前 涼 張 軌 太 府 參 軍 索 輔 言 於 軌 曰 : 「 古 以 金 貝 皮 幣 為 貨 , 息 穀 帛 量 度 之 耗 。 二 漢 制 五 銖 錢 , 通 易 不 滯 。 晉 泰 始 中 , 河 西 荒 廢 , 遂 不 用 錢 。 裂 疋 以 為 段 數 , 縑 布 既 壞 , 市 易 又 難 , 徒 壞 女 工 , 不 任 衣 用 , 弊 之 甚 也 。 今 中 州 雖 亂 , 此 方 全 安 , 宜 復 五 銖 , 以 濟 通 變 之 會 。 」 軌 納 之 , 立 制 准 布 用 錢 , 錢 遂 大 行 , 人 賴 其 利 。
 
 
 

通 典 卷 第 九

  食 貨 九

    錢 幣 下 宋 齊 梁 陳 後 魏 北 齊 後 周 隋 大 唐

    宋 文 帝 元 嘉 七 年 , 立 錢 署 , 鑄 四 銖 錢 , 文 曰 「 四 銖 」 , 重 如 其 文 。 人 閒 頗 盜 鑄 , 多 翦 鑿 古 錢 取 銅 , 帝 甚 患 之 。 錄 尚 書 江 夏 王 義 恭 建 議 , 以 一 大 錢 當 兩 , 以 防 翦 鑿 , 議 者 多 同 之 。 何 尚 之 議 曰 : 「 夫 泉 貝 之 興 , 以 估 貨 為 本 , 事 存 交 易 , 豈 假 數 多 。 數 少 則 幣 重 , 數 多 則 物 重 , 多 少 雖 異 , 濟 用 不 殊 。 況 復 以 一 當 兩 , 徒 崇 虛 價 者 也 。 凡 刱 制 改 法 , 宜 順 人 情 , 未 有 違 眾 矯 物 而 可 久 也 。 泉 布 廢 興 , 議 自 前 代 , 赤 仄 白 金 , 俄 而 罷 息 , 六 貨 潰 亂 , 人 泣 於 市 。 良 由 事 不 畫 一 , 難 用 遵 行 。 夫 錢 之 形 , 大 小 多 品 , 直 云 大 錢 , 則 未 知 其 格 。 若 止 於 四 銖 五 銖 , 則 文 皆 古 篆 , 既 非 庸 下 所 識 , 加 或 漫 滅 , 尤 難 分 明 , 公 私 交 亂 , 爭 訟 必 起 , 此 最 是 深 疑 者 也 。 命 旨 兼 慮 翦 鑿 日 多 , 以 致 銷 盡 。 鄙 意 復 謂 殆 無 此 嫌 , 人 巧 雖 密 , 要 有 蹤 蹟 , 用 錢 貨 銅 , 事 可 尋 檢 , 直 由 糾 察 不 精 , 致 使 立 制 以 來 , 發 覺 者 寡 。 今 雖 有 懸 金 之 名 , 竟 無 酬 與 之 實 。 若 申 明 舊 科 , 擒 獲 即 報 , 畏 法 希 賞 , 不 日 息 矣 。 」

    中 領 軍 沈 演 之 以 為 : 「 龜 貝 行 於 上 古 , 泉 刀 興 自 周 代 , 皆 所 以 阜 財 通 利 , 實 國 富 人 者 也 。 但 採 鑄 久 廢 , 喪 亂 累 仍 , 縻 散 湮 滅 , 何 可 勝 計 。 晉 遷 江 南 , 疆 境 未 廓 , 或 土 習 其 風 , 錢 不 普 用 。 今 封 略 開 廣 , 聲 教 遐 暨 , 金 鏹 布 洽 , 爰 逮 邊 荒 , 用 彌 廣 而 貨 愈 狹 。 加 復 競 竊 翦 鑿 , 銷 毀 滋 繁 , 刑 雖 重 禁 , 姦 弊 方 密 。 肆 力 之 甿 徒 勤 , 不 足 以 供 贍 。 誠 由 貨 貴 物 賤 , 常 調 未 革 。 愚 謂 若 以 大 錢 當 兩 , 則 國 傳 難 朽 之 寶 , 家 贏 一 倍 之 利 , 不 俟 加 憲 , 巧 源 自 絕 。 」 上 從 演 之 議 , 遂 以 一 錢 當 兩 , 行 之 經 時 , 公 私 非 便 , 乃 罷 。

    時 言 事 者 , 多 以 錢 貨 減 少 , 國 用 不 足 , 欲 禁 私 銅 , 以 充 官 鑄 五 銖 。 范 泰 又 陳 曰 : 「 夫 貨 存 貿 易 , 不 在 多 少 。 昔 日 之 貴 , 今 者 之 賤 , 彼 此 共 之 , 其 揆 一 也 。 但 令 官 人 均 通 , 則 無 患 不 足 。 若 使 必 資 貨 廣 以 收 國 用 者 , 則 龜 貝 之 屬 , 自 古 而 行 。 銅 之 為 器 , 在 用 也 博 矣 。 鍾 律 所 通 者 遠 , 機 衡 所 揆 者 大 。 器 有 要 用 , 則 貴 賤 同 資 ; 物 有 適 宜 , 則 家 國 共 急 。 今 毀 必 資 之 器 , 而 為 無 施 之 錢 , 於 貨 則 功 不 補 勞 , 在 用 則 君 人 俱 困 , 校 之 以 實 , 損 多 益 少 。 良 由 階 根 未 固 , 意 存 遠 略 。 伏 願 思 可 久 之 道 , 賒 欲 速 之 情 , 則 嘉 謨 日 陳 , 聖 慮 可 廣 。 」

    先 是 元 嘉 中 , 鑄 四 銖 錢 , 輪 郭 形 制 , 與 古 五 銖 同 價 無 利 , 百 姓 不 資 盜 鑄 。 孝 武 孝 建 初 , 鑄 四 銖 , 文 曰 「 孝 建 」 , 一 邊 為 「 四 銖 」 , 其 後 稍 去 「 四 銖 」 , 專 為 「 孝 建 」 。 三 年 , 尚 書 右 丞 徐 爰 議 曰 : 「 貨 薄 人 貧 , 公 私 俱 罄 , 不 有 革 造 , 將 至 大 乏 。 宜 應 式 遵 古 典 , 收 銅 繕 鑄 , 納 贖 刊 刑 , 著 在 往 策 。 今 宜 以 銅 贖 刑 , 隨 罪 為 品 。 」 詔 可 之 。 所 鑄 錢 形 式 薄 小 , 輪 郭 不 成 就 。 於 是 人 閒 盜 鑄 者 雲 起 , 雜 以 鉛 錫 , 並 不 牢 固 。 又 翦 鑿 古 錢 , 以 取 其 銅 , 錢 既 轉 小 , 稍 違 官 式 。 雖 重 制 嚴 刑 , 人 吏 官 長 坐 死 免 者 相 係 , 而 盜 鑄 彌 甚 。 百 物 踊 貴 , 人 患 苦 之 。 乃 立 品 格 , 薄 小 無 輪 郭 者 , 悉 加 禁 斷 。

    時 議 者 又 以 銅 轉 難 得 , 欲 鑄 二 銖 錢 。 顏 竣 曰 : 「 議 者 將 謂 官 藏 空 虛 , 宜 更 改 變 , 天 下 銅 少 , 宜 減 錢 式 , 以 救 災 弊 , 振 國 弔 人 。 愚 以 為 不 然 。 今 鑄 二 銖 , 恣 行 新 細 , 於 官 無 解 於 乏 , 而 人 姦 巧 大 興 , 天 下 之 貨 , 將 糜 碎 至 盡 。 空 立 嚴 禁 , 而 利 深 難 絕 , 不 過 一 二 年 閒 , 其 弊 不 可 復 救 。 此 其 不 可 一 也 。 今 鎔 鑄 獲 利 , 不 見 有 頓 得 一 二 倍 之 理 , 縱 復 得 此 , 必 待 彌 年 。 又 不 可 二 也 。 人 懲 大 錢 之 改 , 兼 畏 近 日 新 禁 , 市 井 之 閒 , 必 生 紛 擾 , 富 商 得 志 , 貧 人 困 窮 。 又 不 可 三 也 。 況 又 未 見 其 利 , 而 眾 弊 如 此 。 失 算 當 時 , 取 誚 百 代 。 」 上 不 聽 。

    廢 帝 景 和 元 年 , 鑄 二 銖 錢 , 文 曰 「 景 和 」 , 形 式 轉 細 。 官 錢 每 出 , 人 閒 即 模 效 之 , 而 大 小 厚 薄 皆 不 及 也 。 無 輪 郭 , 不 磨 鑢 , 如 今 之 翦 鑿 者 , 謂 之 來 子 , 尤 薄 輕 者 謂 之 荇 葉 , 市 井 通 用 之 。 永 光 元 年 , 沈 慶 之 啟 通 私 鑄 , 由 是 錢 貨 亂 改 , 一 千 錢 長 不 盈 三 寸 , 大 小 稱 此 , 謂 之 鵝 眼 錢 。 劣 於 此 者 , 謂 之 綖 環 錢 。 入 水 不 沈 , 隨 手 破 碎 , 市 井 不 復 斷 數 。 十 萬 錢 不 盈 一 掬 , 斗 米 一 萬 , 商 貨 不 行 。

    明 帝 泰 始 初 , 唯 禁 鵝 眼 、 綖 環 , 其 餘 皆 通 用 , 復 禁 人 鑄 , 官 署 亦 廢 工 , 尋 又 普 斷 , 唯 用 古 錢 。

    齊 高 帝 建 元 四 年 , 奉 朝 請 孔 覬 上 書 曰 : 「 三 吳 國 之 關 閫 , 比 歲 被 水 潦 而 糴 不 貴 , 是 天 下 錢 少 , 非 穀 穰 賤 , 此 不 可 不 察 也 。 鑄 錢 之 弊 , 在 輕 重 屢 變 。 重 錢 患 難 用 , 而 難 用 為 無 累 ; 輕 錢 弊 盜 鑄 , 而 盜 鑄 為 禍 深 。 人 所 盜 鑄 嚴 法 不 禁 者 , 由 上 鑄 錢 惜 銅 愛 工 也 。 惜 銅 愛 工 也 者 , 謂 錢 無 用 之 器 , 以 通 交 易 , 務 欲 令 輕 而 數 多 , 使 省 工 而 易 成 , 不 詳 慮 其 患 也 。 自 漢 鑄 五 銖 錢 , 至 宋 文 帝 歷 五 百 餘 年 , 制 度 有 廢 興 而 不 變 五 銖 者 , 其 輕 重 可 法 , 得 貨 之 宜 也 。 以 為 宜 開 置 錢 府 , 方 督 貢 金 , 大 興 鎔 鑄 , 錢 重 五 銖 , 一 依 漢 法 。 府 庫 以 實 , 國 用 有 儲 , 乃 量 俸 祿 , 薄 賦 稅 , 則 家 給 人 足 。 頃 盜 鑄 新 錢 者 , 皆 效 作 翦 鑿 , 不 鑄 大 錢 也 。 磨 澤 淄 染 , 始 皆 類 故 , 交 易 之 後 , 渝 變 還 新 。 良 人 不 習 淄 染 , 不 復 行 矣 。 所 賣 鬻 者 , 皆 徒 失 其 物 。 盜 鑄 者 復 賤 買 新 錢 , 淄 染 更 用 , 反 復 生 詐 , 循 環 起 姦 , 明 主 尤 所 宜 禁 而 不 可 長 也 。 若 官 錢 已 布 於 人 , 使 嚴 斷 翦 鑿 , 小 輕 破 缺 無 周 郭 者 , 悉 不 得 行 。 官 錢 細 小 者 , 稱 合 銖 兩 , 銷 以 為 大 。 利 貧 良 之 人 , 塞 姦 巧 之 路 。 錢 貨 既 均 , 遠 近 若 一 , 百 姓 樂 業 , 市 道 無 爭 , 衣 食 滋 殖 矣 。 」 時 議 者 以 為 錢 貨 轉 少 , 宜 更 廣 鑄 , 重 其 銖 兩 , 以 防 人 姦 。 上 乃 使 諸 州 大 市 銅 , 會 上 崩 乃 止 。

    武 帝 時 , 竟 陵 王 子 良 上 表 曰 : 「 頃 錢 貴 物 賤 , 殆 欲 兼 倍 , 凡 在 觸 類 , 莫 不 如 茲 。 稼 穡 艱 劬 , 斛 直 數 十 , 機 杼 勤 苦 , 疋 纔 三 百 。 所 以 然 者 , 實 亦 有 由 。 年 常 歲 調 , 既 有 定 期 , 僮 卹 所 上 , 咸 是 見 直 。 東 閒 錢 多 翦 鑿 , 鮮 復 完 者 , 公 家 所 受 , 必 須 圓 大 , 以 兩 代 一 , 困 於 無 所 , 鞭 捶 質 繫 , 益 致 無 聊 。 」

    梁 初 , 唯 京 師 及 三 吳 、 荊 、 郢 、 江 、 湘 、 梁 、 益 用 錢 , 其 餘 州 郡 則 雜 以 穀 帛 交 易 , 交 、 廣 之 域 則 全 以 金 銀 為 貨 。 荊 州 , 今 巴 東 、 夷 陵 、 雲 安 郡 地 。 郢 州 , 今 江 夏 、 齊 安 、 竟 陵 、 漢 陽 、 富 水 郡 地 。 江 州 今 潯 陽 、 鄱 陽 、 章 郡 、 廬 陵 、 臨 川 郡 地 。 湘 州 , 今 湘 川 之 地 。 梁 州 , 今 漢 川 之 地 。 益 州 , 今 蜀 川 之 地 。 交 、 廣 , 今 嶺 南 道 之 地 。 武 帝 乃 鑄 錢 , 肉 好 周 郭 , 文 曰 「 五 銖 」 , 重 四 銖 三 參 二 黍 , 其 百 文 則 重 一 斤 二 兩 。 又 別 鑄 , 除 其 肉 郭 , 謂 之 公 式 女 錢 , 徑 一 寸 , 文 曰 「 五 銖 」 , 重 如 新 鑄 五 銖 , 二 品 並 行 。 百 姓 或 私 以 古 錢 交 易 者 , 其 五 銖 徑 一 寸 一 分 , 重 八 銖 , 文 曰 「 五 銖 」 , 三 吳 屬 縣 行 之 。 女 錢 徑 一 寸 , 重 五 銖 , 無 輪 郭 , 郡 縣 皆 通 用 。 太 平 百 錢 二 種 , 並 徑 一 寸 , 重 四 銖 , 源 流 本 一 , 但 文 字 古 今 之 殊 耳 , 文 並 曰 「 太 平 百 錢 」 。 定 平 一 百 , 五 銖 , 徑 六 分 , 重 一 銖 半 , 文 曰 「 定 平 一 百 」 。 稚 錢 五 銖 , 徑 一 分 半 , 重 四 銖 , 文 曰 「 五 銖 」 , 源 出 於 五 銖 , 但 狹 小 , 東 境 謂 之 稚 錢 。 五 朱 錢 , 徑 七 分 半 , 重 三 銖 半 , 文 曰 「 五 朱 」 , 源 出 稚 錢 , 但 稍 遷 異 , 以 銖 為 朱 耳 , 三 吳 行 之 , 差 少 於 餘 錢 。 又 有 對 文 錢 , 其 源 未 聞 。 豐 貨 錢 , 徑 一 寸 , 重 四 銖 , 代 人 謂 之 富 錢 , 藏 之 令 人 富 也 。 布 泉 錢 , 徑 一 寸 , 重 四 銖 半 , 代 謂 之 男 錢 , 云 婦 人 佩 之 即 生 男 也 。 此 等 輕 重 不 一 。 天 子 頻 下 詔 書 , 非 新 鑄 二 種 之 錢 , 並 不 許 用 , 而 趨 利 之 徒 , 私 用 轉 甚 。 至 普 通 中 , 乃 議 盡 罷 銅 錢 , 更 鑄 鐵 錢 。 人 以 鐵 賤 易 得 , 並 皆 私 鑄 。 及 大 同 以 後 , 所 在 鐵 錢 , 遂 如 丘 山 , 物 價 騰 貴 。 交 易 者 以 車 載 錢 , 不 復 計 數 , 而 唯 論 貫 。 商 旅 姦 詐 , 因 之 以 求 利 。 自 破 嶺 以 東 , 八 十 為 陌 , 名 曰 東 錢 。 江 、 郢 以 上 , 七 十 為 陌 , 名 曰 西 錢 。 京 師 以 九 十 為 陌 , 名 曰 長 錢 。 大 同 元 年 , 天 子 乃 詔 通 用 足 陌 , 詔 下 而 人 不 從 , 錢 陌 益 少 。 至 於 末 年 , 遂 以 三 十 五 為 陌 。

    陳 初 , 承 梁 喪 亂 之 後 , 鐵 錢 不 行 。 始 梁 末 有 兩 柱 錢 及 鵝 眼 錢 , 於 時 人 雜 用 , 其 價 同 , 但 兩 柱 重 而 鵝 眼 輕 , 私 家 多 鎔 鑄 , 又 間 以 錫 鐵 , 兼 以 粟 帛 為 貨 。 文 帝 天 嘉 五 年 , 改 鑄 五 銖 。 初 出 , 一 當 鵝 眼 十 。 宣 帝 太 建 十 一 年 , 又 鑄 大 貨 六 銖 , 以 一 當 五 銖 之 十 , 與 五 銖 並 行 , 後 還 當 一 。 人 皆 不 便 , 乃 相 與 訛 言 曰 : 「 六 銖 錢 有 不 利 縣 官 之 象 。 」 未 幾 而 帝 崩 , 遂 廢 六 銖 而 行 五 銖 , 竟 至 陳 亡 。 其 嶺 南 諸 州 , 多 以 鹽 米 布 交 易 , 俱 不 用 錢 。

    後 魏 初 至 太 和 , 錢 貨 無 所 用 也 。 孝 文 帝 始 詔 天 下 用 錢 。 十 九 年 , 公 鑄 粗 備 , 文 曰 「 太 和 五 銖 」 , 詔 京 師 及 諸 州 鎮 皆 通 行 之 。 內 外 百 官 祿 , 皆 准 絹 給 錢 , 疋 為 錢 二 百 。 在 所 遣 錢 工 備 爐 冶 , 人 有 欲 鑄 , 聽 就 鑄 之 。 銅 必 精 鍊 , 無 所 和 雜 。

    宣 武 帝 永 平 三 年 冬 , 又 鑄 五 銖 錢 。 京 師 及 諸 州 鎮 或 不 用 , 或 有 止 用 古 錢 , 不 行 新 鑄 , 致 商 賈 不 通 , 貿 遷 頗 隔 。 延 昌 三 年 , 有 司 奏 , 長 安 驪 山 今 昭 應 縣 是 。 有 銀 礦 , 二 石 得 銀 七 兩 。 其 秋 , 恆 州 時 恆 州 , 今 代 郡 安 邊 、 馬 邑 。 又 上 言 , 白 登 山 今 馬 邑 郡 界 。 有 銀 礦 , 八 石 得 銀 七 兩 、 錫 三 百 餘 斤 , 其 色 潔 白 , 有 踰 上 品 。 詔 並 置 銀 官 , 常 令 采 鑄 。 又 漢 中 今 郡 地 。 舊 有 金 戶 千 餘 家 , 常 於 漢 水 沙 淘 金 , 年 終 輸 之 。 後 臨 淮 王 彧 為 梁 州 刺 史 , 奏 罷 之 。

    孝 明 帝 熙 平 初 , 尚 書 令 任 城 王 澄 上 言 : 「 夏 殷 之 政 , 九 州 貢 金 , 以 定 五 品 , 周 仍 其 舊 。 太 公 立 九 府 之 法 , 於 是 圜 貨 始 行 , 定 銖 兩 之 楷 。 齊 桓 循 用 , 以 霸 諸 侯 。 降 及 秦 始 、 漢 文 , 遂 有 輕 重 之 異 。 吳 濞 、 鄧 通 之 錢 , 收 利 遍 於 天 下 , 河 南 之 地 , 猶 甚 多 焉 。 逮 於 孝 武 , 乃 造 五 銖 , 其 中 毀 鑄 , 隨 利 改 易 , 故 使 錢 有 小 大 之 品 。 竊 尋 太 和 之 錢 , 孝 文 留 心 刱 制 , 後 與 五 銖 並 行 , 此 乃 不 刊 之 式 。 臣 竊 聞 之 , 君 子 行 禮 , 不 求 變 俗 , 因 其 所 宜 , 順 而 致 用 。 太 和 五 銖 , 雖 利 於 京 邑 之 肆 , 而 不 入 徐 揚 之 市 。 徐 今 彭 城 、 瑯 琊 郡 地 。 揚 今 壽 春 郡 地 。 土 貨 既 殊 , 貿 鬻 亦 異 , 便 於 荊 郢 之 邦 者 , 則 礙 於 兗 徐 之 域 。 荊 今 南 陽 郡 地 , 郢 今 汝 南 郡 地 , 兗 今 魯 郡 、 東 平 郡 地 。 致 使 貧 人 有 重 困 之 切 , 王 道 貽 隔 化 之 訟 。 去 永 平 三 年 , 敕 不 行 之 錢 , 雖 有 常 禁 , 其 先 用 之 處 , 權 可 聽 行 , 至 來 年 末 悉 令 斷 之 。 暨 延 昌 二 年 , 徐 州 人 儉 , 刺 史 啟 奏 求 行 土 錢 , 旨 聽 權 依 舊 用 。 謹 尋 不 行 之 錢 , 律 有 明 式 , 指 謂 鵝 眼 、 環 鑿 , 更 無 餘 禁 。 計 河 南 諸 州 , 今 所 行 者 , 悉 非 制 限 。 昔 來 繩 禁 , 愚 竊 惑 焉 。 又 河 北 州 鎮 , 既 無 新 造 五 銖 , 設 有 舊 者 , 而 復 禁 斷 , 並 不 行 使 。 專 以 單 絲 之 縑 , 疏 縷 之 布 , 狹 幅 促 度 , 不 中 常 式 , 裂 疋 為 尺 , 以 濟 有 無 。 至 今 徒 成 杼 軸 之 勞 , 不 免 飢 寒 之 苦 。 良 由 分 截 布 帛 , 壅 塞 錢 貨 , 實 非 救 恤 凍 餒 , 子 育 黎 元 。 謹 惟 自 古 以 來 , 錢 品 不 一 , 前 後 累 代 , 易 變 無 常 。 且 錢 之 為 名 , 欲 泉 流 不 已 。 臣 之 愚 意 , 謂 今 之 太 和 與 新 鑄 五 銖 及 諸 古 錢 方 俗 所 便 用 者 , 雖 有 大 小 之 異 , 并 得 通 行 。 貴 賤 之 差 , 自 依 鄉 價 。 庶 貨 環 海 內 , 公 私 無 壅 。 其 不 行 之 錢 及 盜 鑄 、 毀 大 為 小 、 偽 不 如 法 者 , 據 律 罪 之 。 」 詔 曰 : 「 錢 行 已 久 , 今 東 南 有 事 , 且 可 依 舊 。 」

    澄 又 奏 : 「 謹 詳 周 禮 , 外 府 掌 邦 布 之 出 入 。 布 猶 泉 也 , 藏 曰 泉 , 流 曰 布 。 然 則 錢 之 興 也 , 始 於 一 品 , 欲 令 代 匠 均 同 , 圜 流 無 極 。 爰 暨 周 景 , 降 逮 亡 新 , 易 鑄 相 尋 , 參 差 百 品 。 遂 令 接 境 乖 商 , 連 邦 隔 貿 。 今 謹 重 參 量 , 以 為 太 和 五 銖 , 乃 大 魏 之 通 貨 , 不 朽 之 恆 模 , 寧 可 專 貿 於 京 邑 , 不 行 於 天 下 ! 但 今 戎 馬 在 郊 , 江 疆 未 一 , 東 南 之 州 , 依 舊 為 便 。 至 於 京 西 京 北 域 內 州 鎮 未 用 錢 處 , 行 之 則 不 足 為 難 , 塞 之 則 有 乖 通 典 。 何 者 ? 布 帛 不 可 尺 寸 而 裂 , 五 穀 則 有 負 擔 之 難 , 錢 之 為 用 , 貫 鏹 相 屬 , 不 假 斗 斛 之 器 , 不 勞 秤 尺 之 平 , 濟 代 之 宜 , 便 利 於 此 。 請 並 下 諸 方 州 鎮 , 其 太 和 及 新 鑄 五 銖 并 古 錢 內 外 全 好 者 , 不 限 大 小 , 悉 聽 行 之 。 鵝 眼 、 環 鑿 , 依 律 而 禁 。 河 南 州 鎮 先 用 錢 者 , 既 聽 依 舊 , 不 在 斷 限 。 唯 太 和 、 五 銖 二 錢 得 用 公 造 新 者 。 其 餘 雜 種 , 一 用 古 錢 。 生 新 之 類 , 普 同 禁 約 。 諸 方 之 錢 , 通 用 京 師 。 其 聽 依 舊 之 處 , 與 太 和 錢 及 新 造 五 銖 並 行 。 若 盜 鑄 錢 者 , 罪 重 常 憲 。 既 欲 均 齊 物 品 , 廛 井 斯 和 , 若 不 繩 以 嚴 法 , 無 以 肅 茲 違 犯 。 」 詔 從 之 。 而 河 北 諸 州 , 舊 少 錢 貨 , 猶 以 他 物 交 易 , 錢 略 不 入 於 市 。

    二 年 冬 , 尚 書 崔 亮 奏 : 「 弘 農 郡 銅 青 谷 有 銅 礦 , 計 一 斗 得 銅 五 兩 四 銖 。 葦 池 谷 礦 , 一 斗 得 銅 五 兩 。 鸞 帳 山 礦 , 一 斗 得 銅 四 兩 。 河 內 郡 王 屋 山 今 王 屋 縣 礦 , 一 斗 得 銅 八 兩 。 南 青 州 苑 燭 山 、 齊 州 商 山 , 並 是 往 昔 銅 官 , 舊 跡 見 在 。 謹 按 鑄 錢 方 興 , 用 銅 處 廣 , 既 有 冶 利 , 並 宜 開 鑄 。 」 詔 從 之 。 自 後 所 行 之 錢 , 人 多 私 鑄 , 錢 稍 小 薄 , 價 用 彌 賤 。 建 義 初 , 重 制 盜 鑄 之 禁 , 開 糾 賞 之 格 。

    孝 莊 帝 初 , 私 鑄 者 益 更 薄 小 , 乃 至 風 飄 水 浮 , 米 斗 幾 直 一 千 。 祕 書 郎 楊 奏 曰 : 「 昔 馬 援 在 隴 西 , 嘗 上 書 求 復 五 銖 錢 , 事 下 三 府 , 不 許 。 及 援 入 為 武 賁 中 郎 , 親 對 光 武 , 釋 其 趨 向 , 事 始 施 行 。 臣 頃 在 雍 州 , 亦 表 陳 其 事 , 聽 人 與 官 並 鑄 五 銖 錢 , 使 人 樂 為 而 俗 弊 得 改 。 旨 下 尚 書 八 座 。 不 許 。 以 今 況 昔 , 為 理 不 殊 。 求 取 臣 前 表 , 經 御 披 析 。 」 乃 隨 宜 剖 說 , 帝 從 之 , 乃 鑄 五 銖 錢 。

    御 史 中 尉 高 恭 之 又 奏 曰 : 「 四 民 之 業 , 錢 貨 為 本 , 救 弊 改 鑄 , 王 政 所 先 。 自 頃 以 來 , 私 鑄 薄 濫 , 官 司 糾 繩 , 掛 網 非 一 。 在 今 銅 價 , 八 十 一 文 得 銅 一 斤 , 私 造 薄 錢 , 斤 踰 二 百 。 既 示 之 以 深 利 , 又 隨 之 以 重 刑 , 得 罪 者 雖 多 , 姦 鑄 者 彌 眾 。 今 錢 徒 有 五 銖 之 文 , 而 無 二 銖 之 實 , 薄 甚 榆 莢 , 上 貫 便 破 , 置 之 水 上 , 殆 欲 不 沈 。 此 乃 因 循 有 漸 , 科 防 不 切 , 朝 廷 失 之 , 彼 復 何 罪 。 昔 漢 文 以 五 分 錢 小 , 改 鑄 四 銖 , 至 孝 武 復 改 三 銖 為 半 兩 , 此 皆 以 大 易 小 , 以 重 代 輕 也 。 論 今 據 古 , 宜 改 鑄 大 錢 , 文 載 年 號 , 以 記 其 始 。 則 一 斤 所 成 七 十 六 文 。 銅 價 至 賤 , 五 十 有 餘 , 其 中 人 功 、 食 料 、 錫 炭 、 鉛 沙 , 縱 復 私 營 , 不 能 自 潤 。 直 置 無 利 , 應 自 息 心 , 況 復 嚴 刑 廣 設 。 以 臣 測 之 , 必 當 錢 貨 永 通 , 公 私 獲 允 。 」 後 遂 用 楊 計 。

    永 安 二 年 秋 , 詔 更 鑄 , 文 曰 「 永 安 五 銖 」 。 官 自 立 鑪 , 亦 聽 人 就 鑄 , 起 自 九 月 至 三 年 正 月 而 止 。 官 欲 貴 錢 , 乃 出 藏 絹 , 分 遣 使 人 於 三 市 賣 之 , 絹 疋 止 錢 二 百 , 而 私 市 者 猶 三 百 。 利 之 所 在 , 盜 鑄 彌 眾 , 巧 偽 既 多 , 輕 重 非 一 , 四 方 州 鎮 , 用 各 不 同 。

    時 鑄 錢 都 將 長 史 高 謙 之 , 即 高 恭 之 兄 , 字 道 讓 。 上 表 求 鑄 三 銖 錢 曰 : 「 蓋 錢 貨 之 立 , 本 以 通 有 無 , 便 交 易 。 故 錢 之 輕 重 , 時 代 不 同 。 太 公 為 周 置 九 府 圜 法 , 至 景 王 時 更 鑄 大 錢 。 秦 兼 海 內 , 錢 重 半 兩 。 漢 興 , 以 秦 錢 重 , 改 鑄 筴 錢 , 至 孝 文 五 年 , 復 為 四 銖 。 孝 武 時 , 悉 復 銷 壞 , 更 鑄 三 銖 , 至 元 狩 中 , 變 為 五 銖 。 又 造 赤 仄 , 以 一 當 五 。 王 莽 攝 政 , 錢 有 六 等 : 大 錢 重 十 二 銖 , 次 九 銖 , 次 七 銖 , 次 五 銖 , 次 三 銖 , 次 一 銖 。 魏 文 帝 罷 五 銖 錢 , 至 明 帝 復 立 。 孫 權 江 左 鑄 大 錢 , 一 當 五 百 。 權 赤 烏 五 年 , 復 鑄 大 錢 , 一 當 千 。 輕 重 大 小 , 莫 不 隨 時 而 變 。 竊 以 食 貨 之 要 , 八 政 為 首 , 聚 財 之 貴 , 貽 訓 典 文 。 是 以 昔 之 帝 王 , 乘 天 地 之 饒 , 御 海 內 之 富 , 莫 不 腐 紅 粟 於 太 倉 , 藏 朽 貫 於 泉 府 , 儲 畜 既 盈 , 人 無 困 弊 , 可 以 寧 謐 四 極 , 如 身 使 臂 者 矣 。 昔 孝 武 外 事 四 夷 , 遂 虛 國 用 。 鹽 鐵 既 興 , 錢 幣 屢 改 , 少 府 遂 豐 , 上 林 饒 積 。 外 闢 百 蠻 , 不 增 賦 者 , 皆 計 利 之 由 也 。 今 群 妖 未 息 , 四 郊 多 壘 , 徵 稅 既 煩 , 千 金 日 費 , 資 儲 漸 耗 , 財 用 將 竭 , 誠 楊 氏 獻 說 之 秋 , 桑 、 兒 言 利 之 日 。 夫 西 京 之 盛 , 錢 猶 屢 改 , 並 行 小 大 , 子 母 相 權 。 況 今 寇 難 未 除 , 州 郡 淪 沒 , 人 物 凋 零 , 軍 國 用 少 , 別 鑄 小 錢 , 可 以 富 益 , 何 損 於 政 , 何 妨 於 人 也 。 且 政 興 不 以 錢 大 , 政 衰 不 以 錢 小 , 唯 貴 公 私 得 所 , 政 化 無 虧 , 既 行 之 於 古 , 亦 宜 效 之 於 今 矣 。 昔 禹 遭 大 水 , 以 歷 山 之 金 鑄 錢 , 救 人 之 困 。 湯 遭 大 旱 , 以 莊 山 之 金 鑄 錢 , 贖 人 之 賣 子 者 。 今 百 姓 窮 悴 , 甚 於 曩 日 , 欽 明 之 主 豈 得 垂 拱 而 觀 之 哉 ! 臣 今 此 鑄 , 以 濟 交 乏 , 五 銖 之 錢 , 任 使 並 用 , 行 之 無 損 , 國 得 其 益 。 」 詔 將 從 之 , 事 未 就 , 會 卒 。

    北 齊 神 武 霸 政 之 初 , 猶 用 永 安 五 銖 。 遷 鄴 已 後 , 百 姓 私 鑄 , 體 制 漸 別 , 遂 各 以 為 名 。 有 雍 州 青 赤 , 梁 州 生 厚 、 緊 錢 、 吉 錢 , 河 陽 生 澀 、 天 柱 、 赤 牽 之 稱 。 冀 州 之 北 , 錢 皆 不 行 , 交 貿 者 皆 以 絹 布 。 神 武 乃 收 境 內 之 銅 及 錢 , 仍 依 舊 文 更 鑄 , 流 之 四 境 。 未 幾 之 閒 , 漸 復 細 薄 , 姦 偽 競 起 。

    武 定 六 年 , 文 襄 王 以 錢 文 五 銖 , 名 須 稱 實 , 宜 秤 錢 一 文 重 五 銖 者 , 聽 入 市 用 。 計 一 百 文 重 一 斤 四 兩 二 十 銖 , 自 餘 皆 準 此 為 數 。 其 京 邑 二 市 , 天 下 州 鎮 郡 縣 之 市 , 各 置 二 秤 , 懸 於 市 門 。 私 人 所 用 之 秤 , 皆 準 市 秤 以 定 輕 重 。 凡 有 私 鑄 , 悉 不 禁 斷 , 但 重 五 銖 , 然 後 聽 用 。 若 入 市 之 錢 , 不 重 五 銖 , 或 雖 重 五 銖 而 多 雜 鉛 鑞 , 並 不 聽 用 。 若 輒 以 小 薄 雜 錢 入 市 , 有 人 糾 獲 , 其 錢 悉 入 告 者 。 其 薄 小 之 錢 , 若 便 禁 斷 , 恐 人 交 乏 絕 , 畿 內 五 十 日 , 外 州 百 日 為 限 。 群 官 參 議 , 咸 以 為 時 穀 頗 貴 , 請 待 有 年 , 王 從 之 而 止 。

    文 宣 受 東 魏 禪 , 除 永 安 之 錢 , 改 鑄 常 平 五 銖 , 重 如 其 文 。 其 錢 甚 貴 , 而 製 造 甚 精 。 其 錢 未 行 , 私 鑄 已 興 , 一 二 年 閒 , 即 有 濫 惡 , 雖 殺 戮 不 能 止 。 乃 令 市 增 長 銅 價 , 由 此 利 薄 , 私 鑄 少 止 。 至 乾 明 、 皇 建 之 閒 , 往 往 私 鑄 。 鄴 中 用 錢 , 有 赤 郭 、 青 熟 、 細 眉 、 赤 生 之 異 。 河 南 所 用 , 有 青 薄 鉛 錫 之 別 。 青 、 齊 、 徐 、 兗 、 梁 、 荊 河 等 州 , 輩 類 各 殊 。 武 平 以 後 , 私 鑄 轉 甚 , 或 以 生 鐵 和 銅 , 至 於 齊 亡 , 卒 不 能 禁 。

    後 周 之 初 , 尚 用 魏 錢 。 及 武 帝 保 定 元 年 , 乃 更 鑄 布 泉 之 錢 , 以 一 當 五 , 與 五 銖 並 行 。 梁 益 之 境 , 又 雜 用 古 錢 交 易 。 河 西 諸 郡 , 或 用 西 域 金 銀 之 錢 , 漢 書 西 域 傳 , 罽 賓 國 以 金 銀 為 錢 , 文 為 騎 馬 , 幕 為 人 面 。 幕 即 漫 也 。 烏 弋 山 離 國 之 錢 , 與 罽 賓 國 同 , 文 為 人 頭 , 幕 為 騎 馬 , 加 金 銀 飾 其 仄 。 安 息 亦 以 銀 為 錢 , 文 為 王 面 , 幕 為 夫 人 面 , 王 死 即 更 鑄 。 大 月 氏 亦 同 。 而 官 不 禁 。 建 德 三 年 , 更 鑄 五 行 大 布 錢 , 以 一 當 十 , 大 收 商 賈 之 利 , 與 布 泉 錢 並 行 。 四 年 , 又 以 邊 境 之 錢 , 人 多 盜 鑄 , 乃 禁 五 行 大 布 不 得 出 入 四 關 。 布 泉 之 錢 聽 入 而 不 聽 出 。 五 年 , 以 布 泉 漸 賤 而 人 不 用 , 遂 廢 之 。 初 令 私 鑄 者 絞 , 從 者 遠 配 為 戶 。 齊 平 以 後 , 山 東 之 人 , 猶 雜 用 齊 氏 舊 錢 。 至 宣 帝 大 成 元 年 , 又 鑄 永 通 萬 國 錢 , 以 一 當 十 , 與 五 行 大 布 、 五 銖 , 凡 三 品 並 用 。

    隋 文 帝 開 皇 元 年 , 以 天 下 錢 貨 輕 重 不 一 , 乃 更 鑄 新 錢 , 背 面 肉 好 , 皆 有 周 郭 , 文 曰 「 五 銖 」 , 而 重 如 其 文 。 每 錢 一 千 , 重 四 斤 二 兩 。 後 魏 食 貨 志 云 「 齊 文 襄 令 錢 一 文 重 五 銖 者 , 聽 入 市 用 」 。 計 一 百 錢 重 一 斤 四 兩 二 十 銖 , 則 一 千 錢 重 十 二 斤 以 上 , 而 隋 代 五 銖 錢 一 千 重 四 斤 二 兩 , 當 是 大 小 秤 之 差 耳 。 是 時 , 錢 既 雜 出 , 百 姓 或 私 有 鎔 鑄 。 三 年 , 詔 四 面 諸 關 , 各 付 百 錢 為 樣 , 從 關 外 來 。 勘 樣 相 似 , 然 後 得 過 。 樣 不 同 者 , 則 壞 以 為 銅 , 入 官 。 詔 行 新 錢 以 後 , 前 代 舊 錢 , 有 五 行 大 布 、 永 通 萬 國 及 齊 常 平 , 所 在 勿 用 。 以 其 貿 易 不 止 , 四 年 , 詔 仍 舊 不 禁 者 , 縣 令 奪 半 年 祿 。 然 百 姓 習 用 既 久 , 猶 不 能 絕 。 五 年 , 詔 又 嚴 其 制 。 自 是 錢 貨 始 一 , 所 在 流 布 , 百 姓 便 之 。 是 時 見 用 之 錢 , 皆 須 和 以 錫 鑞 , 錫 鑞 既 賤 , 求 利 者 多 , 私 鑄 之 錢 , 不 可 禁 約 。 其 年 , 詔 乃 禁 出 錫 鑞 之 處 , 並 不 得 私 有 采 取 。 十 年 , 詔 晉 王 廣 聽 於 揚 州 立 五 鑪 鑄 錢 。 其 後 姦 猾 稍 多 , 漸 磨 鑢 錢 郭 , 取 銅 私 鑄 , 又 雜 以 鉛 錫 , 遞 相 倣 傚 , 錢 遂 輕 薄 , 乃 下 惡 錢 之 禁 。 京 師 及 諸 州 邸 肆 之 上 , 皆 令 立 榜 , 置 樣 為 准 , 不 中 樣 者 不 入 於 市 。 十 八 年 , 詔 漢 王 諒 聽 於 并 州 立 五 鑪 鑄 錢 。 又 江 南 人 閒 錢 少 , 晉 王 廣 又 請 於 鄂 州 白 紵 山 有 銅 礦 處 鑄 錢 , 於 是 詔 聽 置 十 鑪 鑄 錢 。 又 詔 蜀 王 秀 於 益 州 立 五 鑪 鑄 錢 。 是 時 錢 益 濫 惡 , 乃 令 有 司 檢 天 下 邸 肆 見 錢 , 非 官 鑄 者 皆 毀 之 , 其 銅 入 官 。 而 京 師 以 惡 錢 貿 易 , 為 吏 所 執 , 有 死 者 。 數 年 之 閒 , 私 鑄 頗 息 。

    大 業 以 後 , 王 綱 弛 紊 , 巨 姦 大 猾 , 遂 多 私 鑄 , 錢 轉 薄 惡 , 初 每 千 猶 重 二 斤 , 後 漸 輕 至 一 斤 。 或 翦 鐵 鐷 、 裁 皮 、 糊 紙 以 為 錢 , 相 雜 用 之 。 貨 賤 物 貴 , 以 至 於 亡 。

    大 唐 武 德 四 年 , 廢 五 銖 錢 , 鑄 「 開 通 元 寶 」 錢 。 每 十 錢 重 一 兩 , 計 一 千 重 六 斤 四 兩 , 歐 陽 詢 為 文 書 , 含 八 分 及 隸 體 。 每 兩 二 十 四 銖 , 則 一 錢 重 二 銖 半 以 下 , 古 秤 比 今 秤 三 之 一 也 , 則 今 錢 為 古 秤 之 七 銖 以 上 , 古 五 銖 則 加 重 二 銖 以 上 。 輕 重 大 小 , 最 為 折 衷 , 遠 近 便 之 。 後 盜 鑄 漸 起 。

    顯 慶 五 年 , 以 天 下 惡 錢 轉 多 , 所 在 官 為 市 取 , 五 文 惡 錢 , 酬 一 好 錢 。 其 年 , 又 改 以 好 錢 一 文 , 易 惡 錢 二 文 。

    乾 封 元 年 , 造 「 乾 封 泉 寶 」 錢 , 直 開 元 錢 十 。 周 年 以 後 , 舊 錢 並 廢 。 二 年 詔 , 開 元 錢 依 舊 施 行 , 乾 封 錢 貯 。

    儀 鳳 四 年 四 月 , 令 東 都 出 遠 年 糙 米 及 粟 , 就 市 糶 , 斗 別 納 惡 錢 百 文 。 其 惡 錢 令 少 府 、 司 農 相 知 , 即 令 鑄 破 。 其 厚 重 合 斤 兩 者 , 任 將 行 用 。 時 米 粟 漸 貴 , 議 為 鑄 錢 漸 多 , 所 以 錢 賤 而 物 貴 , 於 是 權 停 少 府 監 鑄 錢 , 尋 而 復 舊 。

    永 淳 元 年 五 月 敕 : 「 私 鑄 錢 造 意 人 及 句 合 頭 首 者 , 並 處 絞 , 仍 先 決 杖 一 百 。 從 及 居 停 主 人 加 役 流 , 各 決 杖 六 十 。 若 家 人 共 犯 , 坐 其 家 長 ; 老 疾 不 坐 者 , 則 罪 歸 其 以 次 家 長 。 其 鑄 錢 處 , 鄰 保 配 徒 一 年 ; 里 正 、 坊 正 、 村 正 各 決 六 十 。 若 有 糾 告 者 , 即 以 所 鑄 錢 毀 破 并 銅 物 等 賞 糾 人 。 同 犯 自 首 免 罪 , 依 例 酬 賞 。 」

    武 太 后 長 安 中 , 又 令 懸 樣 於 市 , 令 百 姓 依 樣 用 錢 。 俄 又 簡 擇 艱 難 , 交 易 留 滯 , 又 降 敕 , 非 鐵 錫 銅 蕩 穿 穴 者 , 並 許 行 用 。 其 熟 銅 、 排 斗 、 沙 澀 厚 大 者 , 皆 不 許 簡 。 自 是 盜 鑄 蜂 起 , 濫 惡 益 眾 。 江 淮 之 南 , 盜 鑄 尤 甚 , 或 就 陂 湖 巨 海 深 山 之 中 鼓 鑄 。

    神 龍 、 先 天 之 際 , 兩 京 用 錢 尤 甚 濫 惡 。 其 郴 、 衡 私 鑄 小 錢 , 纔 有 輪 郭 , 及 鐵 錫 之 屬 , 亦 堪 行 用 。 乃 有 買 錫 , 以 錢 模 之 , 斯 須 盈 千 , 便 齎 用 之 。

    開 元 五 年 , 宋 璟 知 政 事 , 奏 請 一 切 禁 斷 惡 錢 。 六 年 正 月 詔 , 又 切 禁 斷 天 下 惡 錢 , 不 堪 行 用 者 , 并 銷 破 覆 鑄 。 由 是 四 民 擾 駭 , 穀 帛 踴 貴 。 二 月 又 敕 : 「 古 者 聚 萬 方 之 貨 , 設 九 府 之 法 , 以 通 天 下 , 以 便 生 人 。 若 輕 重 得 中 , 則 利 可 和 義 ; 若 真 偽 相 雜 , 則 官 失 其 守 。 頃 者 用 錢 , 不 論 此 道 , 深 恐 貧 窶 日 困 , 姦 豪 歲 滋 , 所 以 申 明 舊 章 , 懸 設 諸 樣 , 欲 其 人 安 俗 阜 , 禁 止 令 行 。 」

    十 七 年 制 曰 : 「 古 者 作 錢 , 以 通 有 無 之 鄉 , 以 平 小 大 之 價 , 以 全 服 用 之 物 , 以 濟 單 貧 之 資 。 錢 之 所 利 , 人 之 所 急 , 然 絲 布 財 穀 , 四 民 為 本 , 若 本 賤 末 貴 , 則 人 棄 賤 而 務 貴 。 故 有 盜 鑄 者 , 冒 嚴 刑 而 不 悔 , 藏 鏹 者 非 倍 息 而 不 出 。 今 天 下 泉 貨 益 少 , 幣 帛 頗 輕 , 欲 使 天 下 流 通 , 焉 可 得 也 。 且 銅 者 餒 不 可 食 , 寒 不 可 衣 , 既 不 堪 於 器 用 , 又 不 同 於 寶 物 , 唯 以 鑄 錢 , 使 其 流 布 。 宜 令 所 在 加 鑄 , 委 按 察 使 申 明 格 文 , 禁 斷 私 賣 銅 錫 。 仍 禁 造 銅 器 , 所 有 采 銅 錫 鉛 , 官 為 市 取 , 勿 抑 其 價 , 務 利 於 人 。 」

    二 十 年 九 月 , 制 曰 : 「 綾 羅 絹 布 雜 貨 等 , 交 易 皆 合 通 用 。 如 關 市 肆 , 必 須 見 錢 , 深 非 道 理 。 自 今 以 後 , 與 錢 貨 兼 用 , 違 者 准 法 罪 之 。 」

    二 十 二 年 三 月 敕 : 「 布 帛 不 可 以 尺 寸 為 交 易 , 菽 粟 不 可 以 抄 勺 貿 有 無 。 古 之 為 錢 , 以 通 貨 幣 。 頃 雖 官 鑄 , 所 入 無 幾 , 約 工 計 本 , 勞 費 又 多 , 公 私 之 閒 , 給 用 不 贍 , 永 言 其 弊 , 豈 無 變 通 。 往 者 漢 文 之 時 , 已 有 放 鑄 之 令 , 雖 見 非 於 賈 誼 , 亦 無 廢 於 賢 君 。 古 往 今 來 , 代 革 時 異 。 亦 欲 不 禁 私 鑄 , 其 理 如 何 ? 」

    中 書 侍 郎 張 九 齡 奏 請 不 斷 鑄 錢 。 上 令 百 官 詳 議 。 黃 門 侍 郎 、 平 章 事 裴 耀 卿 、 黃 門 侍 郎 李 林 甫 、 河 南 少 尹 蕭 炅 等 皆 曰 : 「 錢 者 通 貨 , 有 國 之 權 , 是 以 歷 代 禁 之 , 以 絕 姦 濫 。 今 若 一 啟 此 門 , 但 恐 小 人 棄 農 逐 利 , 而 濫 惡 更 甚 , 於 事 不 便 。 」

    左 監 門 衛 錄 事 參 軍 劉 秩 上 議 曰 : 「 古 者 以 珠 玉 為 上 幣 , 黃 金 為 中 幣 , 刀 布 為 下 幣 。 今 之 錢 , 即 古 之 下 幣 也 。 今 若 捨 之 , 任 人 自 鑄 , 則 上 無 以 御 下 , 下 無 以 事 上 , 其 不 可 一 也 。 夫 物 賤 則 傷 農 , 錢 輕 則 傷 賈 。 故 善 為 國 者 , 觀 物 之 貴 賤 , 錢 之 輕 重 , 夫 物 重 則 錢 輕 , 錢 輕 由 乎 物 多 , 多 則 作 法 收 之 使 少 ; 少 則 重 , 重 則 作 法 布 之 使 輕 。 輕 重 之 本 , 必 由 乎 是 , 奈 何 而 假 於 人 ? 其 不 可 二 也 。 夫 鑄 錢 不 雜 以 鉛 鐵 則 無 利 , 雜 以 鉛 鐵 則 惡 , 如 不 重 禁 , 不 足 以 懲 息 。 且 方 今 塞 其 私 鑄 之 路 , 人 猶 冒 死 以 犯 之 , 況 啟 其 源 而 欲 人 之 從 令 乎 ! 是 設 陷 阱 而 誘 之 入 , 其 不 可 三 也 。 夫 許 人 鑄 錢 , 無 利 則 人 不 鑄 , 有 利 則 人 去 南 畝 者 眾 , 去 南 畝 者 眾 則 草 不 墾 , 草 不 墾 又 鄰 於 寒 餒 , 其 不 可 四 也 。 夫 人 富 溢 則 不 可 以 賞 勸 , 貧 餒 則 不 可 以 威 禁 。 故 法 令 不 行 , 人 之 不 理 , 皆 由 貧 富 之 不 齊 也 。 若 許 其 鑄 錢 , 則 貧 者 必 不 能 為 , 臣 恐 貧 者 彌 貧 , 而 服 役 於 富 室 , 富 室 乘 之 而 益 恣 。 昔 漢 文 之 時 , 吳 濞 , 諸 侯 也 , 富 埒 天 子 ; 鄧 通 , 大 夫 也 , 財 侔 王 者 : 此 皆 鑄 錢 之 所 致 。 必 欲 許 其 私 鑄 , 是 與 人 利 權 , 其 不 可 五 也 。 今 必 以 錢 重 而 傷 本 , 工 費 而 利 寡 , 則 臣 願 言 其 失 , 以 效 愚 計 。 夫 錢 重 者 , 由 人 鑄 日 滋 於 前 , 而 爐 不 加 於 舊 。 又 公 錢 重 , 與 銅 之 價 頗 等 , 故 盜 鑄 者 破 重 錢 以 為 輕 錢 , 禁 寬 則 行 , 禁 嚴 則 止 , 止 則 棄 矣 。 此 錢 之 所 以 少 也 。 夫 鑄 錢 用 不 贍 者 , 由 乎 銅 貴 , 銅 貴 之 由 , 在 於 采 用 者 眾 。 夫 銅 之 為 兵 則 不 如 鐵 , 以 為 器 則 不 如 漆 , 禁 之 無 害 , 陛 下 何 不 禁 於 人 ? 禁 於 人 則 銅 無 所 用 , 銅 無 所 用 則 益 賤 , 賤 則 錢 之 用 給 矣 。 夫 銅 不 布 下 , 則 盜 鑄 者 無 因 而 鑄 , 無 因 而 鑄 則 公 錢 不 破 , 人 不 犯 死 刑 , 錢 又 日 增 , 不 復 利 矣 。 是 一 舉 而 四 美 兼 也 。 」 時 公 卿 群 官 皆 建 議 以 為 不 便 , 事 既 不 行 , 但 敕 郡 縣 嚴 斷 惡 錢 而 已 。

    至 天 寶 之 初 , 兩 京 用 錢 稍 好 , 米 粟 豐 賤 。 數 載 之 後 , 漸 又 濫 惡 。 府 縣 不 許 好 錢 加 價 迴 博 , 令 好 惡 通 用 。 富 商 姦 人 , 漸 收 好 錢 , 潛 將 往 江 淮 南 , 每 一 錢 貨 得 私 鑄 惡 錢 五 文 , 假 託 公 錢 , 將 入 京 私 用 。 京 城 錢 日 加 碎 惡 , 鵝 眼 、 鐵 錫 、 古 文 、 綖 環 之 類 , 每 貫 重 不 過 三 四 斤 。

    十 一 載 二 月 敕 : 「 泉 貨 之 用 , 所 以 通 有 無 ; 輕 重 之 權 , 所 以 禁 踰 越 。 故 周 立 九 府 之 法 , 漢 備 三 官 之 制 。 永 言 適 便 , 必 在 從 宜 。 如 聞 京 城 行 用 之 錢 , 頗 多 濫 惡 , 所 資 懲 革 , 絕 其 訛 謬 。 然 安 人 在 於 存 養 , 化 俗 期 於 變 通 , 法 若 從 寬 , 事 堪 持 久 。 宜 令 所 司 即 出 錢 三 數 十 萬 貫 , 分 於 兩 市 , 百 姓 閒 應 交 易 所 用 不 堪 久 行 用 者 , 官 為 換 取 , 仍 限 一 月 日 內 使 盡 。 庶 單 貧 無 患 , 商 旅 必 通 。 其 過 限 輒 敢 違 犯 者 , 一 事 以 上 , 並 作 條 件 處 分 。 」 是 時 京 城 百 姓 , 久 用 惡 錢 , 制 下 之 後 , 頗 相 驚 擾 。 時 又 令 於 龍 興 觀 南 街 開 場 , 出 左 藏 庫 內 排 斗 錢 , 許 市 人 博 換 , 貧 弱 者 又 爭 次 不 得 。 俄 又 宣 敕 , 除 鐵 錫 、 銅 沙 、 穿 穴 、 古 文 , 餘 並 依 舊 行 用 , 久 之 乃 定 。

    乾 元 元 年 , 有 司 以 甲 兵 未 息 , 給 用 猶 費 , 奏 鑄 「 乾 元 重 寶 」 錢 。 每 貫 十 斤 , 一 文 當 開 元 通 寶 錢 一 十 文 。 又 鑄 重 稜 錢 , 每 貫 重 二 十 斤 , 一 文 當 開 通 五 十 文 。 皆 鑄 錢 使 第 五 琦 所 奏 也 。 姦 猾 之 人 , 多 破 用 舊 錢 , 私 鑄 新 錢 , 雖 獲 深 利 , 隨 遭 重 刑 , 公 私 不 便 , 尋 總 停 廢 , 還 用 開 元 通 寶 錢 。 人 閒 無 復 有 乾 元 、 重 稜 二 錢 者 , 蓋 並 鑄 為 器 物 矣 。 按 天 寶 中 , 諸 州 凡 置 九 十 九 鑪 鑄 錢 。 絳 州 三 十 鑪 , 揚 、 潤 、 宣 、 鄂 、 蔚 各 十 鑪 , 益 、 鄧 、 郴 各 五 鑪 , 洋 州 三 鑪 , 定 州 一 鑪 。 約 每 鑪 役 丁 匠 三 十 人 。 每 年 除 六 月 七 月 停 作 , 餘 十 月 作 十 番 。 每 鑄 約 用 銅 二 萬 一 千 二 百 一 十 斤 , 白 鑞 三 千 七 百 九 斤 , 黑 錫 五 百 四 十 斤 。 約 每 貫 錢 用 銅 鑞 錫 價 約 七 百 五 十 文 , 丁 匠 在 外 。 每 鑪 計 鑄 錢 三 千 三 百 貫 , 約 一 歲 計 鑄 錢 三 十 二 萬 七 千 餘 貫 文 。
 
 
 

通 典 卷 第 十

  食 貨 十

    漕 運 鹽 鐵

        漕 運 秦  漢 魏 晉 後 魏 隋 大 唐

    管 子 曰 : 「 粟 行 三 百 里 , 則 國 無 一 年 之 積 ; 粟 行 四 百 里 , 則 國 無 二 年 之 積 ; 粟 行 五 百 里 , 則 眾 有 飢 色 。 」 孫 武 曰 : 「 千 里 饋 糧 , 士 有 飢 色 。 食 敵 一 鍾 , 當 吾 二 十 鍾 。 」 是 言 粟 不 可 推 移 , 則 糴 之 者 無 利 , 糶 之 處 受 害 。 按 : 禹 貢 : 「 百 里 賦 納 總 , 二 百 里 納 銍 , 三 百 里 納 秸 服 , 四 百 里 納 粟 , 五 百 里 米 。 」 則 物 重 而 麤 者 為 近 賦 , 物 輕 而 精 者 為 遠 賦 。 若 數 千 百 里 漕 運 , 其 費 百 倍 。

    秦 欲 攻 匈 奴 , 運 糧 , 使 天 下 飛 芻 輓 粟 , 運 載 芻 ` , 令 疾 至 , 故 曰 飛 芻 也 。 輓 粟 , 謂 引 車 船 也 。 音 晚 。 起 於 黃 、 腄 、 直 瑞 反 , 又 音 誰 。 琅 琊 負 海 之 郡 , 轉 輸 北 河 , 黃 、 腄 二 縣 , 並 在 東 萊 。 言 自 東 萊 及 琅 琊 緣 海 諸 郡 , 皆 令 轉 輸 至 北 河 也 。 黃 即 今 黃 縣 , 腄 即 今 文 登 縣 , 並 今 東 牟 郡 縣 。 琅 琊 , 今 高 密 琅 琊 郡 地 。 北 河 今 朔 方 之 北 河 也 。 率 三 十 鍾 而 致 一 石 。 六 斛 四 斗 為 鍾 。 計 其 道 路 所 費 , 凡 用 百 九 十 二 斛 乃 得 一 石 。

    漢 興 , 高 皇 帝 時 , 漕 轉 山 東 之 粟 , 以 給 中 都 官 , 歲 不 過 數 十 萬 石 。 謂 京 師 之 官 府 。

    孝 文 時 , 賈 誼 上 疏 曰 : 「 天 子 都 長 安 , 而 以 淮 南 東 道 為 奉 地 , 鏹 道 數 千 , 不 輕 致 輸 , 郡 或 乃 越 諸 侯 而 遠 調 均 發 徵 , 至 無 狀 也 。 古 者 天 子 之 地 方 千 里 , 中 之 而 為 都 , 輸 將 繇 使 , 其 遠 者 不 在 五 百 里 而 至 。 公 侯 地 百 里 , 中 之 而 為 都 , 輸 將 繇 使 , 遠 者 不 在 五 十 里 而 至 。 輸 者 不 苦 其 繇 , 繇 者 不 傷 其 費 , 故 遠 方 人 安 。 及 秦 , 不 能 分 人 寸 地 , 欲 自 有 之 , 輸 將 起 海 上 而 來 , 一 錢 之 賦 , 數 十 錢 之 費 , 不 輕 而 致 也 。 上 之 所 得 甚 少 , 而 人 之 苦 甚 多 也 。 」 帝 不 能 用 。

    孝 武 建 元 中 , 通 西 南 夷 , 作 者 數 萬 人 , 千 里 負 擔 饋 糧 , 率 十 餘 鍾 致 一 石 。 其 後 東 滅 朝 鮮 , 置 滄 海 郡 , 人 徒 之 費 , 擬 西 南 夷 。 又 衛 青 擊 匈 奴 , 取 河 南 地 , 今 朔 方 之 地 。 復 興 十 餘 萬 人 築 衛 朔 方 , 轉 漕 甚 遠 , 自 山 東 咸 被 其 勞 。

    元 光 中 , 大 司 農 鄭 當 時 言 於 帝 曰 : 「 異 時 關 東 運 粟 漕 水 從 渭 中 上 , 度 六 月 而 罷 , 而 渭 水 道 九 百 餘 里 , 時 有 難 處 。 引 渭 穿 渠 , 起 長 安 , 傍 南 山 下 , 至 河 三 百 餘 里 , 徑 , 易 漕 , 度 可 三 月 罷 , 此 損 漕 省 卒 。 」 天 子 以 為 然 , 發 卒 穿 漕 渠 以 漕 運 , 大 便 利 。

    其 後 番 係 言 , 漕 從 山 東 西 , 歲 百 餘 萬 石 , 更 底 柱 之 險 , 敗 亡 甚 多 而 亦 頗 費 。 穿 渠 引 汾 , 溉 皮 氏 、 汾 陰 下 , 引 河 溉 汾 陰 、 蒲 阪 下 , 皮 氏 , 今 絳 郡 龍 門 縣 。 汾 陰 、 蒲 阪 , 今 河 東 郡 寶 鼎 、 河 東 二 縣 。 度 可 得 五 千 頃 。 故 盡 河 壖 棄 地 , 壖 , 而 緣 反 , 謂 緣 河 邊 地 。 度 可 得 穀 二 百 萬 石 以 上 。 穀 從 渭 上 , 與 關 中 無 異 , 而 底 柱 之 東 , 可 無 復 漕 。 」 天 子 又 以 為 然 , 渠 田 數 歲 , 河 移 徙 , 渠 不 到 , 田 者 不 能 償 種 。 久 之 , 河 東 渠 田 廢 。 語 在 田 制 上 篇 。

    其 後 人 有 上 書 , 欲 通 褒 斜 道 褒 、 斜 , 二 水 名 。 褒 水 東 流 南 入 沔 , 今 漢 中 郡 褒 城 縣 。 斜 水 北 流 入 渭 , 今 武 功 縣 及 扶 風 郡 。 及 漕 , 事 下 御 史 大 夫 張 湯 。 湯 聞 其 事 , 因 言 「 抵 蜀 從 故 道 , 多 阪 迴 遠 , 今 穿 褒 斜 道 , 少 阪 , 近 四 百 里 。 而 褒 水 通 沔 , 斜 水 通 渭 , 皆 可 以 行 船 漕 。 漕 從 南 陽 上 沔 入 褒 , 褒 絕 水 至 斜 , 閒 百 餘 里 , 以 車 轉 , 從 斜 入 渭 。 如 此 漢 中 之 穀 可 致 , 山 東 從 沔 無 限 , 便 於 底 柱 之 漕 。 且 褒 、 斜 材 木 竹 箭 之 饒 , 擬 於 巴 蜀 。 」 天 子 然 之 , 拜 湯 子 昂 為 漢 中 守 , 發 數 萬 人 作 褒 斜 道 五 百 餘 里 。 道 果 便 近 , 而 水 多 湍 石 , 不 可 漕 。

    孝 宣 即 位 , 百 姓 安 土 , 歲 數 豐 穰 , 穀 石 五 錢 , 農 人 少 利 。 時 耿 壽 昌 以 善 為 算 , 能 商 功 利 , 得 幸 於 上 。 商 , 度 也 。 五 鳳 中 , 奏 言 : 「 故 事 , 歲 漕 關 東 穀 四 百 萬 斛 以 給 京 師 , 用 卒 六 萬 人 。 宜 糴 三 輔 、 弘 農 、 河 東 、 上 黨 、 太 原 等 郡 穀 , 三 輔 , 今 京 兆 、 扶 風 、 馮 翊 郡 地 。 弘 農 , 今 陝 郡 地 。 河 東 , 今 河 東 絳 郡 、 平 陽 郡 地 。 上 黨 , 今 高 平 、 上 黨 、 樂 平 、 平 陽 、 燕 城 。 太 原 , 今 太 原 、 西 河 郡 地 。 足 供 京 師 , 可 以 省 關 東 漕 卒 過 半 。 」 天 子 從 其 計 。 御 史 大 夫 蕭 望 之 奏 言 : 「 壽 昌 欲 近 糴 漕 關 內 之 穀 , 築 倉 理 船 , 費 直 二 萬 萬 餘 , 萬 萬 , 億 也 。 有 動 眾 之 功 , 恐 生 旱 氣 , 人 被 其 災 。 壽 昌 習 於 商 功 分 銖 之 事 , 其 深 計 遠 慮 , 誠 未 足 任 , 宜 且 如 故 。 」 帝 不 聽 , 漕 事 果 便 。

    魏 齊 王 正 始 二 年 , 司 馬 宣 王 使 鄧 艾 行 陳 、 項 以 東 至 壽 春 。 自 今 淮 陽 郡 以 至 於 今 壽 春 郡 。 艾 以 為 「 田 良 水 少 , 不 足 以 盡 地 利 , 宜 開 河 渠 , 可 以 大 積 軍 糧 , 又 通 運 漕 之 道 」 。 宣 王 從 之 , 乃 開 廣 漕 渠 , 東 南 有 事 , 興 眾 泛 舟 而 下 , 達 於 江 淮 。 資 食 有 儲 而 無 水 害 , 艾 所 建 也 。 語 在 屯 田 篇 。 蜀 相 諸 葛 孔 明 出 軍 至 祁 山 , 今 扶 風 縣 , 始 以 木 牛 運 。 其 後 又 出 斜 谷 , 以 流 馬 運 。 按 亮 集 , 督 軍 ` 力 、 杜 叡 、 滿 元 、 胡 忠 推 意 作 一 腳 木 牛 , 其 法 方 腹 曲 頭 , 一 腳 四 足 , 頭 入 領 中 , 舌 著 於 腹 。 載 多 而 行 少 , 宜 住 , 可 大 用 , 不 可 小 使 。 特 行 者 數 十 里 , 群 行 者 二 十 里 。 曲 者 為 牛 頭 , 雙 者 為 牛 腳 , 橫 者 為 牛 領 , 轉 者 為 牛 足 , 覆 者 為 牛 背 , 方 者 為 牛 腹 , 垂 者 為 牛 舌 , 曲 者 為 牛 肋 , 刻 者 為 牛 齒 , 立 者 為 牛 角 , 細 者 為 牛 鞅 , 攝 者 為 牛 鞦 ● 。 牛 御 雙 轅 , 人 行 六 尺 , 牛 行 四 步 。 載 一 歲 糧 , 日 行 二 十 里 , 而 人 不 大 勞 , 牛 不 飲 食 。 流 馬 法 曰 : 「 尺 寸 之 數 , 肋 長 三 尺 五 寸 , 廣 三 寸 , 厚 二 寸 二 分 , 左 右 同 。 前 軸 孔 分 墨 去 頭 四 寸 , 徑 中 二 寸 。 前 腳 孔 分 墨 去 頭 四 寸 , 徑 中 二 寸 。 前 腳 孔 分 墨 去 前 軸 孔 四 寸 五 分 , 長 一 寸 五 分 , 廣 一 寸 。 前 扛 孔 去 前 腳 孔 分 墨 二 寸 七 分 , 孔 長 二 寸 , 廣 一 寸 。 後 軸 孔 去 前 扛 孔 分 墨 一 尺 五 寸 , 大 小 與 前 同 。 後 扛 孔 去 腳 孔 分 墨 二 寸 二 分 。 後 扛 孔 分 墨 四 寸 五 分 。 前 扛 長 一 尺 八 寸 , 廣 二 寸 , 厚 一 寸 五 分 。 後 扛 與 等 板 方 囊 二 枚 , 板 厚 八 分 , 長 二 尺 七 寸 , 高 一 尺 六 寸 五 分 , 廣 一 尺 六 寸 。 枚 受 米 二 斛 三 斗 。 從 上 扛 孔 去 肋 下 七 寸 , 前 後 同 。 上 扛 孔 去 下 扛 孔 分 墨 一 尺 三 寸 。 孔 長 一 寸 五 分 , 廣 七 分 , 八 孔 同 。 前 後 四 腳 , 廣 二 寸 , 厚 一 寸 五 分 。 形 制 如 象 , 靬 長 四 寸 , 徑 面 四 寸 三 分 。 孔 徑 中 三 腳 扛 , 長 二 尺 一 寸 , 廣 一 寸 五 分 , 厚 一 寸 四 分 , 扛 同 。 」

    晉 武 帝 泰 始 十 年 , 鑿 陝 南 山 , 決 河 東 注 洛 , 以 通 運 漕 。 雖 有 此 詔 , 竟 未 成 功 。 懷 帝 永 嘉 元 年 , 修 千 金 堨 於 許 昌 , 以 通 運 。 堨 , 烏 割 反 , 擁 也 。 成 帝 咸 和 六 年 , 以 海 賊 寇 抄 , 運 漕 不 繼 , 發 王 公 以 下 千 餘 丁 , 各 運 米 六 斛 。 穆 帝 時 , 頻 有 大 軍 , 糧 運 不 繼 , 制 王 公 以 下 十 三 戶 共 借 一 人 , 助 度 支 運 。

    後 魏 自 徐 揚 內 附 之 後 , 徐 州 今 彭 城 , 揚 州 今 壽 州 。 仍 代 經 略 江 淮 , 於 是 轉 運 中 州 , 以 實 邊 鎮 , 百 姓 疲 於 道 路 。 有 司 請 於 水 運 之 次 , 隨 便 置 倉 , 乃 於 小 平 、 石 門 、 白 馬 津 、 漳 涯 、 黑 水 、 濟 州 、 陳 郡 、 大 梁 凡 八 所 , 各 立 邸 閣 。 每 軍 國 有 須 , 應 機 漕 引 , 自 此 費 役 微 省 。

    時 三 門 都 將 薛 欽 上 言 : 「 計 京 西 水 次 汾 華 二 州 , 農 、 河 北 、 河 東 、 正 平 、 平 陽 等 郡 , 年 常 綿 絹 及 貲 麻 , 皆 折 公 物 , 僱 車 牛 送 京 , 道 險 人 弊 , 費 公 損 私 。 略 計 華 州 一 車 , 官 酬 絹 八 疋 三 丈 九 尺 , 別 有 私 人 僱 價 布 八 十 疋 ; 河 東 一 車 , 官 酬 絹 五 疋 二 丈 , 別 有 私 人 僱 價 布 五 十 疋 。 自 餘 州 郡 , 雖 未 練 多 少 , 推 之 遠 近 , 應 不 減 此 。 今 求 車 取 僱 絹 三 疋 , 市 材 造 船 , 不 勞 採 斫 。 計 船 一 艘 , 舉 十 三 車 , 車 取 三 疋 , 合 有 三 十 九 疋 。 僱 作 手 并 匠 及 船 上 雜 具 食 直 , 足 以 成 船 。 計 一 船 賸 絹 七 十 八 疋 , 布 七 百 八 十 疋 。 又 租 車 一 乘 , 官 格 二 十 斛 成 載 , 私 人 僱 價 , 遠 者 五 斗 、 布 一 疋 , 近 者 一 石 、 布 一 疋 。 准 其 私 費 , 一 車 布 遠 者 八 十 疋 , 近 者 四 十 疋 。 造 船 一 艘 , 計 舉 七 百 石 , 准 其 僱 價 , 應 有 千 四 百 疋 。 今 取 布 三 百 疋 造 船 一 艘 , 并 船 上 覆 理 雜 事 , 計 一 船 有 賸 布 千 一 百 疋 。 又 其 造 船 之 處 , 皆 須 鋸 材 人 功 , 并 削 船 茹 , 依 功 多 少 , 即 給 當 州 郡 門 兵 , 不 假 更 召 。 汾 州 有 租 調 之 處 , 去 汾 不 過 百 里 , 華 州 去 河 不 滿 六 十 , 並 令 計 程 , 依 舊 酬 價 , 車 送 船 所 。 船 之 所 運 , 唯 達 陂 。 其 陸 路 從 陂 至 倉 門 , 調 一 車 僱 絹 一 疋 , 租 一 車 布 五 疋 , 則 於 公 私 為 便 。 」

    尚 書 度 支 郎 中 朱 元 旭 計 稱 : 「 今 校 薛 欽 之 說 , 雖 跡 驗 未 彰 , 而 指 況 甚 善 。 所 云 以 船 代 車 , 是 策 之 長 者 。 若 以 門 兵 造 舟 , 便 為 闕 彼 防 城 , 無 容 全 依 。 宜 令 取 僱 車 之 物 , 市 材 就 作 , 及 倉 庫 所 須 , 悉 以 營 辦 。 七 月 之 始 , 十 月 初 旬 , 令 州 郡 綱 典 各 受 租 調 於 所 在 , 然 後 付 之 。 十 車 之 中 , 留 車 士 四 人 佐 其 守 護 。 粟 帛 上 船 之 日 , 隨 運 至 京 , 將 共 監 慎 , 如 有 耗 損 , 同 其 陪 徵 。 河 中 缺 失 , 專 歸 運 司 。 輸 京 之 時 , 聽 其 即 納 , 不 得 雜 合 , 違 失 常 體 。 必 使 量 上 數 下 , 謹 其 受 入 , 自 餘 一 如 其 例 。 計 底 柱 之 難 , 號 為 天 險 , 迅 驚 千 里 , 未 易 其 功 。 然 既 陳 便 利 , 無 容 輒 抑 。 若 效 充 其 說 , 則 附 例 酬 庸 ; 如 其 不 驗 , 徵 填 所 損 。 今 始 開 刱 , 不 可 懸 生 減 折 , 且 依 請 營 立 。 一 年 之 後 , 須 知 贏 費 。 歲 遣 御 史 , 校 其 虛 實 , 脫 有 乖 越 , 別 更 量 裁 。 」

    尚 書 崔 休 : 「 按 欽 所 列 , 實 允 事 宜 ; 郎 中 之 計 , 備 盡 公 理 。 但 舟 楫 所 通 , 遠 近 必 至 , 苟 利 公 私 , 不 宜 止 在 前 件 。 昔 人 乃 遠 通 褒 斜 以 利 關 中 之 漕 , 南 達 交 廣 以 增 京 洛 之 饒 。 況 乃 漳 洹 夷 路 , 洹 音 桓 。 河 濟 平 流 , 而 不 均 彼 省 煩 , 同 茲 巨 益 ? 請 諸 通 水 之 處 , 皆 宜 率 同 此 式 。 縱 復 五 百 、 三 百 里 , 車 運 水 次 , 校 計 利 饒 , 猶 為 不 少 。 其 欽 所 列 州 郡 , 如 請 興 造 , 東 路 諸 州 , 皆 先 通 水 運 , 今 年 租 調 , 悉 用 舟 楫 。 若 船 數 有 闕 , 且 賃 假 充 事 , 比 之 僦 車 , 交 成 息 耗 。 其 先 未 通 流 , 宜 遣 檢 行 , 閑 月 修 葺 , 使 理 有 可 通 , 必 無 擁 滯 。 如 此 則 發 召 匪 多 , 為 益 實 廣 , 一 爾 蹔 勞 , 久 安 永 逸 。 」 詔 從 之 , 而 未 能 盡 行 也 。

    孝 文 太 和 七 年 , 薄 骨 律 鎮 將 刁 雍 上 表 曰 : 「 奉 詔 高 平 、 安 定 、 統 萬 薄 骨 律 鎮 , 今 靈 武 郡 。 高 平 , 今 平 涼 郡 。 安 定 即 今 郡 。 統 萬 , 今 朔 方 郡 也 。 及 臣 所 守 四 鎮 , 出 車 五 千 乘 , 運 屯 穀 五 十 萬 斛 付 沃 野 鎮 , 以 供 軍 糧 。 臣 鎮 去 沃 野 八 百 里 , 道 多 深 沙 , 輕 車 往 來 , 猶 以 為 難 。 設 令 載 穀 二 十 石 , 每 至 深 沙 , 必 致 滯 陷 。 又 穀 在 河 西 , 轉 至 沃 野 , 越 渡 大 河 計 車 五 千 乘 , 運 十 萬 斛 , 百 餘 日 乃 得 一 返 , 大 廢 生 人 耕 墾 之 業 , 車 牛 艱 阻 , 難 可 全 至 , 一 歲 不 過 二 運 , 五 十 萬 斛 乃 經 三 年 。 臣 聞 鄭 、 白 之 渠 , 遠 引 淮 海 之 粟 , 泝 流 數 千 , 周 年 乃 得 一 至 , 猶 稱 國 有 儲 糧 , 人 用 安 樂 。 求 於 ● ● 山 在 今 平 涼 郡 高 平 縣 , 今 笄 頭 山 , 語 訛 亦 曰 汧 屯 山 , 即 ● ● 山 。 河 水 之 次 , 造 船 二 百 艘 。 二 船 為 一 舫 , 一 船 勝 穀 二 千 斛 , 一 舫 十 人 , 計 須 千 人 。 臣 鎮 內 之 兵 , 率 皆 習 水 。 一 運 二 十 萬 斛 , 方 舟 順 流 , 五 日 而 至 , 自 沃 野 牽 上 , 十 日 還 到 , 合 六 十 日 得 一 返 。 從 三 月 至 九 月 三 返 , 運 送 六 十 萬 斛 。 計 用 人 工 , 輕 於 車 運 十 倍 有 餘 , 不 費 牛 力 , 又 不 廢 田 。 」 詔 曰 : 「 知 欲 造 船 運 穀 , 一 冬 即 成 , 大 省 人 力 , 既 不 費 牛 , 又 不 廢 田 , 甚 善 。 非 但 一 運 , 自 可 永 以 為 式 。 」

    隋 文 帝 開 皇 三 年 , 以 京 師 倉 廩 尚 虛 , 議 為 水 旱 之 備 , 詔 於 蒲 、 陝 、 虢 、 熊 、 伊 、 洛 、 鄭 、 懷 、 邵 、 衛 、 汴 、 許 、 汝 等 水 次 十 三 州 , 熊 州 , 今 福 昌 縣 。 伊 州 , 今 陸 渾 縣 。 邵 州 今 絳 郡 垣 縣 。 餘 並 今 郡 。 置 募 運 米 丁 ; 又 於 衛 州 置 黎 陽 倉 , 洛 州 置 河 陽 倉 , 陝 州 置 常 平 倉 , 華 州 置 廣 通 倉 , 衛 、 陝 、 華 並 今 郡 。 轉 相 灌 注 。 漕 關 東 及 汾 、 晉 之 粟 , 以 給 京 師 。 又 遣 倉 部 侍 郎 韋 瓚 向 蒲 、 陝 以 東 募 人 能 於 洛 陽 運 米 四 十 石 , 經 底 柱 之 險 , 達 於 常 平 者 , 免 其 征 戍 。 其 後 以 渭 水 多 沙 , 流 有 深 淺 , 漕 者 苦 之 。

    四 年 , 詔 宇 文 愷 率 水 工 鑿 渠 , 引 渭 水 , 自 大 興 城 即 今 西 京 城 也 。 東 至 潼 關 , 三 百 餘 里 , 名 曰 廣 通 渠 。 轉 運 通 利 , 關 內 賴 之 。

    煬 帝 大 業 元 年 , 發 河 南 諸 郡 男 女 百 餘 萬 , 開 通 濟 渠 , 自 西 苑 引 穀 、 洛 水 達 於 河 , 又 引 河 通 於 淮 海 , 自 是 天 下 利 於 轉 輸 。 四 年 , 又 發 河 北 諸 郡 百 餘 萬 眾 , 開 永 濟 渠 , 引 沁 水 南 達 於 河 , 北 通 涿 郡 。 今 范 陽 郡 。 涿 , 竹 角 反 。 自 是 丁 男 不 供 , 始 以 婦 人 從 役 。 五 年 , 於 西 域 之 地 , 置 西 海 、 鄯 善 、 且 末 等 郡 , 逐 吐 谷 渾 得 其 地 , 並 在 今 酒 泉 、 張 掖 、 晉 昌 郡 之 北 。 今 悉 為 北 狄 之 地 。 鄯 音 善 。 且 , 子 餘 反 。 謫 天 下 罪 人 , 配 為 戍 卒 , 大 開 屯 田 , 發 四 方 諸 郡 運 糧 以 給 之 。 七 年 冬 , 大 會 涿 郡 。 分 江 淮 南 兵 配 驍 衛 大 將 軍 來 護 兒 , 別 以 舟 師 濟 滄 海 , 舳 艫 數 百 里 , 並 載 軍 糧 , 期 與 大 兵 會 於 平 壤 。 高 麗 所 都 。

    大 唐 咸 亨 三 年 , 於 岐 州 陳 倉 縣 東 南 開 渠 , 引 渭 水 入 昇 原 渠 , 通 船 v 至 京 故 城 。 v 音 伐 。 京 故 城 , 即 長 安 城 。 漢 惠 帝 所 築 , 在 今 大 興 城 之 西 北 苑 中 。

    開 元 十 八 年 , 玄 宗 問 朝 集 使 利 害 之 事 , 宣 州 刺 史 裴 耀 卿 上 便 宜 曰 : 「 江 南 戶 口 稍 廣 , 倉 庫 所 資 , 唯 出 租 庸 , 更 無 征 防 。 緣 水 陸 遙 遠 , 轉 運 艱 辛 , 功 力 雖 勞 , 倉 儲 不 益 。 竊 見 每 州 所 送 租 及 庸 調 等 , 本 州 正 月 二 月 上 道 , 至 揚 州 入 斗 門 , 即 逢 水 淺 , 已 有 阻 礙 , 須 停 留 一 月 以 上 。 三 月 四 月 以 後 , 始 渡 淮 入 汴 , 多 屬 汴 河 乾 淺 , 又 船 運 停 留 。 至 六 月 七 月 後 , 始 至 河 口 , 即 逢 黃 河 水 漲 , 不 得 入 河 。 又 須 停 一 兩 月 , 待 河 水 小 , 始 得 上 河 。 入 洛 即 漕 路 乾 淺 , 船 艘 隘 t , 般 載 停 滯 , 備 極 艱 辛 。 計 從 江 南 至 東 都 , 停 滯 日 多 , 得 行 日 少 , 糧 食 既 皆 不 足 , 折 欠 因 此 而 生 。 又 江 南 百 姓 , 不 習 河 水 , 皆 轉 僱 河 師 水 手 , 更 為 損 費 。 伏 見 國 家 舊 法 , 往 代 成 規 , 擇 制 便 宜 , 以 垂 長 久 。 河 口 元 置 武 牢 倉 , 江 南 船 不 入 黃 河 , 即 於 倉 內 便 貯 。 鞏 縣 置 洛 口 倉 , 從 黃 河 不 入 漕 洛 , 即 於 倉 內 安 置 。 爰 及 河 陽 倉 、 柏 崖 倉 、 太 原 倉 、 永 豐 倉 、 渭 南 倉 , 節 級 取 便 , 例 皆 如 此 。 水 通 則 隨 近 運 轉 , 不 通 則 且 納 在 倉 , 不 滯 遠 船 , 不 憂 欠 耗 , 比 於 曠 年 長 運 , 利 便 一 倍 有 餘 。 今 若 且 置 武 牢 、 洛 口 等 倉 , 江 南 船 至 河 口 , 即 卻 還 本 州 , 更 得 其 船 充 運 , 并 取 所 減 腳 錢 , 更 運 江 淮 變 造 義 倉 , 每 年 剩 得 一 二 百 萬 石 。 即 數 年 之 外 , 倉 廩 轉 加 。 其 江 淮 義 倉 , 多 為 下 溼 , 不 堪 久 貯 , 若 無 船 運 , 三 兩 年 色 變 , 即 給 貸 費 散 , 公 私 無 益 。 」 疏 奏 不 省 。

    至 二 十 一 年 , 耀 卿 為 京 兆 尹 , 京 師 雨 水 害 稼 , 穀 價 踴 貴 。 耀 卿 奏 曰 :

        伏 以 陛 下 仁 聖 至 深 , 憂 勤 庶 務 , 小 有 飢 乏 , 降 詔 哀 矜 , 躬 親 支 計 , 救 其 危 急 。 今 既 大 駕 東 巡 , 百 司 扈 從 , 諸 州 及 三 輔 先 有 所 貯 , 且 隨 見 在 發 重 臣 分 道 振 給 , 計 可 支 一 二 年 。 從 東 都 廣 漕 運 , 以 實 關 輔 , 待 稍 充 實 , 車 駕 西 還 , 即 事 無 不 濟 。

        臣 以 國 家 帝 業 本 在 京 師 , 萬 國 朝 宗 , 百 代 不 易 之 所 。 但 為 秦 中 地 狹 , 收 粟 不 多 , 儻 遇 水 旱 , 便 即 匱 乏 。 往 者 貞 觀 、 永 徽 之 際 , 祿 廩 數 少 , 每 年 轉 運 , 不 過 一 二 十 萬 石 , 所 用 便 足 , 以 此 車 駕 久 得 安 居 。 今 昇 平 日 久 , 國 用 漸 廣 , 每 年 陝 洛 漕 運 , 數 倍 於 前 , 支 猶 不 給 。 陛 下 數 幸 東 都 , 以 就 貯 積 , 為 國 大 計 , 不 憚 劬 勞 , 皆 為 憂 人 而 行 , 豈 是 故 欲 來 往 。 若 能 更 廣 陝 運 支 入 京 , 倉 廩 常 有 二 三 年 糧 , 即 無 憂 水 旱 。 今 日 天 下 輸 丁 約 有 四 百 萬 人 , 每 丁 支 出 錢 百 文 , 充 陝 洛 運 腳 , 五 十 文 充 營 窖 等 用 , 貯 納 司 農 及 河 南 府 、 陝 州 , 以 充 其 費 。 租 米 則 各 隨 遠 近 , 任 自 出 腳 送 納 。

        東 都 至 陝 , 河 路 艱 險 , 既 用 陸 腳 , 無 由 廣 致 。 若 能 開 通 河 漕 , 變 陸 為 水 , 則 所 支 有 餘 , 動 盈 萬 計 。 且 江 南 租 船 , 所 在 候 水 , 始 敢 進 發 。 吳 人 不 便 河 漕 , 由 是 所 在 停 留 , 日 月 既 淹 , 遂 生 隱 盜 。 臣 請 於 河 口 置 一 倉 , 納 江 東 租 米 , 便 放 船 迴 。 從 河 口 即 分 入 河 洛 , 官 自 僱 船 載 運 。 河 運 者 至 三 門 之 東 , 置 一 倉 。 既 屬 水 險 , 即 於 河 岸 傍 山 車 運 十 數 里 ; 至 三 門 之 西 , 又 置 一 倉 。 每 運 至 倉 , 即 般 下 貯 納 。 水 通 即 運 , 水 細 便 止 。 漸 至 太 原 倉 , 泝 河 入 渭 , 更 無 停 留 , 所 省 巨 萬 。 臣 常 任 濟 、 定 、 冀 等 三 州 刺 史 , 詢 訪 故 事 , 前 漢 都 關 內 , 年 月 稍 久 , 及 隋 亦 在 京 師 , 緣 河 皆 有 舊 倉 , 所 以 國 用 常 贍 。 若 依 此 行 用 , 利 便 實 深 。 」

上 大 悅 , 尋 以 耀 卿 為 黃 門 侍 郎 、 同 中 書 門 下 平 章 事 , 敕 鄭 州 刺 史 及 河 南 少 尹 蕭 炅 , 自 江 淮 至 京 以 來 , 檢 古 倉 節 級 貯 納 。 仍 以 耀 卿 為 轉 運 都 使 。 於 是 始 置 河 陰 縣 及 河 陰 倉 , 河 清 縣 置 柏 崖 倉 , 三 門 東 置 集 津 倉 , 三 門 西 置 三 門 倉 。 開 三 門 北 山 十 八 里 , 陸 行 以 避 湍 險 。 自 江 淮 西 北 泝 鴻 溝 , 悉 納 河 陰 倉 。 自 河 陰 候 水 調 浮 , 漕 送 含 嘉 倉 , 又 取 曉 習 河 水 者 , 遞 送 納 於 太 原 倉 , 所 謂 北 運 也 。 自 太 原 倉 浮 渭 以 實 關 中 。 凡 三 年 , 運 七 百 萬 石 , 省 腳 三 十 萬 貫 。 耀 卿 罷 相 後 , 緣 北 運 險 澀 , 頗 有 欺 隱 , 議 者 又 言 其 不 便 , 事 又 停 廢 。

    二 十 七 年 , 河 南 採 訪 使 、 汴 州 刺 史 齊 澣 以 江 淮 漕 運 經 淮 水 波 濤 有 沈 損 , 遂 開 廣 濟 渠 下 流 , 自 泗 州 虹 縣 至 楚 州 淮 陰 縣 北 十 八 里 , 合 於 淮 , 不 踰 時 畢 功 。 既 而 以 水 流 浚 急 , 行 旅 艱 險 , 旋 即 停 廢 , 卻 由 舊 河 。

    二 十 九 年 , 陝 州 刺 史 李 齊 物 避 三 門 河 路 急 峻 , 於 其 北 鑿 石 渠 通 運 船 , 為 漫 流 , 河 泥 旋 填 淤 塞 , 不 可 漕 而 止 。

    天 寶 二 年 , 左 常 侍 兼 陝 州 刺 史 韋 堅 開 漕 河 , 自 苑 西 引 渭 水 , 因 古 渠 至 華 陰 入 渭 , 引 永 豐 倉 及 三 門 倉 米 以 給 京 師 , 名 曰 廣 運 潭 。 以 堅 為 天 下 轉 運 使 。 灞 、 滻 二 水 會 於 漕 渠 , 每 夏 大 雨 , 輒 皆 填 淤 。 大 曆 之 後 , 漸 不 通 舟 。 天 寶 中 , 每 歲 水 陸 運 米 二 百 五 十 萬 石 入 關 。 舊 於 河 南 路 運 至 陝 郡 太 原 倉 , 又 運 至 永 豐 倉 及 京 太 倉 。 開 元 初 , 河 南 尹 李 傑 始 為 陸 運 使 , 從 含 嘉 倉 至 太 原 倉 , 置 八 遞 場 , 相 去 每 長 四 十 里 。 每 歲 冬 初 起 , 運 八 十 萬 石 , 後 至 一 百 萬 石 。 每 遞 用 車 八 百 乘 , 分 為 前 後 , 交 兩 月 而 畢 。 其 後 漸 加 , 至 天 寶 七 載 , 滿 二 百 五 十 萬 石 。 每 遞 用 車 千 八 百 乘 , 自 九 月 至 正 月 畢 。 天 寶 九 載 九 月 , 河 南 尹 裴 迥 以 遞 重 恐 傷 牛 , 於 是 以 遞 場 為 交 場 , 兩 遞 簡 擇 近 水 處 為 宿 場 , 分 官 押 之 , 兼 防 其 盜 竊 。 大 曆 後 , 水 陸 運 每 歲 四 十 萬 石 入 關 。

        鹽 鐵 周  漢 後 漢 陳 後 魏 後 周 隋 大 唐

    管 子 曰 : 「 海 王 之 國 , 海 王 者 , 言 以 負 海 之 利 而 王 其 業 。 王 音 于 況 反 。 謹 正 鹽 筴 。 正 , 稅 也 。 音 征 。 十 口 之 家 , 十 人 食 鹽 , 百 口 之 家 , 百 人 食 鹽 。 終 月 大 男 食 鹽 五 升 少 半 , 少 半 , 猶 劣 薄 也 。 大 女 食 鹽 三 升 少 半 , 吾 子 食 鹽 二 升 少 半 , 吾 子 , 謂 小 男 小 女 也 。 此 其 大 曆 也 。 曆 , 數 。 鹽 百 升 而 釜 , 鹽 十 二 兩 七 銖 一 黍 十 分 之 一 為 升 , 當 米 六 合 四 勺 也 。 百 升 之 鹽 , 七 十 六 斤 十 二 兩 十 九 銖 二 纍 為 釜 , 當 米 六 斗 四 升 。 今 鹽 之 重 , 升 加 分 強 , 釜 五 十 也 ; 分 強 , 半 強 也 。 今 使 鹽 官 稅 其 鹽 之 重 , 每 一 斗 加 半 合 為 強 而 取 之 , 則 一 釜 之 鹽 , 得 五 十 合 而 謂 之 強 。 升 加 一 強 , 釜 百 也 ; 升 加 二 強 , 釜 二 百 也 。 鍾 二 千 , 十 釜 之 鹽 , 七 百 六 十 八 斤 為 鍾 , 當 米 六 斛 四 斗 是 。 十 鍾 二 萬 , 百 鍾 二 十 萬 , 千 鍾 二 百 萬 。 萬 乘 之 國 , 人 數 開 口 千 萬 也 。 舉 其 大 數 而 言 之 也 。 開 口 , 謂 大 男 大 女 之 所 食 鹽 也 。 禺 筴 之 商 , 日 二 百 萬 , 禺 讀 為 偶 。 偶 , 對 也 。 商 , 計 也 。 對 其 大 男 大 女 食 鹽 者 之 口 數 而 立 筴 , 以 計 所 稅 之 鹽 , 一 日 計 二 百 萬 , 合 為 二 百 鍾 。 十 日 二 千 萬 , 一 月 六 千 萬 , 萬 乘 之 國 , 正 九 百 萬 也 。 萬 乘 之 國 , 大 男 大 女 食 鹽 者 千 萬 人 , 而 稅 之 , 鹽 一 日 二 百 鍾 , 十 日 二 千 鍾 , 一 月 六 千 鍾 也 。 今 又 施 其 稅 數 , 以 千 萬 人 如 九 百 萬 人 之 數 , 則 所 稅 之 鹽 一 日 百 八 十 鍾 , 十 日 千 八 百 鍾 , 一 月 五 千 四 百 鍾 。 月 人 三 十 錢 之 籍 , 為 錢 三 千 萬 。 又 變 其 五 千 四 百 鍾 之 鹽 而 籍 其 錢 , 計 一 月 每 人 人 籍 錢 三 十 , 凡 千 萬 人 , 為 錢 三 萬 萬 矣 。 以 此 籍 之 數 而 比 其 常 籍 , 則 當 一 國 而 有 三 千 萬 人 矣 。 今 吾 非 籍 之 諸 君 吾 子 , 而 有 二 國 之 籍 者 六 千 萬 。 諸 君 , 謂 老 男 老 女 也 。 六 十 以 上 為 老 男 , 五 十 以 上 為 老 女 也 。 既 不 籍 於 老 男 老 女 , 又 不 籍 於 小 男 小 女 , 乃 能 以 千 萬 人 而 當 三 千 萬 人 者 , 蓋 鹽 官 之 利 耳 。 鹽 官 之 利 既 然 , 則 鐵 官 之 利 可 知 也 。 鹽 官 之 利 當 一 國 而 三 千 萬 人 , 鐵 官 之 利 當 一 國 而 三 千 萬 人 焉 , 故 能 有 二 國 之 籍 者 六 千 萬 人 耳 。 其 常 籍 人 之 數 , 猶 在 此 外 。 使 君 施 令 曰 : 吾 將 籍 於 諸 君 吾 子 , 則 必 囂 號 , 令 天 給 之 鹽 筴 , 則 百 倍 歸 於 上 , 人 無 以 避 此 者 , 數 也 。 今 鐵 官 之 數 曰 : 一 女 必 有 一 鍼 一 刀 , 若 其 事 立 。 若 猶 然 後 。 耕 者 必 有 一 耒 一 耜 一 銚 , 若 其 事 立 。 大 鋤 謂 之 銚 , 羊 昭 反 。 行 服 連 輦 名 , 所 以 載 作 器 , 人 挽 者 。 羊 昭 反 居 玉 反 者 , 大 車 駕 馬 。 必 有 一 斤 一 鋸 一 錐 一 鑿 , 若 其 事 立 。 不 爾 而 成 事 者 , 天 下 無 有 。 今 鍼 之 重 加 一 也 , 三 十 鍼 一 人 之 籍 。 鍼 之 重 , 每 十 分 加 一 分 , 為 強 而 取 之 , 則 一 女 之 籍 得 三 十 鍼 也 矣 。 刀 之 重 加 六 , 五 六 三 十 , 五 刀 一 人 之 籍 也 。 刀 之 重 , 每 十 分 加 六 分 , 以 為 強 而 取 之 , 五 六 為 三 十 也 , 則 一 女 之 籍 得 五 刀 。 耜 鐵 之 重 加 七 , 三 耜 鐵 一 人 之 籍 也 。 耜 鐵 之 重 , 每 十 分 加 七 分 , 以 為 強 而 取 之 , 則 一 農 之 籍 得 三 耜 鐵 也 。 其 餘 輕 重 皆 准 此 而 行 , 其 器 彌 重 , 其 加 彌 多 。 然 則 舉 臂 勝 音 升 事 , 無 不 服 籍 者 。 」

    桓 公 曰 : 「 然 則 國 無 山 海 不 王 乎 ? 」

    管 子 曰 : 「 因 人 之 山 海 , 假 之 名 有 海 之 國 , 雖 無 海 而 假 名 有 海 , 則 亦 雖 無 山 而 假 名 有 山 。 售 鹽 於 吾 國 。 彼 國 有 鹽 而 糴 於 吾 國 為 售 耳 。 釜 十 五 吾 受 而 官 出 之 以 百 , 受 , 取 也 。 假 令 彼 鹽 平 價 釜 當 十 錢 者 , 吾 又 加 五 錢 而 取 之 , 所 以 來 之 也 。 既 得 彼 鹽 , 則 令 吾 國 鹽 官 又 出 而 糶 之 , 釜 以 百 錢 也 。 我 未 與 其 本 事 也 , 與 , 用 也 。 本 事 , 本 鹽 也 。 受 人 之 事 , 以 重 相 推 , 以 重 相 推 , 謂 加 五 錢 之 類 也 。 推 猶 度 也 。 此 人 用 之 數 也 。 」 彼 人 所 有 而 皆 為 我 用 也 。

    又 曰 : 「 齊 有 渠 展 之 鹽 , 渠 展 , 齊 地 , 泲 水 所 流 入 海 之 處 , 可 煮 鹽 之 所 也 , 故 曰 渠 展 之 鹽 。 請 君 伐 菹 薪 , 草 枯 曰 菹 。 釆 居 反 。 煮 水 為 鹽 , 煮 海 水 。 音 征 而 積 之 。 十 月 始 正 , 至 於 正 月 , 成 三 萬 六 千 鍾 , 下 令 曰 : 孟 春 既 至 , 農 事 且 起 , 大 夫 無 得 繕 冢 墓 , 理 宮 室 , 立 臺 榭 , 築 牆 垣 。 北 海 之 眾 無 得 聚 庸 庸 , 功 也 。 而 煮 鹽 。 北 海 之 眾 , 謂 北 海 煮 鹽 之 人 。 本 意 禁 人 煮 鹽 , 下 令 託 以 農 事 , 慮 有 妨 奪 , 先 自 大 夫 起 , 欲 人 不 知 其 機 , 斯 為 權 術 。 此 則 坐 長 十 倍 , 以 令 糶 之 。 梁 、 趙 、 宋 、 衛 、 濮 陽 彼 盡 餽 食 之 國 , 本 國 自 無 鹽 , 遠 餽 而 食 。 無 鹽 則 腫 , 守 圉 之 國 , 圉 與 禦 同 , 古 通 用 。 用 鹽 獨 甚 。 」 桓 公 乃 使 糶 之 , 得 成 金 萬 斤 。

    漢 孝 武 中 年 , 大 興 征 伐 , 財 用 匱 竭 , 於 是 大 農 上 鹽 鐵 丞 孔 僅 、 東 郭 咸 陽 言 : 「 山 海 , 天 地 之 藏 , 皆 宜 屬 少 府 , 陛 下 弗 私 , 以 屬 大 農 佐 賦 。 願 募 民 自 給 費 , 因 官 器 作 煮 鹽 , 官 與 牢 盆 。 牢 , 價 直 也 , 今 世 人 言 僱 手 牢 。 牢 盆 , 煮 鹽 盆 也 。 浮 食 奇 民 欲 擅 管 山 海 之 貨 , 若 人 執 倉 庫 之 管 籥 。 以 致 富 羡 , 羡 , 饒 也 。 役 利 細 民 。 其 沮 事 之 議 , 沮 , 才 據 反 。 不 可 勝 聽 。 敢 私 鑄 鐵 器 煮 鹽 者 , 釱 左 趾 , 釱 音 徒 計 反 , 足 鉗 也 。 沒 其 器 物 。 郡 不 出 鐵 者 置 小 鐵 官 , 鑄 故 鐵 。 使 屬 在 所 縣 。 」 使 僅 、 咸 陽 乘 傳 , 舉 行 天 下 鹽 鐵 , 舉 , 皆 也 。 普 天 之 下 皆 行 之 。 作 官 府 , 主 煮 鑄 及 出 納 。 除 故 鹽 鐵 家 富 者 為 吏 , 吏 益 多 賈 人 矣 。

    卜 式 為 御 史 大 夫 , 元 鼎 六 年 。 見 郡 國 多 不 便 縣 官 作 鐵 器 苦 惡 , 謂 作 鐵 器 民 患 苦 其 不 好 。 價 貴 , 或 強 令 民 買 之 , 而 船 有 算 , 商 者 少 , 物 貴 , 乃 因 孔 僅 言 船 算 事 。 上 不 說 。

    又 董 仲 舒 說 上 曰 : 「 今 鹽 鐵 之 利 二 十 倍 於 古 , 人 必 病 之 。 」

    孝 昭 元 始 六 年 , 令 郡 國 舉 賢 良 文 學 之 士 , 問 以 民 所 疾 苦 , 教 化 之 要 。 皆 對 曰 : 「 願 罷 鹽 鐵 酒 榷 均 輸 官 , 無 與 天 下 爭 利 , 示 以 儉 節 , 然 後 教 化 可 興 。 」

    御 史 大 夫 桑 弘 羊 難 詰 難 議 者 之 言 。 以 為 : 「 此 國 家 大 業 , 所 以 制 四 夷 、 安 邊 足 用 之 本 。 往 者 豪 強 之 家 , 得 管 山 海 之 利 , 采 石 鼓 鑄 煮 鹽 , 一 家 聚 眾 或 至 千 餘 人 。 大 抵 盡 放 流 之 人 , 遠 去 鄉 里 , 棄 墳 墓 , 依 倚 大 家 , 相 聚 深 山 窮 澤 之 中 , 成 姦 偽 之 業 。 家 人 有 寶 器 , 尚 猶 柙 而 藏 之 , 況 天 地 之 山 海 乎 ? 夫 權 利 之 處 , 必 在 山 澤 , 非 豪 人 不 能 通 其 利 。 異 時 鹽 鐵 未 籠 , 布 衣 有 朐 邴 , 人 君 有 吳 王 , 專 山 澤 之 饒 , 薄 賦 其 人 , 贍 窮 乏 以 成 私 威 , 積 而 逆 節 之 心 作 。 今 縱 人 於 權 利 , 罷 鹽 鐵 以 資 強 暴 , 遂 其 貪 心 , 眾 邪 群 聚 , 私 門 成 黨 , 則 強 禦 日 以 不 制 , 而 并 兼 之 徒 姦 形 成 矣 。 鹽 鐵 之 利 , 佐 百 姓 之 急 , 奉 軍 旅 之 費 , 不 可 廢 也 。 」

    文 學 曰 : 「 人 庶 藏 於 家 , 諸 侯 藏 於 國 , 天 子 藏 於 海 內 , 是 以 王 者 不 蓄 , 下 藏 於 人 , 遠 浮 利 , 務 民 之 義 。 義 禮 立 則 人 化 上 。 若 是 , 雖 湯 武 生 存 於 代 , 無 所 容 其 慮 。 工 商 之 事 , 歐 冶 之 任 , 何 姦 之 能 成 ? 三 桓 專 魯 , 六 卿 分 晉 , 不 以 鹽 冶 。 故 權 利 深 者 不 在 山 海 , 在 朝 廷 ; 一 家 害 百 家 , 在 蕭 牆 , 不 在 朐 邴 。 」

    大 夫 曰 : 「 山 海 有 禁 而 人 不 傾 , 貴 賤 有 平 而 人 不 疑 , 縣 官 設 衡 立 準 而 人 得 其 所 , 雖 使 五 尺 童 子 適 市 , 莫 之 能 欺 。 今 罷 之 , 則 豪 人 擅 其 用 而 專 其 利 也 。 」

    文 學 曰 : 「 山 海 者 , 財 用 之 寶 路 也 ; 鐵 器 者 , 農 夫 之 死 士 也 。 死 士 用 則 仇 讎 滅 , 田 野 闢 而 五 穀 熟 ; 寶 路 開 則 百 姓 贍 而 人 用 給 , 人 用 給 則 富 國 , 而 教 之 以 禮 , 禮 行 則 道 有 讓 , 而 人 懷 敦 朴 以 相 接 而 莫 相 利 也 。 夫 秦 、 楚 、 燕 、 齊 , 士 力 不 同 , 剛 柔 異 氣 , 巨 小 之 用 , 倨 勾 之 宜 , 黨 殊 俗 異 , 各 有 所 便 。 縣 官 籠 而 一 之 , 則 鐵 器 失 其 宜 而 農 人 失 其 便 , 器 用 不 便 則 農 夫 罷 於 野 而 草 萊 不 闢 , 草 萊 不 闢 則 人 困 乏 也 。 」

    大 夫 曰 : 「 昔 商 君 理 秦 也 , 設 百 倍 之 利 , 收 山 澤 之 稅 , 國 富 人 彊 , 蓄 積 有 餘 , 是 以 征 伐 敵 國 , 攘 地 斥 境 , 不 賦 百 姓 , 軍 師 以 贍 。 故 利 用 不 竭 而 人 不 知 , 地 盡 西 河 而 人 不 苦 。 今 鹽 鐵 之 利 , 所 以 佐 百 姓 之 急 , 奉 軍 旅 之 費 , 務 於 積 蓄 , 以 備 乏 絕 , 所 給 甚 眾 , 有 益 於 用 , 無 害 於 人 。 」

    文 學 曰 : 「 昔 文 帝 之 時 , 無 鹽 鐵 之 利 而 人 富 , 當 今 有 之 而 百 姓 困 乏 , 未 見 利 之 所 利 而 見 其 所 害 。 且 利 非 從 天 來 , 不 由 地 出 , 所 出 於 人 閒 , 而 為 之 百 倍 , 此 計 之 失 者 也 。 夫 李 梅 實 多 者 , 來 年 為 之 衰 , 新 穀 熟 , 舊 穀 為 之 虧 。 自 天 地 不 能 滿 盈 , 而 況 於 人 乎 ? 故 利 於 彼 者 , 必 耗 於 此 , 猶 陰 陽 之 不 並 曜 , 晝 夜 之 代 長 短 也 。 商 鞅 峭 七 z 反 法 長 利 , 秦 人 不 聊 生 , 相 與 哭 孝 公 , 其 後 秦 日 以 危 。 利 蓄 而 怨 積 , 地 廣 而 禍 搆 , 惡 在 利 用 不 竭 乎 ? 」

    於 是 丞 相 奏 曰 : 賢 良 文 學 不 明 縣 官 事 , 猥 以 鹽 鐵 為 不 便 , 宜 罷 郡 國 榷 酤 , 關 內 鐵 官 。 奏 可 。 於 是 利 復 流 下 , 庶 人 休 息 。

    孝 元 時 , 嘗 罷 鹽 鐵 官 , 三 年 而 復 之 。

    後 漢 章 帝 時 , 尚 書 張 林 上 言 : 「 鹽 , 食 之 急 者 , 雖 貴 , 人 不 得 不 須 , 官 可 自 鬻 。 」

    獻 帝 建 安 初 , 關 中 百 姓 流 入 荊 州 者 十 餘 萬 家 。 荊 州 , 今 襄 陽 南 。 及 聞 本 土 安 寧 , 皆 企 願 思 歸 , 而 無 以 自 業 。 於 是 衛 覬 議 以 為 : 「 鹽 者 , 國 之 大 寶 , 自 喪 亂 以 來 , 放 散 , 今 宜 如 舊 置 使 者 監 賣 , 以 其 直 益 市 犁 牛 , 百 姓 歸 者 以 供 給 之 。 勸 耕 積 粟 , 以 豐 殖 關 中 。 遠 者 聞 之 , 必 多 競 還 。 」 魏 武 於 是 遣 謁 者 僕 射 監 鹽 官 , 移 司 隸 校 尉 居 弘 農 , 流 人 果 還 , 關 中 豐 實 。

    陳 文 帝 天 嘉 二 年 , 太 子 中 庶 子 虞 荔 、 御 史 中 丞 孔 奐 以 國 用 不 足 , 奏 立 煮 海 鹽 稅 , 從 之 。

    後 魏 宣 武 時 , 河 東 郡 有 鹽 池 , 舊 立 官 司 以 收 稅 利 。 先 是 罷 之 , 而 人 有 富 彊 者 專 擅 其 用 , 貧 弱 者 不 得 資 益 。 延 興 末 , 復 立 監 司 , 量 其 貴 賤 , 節 其 賦 入 , 公 私 兼 利 。 孝 明 即 位 , 復 罷 其 禁 , 與 百 姓 共 之 。 自 後 豪 貴 之 家 復 乘 勢 占 奪 , 近 池 之 人 又 輒 障 ● 。 神 龜 初 , 太 師 、 高 陽 王 雍 , 太 傅 、 清 河 王 懌 等 奏 , 請 依 先 朝 , 禁 之 為 便 , 於 是 復 置 監 官 以 監 檢 焉 。 其 後 更 罷 更 立 , 至 於 永 熙 。 自 遷 鄴 後 , 於 滄 、 瀛 、 幽 、 青 四 州 之 境 , 傍 海 煮 鹽 。 滄 州 置 灶 一 千 四 百 八 十 四 , 瀛 州 置 灶 四 百 五 十 二 , 幽 州 置 灶 百 八 十 , 青 州 置 灶 五 百 四 十 六 , 又 於 邯 鄲 置 灶 四 , 計 終 歲 合 收 鹽 二 十 萬 九 千 七 百 八 斛 四 斗 , 軍 國 所 資 , 得 以 周 贍 矣 。

    後 周 文 帝 霸 政 之 初 , 置 掌 鹽 之 政 令 。 一 曰 散 鹽 , 煮 海 以 成 之 。 二 曰 盬 鹽 , 引 池 以 化 之 。 三 曰 形 鹽 , 掘 地 以 出 之 。 四 曰 飴 鹽 , 於 戎 以 取 之 。 凡 盬 鹽 形 鹽 每 地 為 之 禁 , 百 姓 取 之 皆 稅 焉 。

    隋 開 皇 三 年 , 通 鹽 池 鹽 井 , 並 與 百 姓 共 之 。

    大 唐 開 元 元 年 十 一 月 , 左 拾 遺 劉 彤 論 鹽 鐵 上 表 曰 : 「 臣 聞 漢 孝 武 之 時 , 外 討 戎 夷 , 內 興 宮 室 , 殫 費 之 甚 , 實 倍 當 今 。 然 而 古 費 多 而 貨 有 餘 , 今 用 少 而 財 不 足 者 , 何 也 ? 豈 非 古 取 山 澤 而 今 取 貧 人 哉 ! 取 山 澤 , 則 公 利 厚 而 人 歸 於 農 ; 取 貧 人 , 則 公 利 薄 而 人 去 其 業 。 故 先 王 作 法 也 , 山 海 有 官 , 虞 衡 有 職 , 輕 重 有 術 , 禁 發 有 時 , 一 則 專 農 , 二 則 饒 國 。 夫 煮 海 為 鹽 , 採 山 鑄 錢 , 伐 木 為 室 , 農 餘 之 輩 也 。 寒 而 無 衣 , 飢 而 無 食 , 傭 賃 自 資 者 , 窮 苦 之 流 也 。 若 能 收 山 海 厚 利 , 奪 農 餘 之 人 , 調 斂 重 徭 , 免 窮 苦 之 子 , 所 謂 損 有 餘 而 益 不 足 , 帝 王 之 道 , 可 不 謂 然 乎 ? 臣 願 陛 下 詔 鹽 鐵 伐 木 等 官 收 興 利 , 貨 於 人 , 則 不 及 數 年 , 府 有 餘 儲 矣 。 然 後 下 寬 大 之 令 , 蠲 窮 獨 之 徭 , 可 以 惠 群 生 , 可 以 柔 荒 服 。 雖 戎 狄 未 服 , 堯 湯 水 旱 , 無 足 虞 也 。 」 玄 宗 令 宰 臣 議 其 可 否 , 咸 以 鹽 鐵 之 利 , 甚 益 國 用 , 遂 令 將 作 大 匠 姜 師 度 、 戶 部 侍 郎 強 循 俱 攝 御 史 中 丞 , 與 諸 道 按 察 使 檢 責 海 內 鹽 鐵 之 課 。

    二 十 五 年 倉 部 格 : 「 蒲 州 鹽 池 , 令 州 司 監 當 租 分 與 有 力 之 家 營 種 之 , 課 收 鹽 。 每 年 上 中 下 畦 通 融 收 一 萬 石 , 仍 差 官 人 檢 校 。 若 陂 渠 穿 穴 , 所 須 功 力 , 先 以 營 種 之 家 人 丁 充 。 若 破 壞 過 多 量 力 不 濟 者 , 聽 役 隨 近 人 夫 。

    又 屯 田 格 : 「 幽 州 鹽 屯 , 每 屯 配 丁 五 十 人 , 一 年 收 率 滿 二 千 八 百 石 以 上 , 準 營 田 第 二 等 , 二 千 四 百 石 以 上 準 第 三 等 , 二 千 石 以 上 準 第 四 等 。 大 同 橫 野 軍 鹽 屯 配 兵 五 十 人 , 每 屯 一 年 收 率 千 五 百 石 以 上 準 第 二 等 , 千 二 百 石 以 上 準 第 三 等 , 九 百 石 以 上 準 第 四 等 。 又 成 州 長 道 縣 鹽 井 一 所 , 並 節 級 有 賞 罰 。 蜀 道 陵 、 綿 等 十 州 鹽 井 總 九 十 所 , 每 年 課 鹽 都 當 錢 八 千 五 十 八 貫 。 陵 州 鹽 井 一 所 , 課 都 當 錢 二 千 六 十 一 貫 。 綿 州 井 四 所 , 都 當 錢 二 百 九 十 二 貫 。 資 州 井 六 十 八 所 , 都 當 錢 一 千 八 十 三 貫 。 瀘 州 井 五 所 , 都 當 錢 一 千 八 百 五 十 貫 。 榮 州 井 十 二 所 , 都 當 錢 四 百 貫 。 梓 州 都 當 錢 七 百 一 十 七 貫 。 遂 州 四 百 一 十 五 貫 。 閬 州 一 千 七 百 貫 。 普 州 二 百 七 貫 。 果 州 二 十 六 貫 。 若 閏 月 , 共 計 加 一 月 課 , 隨 月 徵 納 , 任 以 錢 銀 兼 納 。 其 銀 兩 別 常 以 二 百 價 為 估 。 其 課 依 都 數 納 官 , 欠 即 均 徵 灶 戶 。 」 自 兵 興 , 上 元 以 後 , 天 下 出 鹽 , 各 置 鹽 司 , 節 級 權 利 , 每 歲 所 入 九 百 餘 萬 貫 文 。
 
 
 

通 典 卷 第 十 一

  食 貨 十 一

    鬻 爵 榷 酤 算 緡 雜 稅 平 準 均 輸 附

        鬻 爵 漢  後 漢 晉 後 魏 大 唐

    漢 孝 文 時 , 晁 錯 說 上 曰 : 「 欲 人 務 農 , 在 於 貴 粟 ; 貴 粟 之 道 , 在 於 使 人 以 粟 為 賞 罰 。 今 募 天 下 入 粟 縣 官 , 得 以 拜 爵 , 得 以 除 罪 。 如 此 , 富 人 有 爵 , 農 人 有 錢 , 粟 有 所 洩 。 洩 , 散 也 , 先 列 反 。 夫 能 入 粟 以 受 爵 , 皆 有 餘 者 也 ; 取 於 有 餘 以 供 上 用 , 則 貧 人 之 賦 可 損 , 所 謂 以 有 餘 補 不 足 , 令 出 而 人 利 者 也 。 順 於 人 心 , 所 補 者 三 : 一 曰 主 用 足 , 二 曰 民 賦 少 , 三 曰 勸 農 功 。 爵 者 , 上 之 所 擅 , 出 於 口 而 無 窮 ; 粟 者 , 人 之 所 種 , 生 於 地 而 不 乏 。 夫 得 高 爵 與 免 罪 , 人 之 所 甚 欲 也 。 使 天 下 入 粟 於 邊 , 以 受 爵 免 罪 , 不 過 三 歲 , 塞 下 之 粟 必 多 矣 。 」 於 是 從 錯 言 , 令 人 入 粟 邊 , 六 百 石 爵 上 造 , 第 二 等 爵 。 稍 增 至 四 千 石 為 五 大 夫 , 第 九 等 爵 。 萬 二 千 石 為 大 庶 長 , 第 十 八 等 爵 。 各 以 多 少 級 數 為 差 。 錯 復 奏 言 : 「 陛 下 幸 使 天 下 入 粟 塞 下 以 拜 爵 , 甚 大 惠 也 。 竊 恐 塞 卒 之 食 , 不 足 用 大 洩 天 下 粟 。 邊 食 足 以 支 五 歲 , 可 令 入 粟 郡 縣 矣 。 入 諸 郡 縣 , 以 備 凶 災 。 足 支 一 歲 以 上 , 可 時 赦 , 勿 收 農 人 租 。 如 此 , 德 澤 加 於 萬 人 矣 。 」 從 之 。

    孝 景 時 , 上 郡 以 西 旱 , 復 修 賣 爵 令 , 而 裁 其 價 以 招 人 , 裁 謂 減 省 。 及 徒 復 作 , 得 輸 粟 於 縣 官 以 除 罪 。

    孝 武 元 朔 元 年 , 外 事 四 夷 , 內 興 功 利 , 國 用 空 竭 , 乃 募 人 能 入 奴 婢 得 以 終 身 復 , 為 郎 增 秩 及 入 羊 為 郎 , 始 於 此 。 五 年 , 有 司 議 , 令 人 得 買 爵 及 贖 禁 錮 , 免 臧 罪 ; 請 置 賞 官 , 名 曰 武 功 爵 。 茂 陵 中 書 有 武 功 爵 : 一 級 曰 造 士 , 二 級 曰 閑 輿 衛 , 三 級 曰 良 士 , 四 級 曰 元 戎 士 , 五 級 曰 官 首 , 六 級 曰 秉 鐸 , 七 級 曰 千 夫 , 八 級 曰 樂 卿 , 九 級 曰 執 戎 , 十 級 曰 政 戾 庶 長 , 十 一 級 曰 軍 衛 , 此 武 帝 所 制 以 寵 軍 功 也 。 顏 師 古 云 :「
此 下 云 級 十 七 萬 , 凡 直 三 十 餘 萬 金 。 所 引 茂 陵 書 止 十 一 級 , 則 計 數 不 足 , 與 本 文 乖 矣 。 或 者 茂 陵 書 說 之 不 盡 乎 。 」 級 十 七 萬 , 凡 直 三 十 餘 萬 金 。 諸 買 武 功 爵 官 首 者 , 試 補 吏 , 先 除 千 夫 , 如 五 大 夫 。 五 大 夫 , 舊 二 十 等 爵 之 第 九 級 也 , 至 此 以 上 , 始 免 徭 役 , 故 每 先 選 以 為 吏 。 千 夫 者 , 武 功 十 一 等 爵 之 第 七 也 , 亦 得 免 役 , 今 則 先 除 為 吏 , 比 於 五 大 夫 也 。 其 有 罪 , 又 減 二 等 。 爵 得 至 樂 卿 , 樂 卿 者 , 武 功 爵 第 八 , 言 買 爵 唯 得 至 第 八 。 以 崇 軍 功 。 軍 功 多 用 超 等 , 大 者 封 侯 、 卿 大 夫 , 小 者 郎 。 吏 道 雜 而 多 端 , 則 官 職 耗 廢 矣 。 元 鼎 初 , 豪 富 皆 爭 匿 財 , 不 助 縣 官 , 唯 卜 式 數 求 入 財 。 天 子 乃 超 拜 式 為 中 郎 , 賜 爵 左 庶 長 , 田 十 頃 , 告 天 下 , 以 風 百 姓 。 始 令 吏 得 入 粟 補 官 , 郎 至 六 百 石 。 後 桑 弘 羊 請 令 民 得 入 粟 補 官 及 罪 人 贖 。 令 民 能 入 粟 甘 泉 各 有 差 , 以 復 終 身 。 所 忠 又 言 : 「 世 家 子 弟 富 人 或 鬥 雞 走 狗 , 弋 獵 博 戲 , 亂 齊 人 。 」 乃 徵 諸 犯 令 , 相 引 數 千 人 , 名 曰 「 株 送 徒 」 , 入 財 者 得 補 郎 。

    後 漢 孝 安 永 初 三 年 , 天 下 水 旱 , 用 度 不 足 , 三 公 奏 請 , 令 吏 人 入 穀 得 關 內 侯 。

    靈 帝 懸 鴻 都 之 牓 , 開 賣 官 之 路 , 公 卿 以 降 , 悉 有 等 差 。 廷 尉 崔 烈 入 錢 五 百 萬 , 以 買 司 徒 。 其 子 鈞 曰 : 「 大 人 不 當 為 三 公 , 論 者 嫌 其 銅 臭 。 」 則 刺 史 二 千 石 遷 除 , 皆 責 助 理 宮 室 錢 , 大 都 至 二 三 千 萬 。 錢 不 畢 , 至 自 殺 。 羊 續 為 太 尉 , 時 拜 三 公 者 , 皆 輸 東 園 禮 錢 千 萬 , 令 中 使 督 之 , 名 為 「 左 騶 」 。 其 所 往 , 輒 迎 致 禮 , 厚 加 贈 賂 。 續 乃 坐 使 人 於 單 席 上 , 舉 縕 袍 以 示 之 。

    晉 武 帝 太 康 三 年 , 問 劉 毅 曰 : 「 卿 以 吾 可 方 漢 何 主 也 ? 」 對 曰 : 「 桓 靈 之 主 。 」 帝 曰 : 「 吾 雖 德 不 及 古 人 , 猶 克 己 為 理 , 南 平 吳 會 , 一 同 天 下 。 方 之 桓 靈 , 不 亦 甚 乎 ? 」 對 曰 : 「 桓 靈 賣 官 , 錢 入 官 庫 。 陛 下 賣 官 , 錢 入 私 門 。 以 此 言 之 , 乃 不 如 也 。 」

    後 魏 莊 帝 初 , 承 喪 亂 之 後 , 倉 廩 虛 罄 , 遂 班 入 粟 之 制 。 輸 粟 八 千 碩 , 賞 散 侯 ; 六 千 碩 , 散 伯 ; 四 千 碩 , 散 子 ; 三 千 碩 , 散 男 。 職 人 輸 七 百 碩 , 賞 一 大 階 , 授 以 實 官 。 白 人 輸 五 百 碩 , 聽 依 第 出 身 ; 千 碩 , 加 一 大 階 。 諸 沙 門 有 輸 粟 四 千 碩 入 京 倉 者 , 授 本 州 統 , 各 有 差 。

    大 唐 至 德 二 年 七 月 , 宣 諭 使 侍 御 史 鄭 叔 清 奏 : 「 承 前 諸 使 下 召 納 錢 物 , 多 給 空 名 告 身 , 雖 假 以 官 , 賞 其 忠 義 , 猶 未 盡 才 能 。 今 皆 量 文 武 才 藝 , 兼 情 願 穩 便 , 據 條 格 擬 同 申 奏 聞 , 便 寫 告 身 。 諸 道 士 、 女 道 士 、 僧 、 尼 如 納 錢 , 請 準 敕 迴 授 餘 人 , 并 情 願 還 俗 , 授 官 勳 邑 號 等 , 亦 聽 。 如 無 人 迴 授 及 不 願 還 俗 者 , 準 法 不 合 畜 奴 婢 、 田 宅 、 資 財 , 既 助 國 納 錢 , 不 可 更 拘 常 格 。 其 所 有 資 財 能 率 十 分 納 三 分 助 國 , 餘 七 分 並 任 終 身 自 蔭 , 身 歿 之 後 , 亦 任 迴 與 近 親 。 又 準 敕 , 納 錢 百 千 文 , 與 明 經 出 身 , 如 曾 受 業 , 粗 通 帖 策 , 修 身 慎 行 , 鄉 曲 所 知 者 , 量 減 二 十 千 文 。 如 先 經 舉 送 , 到 省 落 第 , 灼 然 有 憑 , 帖 策 不 甚 寥 落 者 , 減 五 十 千 文 。 若 粗 識 文 字 者 , 準 元 敕 處 分 。 未 曾 讀 學 , 不 識 文 字 者 , 加 三 十 千 。 應 授 職 事 官 并 勳 階 邑 號 及 贈 官 等 , 有 合 蔭 子 孫 者 , 如 戶 內 兼 蔭 丁 中 三 人 以 上 免 課 役 者 , 加 一 百 千 文 。 每 加 一 丁 中 , 累 加 三 十 千 文 。 其 商 賈 , 準 令 所 在 收 稅 , 如 能 據 所 有 資 財 十 分 納 四 助 軍 者 , 便 與 終 身 優 復 。 如 於 敕 條 外 有 悉 以 家 產 助 國 , 嘉 其 竭 誠 , 待 以 非 次 。 如 先 出 身 及 官 資 , 並 量 資 歷 好 惡 , 各 據 本 條 格 例 , 節 級 優 加 擬 授 。 如 七 十 以 上 情 願 授 致 仕 官 者 , 每 色 內 量 十 分 減 二 分 錢 。 」 時 屬 幽 寇 內 侮 , 天 下 多 虞 , 軍 用 不 充 , 權 為 此 制 , 尋 即 停 罷 。

        榷 酤 漢 陳 隋 大 唐

    漢 孝 武 天 漢 三 年 , 初 榷 酒 酤 。 韋 昭 曰 : 「 以 木 渡 水 曰 榷 。 謂 禁 人 酤 釀 , 獨 官 開 置 , 如 道 路 設 木 為 榷 者 , 獨 取 利 。 」 顏 師 古 曰 : 「 榷 者 , 步 渡 橋 , 爾 雅 謂 之 石 杠 , 今 之 略 彴 是 也 。 禁 閉 其 事 , 總 利 入 官 , 而 下 無 由 以 得 , 若 渡 水 之 榷 。 彴 音 酌 。 」

    孝 昭 始 元 末 , 丞 相 車 千 秋 奏 罷 酒 酤 , 賣 酒 升 四 錢 。

    孝 元 時 , 賈 捐 之 上 書 曰 : 「 昔 孝 文 時 , 天 下 人 賦 四 十 , 丁 男 三 年 而 一 事 。 今 天 下 人 賦 數 百 , 造 鹽 鐵 榷 酒 之 利 , 以 佐 用 度 , 猶 不 能 足 , 而 人 困 矣 。 」

    王 莽 時 , 羲 和 魯 匡 言 : 「 名 山 大 澤 , 鹽 鐵 錢 布 帛 , 五 均 賒 貸 , 斡 在 縣 官 , 斡 , 謂 主 領 之 , 音 管 。 唯 酒 酤 獨 未 斡 。 酒 者 , 天 之 美 祿 , 帝 王 所 以 頤 養 天 下 , 享 祀 祈 福 , 扶 衰 養 疾 。 百 禮 之 會 , 非 酒 不 行 。 故 詩 曰 『 亡 酒 酤 我 』 , 酤 , 買 也 。 言 王 於 族 人 恩 厚 , 要 在 燕 飫 , 無 酒 則 買 而 飲 之 也 。 論 語 云 『 酤 酒 市 脯 不 食 』 , 二 者 非 相 反 也 。 夫 詩 據 承 平 之 代 , 酒 酤 在 官 , 和 旨 便 人 , 可 以 相 御 也 。 旨 , 美 也 。 御 , 進 也 。 論 語 孔 子 當 周 衰 亂 , 酒 酤 在 人 , 薄 惡 不 誠 , 是 以 疑 而 弗 食 。 今 絕 天 下 之 酒 , 則 無 以 行 禮 相 養 ; 放 而 無 限 , 則 費 財 傷 人 。 請 法 古 , 令 官 作 酒 , 以 二 千 五 百 石 為 一 均 , 率 開 一 壚 以 賣 , 壚 , 謂 賣 酒 之 區 也 , 以 其 一 邊 高 , 形 如 鍛 家 壚 , 故 取 其 名 也 。 讎 五 十 釀 為 準 。 一 釀 用 麤 米 二 斛 , 麴 一 斛 , 得 成 酒 六 斛 六 斗 。 各 以 其 市 , 月 朔 米 麴 三 斛 , 并 計 其 價 而 參 分 之 , 參 , 三 。 以 其 一 為 酒 一 斛 之 平 。 除 米 麴 本 價 , 計 其 利 而 什 分 之 , 以 其 七 入 官 , 其 三 及 糟 酨 灰 炭 酨 , 酢 漿 也 。 酨 , 才 代 反 。 給 工 器 薪 樵 之 費 。 」 而 人 愈 怨 。

    陳 文 帝 天 嘉 中 , 虞 荔 等 以 國 用 不 足 , 奏 請 榷 酤 , 從 之 。

    隋 文 帝 開 皇 三 年 , 罷 酒 坊 , 與 百 姓 共 之 。

    大 唐 廣 德 二 年 十 二 月 敕 , 天 下 州 各 量 定 酤 酒 戶 , 隨 月 納 稅 。 除 此 外 , 不 問 官 私 , 一 切 禁 斷 。 大 曆 六 年 二 月 , 量 定 三 等 , 逐 月 稅 錢 , 並 充 布 絹 進 奉 。 建 中 三 年 制 , 禁 人 酤 酒 , 官 司 置 店 自 酤 , 收 利 以 助 軍 費 。

        算 緡 漢 晉 宋 齊 梁 陳

    漢 孝 武 元 狩 四 年 , 自 作 皮 幣 鑄 白 金 後 , 商 賈 以 幣 之 變 , 多 積 貨 逐 利 。 於 是 公 卿 言 : 「 商 賈 滋 眾 , 貧 者 蓄 積 無 有 , 皆 仰 縣 官 。 異 時 算 軺 車 賈 人 緡 錢 皆 有 差 , 請 算 如 故 。 緡 , 絲 也 , 以 貫 錢 。 一 貫 千 錢 , 出 二 十 為 算 也 。 詩 云 : 「 維 絲 伊 緡 。 」 軺 , 小 車 。 諸 賈 人 末 作 貰 貸 賣 買 , 居 邑 貯 積 諸 物 貰 , 賒 也 。 貸 , 假 與 。 及 商 以 取 利 者 , 雖 無 市 籍 , 各 以 其 物 自 占 , 占 , 隱 度 也 , 各 隱 度 其 財 物 多 少 , 而 為 名 簿 送 之 於 官 也 。 占 , 音 之 贍 反 。 率 緡 錢 二 千 而 算 一 。 率 計 有 二 千 錢 者 , 則 出 一 算 也 。 諸 作 有 租 及 鑄 , 以 手 力 所 作 而 賣 也 。 率 緡 錢 四 千 算 一 。 非 吏 比 者 、 三 老 、 北 邊 騎 士 , 軺 車 一 算 。 比 , 例 也 。 身 非 為 吏 之 例 , 非 為 三 老 , 非 為 北 邊 騎 士 , 而 有 軺 車 , 皆 令 出 一 算 也 。 商 賈 人 軺 車 二 算 。 商 賈 人 有 軺 車 , 又 使 多 出 一 算 , 重 其 賦 也 。 船 五 丈 以 上 一 算 。 匿 不 自 占 , 占 不 悉 , 戌 邊 一 歲 , 沒 入 緡 錢 。 悉 , 盡 也 。 有 能 告 者 , 以 其 半 畀 之 。 」 有 不 輸 稅 者 , 令 人 得 告 言 , 以 半 與 之 也 。 天 子 既 下 緡 錢 令 而 尊 卜 式 , 百 姓 終 莫 分 財 佐 縣 官 , 於 是 楊 可 告 緡 遍 天 下 。 楊 可 , 人 姓 名 。 按 義 縱 傳 云 : 「 時 楊 可 方 受 告 緡 , 縱 以 為 此 亂 人 , 部 吏 捕 其 為 可 使 者 。 」 楊 可 據 令 而 發 動 之 , 故 天 下 皆 被 告 也 。 商 賈 居 積 及 工 巧 之 家 , 非 桑 農 所 出 , 謂 之 緡 。 茂 陵 中 書 有 緡 田 奴 婢 是 也 。 中 家 以 上 大 抵 皆 遇 告 。 憲 司 理 之 , 獄 少 反 者 。 理 匿 緡 獄 , 少 有 反 者 。 反 , 音 幡 , 謂 從 輕 而 出 。 乃 分 遣 御 史 、 廷 尉 正 監 分 曹 分 曹 , 言 曹 輩 而 出 為 使 也 。 往 , 往 即 理 郡 國 緡 錢 。 就 其 所 在 而 理 也 。 得 民 財 物 以 億 計 , 奴 婢 以 千 萬 數 , 田 大 縣 數 百 頃 , 小 縣 百 餘 頃 , 宅 亦 如 之 。 於 是 商 賈 中 家 以 上 大 抵 破 。 人 偷 甘 食 好 衣 , 不 事 蓄 藏 之 產 業 , 而 縣 官 以 鹽 鐵 緡 錢 之 故 , 用 少 饒 矣 。 初 , 大 農 管 鹽 鐵 官 布 多 , 置 水 衡 , 欲 以 主 鹽 鐵 。 及 楊 可 告 緡 , 上 林 財 物 眾 , 乃 令 水 衡 主 上 林 。 上 林 既 充 滿 , 益 廣 。 乃 分 緡 錢 諸 官 , 而 水 衡 、 少 府 、 大 農 、 太 僕 各 置 農 官 , 往 往 即 郡 縣 比 沒 入 田 田 之 。 即 , 就 也 。 比 , 謂 比 者 沒 入 也 。 其 沒 入 奴 婢 , 分 諸 苑 養 狗 馬 禽 獸 , 及 與 諸 官 。 官 益 雜 置 多 , 謂 新 置 官 員 分 掌 。 徒 奴 婢 眾 , 而 下 河 漕 度 四 百 萬 碩 , 及 官 自 糴 乃 足 。 其 後 令 吏 得 入 粟 補 官 及 罪 人 贖 , 入 粟 甘 泉 , 不 復 告 緡 。

    晉 自 過 江 , 至 於 梁 陳 , 凡 貨 賣 奴 婢 、 馬 牛 、 田 宅 , 有 文 券 , 率 錢 一 萬 輸 估 四 百 入 官 , 賣 者 三 百 , 買 者 一 百 。 無 文 券 者 , 隨 物 所 堪 , 亦 百 分 收 四 , 名 為 散 估 。 歷 宋 齊 梁 陳 , 如 此 以 為 常 。 以 人 競 商 販 , 不 為 田 業 , 故 使 均 輸 , 欲 為 懲 勵 。 雖 以 此 為 辭 , 其 實 利 在 侵 削 。 此 亦 算 緡 之 類 。

        雜 稅 漢 後 漢 宋 齊 梁 陳 後 魏 北 齊 後 周 隋 大 唐

    漢 高 帝 十 一 年 , 令 諸 侯 王 、 通 侯 常 以 十 月 朝 獻 , 及 郡 各 以 其 口 數 率 , 人 歲 六 十 三 錢 , 以 給 獻 費 。

    孝 武 元 光 六 年 冬 , 初 算 商 車 。 始 稅 商 賈 船 車 , 令 出 算 也 。 太 初 四 年 冬 , 行 回 中 , 徙 弘 農 都 尉 理 武 關 , 稅 出 入 者 , 以 給 官 吏 卒 食 。

    孝 昭 元 鳳 二 年 , 令 郡 國 無 斂 今 年 馬 口 錢 。 往 時 有 馬 口 出 斂 錢 , 今 省 之 。 所 謂 租 及 六 畜 。

    宣 帝 時 , 耿 壽 昌 奏 請 增 海 租 三 倍 , 天 子 從 其 計 。 御 史 大 夫 蕭 望 之 奏 言 : 「 故 御 史 屬 徐 宮 , 御 史 大 夫 屬 也 。 家 在 東 萊 , 言 往 年 加 海 租 , 魚 不 出 。 長 老 皆 言 , 武 帝 時 縣 官 嘗 自 漁 , 海 魚 不 出 , 後 予 人 , 魚 乃 出 。 夫 陰 陽 之 感 , 物 類 相 應 , 萬 事 盡 然 , 宜 且 如 故 。 」 上 不 聽 。

    王 莽 令 諸 取 鳥 獸 魚 鱉 百 蟲 於 山 林 水 澤 及 畜 牧 者 , 嬪 婦 桑 蠶 織 紝 紡 績 補 繨 , 工 匠 醫 巫 卜 祝 及 他 方 技 商 販 賈 人 坐 肆 列 里 區 謁 舍 , 區 謁 舍 , 若 客 館 。 皆 各 自 占 所 為 於 其 在 所 之 縣 官 , 除 其 本 , 計 其 利 , 十 一 分 之 , 而 以 其 一 為 貢 。 末 年 , 盜 賊 群 起 , 匈 奴 侵 寇 , 大 募 天 下 囚 徒 人 , 名 曰 豬 突 豨 勇 。 一 切 稅 吏 人 , 貲 三 十 而 取 一 。

    後 漢 靈 帝 時 , 南 宮 災 。 中 常 侍 張 讓 、 趙 忠 等 說 帝 , 令 斂 天 下 田 稅 十 錢 , 以 治 宮 室 。 蜀 李 雄 薄 賦 , 其 人 口 出 錢 四 十 文 , 巴 人 謂 賦 為 賨 , 因 為 名 焉 , 賨 之 名 舊 矣 。 其 賦 錢 四 十 , 則 始 於 李 雄 也 。

    宋 元 嘉 二 十 七 年 , 後 魏 南 侵 , 軍 旅 大 起 , 用 度 不 充 , 王 公 妃 主 及 朝 士 牧 守 各 獻 金 帛 等 物 , 以 助 國 用 。 下 及 富 室 小 人 , 亦 有 獻 私 財 數 千 萬 者 。 揚 、 南 徐 、 兗 、 江 四 州 富 有 之 家 貲 滿 五 十 萬 , 僧 尼 滿 二 十 萬 者 , 並 四 分 借 一 。 過 此 率 計 , 事 息 即 還 。

    齊 武 帝 時 , 王 敬 則 為 東 揚 州 刺 史 , 理 今 會 稽 郡 也 。 以 會 稽 邊 帶 湖 海 , 人 無 士 庶 , 皆 保 塘 陂 。 敬 則 以 功 力 有 餘 , 悉 評 斂 為 錢 , 以 送 臺 庫 , 帝 納 之 。 竟 陵 王 子 良 上 表 曰 : 「 臣 昔 忝 會 稽 , 粗 閑 物 俗 , 塘 丁 所 上 , 本 不 入 官 。 良 由 陂 湖 宜 壅 , 橋 路 須 通 , 均 夫 訂 佗 頂 反 直 , 人 自 為 用 。 若 甲 分 毀 壞 , 則 年 一 脩 改 ; 乙 限 堅 完 , 則 終 歲 無 役 。 今 乃 通 課 此 直 , 悉 以 還 臺 , 租 賦 之 外 , 更 生 一 調 。 致 令 塘 路 崩 蕪 , 湖 源 洩 散 , 害 人 損 政 , 實 此 為 劇 。 建 元 初 , 軍 用 殷 廣 , 浙 東 五 郡 , 丁 稅 一 千 , 乃 質 賣 妻 子 , 以 充 此 限 , 所 逋 尚 多 , 尋 蒙 蠲 原 。 而 此 年 租 課 , 三 分 逋 一 , 明 知 徒 足 擾 人 , 實 自 弊 國 。 愚 謂 課 塘 丁 一 條 , 宜 還 復 舊 。 」

    自 東 晉 至 陳 , 都 西 有 石 頭 津 , 東 有 方 山 津 , 各 置 津 主 一 人 , 賊 曹 一 人 , 直 水 五 人 , 以 檢 察 禁 物 及 亡 叛 者 。 荻 炭 魚 薪 之 類 過 津 者 , 並 十 分 稅 一 以 入 官 。 淮 水 北 有 大 市 百 餘 , 小 市 十 餘 所 , 大 市 備 置 官 司 , 稅 斂 既 重 , 時 甚 苦 之 。

    後 魏 明 帝 孝 昌 二 年 , 稅 市 入 者 , 人 一 錢 。 其 店 舍 又 為 五 等 , 收 稅 有 差 。

    北 齊 黃 門 侍 郎 顏 之 推 奏 請 立 關 市 邸 店 之 稅 , 開 府 鄧 長 顒 贊 成 之 , 後 主 大 悅 。 於 是 以 其 所 入 以 供 御 府 聲 色 之 費 , 軍 國 之 用 不 在 此 焉 。 稅 僧 尼 令 曰 : 「 僧 尼 坐 受 供 養 , 游 食 四 方 , 損 害 不 少 , 雖 有 薄 斂 , 何 足 為 也 。 」

    後 周 閔 帝 初 , 除 市 門 稅 。 及 宣 帝 即 位 , 復 興 入 市 之 稅 , 每 人 一 錢 。

    隋 文 帝 登 庸 , 又 除 入 市 之 稅 。

    大 唐 開 元 十 八 年 , 御 史 大 夫 李 朝 隱 奏 請 薄 百 姓 一 年 稅 錢 充 本 , 依 舊 令 高 戶 及 典 正 等 捉 , 隨 月 收 利 , 將 供 官 人 料 錢 。 自 天 寶 末 年 , 盜 賊 奔 突 , 克 復 之 後 , 府 庫 一 空 。 又 所 在 屯 師 , 用 度 不 足 , 於 是 遣 御 史 康 雲 閒 出 江 淮 , 陶 銳 往 蜀 漢 , 豪 商 富 戶 , 皆 籍 其 家 資 , 所 有 財 貨 畜 產 , 或 五 分 納 一 , 謂 之 「 率 貸 」 , 所 收 巨 萬 計 。 蓋 權 時 之 宜 。 其 後 諸 道 節 度 使 、 觀 察 使 多 率 稅 商 賈 , 以 充 軍 資 雜 用 , 或 於 津 濟 要 路 及 市 肆 閒 交 易 之 處 , 計 錢 至 一 千 以 上 者 , 皆 以 分 數 稅 之 。 自 是 商 旅 無 利 , 多 失 業 矣 。 上 元 中 , 敕 江 淮 堰 埭 商 旅 牽 船 過 處 , 準 斛 斗 納 錢 , 謂 之 埭 程 。 大 曆 初 , 諸 州 府 應 稅 青 苗 錢 , 每 畝 十 文 , 充 百 司 手 力 資 課 。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 臺 司 奏 , 緣 兵 馬 未 散 , 百 司 支 計 不 給 , 每 畝 更 加 五 文 。 貞 元 九 年 制 , 天 下 出 茶 州 , 商 人 販 者 , 十 分 稅 一 。

        平 準 均 輸 附 ○ 周 漢 後 漢

    周 制 , 司 市 掌 市 之 理 教 政 刑 , 量 度 禁 令 , 鄭 玄 曰 : 「 量 , 豆 區 斗 斛 之 屬 。 度 , 丈 尺 也 。 」 以 次 敘 分 地 而 經 市 , 次 謂 吏 所 治 舍 , 思 次 、 介 次 也 。 若 今 市 亭 然 。 敘 肆 , 行 列 也 。 經 , 界 也 。 以 陳 肆 辨 物 而 平 市 , 陳 猶 列 也 。 辨 物 , 物 異 肆 也 。 肆 異 則 市 平 。 以 政 令 禁 物 靡 而 均 市 , 物 靡 者 , 易 售 而 無 用 , 禁 之 則 市 均 。 鄭 眾 云 : 「 靡 謂 侈 靡 。 」 以 商 賈 阜 貨 而 行 布 , 通 物 曰 商 , 居 賣 曰 賈 。 阜 猶 盛 也 。 以 量 度 成 賈 而 徵 儥 , 徵 , 召 。 儥 , 買 也 。 物 有 定 價 , 則 買 者 來 。 儥 音 鬻 。 以 質 劑 結 信 而 止 訟 , 質 劑 , 謂 兩 書 一 札 而 別 之 , 若 今 下 手 書 , 言 保 物 要 還 矣 。 大 市 以 質 , 小 市 以 劑 。 音 子 隨 反 。 以 賈 人 禁 偽 而 除 詐 , 賈 人 , 胥 師 、 賈 師 之 屬 也 。 必 以 賈 人 為 之 者 , 知 物 之 情 偽 與 實 詐 爾 。 以 泉 府 同 貨 而 斂 賒 。 同 , 共 也 。 同 者 , 謂 人 貨 不 售 , 則 為 斂 而 買 之 。 人 無 貨 , 則 賒 貰 而 與 之 。 大 市 日 仄 而 市 , 百 族 為 主 ; 朝 市 朝 時 而 市 , 商 賈 為 主 ; 夕 市 夕 時 而 市 , 販 夫 販 婦 為 主 。 仄 , 日 昳 也 。 市 者 , 雜 聚 之 處 。 言 主 者 , 謂 其 多 者 。 百 族 謂 百 姓 也 。 必 容 來 去 。 商 賈 家 於 城 市 。 販 夫 販 婦 , 朝 資 夕 賣 。 因 其 便 而 分 為 三 時 之 市 , 所 以 了 物 極 眾 也 。 凡 理 市 之 貨 賄 , 六 畜 珍 異 , 亡 者 使 有 , 利 者 使 阜 , 害 者 使 亡 , 靡 者 使 微 。 利 , 利 於 人 , 謂 物 實 厚 者 也 。 害 , 害 於 人 , 謂 物 行 苦 者 也 。 使 有 , 使 阜 , 起 其 賈 以 徵 之 也 。 使 亡 , 使 微 , 抑 其 賈 以 卻 之 也 。 侈 靡 細 好 , 使 富 人 好 奢 , 微 之 而 已 。 鄭 眾 云 : 「 亡 者 使 有 , 無 此 物 則 開 利 其 道 , 使 之 有 。 」 凡 通 貨 賄 , 以 璽 節 出 入 之 。 璽 節 印 章 , 如 今 斗 檢 封 矣 , 使 人 執 之 , 以 通 商 。 以 出 貨 賄 者 , 王 之 司 市 也 。 以 內 貨 賄 者 , 邦 國 之 司 市 也 。 國 凶 荒 札 喪 , 則 市 無 征 而 作 布 泉 矣 。 有 災 害 物 貴 , 市 不 可 以 稅 , 為 人 乏 困 也 。 金 銅 無 凶 年 , 因 物 貴 大 鑄 泉 , 以 饒 人 。 凡 市 , 偽 飾 之 禁 在 人 者 十 有 二 , 在 商 者 十 有 二 , 在 賈 者 十 有 二 , 在 工 者 十 有 二 。 鄭 玄 曰 : 「 王 制 云 : 『 用 器 不 中 度 , 兵 車 不 中 度 , 布 帛 精 粗 不 中 數 , 幅 度 廣 狹 不 中 量 , 姦 色 亂 正 色 , 五 穀 不 時 , 果 實 未 熟 , 木 不 中 伐 , 禽 獸 魚 鱉 不 中 殺 , 皆 不 鬻 於 市 。 』 亦 其 類 也 。 於 四 十 八 , 則 未 聞 數 十 二 焉 。 」 凡 天 患 , 禁 貴 儥 者 , 使 有 賈 。 , 常 也 , 謂 若 貯 米 穀 棺 木 而 睹 久 雨 而 有 疫 病 者 , 貴 賣 之 。 因 災 害 阨 人 , 使 之 重 困 , 故 令 有 常 賈 也 。 四 時 之 珍 異 亦 如 之 。 薦 宗 廟 之 物 也 。

    漢 武 帝 征 伐 四 夷 , 國 用 空 竭 , 興 利 之 官 自 此 始 也 。 桑 弘 羊 為 大 農 中 丞 , 管 諸 會 計 事 , 稍 稍 置 均 輸 以 通 貨 物 矣 。 謂 諸 當 所 輸 於 官 者 , 皆 令 輸 其 土 地 所 饒 , 平 其 所 在 時 價 , 官 更 於 他 處 賣 之 。 輸 者 既 便 , 而 官 有 利 。 漢 書 百 官 表 , 大 司 農 屬 有 平 準 令 。 元 封 元 年 , 弘 羊 為 治 粟 都 尉 , 領 大 農 , 盡 管 天 下 鹽 鐵 。 以 諸 官 各 自 市 , 相 與 爭 物 , 以 故 騰 躍 , 而 天 下 賦 輸 或 不 償 其 僦 費 , 乃 請 置 大 農 部 丞 數 十 人 , 分 部 主 郡 國 , 各 往 往 置 均 輸 鹽 鐵 官 , 令 遠 方 各 以 其 物 如 異 時 商 賈 所 轉 販 者 為 賦 , 而 相 灌 輸 。 置 平 準 於 京 師 , 都 受 天 下 委 輸 。 召 工 官 理 車 諸 器 , 皆 仰 給 大 農 。 大 農 諸 官 盡 籠 天 下 之 貨 物 , 貴 則 賣 之 , 賤 則 買 之 。 如 此 , 富 商 大 賈 無 所 牟 大 利 , 牟 , 取 也 。 則 反 本 , 而 萬 物 不 得 騰 踊 。 故 抑 天 下 之 物 , 名 曰 「 平 準 」 。 天 子 以 為 然 而 許 之 。 時 南 越 初 置 郡 , 數 反 , 發 南 方 吏 卒 往 誅 之 , 閒 歲 萬 餘 人 。 帝 數 行 幸 , 所 過 賞 賜 , 用 帛 百 餘 萬 疋 , 錢 金 以 鉅 萬 計 , 皆 取 足 大 農 。 諸 均 輸 一 歲 之 中 , 帛 得 五 百 萬 疋 , 人 不 益 賦 而 天 下 用 饒 。

    孝 昭 即 位 , 霍 光 輔 政 , 令 郡 國 舉 賢 良 文 學 之 士 , 使 丞 相 御 史 相 與 語 , 問 以 人 所 疾 苦 。

    文 學 曰 : 「 理 人 之 道 , 防 淫 佚 之 原 , 廣 教 道 之 端 , 抑 末 利 而 開 仁 義 , 無 示 以 利 , 然 後 教 化 可 興 而 風 俗 可 移 也 。 今 郡 國 有 均 輸 , 與 人 爭 利 , 散 敦 厚 之 樸 , 成 貪 鄙 之 行 , 是 以 百 姓 就 本 寡 而 趨 未 眾 。 夫 末 脩 則 人 侈 , 本 脩 則 人 懿 , 懿 則 財 用 足 , 侈 則 饑 寒 生 。 願 罷 均 輸 以 進 本 退 末 。 」

    大 夫 曰 : 「 匈 奴 背 叛 , 數 為 寇 暴 , 備 之 則 勞 中 國 , 不 備 則 侵 盜 不 止 。 先 帝 哀 邊 人 之 愁 苦 , 為 虜 所 俘 , 乃 脩 鄣 塞 , 飾 烽 燧 屯 戌 以 備 之 。 邊 用 不 足 , 故 置 均 輸 , 蕃 貨 長 財 , 以 助 邊 費 。 今 議 者 欲 罷 之 , 是 內 空 府 庫 之 藏 , 外 乏 執 備 之 用 , 罷 之 不 便 。 夫 國 有 沃 野 之 饒 , 而 人 不 足 於 食 者 , 器 械 不 備 也 。 有 山 海 之 貨 , 而 人 不 足 於 財 者 , 商 工 不 備 也 。 隴 西 之 丹 砂 毛 羽 , 荊 揚 之 皮 革 骨 象 , 江 南 之 柟 梓 竹 箭 , 燕 齊 之 魚 鹽 s 裘 , 兗 、 荊 河 之 漆 絲 絺 紵 , 養 生 奉 終 之 具 也 。 待 商 而 通 , 待 工 而 成 。 故 聖 人 作 為 舟 楫 之 用 , 以 通 川 谷 ; 服 牛 駕 馬 , 以 達 陵 陸 ; 致 遠 窮 深 , 所 以 交 庶 物 而 便 百 姓 也 。 」

    文 學 曰 : 「 有 國 有 家 者 , 不 患 貧 而 患 不 安 , 故 天 子 不 言 多 少 , 諸 侯 不 言 利 害 , 大 夫 不 言 得 失 。 蓄 仁 義 以 風 之 , 勵 德 行 以 化 之 , 是 以 近 者 親 附 , 遠 者 說 德 。 王 者 行 仁 政 , 無 敵 於 天 下 , 惡 用 費 哉 ! 夫 導 人 以 德 則 人 歸 厚 , 示 人 以 利 則 人 俗 薄 , 俗 薄 則 背 義 而 趨 利 , 趨 利 則 百 姓 交 於 道 而 接 於 市 。 夫 排 困 市 井 , 防 塞 利 門 , 而 民 猶 為 非 , 況 上 為 之 利 乎 ! 傳 曰 : 『 諸 侯 好 利 則 大 夫 鄙 , 大 夫 鄙 則 士 貪 , 士 貪 則 庶 人 盜 。 』 是 開 利 孔 , 為 人 罪 梯 也 。 夫 古 之 賦 稅 於 人 也 , 因 其 所 工 , 不 求 其 拙 。 農 人 納 其 穫 , 工 女 效 其 織 。 今 釋 其 所 有 , 責 其 所 無 , 百 姓 賤 賣 貨 物 以 便 上 求 。 閒 者 郡 國 或 令 作 布 絮 , 吏 恣 留 難 , 與 之 為 市 。 吏 之 所 入 , 非 獨 齊 陶 之 縑 、 蜀 漢 之 布 也 , 亦 人 閒 之 所 為 耳 。 行 姦 賣 平 , 農 人 重 苦 , 女 工 再 稅 , 未 見 輸 之 均 也 。 縣 官 猥 發 , 闔 門 擅 市 , 則 萬 物 並 收 ; 並 收 則 物 騰 踊 , 騰 踊 則 商 賈 牟 利 。 自 市 則 吏 容 姦 , 豪 吏 富 商 , 積 貨 儲 物 , 以 待 其 急 。 輕 賈 姦 吏 , 收 賤 以 取 貴 , 未 見 準 之 平 也 。 蓋 古 之 均 輸 , 所 以 齊 勞 逸 而 便 貢 輸 , 非 以 為 利 而 賈 物 也 。 」

    大 夫 曰 : 「 往 者 郡 國 諸 侯 , 各 以 其 物 貢 輸 , 往 來 煩 難 , 物 多 苦 惡 , 不 償 其 費 。 故 郡 置 輸 官 , 以 相 給 運 , 而 便 遠 方 之 貢 , 故 曰 均 輸 。 開 委 府 於 京 師 , 以 籠 貨 物 , 賤 則 買 , 貴 則 賣 , 是 以 縣 官 不 失 實 , 商 賈 無 所 牟 利 , 故 命 曰 平 準 。 準 平 則 民 不 失 職 , 均 輸 則 人 不 勞 , 故 平 準 均 輸 所 以 平 萬 物 而 便 百 姓 也 。 古 之 立 國 家 者 , 開 本 末 之 塗 , 通 有 無 之 用 。 故 易 曰 『 通 其 變 』 , 使 人 不 倦 。 故 工 不 出 則 農 用 乏 , 商 不 出 則 寶 貨 絕 。 農 用 乏 則 穀 不 殖 , 寶 貨 絕 則 財 用 匱 。 故 均 輸 所 以 通 委 財 而 周 緩 急 , 是 以 先 帝 開 均 輸 以 足 人 財 。 王 者 塞 天 財 , 禁 關 市 , 執 準 守 時 , 以 輕 重 御 人 。 豐 年 則 貯 積 以 備 乏 絕 , 凶 年 歲 儉 則 行 幣 物 , 流 有 餘 而 拯 不 足 也 。 往 者 財 用 不 足 , 戰 士 或 不 得 祿 。 今 山 東 被 災 , 賴 均 輸 之 蓄 , 倉 廩 之 積 , 戰 士 以 奉 , 饑 人 以 振 , 故 均 輸 之 蓄 , 非 所 以 賈 萬 人 而 專 奉 兵 師 之 用 , 亦 所 以 振 困 乏 而 備 水 旱 也 。 古 之 聖 賢 理 家 非 一 室 , 富 國 非 一 道 。 理 家 養 生 必 於 農 , 則 舜 不 甄 陶 , 而 伊 尹 不 為 庖 。 故 善 為 國 者 , 以 末 易 本 , 以 虛 易 實 。 今 山 澤 之 材 , 均 輸 之 藏 , 所 以 御 輕 重 而 役 諸 侯 也 。 」

    司 馬 遷 曰 :

        夫 山 西 饒 材 、 竹 、 榖 、 纑 、 旄 、 玉 石 , 榖 纑 , 紵 屬 , 可 以 為 布 。 旄 , 罽 之 屬 。 纑 音 盧 。 山 東 多 魚 、 鹽 、 漆 、 絲 、 聲 色 , 江 南 多 柟 、 梓 、 薑 、 桂 、 金 、 錫 、 連 、 音 蓮 , 鈆 之 未 鍊 者 。 丹 砂 、 犀 、 象 、 玳 瑁 、 珠 璣 、 齒 、 革 , 龍 門 、 碣 石 北 多 馬 、 牛 、 羊 、 s 裘 、 筋 、 角 , 銅 鐵 則 千 里 往 往 山 出 棋 置 , 此 其 大 較 也 。 皆 中 國 人 之 所 喜 好 , 謠 俗 被 服 飲 食 奉 生 送 死 之 具 也 。 故 待 農 而 食 之 , 虞 而 出 之 , 工 而 成 之 , 商 而 通 之 。 此 寧 有 政 教 發 徵 期 會 哉 ? 人 各 任 其 能 , 竭 其 力 , 以 得 所 欲 。 故 物 賤 之 徵 貴 , 貴 之 徵 賤 , 各 勸 其 業 , 樂 其 事 , 若 水 之 趨 下 , 日 夜 無 休 時 , 不 召 而 自 來 , 不 求 而 人 出 之 。 豈 非 道 之 所 符 , 符 , 謂 合 於 道 也 。 而 自 然 之 驗 邪 ?

        周 書 曰 : 「 農 不 出 則 乏 其 食 , 工 不 出 則 乏 其 事 , 商 不 出 則 三 寶 絕 , 虞 不 出 則 財 匱 少 而 山 澤 不 辟 矣 。 」 此 四 者 , 人 所 衣 食 之 原 也 。 原 大 則 饒 , 原 小 則 鮮 。 上 則 富 國 , 下 則 富 家 。 貧 富 之 道 , 莫 之 奪 予 , 巧 者 有 餘 , 拙 者 不 足 也 。

        越 王 句 踐 用 范 蠡 、 計 然 。 計 然 , 蠡 師 文 子 。 計 然 曰 : 「 知 鬥 則 修 備 , 時 用 則 知 物 , 二 者 形 則 萬 貨 之 情 可 得 而 觀 已 。 故 歲 在 金 , 穰 ; 水 , 毀 ; 木 , 饑 ; 火 , 旱 。 旱 則 資 舟 , 水 則 資 車 , 物 之 理 也 。 六 歲 穰 , 六 歲 旱 , 十 二 歲 一 大 饑 。 夫 糶 , 二 十 病 農 , 九 十 病 末 。 末 病 則 財 不 出 , 農 病 則 草 不 闢 矣 。 上 不 過 八 十 , 下 不 減 三 十 , 則 農 末 俱 利 。 平 糶 齊 物 , 關 市 不 乏 , 理 國 之 道 也 。 論 其 有 餘 不 足 , 則 知 貴 賤 。 貴 上 極 則 反 賤 , 賤 下 極 則 反 貴 。 貴 出 如 糞 土 , 賤 取 如 珠 玉 。 財 幣 欲 其 行 如 流 水 。 」

        魏 文 侯 時 , 李 悝 務 盡 地 力 , 而 白 圭 樂 觀 時 變 , 故 人 棄 我 取 , 人 取 我 予 。 夫 歲 熟 取 穀 , 與 之 絲 、 漆 ; 繭 出 取 帛 絮 , 與 之 食 , 率 歲 倍 。 欲 長 錢 , 取 下 穀 ; 長 石 斗 , 取 上 種 。 能 薄 飲 食 , 忍 嗜 欲 , 節 衣 服 , 與 用 事 僮 僕 同 苦 樂 , 趨 時 若 猛 獸 鷙 鳥 之 發 。 故 曰 : 「 吾 理 生 產 , 猶 伊 尹 、 呂 尚 之 謀 國 , 孫 吳 之 用 兵 , 商 鞅 之 行 法 也 。 」

        自 汧 、 雍 以 東 至 河 華 , 膏 壤 沃 野 千 里 , 自 虞 夏 之 貢 , 以 為 上 田 。 而 公 劉 適 邠 , 太 王 、 王 季 在 岐 , 文 王 作 酆 , 武 王 理 鎬 , 故 其 人 猶 有 先 王 之 遺 風 , 好 稼 穡 , 殖 五 穀 。 及 秦 文 、 繆 居 雍 , ● 音 卻 , 地 居 隴 蜀 之 關 要 , 故 曰 ● 。 ● 為 要 路 之 閒 。 隴 蜀 之 貨 物 而 多 賈 。 獻 公 徙 櫟 邑 , 左 馮 翊 。 北 鄰 戎 翟 , 東 通 三 晉 。 孝 、 昭 理 咸 陽 , 因 以 漢 都 , 長 安 諸 陵 , 四 方 輻 湊 並 至 而 會 , 地 小 人 眾 , 故 其 人 益 玩 巧 而 事 末 。 南 則 巴 蜀 。 巴 蜀 亦 沃 野 , 地 饒 卮 、 薑 、 丹 砂 、 石 、 銅 、 鐵 、 邛 都 出 銅 , 臨 邛 出 鐵 。 竹 木 之 器 。 南 御 滇 僰 , 蒲 北 反 僰 僮 ; 西 近 邛 笮 , 在 各 反 笮 馬 、 旄 牛 。 然 四 塞 , 棧 道 千 里 , 無 所 不 通 , 唯 褒 斜 綰 轂 其 口 , 在 漢 中 。 以 所 多 易 所 鮮 。 天 水 、 隴 西 、 北 地 、 上 郡 與 關 中 同 俗 , 然 西 有 羌 中 之 利 , 北 有 戎 狄 之 畜 , 畜 牧 為 天 下 饒 。 然 地 亦 窮 險 , 唯 京 師 要 其 道 。 故 關 中 地 於 天 下 三 分 之 一 , 而 人 眾 不 過 什 三 ; 然 量 其 富 , 什 居 其 六 。

        昔 唐 人 都 河 東 , 堯 都 晉 陽 也 。 殷 人 都 河 內 , 周 人 都 河 南 。 夫 三 河 在 天 下 之 中 , 若 鼎 足 , 王 者 所 更 居 也 , 建 國 各 數 百 千 歲 。 土 地 小 狹 人 眾 , 都 國 諸 侯 所 聚 會 , 故 其 俗 纖 儉 習 事 。 楊 、 平 陽 楊 及 平 陽 , 在 趙 之 西 。 陳 西 賈 秦 翟 , 北 賈 種 、 代 , 石 北 也 , 石 邑 縣 , 在 常 山 。 地 邊 胡 , 數 被 寇 。 人 矜 懻 忮 , 懻 音 冀 , 忮 音 之 致 反 。 今 以 土 名 強 直 為 懻 中 。 好 氣 , 任 俠 為 姦 , 不 事 農 商 。 然 迫 近 北 夷 , 師 旅 亟 往 , 中 國 委 輸 , 時 有 奇 羡 。 其 人 羯 羠 不 均 , 羯 , 九 竭 反 , 羠 音 兕 , 皆 健 羊 名 。 自 全 晉 之 時 , 固 已 患 其 ● 匹 妙 反 悍 , 而 武 靈 王 益 厲 之 , 其 謠 俗 猶 有 趙 之 風 也 。

        諺 曰 : 「 百 里 不 販 樵 , 千 里 不 販 糴 。 」 居 之 一 歲 , 種 之 以 穀 ; 十 歲 , 樹 之 以 木 ; 百 歲 , 來 之 以 德 。 德 者 , 人 物 之 謂 也 。 今 有 無 秩 祿 之 奉 、 爵 邑 之 入 , 而 樂 與 之 比 者 , 命 曰 「 素 封 」 。 封 者 食 租 稅 , 歲 率 戶 二 百 , 千 戶 之 君 則 二 十 萬 , 朝 覲 聘 享 出 其 中 。 庶 民 農 工 商 賈 率 亦 歲 萬 息 二 千 , 百 萬 之 家 即 二 十 萬 , 而 更 繇 租 賦 出 其 中 。 衣 食 之 欲 , 恣 所 好 美 矣 。 故 曰 陸 地 牧 馬 二 百 蹄 , 五 十 匹 。 牛 千 蹄 角 , 百 六 十 七 頭 , 馬 貴 而 牛 賤 , 以 此 為 率 。 千 足 羊 , 二 百 五 十 頭 。 澤 中 千 足 彘 , 水 居 千 石 魚 陂 , 魚 以 斤 兩 為 計 。 山 居 千 章 之 萩 , 萩 木 所 以 為 轅 也 , 音 秋 。 安 邑 千 樹 棗 , 燕 、 秦 千 樹 栗 , 蜀 、 漢 、 江 陵 千 樹 橘 , 淮 北 滎 南 河 濟 之 閒 千 樹 萩 , 陳 、 夏 千 畝 漆 , 齊 、 魯 千 畝 桑 麻 , 渭 川 千 畝 竹 , 及 名 國 萬 家 之 城 , 帶 郭 千 畝 , 畝 鍾 之 田 , 六 斛 四 斗 。 若 千 畝 卮 茜 , 音 倩 , 其 花 染 繒 赤 黃 色 。 千 畦 薑 韭 : 千 畦 , 二 十 五 畝 。 畦 , 猶 隴 也 。 此 其 人 皆 與 千 戶 侯 等 。 然 是 富 給 之 資 也 , 不 窺 市 井 , 不 行 異 邑 , 坐 而 待 收 , 身 有 處 士 之 義 而 取 給 焉 。 若 至 家 貧 親 老 , 妻 子 耎 弱 , 歲 時 無 以 祭 祀 進 醵 , 渠 略 反 。 徐 廣 曰 : 「 會 聚 飲 食 。 」 飲 食 被 服 不 足 以 自 通 , 如 此 不 慚 恥 , 則 無 所 比 矣 。 是 以 無 財 作 力 , 少 有 鬥 智 , 既 饒 爭 時 , 此 其 大 經 也 。 今 理 生 不 待 危 身 取 給 , 則 賢 人 勉 焉 。 是 故 本 富 為 上 , 末 富 次 之 , 姦 富 最 下 。 無 巖 處 奇 士 之 行 , 而 長 貧 賤 , 好 語 仁 義 , 亦 足 羞 也 。

        凡 編 戶 之 人 , 富 相 什 則 卑 下 之 , 伯 則 畏 憚 之 , 千 則 役 , 萬 則 僕 , 物 之 理 也 。 夫 用 貧 求 富 , 農 不 如 工 , 工 不 如 商 , 刺 繡 文 不 如 倚 市 門 , 此 言 末 業 , 貧 者 之 資 也 。 通 邑 大 都 , 酤 一 歲 千 釀 , 醯 醬 千 瓨 , 長 頸 甖 也 。 漿 千 甔 , 甖 缶 也 。 都 甘 反 。 屠 牛 羊 彘 千 皮 , 穀 糶 千 鍾 , 薪 稿 禾 車 , 船 長 千 丈 , 木 千 章 , 漢 書 音 義 曰 : 「 洪 洞 方 稿 。 章 , 材 也 。 舊 將 作 大 匠 掌 材 者 曰 章 曹 掾 也 。 」 竹 竿 萬 箇 , 其 軺 車 百 乘 , 馬 車 也 。 牛 車 千 兩 , 木 器 髹 徐 廣 曰 : 「 音 休 , 漆 也 。 」 者 千 枚 , 銅 器 千 鈞 , 三 十 斤 為 一 鈞 。 素 木 、 鐵 器 若 卮 茜 千 石 , 石 , 百 二 十 斤 。 素 木 , 素 器 。 馬 蹄 噭 千 , 噭 音 口 弔 反 。 牛 千 足 , 羊 彘 千 雙 , 僮 手 指 千 , 僮 , 奴 婢 。 古 者 無 空 手 , 皆 有 作 務 , 作 務 須 手 指 ; 故 曰 手 指 , 以 別 馬 牛 蹄 角 也 。 筋 角 丹 砂 千 斤 , 其 帛 絮 細 布 千 鈞 , 文 采 千 疋 , 荅 布 皮 革 千 石 , 荅 音 土 合 反 , 荅 布 , 白 疊 也 。 漆 千 斗 , 糱 麴 鹽 豉 千 荅 , 或 作 台 , 器 名 有 瓵 。 孫 叔 敖 云 : 「 瓵 , 瓦 器 , 受 斗 六 升 。 」 合 為 瓵 乎 ? 鮐 ● 千 斤 , 鮐 音 台 。 ● 音 自 泚 反 。 鯫 千 石 , 鮑 千 鈞 , 鯫 音 在 垢 反 。 棗 栗 千 石 者 三 之 , 狐 貂 裘 千 皮 , 羔 羊 裘 千 石 , 旃 席 千 具 , 他 果 菜 千 種 , 子 貸 金 錢 千 貫 , 節 駔 會 , 駔 音 祖 朗 反 。 駔 , 儈 也 。 會 亦 儈 也 。 節 , 節 物 貴 賤 也 。 謂 除 估 儈 , 利 比 於 千 乘 之 家 也 。 貪 賈 三 之 , 廉 賈 五 之 。 貪 賈 , 未 當 賣 而 賣 , 未 可 買 而 買 , 故 得 利 少 , 而 十 得 三 。 廉 賈 , 貴 乃 賣 , 賤 乃 買 , 故 十 得 五 。 此 亦 比 千 乘 之 家 , 其 大 率 也 。

        吳 楚 七 國 兵 起 時 , 長 安 中 列 侯 封 君 行 從 軍 旅 , 齎 貸 子 錢 , 子 錢 家 以 為 侯 邑 國 在 關 東 , 關 東 成 敗 未 決 , 莫 肯 與 。 唯 無 鹽 氏 出 捐 千 金 貸 , 其 息 什 之 。 三 月 , 吳 楚 平 。 一 歲 之 中 , 則 無 鹽 氏 息 什 倍 , 用 此 富 埒 關 中 。 關 中 宿 商 大 賈 , 大 底 盡 諸 田 , 田 嗇 、 田 蘭 。 韋 家 栗 氏 , 安 陵 、 杜 杜 氏 , 安 陵 及 杜 二 縣 , 各 有 杜 也 。 亦 巨 萬 。 此 其 章 章 尤 異 者 也 , 皆 非 有 爵 邑 俸 祿 弄 法 犯 姦 而 富 也 , 盡 推 理 去 就 , 與 時 俯 仰 , 獲 其 贏 利 , 以 末 致 財 , 用 本 守 之 , 以 武 一 切 , 用 文 持 之 , 變 化 有 概 , 故 足 術 也 。 若 至 力 農 畜 , 工 虞 商 賈 , 為 權 利 以 成 富 , 不 可 勝 數 。

        夫 纖 嗇 筋 力 , 理 生 之 正 道 也 , 而 富 者 必 用 奇 勝 。 田 農 , 拙 業 也 , 而 秦 楊 以 蓋 一 州 ; 掘 冢 , 姦 事 也 , 而 曲 叔 以 起 ; 博 戲 , 惡 業 也 , 而 嵇 發 用 之 富 ; 行 賈 , 丈 夫 賤 行 也 , 而 雍 樂 成 以 饒 ; 販 脂 , 辱 處 也 , 而 雍 伯 千 金 ; 「 雍 」 一 作 「 翁 」 。 賣 醬 , 小 業 也 , 而 張 氏 千 萬 ; 酒 削 , 薄 伎 也 , 理 刀 劍 名 。 而 郅 氏 鼎 食 ; 胃 脯 , 簡 微 也 , 而 濁 氏 連 騎 ; 馬 醫 , 淺 方 也 , 而 張 里 擊 鍾 。 此 皆 誠 壹 之 所 致 也 。

        由 是 觀 之 , 富 無 經 業 , 則 貨 無 常 主 , 能 者 輻 湊 , 不 肖 者 瓦 解 。 千 金 之 家 比 一 都 之 君 , 巨 萬 乃 與 王 者 同 樂 , 豈 所 謂 「 素 封 」 者 耶 ? 非 也 ?

    王 莽 篡 位 , 國 師 公 劉 歆 言 , 周 有 泉 府 之 官 , 收 不 售 , 與 欲 得 , 言 賣 不 售 者 , 官 為 收 取 之 。 無 而 欲 得 者 , 官 出 與 之 。 易 所 謂 「 理 財 正 辭 , 禁 人 為 非 」 者 也 。 莽 乃 下 詔 曰 : 「 夫 周 禮 有 賒 貸 , 周 禮 泉 府 之 職 曰 : 「 凡 賒 者 , 祭 祀 無 過 旬 日 , 喪 紀 無 過 三 月 。 凡 民 之 貸 者 , 與 其 有 司 辨 而 授 之 , 以 國 服 為 之 息 。 」 謂 人 以 祭 祀 、 喪 紀 故 從 官 賒 買 物 , 不 過 旬 日 及 三 月 而 償 之 。 其 從 官 貸 物 者 , 共 其 所 屬 吏 定 價 而 後 與 之 , 各 以 其 國 服 事 之 稅 而 輸 息 也 , 謂 若 受 園 廛 之 田 而 貸 萬 錢 者 , 一 周 之 月 , 出 息 五 百 也 。 貸 音 土 得 反 。 樂 語 有 五 均 , 樂 語 , 樂 元 語 。 河 閒 獻 王 所 傳 , 道 五 均 事 。 按 其 文 : 「 天 子 取 諸 侯 之 土 以 立 五 均 , 則 市 無 二 價 , 四 時 常 均 , 強 者 不 得 困 弱 , 富 者 不 得 要 貧 , 則 公 家 有 餘 息 , 恩 及 小 人 也 。 」 傳 記 各 有 斡 焉 。 斡 音 管 也 。 今 開 賒 貸 , 張 五 均 , 設 諸 斡 者 , 所 以 齊 眾 庶 、 抑 并 兼 也 。 」 遂 於 長 安 及 五 都 立 五 均 官 , 更 名 長 安 東 西 市 令 及 雒 陽 、 邯 鄲 、 臨 淄 、 宛 、 成 都 邯 鄲 , 故 趙 郡 , 今 廣 平 郡 縣 。 臨 淄 , 故 齊 郡 , 今 北 海 郡 縣 。 宛 , 今 南 陽 縣 。 兼 雒 陽 、 成 都 , 所 謂 五 都 也 。 市 長 皆 為 五 均 司 市 。 東 市 稱 京 , 西 市 稱 畿 , 雒 陽 稱 中 , 餘 四 都 各 用 東 西 南 北 為 稱 , 皆 置 交 易 丞 五 人 , 錢 府 丞 一 人 。 工 商 能 采 金 銀 銅 連 錫 、 登 龜 取 貝 者 , 登 , 進 也 。 龜 有 靈 , 故 言 登 也 。 皆 自 占 司 市 錢 府 , 順 時 氣 而 取 之 。 各 以 其 所 采 取 之 物 , 自 隱 實 於 司 市 錢 府 也 。 占 音 之 贍 反 。

    諸 司 市 常 以 四 仲 月 , 實 定 所 掌 , 為 物 上 中 下 之 價 , 各 自 用 為 其 市 平 , 無 拘 他 所 。 眾 人 買 賣 五 穀 布 帛 絲 綿 之 物 , 周 於 人 用 而 不 售 者 , 均 官 有 以 考 檢 厥 實 , 用 其 本 價 取 之 , 無 令 折 錢 。 萬 物 卬 貴 , 過 平 一 錢 , 卬 , 物 價 起 也 , 音 五 岡 反 。 則 以 平 價 賣 與 人 。 其 價 低 賤 減 平 者 , 聽 人 自 相 與 市 , 以 防 貴 庾 者 。 庾 , 積 也 。 以 防 人 積 物 待 貴 也 。 人 欲 祭 祀 喪 紀 而 無 用 者 , 錢 府 以 所 入 工 商 之 貢 但 賒 之 。 但 , 空 也 。 空 賒 與 之 , 不 取 息 利 。 祭 祀 無 過 旬 , 喪 紀 無 過 三 月 。 人 或 乏 絕 , 欲 貸 以 理 產 業 者 , 均 授 之 , 除 其 費 , 計 所 得 受 息 , 無 過 歲 什 一 。 均 謂 各 依 先 後 之 次 也 , 除 其 費 , 謂 衣 食 之 費 已 用 者 。

    羲 和 置 命 士 , 督 五 均 六 斡 , 郡 有 數 人 , 皆 用 富 賈 。 雒 陽 薛 子 仲 、 張 長 叔 , 臨 淄 姓 偉 等 , 姓 姓 , 名 偉 也 。 乘 傳 求 利 , 交 錯 天 下 。 因 與 郡 縣 通 姦 , 多 張 空 簿 , 簿 , 計 簿 也 。 府 藏 不 實 , 百 姓 愈 病 。 莽 知 人 苦 之 , 復 下 詔 曰 : 「 夫 鹽 , 食 肴 之 將 ; 為 食 肴 之 將 帥 。 酒 , 百 藥 之 長 , 嘉 會 之 好 ; 鐵 , 田 農 之 本 ; 名 山 大 澤 , 饒 衍 之 藏 ; 五 均 賒 貸 , 百 姓 所 取 , 平 仰 以 給 贍 ; 仰 , 音 牛 向 反 。 錢 布 銅 冶 , 通 行 有 無 , 備 人 用 也 。 此 六 者 , 非 編 戶 齊 人 所 能 家 作 , 必 仰 於 市 , 雖 貴 數 倍 , 不 得 不 買 。 豪 人 富 賈 , 即 要 貧 弱 。 先 聖 知 其 然 也 , 故 斡 之 。 每 一 斡 為 設 科 條 防 禁 , 犯 者 罪 至 死 。 」 姦 吏 猾 人 並 侵 眾 庶 , 各 不 安 生 。

    後 漢 章 帝 時 , 尚 書 張 林 上 言 : 「 宜 自 交 趾 、 益 州 上 計 吏 來 市 珍 寶 , 收 採 其 利 , 武 帝 時 所 謂 均 輸 也 。 」 謂 租 賦 并 僱 運 之 直 , 官 總 取 而 官 轉 輸 於 京 , 故 曰 均 輸 。 詔 議 之 。 尚 書 僕 射 朱 暉 奏 曰 : 「 按 王 制 : 『 天 子 不 言 有 無 , 諸 侯 不 言 多 少 , 食 祿 之 家 不 與 百 姓 爭 利 。 』 今 均 輸 之 法 , 與 賈 販 無 異 , 鹽 利 歸 官 , 則 下 人 窮 怨 ; 布 帛 為 租 , 則 吏 多 姦 盜 。 誠 非 明 主 所 當 宜 行 。 」 帝 不 從 。 其 後 用 度 益 奢 。
 
 
 

通 典 卷 第 十 二

  食 貨 十 二

    輕 重 平 糴 常 平 義 倉 ○

        周 戰 國  漢 後 漢 晉 宋 齊 後 魏 北 齊 後 周 隋 大 唐

    太 公 為 周 立 九 府 圜 法 , 解 在 錢 幣 篇 。 太 公 退 又 行 之 於 齊 。

    至 管 仲 相 桓 公 , 通 輕 重 之 權 曰 : 「 歲 有 凶 穰 , 故 穀 有 貴 賤 ; 令 有 緩 急 , 故 物 有 輕 重 。 上 令 急 於 求 米 , 則 民 重 米 ; 緩 於 求 米 , 則 民 輕 米 。 所 緩 則 賤 , 所 急 則 貴 。 人 君 不 理 , 則 畜 賈 游 於 市 , 謂 賈 人 之 多 蓄 積 也 。 乘 民 之 不 給 , 百 倍 其 本 矣 。 給 , 足 也 , 以 十 取 百 。 故 萬 乘 之 國 必 有 萬 金 之 賈 , 千 乘 之 國 必 有 千 金 之 賈 者 , 利 有 所 并 也 。 國 多 失 利 , 則 臣 不 盡 忠 , 士 不 盡 死 矣 。 計 本 量 委 則 足 矣 , 委 , 積 也 。 然 而 民 有 飢 餓 者 , 穀 有 所 藏 也 。 謂 富 人 多 藏 穀 也 。 民 有 餘 則 輕 之 , 故 人 君 斂 之 以 輕 ; 民 不 足 則 重 之 , 故 人 君 散 之 以 重 。 民 輕 之 之 時 , 官 為 斂 糴 ; 民 重 之 之 時 , 官 為 散 之 。 凡 輕 重 斂 散 之 以 時 , 即 準 平 , 守 準 平 , 使 萬 室 之 邑 必 有 萬 鍾 之 藏 , 藏 鏹 千 萬 ; 六 斛 四 斗 為 鍾 。 鏹 , 錢 貫 。 千 室 之 邑 必 有 千 鍾 之 藏 , 藏 鏹 百 萬 。 春 以 奉 耕 , 夏 以 奉 耘 , 奉 謂 供 奉 。 耒 耜 、 器 械 、 種 饟 、 糧 食 必 取 贍 焉 。 故 大 賈 畜 家 不 得 豪 奪 吾 民 矣 。 」 豪 謂 輕 侮 之 。

    管 子 曰 : 「 夫 物 多 則 賤 , 寡 則 貴 , 散 則 輕 , 聚 則 重 。 人 君 知 其 然 , 故 視 國 之 羡 羡 , 餘 也 , 羊 見 反 。 不 足 而 御 其 財 物 。 穀 賤 則 以 幣 與 食 , 布 帛 賤 則 以 幣 與 衣 , 視 物 之 輕 重 而 御 之 以 準 , 故 貴 賤 可 調 , 而 君 得 其 利 , 則 古 之 理 財 賦 , 未 有 不 通 其 術 焉 。 」 穀 賤 以 幣 與 食 , 布 帛 賤 以 幣 與 衣 者 , 「 與 」 當 為 「 易 」 , 隨 其 所 賤 而 以 幣 易 取 之 , 則 輕 重 貴 賤 由 君 上 也 。 周 易 損 卦 六 五 云 : 「 或 益 之 十 朋 之 龜 , 弗 克 違 , 元 吉 。 」 沙 門 一 行 注 曰 : 「 十 朋 者 , 國 之 守 龜 , 象 社 稷 之 臣 , 能 執 承 順 之 道 , 以 奉 其 君 。 龜 之 為 物 , 則 生 人 之 重 寶 , 為 國 之 本 , 損 而 奉 上 , 則 國 以 之 存 ; 損 而 益 下 , 則 人 以 之 存 。 言 於 法 , 則 調 盈 虛 御 輕 重 中 和 之 要 , 若 伊 尹 、 太 公 、 管 仲 之 所 執 。 」 夫 龜 者 , 上 達 神 祇 之 情 , 下 乃 不 言 而 信 於 人 也 。 斯 故 往 昔 用 之 為 幣 , 則 一 行 深 知 其 道 矣 。

    齊 桓 公 問 於 管 子 曰 : 「 自 燧 人 以 來 , 其 大 會 可 得 而 聞 乎 ? 」 對 曰 : 「 燧 人 以 來 , 未 有 不 以 輕 重 為 天 下 也 。 共 工 之 王 , 帝 共 工 氏 , 繼 女 媧 有 天 下 。 水 處 什 之 七 , 陸 處 什 之 三 , 乘 天 勢 以 隘 制 天 下 。 至 於 黃 帝 之 王 , 謹 逃 其 爪 牙 , 不 利 其 器 。 藏 祕 鋒 芒 , 不 以 示 人 , 行 機 權 之 道 , 使 人 日 用 而 不 知 。 燒 山 林 , 破 增 藪 , 焚 沛 澤 , 沛 , 大 澤 也 。 一 說 水 草 兼 處 曰 沛 。 逐 禽 獸 , 實 以 益 人 , 然 後 天 下 可 得 而 牧 也 。 至 於 堯 舜 之 王 , 所 以 化 海 內 者 , 北 用 禺 氏 之 玉 , 禺 氏 , 西 北 戎 名 , 玉 之 所 出 。 南 貴 江 漢 之 珠 , 其 勝 禽 獸 之 仇 , 以 大 夫 隨 之 。 」 勝 猶 益 也 。 禽 獸 之 仇 者 , 使 其 逐 禽 獸 , 如 從 仇 讎 也 。 以 大 夫 隨 之 者 , 使 其 大 夫 散 邑 粟 財 物 , 隨 山 澤 之 人 , 求 其 禽 獸 之 皮 。 公 曰 : 「 何 謂 也 ? 」 對 曰 : 「 令 諸 侯 之 子 將 委 質 者 , 諸 國 君 之 子 , 若 衛 公 子 開 方 、 魯 公 子 季 友 之 類 。 皆 以 雙 武 之 皮 , 雙 武 之 皮 以 為 裘 。 卿 大 夫 豹 飾 , 卿 大 夫 , 上 大 夫 也 。 袖 謂 之 飾 。 列 大 夫 豹 幨 , 列 大 夫 , 中 大 夫 也 。 襟 謂 之 幨 , 音 昌 詹 反 。 大 夫 散 其 邑 粟 與 其 財 物 , 以 市 武 豹 之 皮 , 故 山 林 之 人 刺 其 猛 獸 , 刺 音 七 亦 反 。 若 從 親 戚 之 仇 。 此 君 冕 服 於 朝 , 而 猛 獸 勝 於 外 , 大 夫 以 散 其 財 物 , 萬 人 得 受 其 流 , 此 堯 舜 之 數 也 。 」 言 堯 舜 嘗 用 此 數 。

    管 子 曰 : 「 夫 富 能 奪 , 貧 能 與 , 乃 可 以 為 天 下 。 富 者 能 奪 , 抑 其 利 , 貧 者 能 贍 , 恤 其 乏 , 乃 可 君 人 。 國 有 十 年 之 蓄 因 之 蓄 積 , 常 餘 十 年 。 而 不 足 於 食 , 皆 以 其 技 能 冀 君 之 祿 也 。 故 人 君 挾 其 食 , 據 有 餘 而 制 不 足 , 故 人 無 不 繫 於 上 也 。 食 者 , 人 之 司 命 , 言 人 君 唯 以 食 能 制 其 事 , 所 以 人 無 不 繫 於 號 令 。 且 君 引 錣 錣 , 籌 也 , 丁 劣 反 。 量 用 , 耕 田 發 草 , 上 得 其 數 矣 。 人 之 所 食 , 人 有 若 干 步 畝 之 數 , 計 本 量 委 委 , 積 。 則 足 矣 。 然 而 人 有 飢 餓 不 食 音 嗣 者 何 也 ? 穀 有 所 藏 也 。 言 一 國 之 內 耕 墾 之 數 , 君 悉 知 。 凡 人 計 口 授 田 , 家 族 多 少 , 足 以 自 給 。 而 人 乏 於 食 者 , 謂 豪 富 之 家 收 藏 其 穀 故 。 然 則 人 君 不 能 散 積 聚 , 均 羡 餘 也 。 不 足 , 則 君 雖 強 本 趨 耕 , 本 則 務 農 。 趨 讀 為 促 。 乃 使 人 下 相 役 耳 , 惡 音 烏 能 以 為 理 ? 」 人 君 若 不 能 散 豪 富 之 積 , 均 有 餘 以 贍 不 足 , 雖 務 農 事 , 督 促 播 植 , 適 所 以 益 令 豪 富 驅 役 細 人 , 終 不 能 致 理 , 所 謂 須 有 制 度 於 其 閒 , 兼 輕 重 之 術 。

    管 子 曰 : 「 利 出 於 一 孔 者 , 凡 言 利 者 , 不 必 貨 利 , 慶 賞 威 刑 皆 是 。 其 國 無 敵 ; 出 二 孔 者 , 其 兵 不 詘 , 詘 與 屈 同 。 屈 , 窮 也 , 求 物 反 。 出 三 孔 者 , 不 可 以 舉 兵 ; 出 四 孔 者 , 其 國 必 亡 。 先 王 知 其 然 , 故 塞 人 之 養 , 養 , 利 也 。 羊 向 反 。 隘 其 利 途 。 故 予 之 在 君 , 予 音 與 。 奪 之 在 君 , 貧 之 在 君 , 富 之 在 君 , 故 人 之 戴 上 如 日 月 , 親 君 若 父 母 。 凡 將 為 國 , 不 通 於 輕 重 , 不 可 以 守 人 , 不 能 調 通 人 利 , 不 可 以 語 制 為 大 理 。 分 地 若 一 , 強 者 能 守 ; 分 財 若 一 , 智 者 能 收 。 智 有 什 倍 人 之 功 , 以 一 取 什 。 愚 有 不 賡 賡 猶 償 也 。 音 庚 。 本 之 事 , 然 而 人 君 不 能 調 , 故 人 有 相 百 倍 之 生 也 。 夫 人 富 則 不 可 以 祿 使 也 , 貧 則 不 可 以 罰 威 也 。 法 令 之 不 行 , 萬 人 之 不 理 , 貧 富 之 不 齊 也 。 且 天 下 者 處 茲 行 茲 , 謂 塞 利 途 。 若 此 而 天 下 可 一 也 。 夫 天 下 者 , 使 之 不 使 , 用 之 不 用 。 故 善 為 天 下 者 , 無 曰 使 之 , 使 不 得 不 使 ; 無 曰 用 之 , 用 不 得 不 用 。 使 其 不 知 其 所 以 然 , 若 巨 橋 之 粟 貴 糴 , 則 設 重 泉 戍 之 類 是 。 故 善 為 國 者 , 天 下 下 我 高 , 天 下 輕 我 重 , 天 下 多 我 寡 , 然 後 可 以 朝 天 下 。 」 常 以 數 傾 之 , 若 服 魯 梁 綈 之 類 是 。

    桓 公 問 曰 : 「 不 籍 而 贍 國 , 為 之 有 道 乎 ? 」 管 子 曰 : 「 軌 守 其 時 , 有 官 天 財 , 何 求 於 人 。 泰 春 、 泰 夏 、 泰 秋 、 泰 冬 , 泰 猶 當 也 。 令 之 所 止 , 令 之 所 發 , 令 之 所 止 , 令 之 所 發 , 謂 山 澤 之 所 禁 發 。 此 物 之 高 下 之 時 , 此 人 之 所 以 相 并 兼 之 時 也 。 君 素 為 四 備 以 守 之 , 泰 春 人 之 且 所 用 者 , 泰 夏 人 之 且 所 用 者 , 泰 秋 人 之 且 所 用 者 , 泰 冬 人 之 且 所 用 者 , 皆 已 廩 之 矣 。 」 廩 , 藏 也 。 言 四 時 人 之 所 要 , 皆 先 備 之 , 所 謂 耒 耜 、 器 械 、 種 饟 、 糧 食 必 取 贍 焉 , 則 豪 人 大 賈 不 得 擅 其 利 。

    桓 公 曰 : 「 行 幣 乘 馬 之 數 柰 何 。 」 即 臣 乘 馬 , 所 謂 篋 乘 馬 者 , 臣 猶 實 也 。 篋 者 , 以 幣 為 篋 , 而 洩 重 射 輕 。 管 子 對 曰 : 「 士 受 資 以 幣 , 大 夫 受 邑 以 幣 , 人 馬 受 食 以 幣 , 則 一 國 穀 貲 在 上 , 幣 貲 在 下 , 國 穀 什 倍 數 也 。 皮 革 、 筋 角 、 羽 毛 、 竹 箭 、 器 械 、 財 物 苟 合 於 國 器 君 用 者 , 皆 有 矩 券 於 上 , 矩 券 , 常 券 。 君 實 鄉 州 藏 焉 。 周 制 , 萬 二 千 五 百 家 為 鄉 , 二 千 五 百 家 為 州 。 齊 雖 霸 國 , 尚 用 周 制 。 曰 某 月 日 苟 從 責 者 , 責 讀 為 債 。 鄉 決 州 決 , 故 曰 就 庸 , 一 日 而 決 。 國 筴 出 於 穀 軌 , 國 之 筴 , 貨 幣 乘 馬 者 也 。 」 貲 , 價 也 。 言 應 合 受 公 家 之 所 給 , 皆 與 之 幣 , 則 穀 之 價 君 上 權 之 , 其 幣 在 下 , 故 穀 倍 重 。 其 有 皮 革 之 類 堪 於 所 用 者 , 所 在 鄉 州 有 其 數 , 若 今 官 曹 簿 帳 。 人 有 負 公 家 之 債 , 若 耒 耜 種 糧 之 類 者 , 官 司 如 要 器 用 , 若 皮 革 之 類 者 , 則 與 其 準 納 。 如 要 功 庸 者 , 令 就 役 , 一 日 除 其 簿 書 耳 。 此 蓋 君 上 一 切 權 之 也 。 詳 輕 重 之 本 旨 , 摧 抑 富 商 兼 并 之 家 , 隘 塞 利 門 , 則 與 奪 貧 富 , 悉 由 號 令 , 然 可 易 為 理 也 。 此 篇 經 秦 焚 書 , 潛 蓄 人 閒 。 自 漢 興 , 晁 、 賈 、 桑 、 耿 諸 子 , 猶 有 言 其 術 者 , 其 後 絕 少 尋 覽 , 無 人 注 解 , 或 編 斷 簡 蠹 , 或 傳 訛 寫 謬 , 年 代 綿 遠 , 詳 正 莫 由 。 今 且 梗 概 粗 知 , 固 難 得 搜 摘 其 文 字 。 凡 閱 古 人 之 書 , 蓋 欲 發 明 新 意 , 隨 時 制 事 , 其 道 無 窮 , 而 況 機 權 之 術 , 千 變 萬 化 , 若 一 二 模 楷 , 則 同 刻 舟 膠 柱 耳 , 他 皆 類 此 。

    桓 公 問 於 管 子 曰 : 「 吾 欲 守 國 財 而 無 稅 於 天 下 , 而 外 因 天 下 , 可 乎 ? 」 對 曰 : 「 昔 武 王 有 巨 橋 之 粟 , 貴 糴 之 數 , 武 王 即 勝 殷 , 得 巨 橋 粟 , 欲 使 糴 貴 。 巨 橋 倉 在 今 廣 平 郡 曲 周 縣 也 。 立 重 泉 之 戍 。 戍 , 名 也 。 假 設 此 戍 名 , 欲 人 憚 役 而 競 收 粟 也 。 重 , 丈 恭 反 。 令 曰 : 『 人 自 有 百 鼓 之 粟 者 不 行 。 』 鼓 , 十 二 斛 也 。 人 舉 所 最 粟 , 舉 , 盡 也 。 最 , 聚 也 , 子 外 反 。 以 避 重 泉 之 戍 。 而 國 穀 二 什 倍 , 巨 橋 之 粟 亦 二 什 倍 。 武 王 以 巨 橋 之 粟 二 什 倍 而 市 繒 帛 , 軍 五 歲 無 籍 衣 於 人 ; 以 巨 橋 之 粟 二 什 倍 而 衡 黃 金 , 衡 , 平 也 。 終 身 無 籍 於 人 。 」

    桓 公 曰 : 「 與 天 子 提 衡 爭 秩 於 諸 侯 , 提 , 持 也 。 合 眾 弱 以 事 一 強 者 , 謂 之 衡 。 秩 , 次 也 。 為 之 有 道 乎 ? 」 管 子 曰 : 「 唯 籍 於 號 令 為 可 。 請 以 令 發 師 置 屯 籍 農 , 屯 , 戍 也 。 發 師 置 戍 , 人 有 粟 者 則 不 行 。 十 鍾 之 家 不 行 , 六 斛 四 斗 為 鍾 。 百 鍾 之 家 不 行 , 千 鍾 之 家 不 行 , 行 者 不 能 百 之 一 , 千 之 十 , 而 囷 窌 之 數 囷 , 丘 倫 反 。 窌 , 力 救 反 。 皆 見 於 上 矣 。 君 按 囷 窌 之 數 , 令 之 曰 : 『 國 貧 而 用 不 足 , 請 以 平 價 取 之 , 子 皆 按 囷 窌 而 不 得 挹 損 焉 。 』 挹 猶 謂 減 其 數 。 君 直 幣 之 輕 重 以 決 其 數 。 直 猶 當 也 。 謂 決 其 積 粟 之 數 。 使 無 券 契 之 責 , 分 之 曰 券 , 合 之 曰 契 。 責 讀 曰 債 。 使 百 姓 皆 稱 貸 於 君 , 則 無 契 券 之 債 。 則 積 藏 囷 窌 之 粟 皆 歸 於 君 。 」

    桓 公 曰 : 「 齊 西 水 潦 而 人 飢 , 齊 東 豐 庸 而 糴 賤 , 庸 , 用 也 。 謂 豐 稔 而 足 用 。 欲 以 東 之 賤 被 西 之 貴 , 為 之 有 道 乎 ? 」 管 子 曰 : 「 今 齊 西 之 粟 釜 五 鍾 為 釜 。 百 泉 , 則 鏂 二 十 也 。 斗 二 升 八 合 曰 鏂 。 烏 侯 反 。 泉 , 錢 也 。 齊 東 之 粟 釜 十 泉 , 則 鏂 二 錢 也 。 請 以 令 籍 人 三 十 泉 , 得 以 五 穀 菽 粟 決 其 籍 。 若 此 , 則 西 出 三 斗 而 決 其 籍 , 東 出 三 釜 而 決 其 籍 , 然 則 釜 十 之 粟 皆 實 於 倉 廩 。 西 之 人 飢 者 得 食 , 寒 者 得 衣 , 若 此 則 東 西 之 相 被 , 遠 近 之 準 平 矣 。 」 君 下 令 稅 人 三 十 錢 , 準 以 五 穀 , 令 齊 西 之 人 納 三 斗 , 東 之 人 納 三 釜 , 以 振 西 之 人 , 則 東 西 俱 平 矣 。 管 子 智 用 無 窮 , 以 區 區 之 齊 一 匡 天 下 , 本 仁 祖 義 , 成 其 霸 業 , 所 行 權 術 , 因 機 而 發 , 非 為 常 道 。 故 別 篇 云 「 偏 行 而 不 盡 」 也 。

    桓 公 曰 : 「 糴 賤 , 寡 人 恐 五 穀 之 歸 於 諸 侯 , 寡 人 欲 為 萬 民 藏 之 , 為 此 有 道 乎 ? 」 管 子 曰 : 「 今 者 夷 吾 過 市 , 有 新 成 囷 京 者 二 家 , 大 囷 曰 京 。 君 請 式 璧 而 聘 之 。 」 式 , 用 也 。 璧 , 石 璧 也 。 聘 , 問 也 。 使 玉 人 刻 石 為 璧 , 尺 萬 泉 , 八 寸 者 八 千 , 七 寸 者 七 千 是 也 。 賜 之 以 璧 , 仍 存 問 之 。 行 令 半 年 , 萬 民 舍 其 業 而 為 囷 京 以 藏 菽 粟 者 過 半 。

    管 子 謂 桓 公 曰 : 「 北 郭 有 掘 闕 得 龜 者 , 掘 , 穿 也 , 求 物 反 。 穿 地 至 泉 曰 闕 , 求 月 反 。 此 檢 數 百 里 之 地 也 。 檢 , 猶 比 也 。 以 此 龜 為 用 者 , 其 數 可 比 百 里 之 地 。 令 過 之 平 盤 之 中 。 令 , 力 呈 反 。 過 之 , 猶 置 之 也 。 平 盤 者 , 大 盤 也 。 君 請 起 十 乘 之 使 , 百 金 之 提 , 起 , 發 也 。 提 , 裝 也 。 使 , 色 吏 反 。 命 北 郭 得 龜 之 家 曰 : 「 賜 若 服 中 大 夫 。 」 若 , 汝 也 。 中 大 夫 , 齊 爵 也 。 曰 : 「 東 海 之 子 類 於 龜 , 東 海 之 子 , 其 狀 類 龜 , 假 言 此 龜 東 海 之 子 耳 。 東 海 之 子 者 , 海 神 之 子 也 。 託 舍 於 若 , 託 舍 , 猶 寄 居 也 。 賜 若 大 夫 之 服 , 以 終 而 身 , 而 , 若 也 。 勞 若 以 百 金 勞 , 賜 也 。 之 龜 為 無 貲 , 之 , 是 也 。 是 龜 至 寶 而 無 貲 也 。 無 貲 , 無 價 也 。 而 藏 諸 泰 臺 , 泰 臺 , 高 臺 也 。 立 曰 無 貲 。 」 立 龜 為 , 號 曰 無 貲 。 還 四 年 , 伐 孤 竹 。 還 四 年 , 後 四 年 。 丁 氏 之 家 粟 丁 氏 , 齊 之 富 人 , 所 謂 丁 惠 也 。 可 食 三 軍 之 師 行 五 月 。 食 音 嗣 。 下 以 意 取 。 行 五 月 , 經 五 月 。 召 丁 氏 而 命 之 曰 : 「 吾 有 無 貲 之 , 吾 今 將 有 大 事 , 請 以 為 質 , 音 致 。 下 皆 同 。 以 假 子 之 邑 粟 。 」 即 家 粟 也 。 丁 氏 北 鄉 再 拜 , 革 築 室 賦 籍 藏 龜 。 革 , 更 也 。 賦 , 敷 也 。 籍 , 席 也 , 才 夜 反 。 孤 竹 之 役 , 丁 氏 之 粟 中 食 三 軍 五 月 之 食 。 中 , 當 也 , 丁 仲 反 。 下 皆 同 。

    桓 公 曰 : 「 吾 欲 西 朝 天 子 而 賀 獻 不 足 , 為 此 有 數 乎 ? 」 管 子 曰 : 「 請 以 令 城 陰 里 , 城 者 , 築 城 也 。 陰 里 , 齊 地 也 。 使 其 牆 三 重 而 門 九 襲 。 襲 亦 重 也 。 欲 其 事 密 而 人 不 知 , 又 先 託 築 城 。 因 使 玉 人 刻 石 為 璧 , 刻 石 , 刻 其 ● 石 。 尺 者 萬 泉 , 八 寸 者 八 千 , 七 寸 者 七 千 , 珪 中 四 千 , 丁 仲 反 。 瑗 中 五 百 。 」 好 倍 肉 曰 瑗 。 璧 之 數 已 具 , 管 子 西 見 天 子 曰 : 「 弊 邑 之 君 欲 率 諸 侯 而 朝 先 王 之 廟 , 觀 於 周 室 , 請 以 令 使 天 下 諸 侯 , 不 以 彤 弓 石 璧 者 , 彤 弓 , 朱 弓 也 , 非 齊 之 所 出 。 蓋 不 可 獨 言 石 璧 , 兼 以 彤 弓 者 , 猶 藏 其 機 。 不 得 入 朝 。 」 天 子 許 之 。 天 下 諸 侯 載 黃 金 珠 玉 、 五 穀 、 文 采 布 帛 輸 齊 , 輸 , 音 式 樹 反 。 以 收 石 璧 。 石 璧 流 而 之 天 下 , 天 下 財 物 流 而 之 齊 , 故 國 八 歲 而 無 籍 , 陰 里 之 謀 也 。

    桓 公 曰 : 「 吾 欲 殺 商 賈 之 利 , 而 益 農 夫 之 事 , 為 此 有 道 乎 ? 」 管 子 對 曰 : 「 請 重 粟 之 價 , 若 是 則 田 野 大 闢 , 而 農 夫 勸 其 事 矣 。 請 以 令 使 卿 藏 千 鍾 , 大 夫 藏 五 百 鍾 , 列 大 夫 藏 百 鍾 , 列 大 夫 , 中 大 夫 也 。 富 商 蓄 賈 藏 五 十 鍾 , 內 可 以 為 國 委 , 於 偽 反 。 外 可 以 益 農 夫 矣 。 」

    桓 公 曰 : 「 崢 丘 之 戰 , 崢 丘 , 地 名 , 未 聞 , 一 說 即 葵 丘 。 人 多 稱 貸 負 息 以 給 上 之 急 , 寡 人 欲 復 業 產 , 業 產 者 , 本 業 也 。 此 何 以 洽 ? 」 洽 , 通 也 。 言 百 姓 為 戎 事 失 其 本 業 , 今 欲 復 之 , 何 以 通 於 此 也 。 管 子 曰 : 「 唯 繆 數 為 可 耳 。 」 繆 讀 曰 謬 , 假 此 術 以 陳 其 事 也 。 令 表 稱 貸 之 家 , 表 , 旌 也 皆 堊 白 其 門 而 高 其 閭 , 亦 所 以 貴 重 之 。 使 八 使 者 式 璧 而 聘 之 , 以 給 鹽 菜 之 用 。 令 使 者 齎 石 璧 而 與 , 仍 存 問 之 , 謙 言 鹽 菜 之 用 。 稱 貸 之 家 皆 齊 首 稽 顙 問 曰 : 「 何 以 得 此 ? 」 使 者 曰 : 「 君 令 曰 : 寡 人 聞 之 , 詩 曰 : 『 愷 悌 君 子 , 民 之 父 母 。 』 寡 人 有 崢 丘 之 戰 , 吾 聞 子 假 貸 吾 貧 萌 , 萌 與 氓 同 。 使 有 以 給 , 子 之 力 也 。 」 稱 貸 之 家 皆 折 其 券 而 削 其 書 , 舊 執 之 券 皆 折 毀 之 , 所 書 之 債 皆 削 除 之 , 不 用 。 發 其 積 藏 , 出 其 財 物 以 振 貧 。 國 中 大 給 , 崢 丘 之 謀 也 。

    桓 公 曰 : 「 魯 梁 之 於 齊 也 , 蜂 螫 也 。 螫 音 尸 亦 反 。 言 魯 梁 二 國 , 常 為 齊 患 也 。 吾 欲 下 魯 梁 , 何 行 而 可 ? 」 管 子 對 曰 : 「 魯 梁 之 民 俗 為 綈 , 徒 奚 反 , 繒 之 厚 者 謂 之 綈 。 公 服 綈 , 令 左 右 服 之 , 人 從 而 服 之 , 因 令 齊 勿 敢 為 , 必 仰 於 魯 梁 , 則 是 魯 梁 釋 其 農 事 而 作 綈 矣 。 」 桓 公 即 為 服 於 泰 山 之 陽 , 魯 梁 二 國 在 泰 山 之 南 , 故 為 服 於 此 , 近 其 境 也 , 欲 魯 梁 人 速 知 之 。 十 日 而 服 之 。 管 子 告 魯 梁 之 賈 人 曰 : 「 子 為 我 致 綈 千 匹 , 賜 子 金 三 百 斤 , 子 十 至 而 金 三 千 斤 , 則 是 魯 梁 不 賦 於 人 , 財 用 足 也 。 」 魯 梁 之 君 聞 之 , 則 教 其 人 為 綈 , 十 三 月 , 魯 梁 郭 中 之 人 , 道 路 揚 塵 , 十 步 不 相 見 , 絏 繑 而 踵 相 隨 , 絏 繑 謂 連 續 也 。 絏 , 息 列 反 。 繑 , 丘 喬 反 。 車 轂 ● 、 騎 連 伍 而 行 。 ● , 齧 也 , 士 角 反 。 言 其 車 轂 往 來 相 齧 , 而 騎 東 西 連 而 行 , 皆 趨 綈 利 耳 。 管 子 曰 : 「 魯 梁 可 下 矣 。 公 宜 服 帛 , 率 民 去 綈 , 閉 關 無 與 魯 梁 通 使 。 」 後 十 月 , 魯 梁 人 餓 餒 相 及 , 相 及 , 猶 相 繼 。 應 聲 之 正 , 無 以 給 上 。 應 聲 之 正 , 謂 急 速 之 賦 。 正 音 征 。 魯 梁 之 君 即 令 其 人 去 綈 修 農 , 穀 不 可 以 三 月 而 得 。 魯 梁 之 人 糴 十 百 , 穀 斗 千 錢 , 齊 糶 十 錢 。 穀 斗 十 錢 。 周 月 , 魯 梁 之 民 歸 齊 者 十 之 六 。

    管 子 曰 : 「 夫 人 予 音 與 則 , 奪 則 怒 , 先 王 知 其 然 , 故 見 予 之 形 , 見 , 賢 遍 反 。 而 不 見 奪 之 理 , 可 使 由 之 , 不 可 使 知 之 。 故 民 愛 可 洽 於 上 也 。 洽 , 通 也 。 租 籍 者 , 所 以 強 求 , 在 工 商 曰 租 籍 。 強 音 其 兩 反 。 租 稅 者 , 所 慮 而 請 也 。 在 農 曰 租 稅 。 慮 , 猶 計 也 。 請 , 求 也 。 王 霸 之 君 , 去 丘 呂 反 其 所 以 強 求 , 廢 其 所 慮 而 請 , 故 天 下 樂 雅 教 反 從 也 。 春 賦 以 斂 繒 帛 , 夏 貸 以 收 秋 實 , 蓋 方 春 蠶 , 家 闕 乏 , 而 賦 與 之 , 約 收 其 繒 帛 也 。 方 夏 , 農 人 闕 乏 , 亦 賦 與 之 , 約 取 其 穀 實 也 。 是 故 人 無 廢 事 , 而 國 無 失 利 也 。 人 之 所 乏 , 君 悉 與 之 , 則 豪 富 商 人 不 得 擅 其 利 。 凡 五 穀 者 , 萬 物 之 主 也 。 穀 貴 則 萬 物 必 賤 , 穀 賤 則 萬 物 必 貴 。 兩 者 為 敵 , 則 不 俱 平 , 故 人 君 御 穀 物 之 秩 相 勝 , 而 操 事 於 其 不 平 之 閒 , 秩 , 積 也 。 食 為 人 天 , 故 五 穀 之 要 , 可 與 萬 物 為 敵 , 其 價 常 不 俱 平 。 所 以 人 君 視 兩 事 之 委 積 , 可 彼 此 相 勝 , 輕 重 於 其 閒 , 則 國 利 不 散 也 。 故 萬 民 無 籍 而 國 利 歸 於 君 也 。 夫 以 室 廡 籍 謂 之 毀 成 , 小 曰 室 , 大 曰 廡 , 音 武 。 是 使 人 毀 壞 廬 室 。 以 六 畜 籍 謂 之 止 生 , 畜 , 許 救 反 。 是 使 人 不 競 牧 養 也 。 以 田 畝 籍 謂 之 禁 耕 , 是 止 其 耕 稼 也 。 以 正 人 籍 謂 之 離 情 , 正 數 之 人 , 若 丁 壯 也 。 離 情 , 謂 離 心 也 。 以 正 戶 籍 謂 之 養 贏 。 贏 謂 大 賈 蓄 家 也 。 正 數 之 戶 既 避 其 籍 , 則 至 浮 浪 為 大 賈 蓄 家 之 所 役 屬 , 增 其 利 耳 。 五 者 不 可 畢 用 , 故 王 者 偏 行 而 不 盡 。 故 天 子 籍 於 幣 , 諸 侯 籍 於 食 。 中 歲 之 穀 , 石 十 錢 , 大 男 食 四 石 , 月 有 四 十 之 籍 ; 大 女 食 三 石 , 月 有 三 十 之 籍 ; 吾 子 食 二 石 , 月 有 二 十 之 籍 。 歲 凶 穀 石 二 十 , 則 大 男 有 八 十 之 籍 , 大 女 有 六 十 之 籍 , 吾 子 有 四 十 之 籍 。 六 十 為 大 男 , 五 十 為 大 女 , 吾 子 為 小 男 小 女 也 。 按 古 之 石 , 準 今 之 三 斗 三 升 三 合 。 平 歲 每 石 稅 十 錢 , 凶 歲 稅 二 十 者 , 非 必 稅 其 人 , 謂 於 操 事 輕 重 之 閒 , 約 收 其 利 也 。 是 人 君 非 發 號 令 收 嗇 而 戶 籍 也 , 彼 人 君 守 其 本 委 謹 , 而 男 女 諸 君 吾 子 無 不 服 籍 者 也 。 」 嗇 , 斂 也 。 委 , 所 委 積 之 物 也 。 謹 , 嚴 也 。 言 人 君 不 用 下 令 稅 斂 於 人 , 但 嚴 守 利 途 , 輕 重 在 我 , 則 無 所 逃 其 稅 也 。

    齊 之 北 澤 燒 火 , 獵 而 行 火 曰 燒 , 式 照 反 。 光 照 堂 下 。 管 子 入 賀 曰 : 「 田 野 闢 , 農 夫 必 有 百 倍 之 利 矣 。 」 是 歲 租 稅 九 月 而 具 。 桓 公 問 管 子 曰 : 「 此 何 故 也 ? 」 對 曰 : 「 萬 乘 、 千 乘 之 國 , 不 能 無 薪 而 炊 , 今 北 澤 燒 , 莫 之 續 , 則 是 農 夫 得 居 裝 而 賣 其 薪 蕘 , 大 曰 薪 , 小 曰 蕘 。 一 束 十 倍 , 則 春 有 以 事 耜 , 夏 有 以 決 芸 , 耘 同 。 此 租 稅 所 以 九 月 而 具 也 。 」

    桓 公 問 管 子 曰 : 「 終 身 有 天 下 而 勿 失 , 有 道 乎 ? 」 對 曰 : 「 請 勿 施 於 天 下 , 獨 施 之 於 吾 國 。 國 之 廣 狹 , 壤 之 肥 墝 , 有 數 ; 終 歲 食 餘 , 有 數 。 彼 守 國 者 , 守 穀 而 已 矣 。 曰 某 縣 之 壤 廣 若 干 , 某 縣 之 壤 狹 若 干 , 國 之 廣 狹 肥 磽 , 人 之 所 食 多 少 , 其 數 君 素 皆 知 之 。 則 必 積 委 幣 , 委 , 蓄 也 。 各 於 縣 州 里 積 蓄 錢 幣 , 所 謂 萬 室 之 邑 , 必 有 萬 鍾 之 藏 , 藏 鏹 千 萬 ; 千 室 之 邑 , 必 有 千 鍾 之 藏 , 藏 鏹 百 萬 。 於 是 縣 州 里 受 公 錢 。 公 錢 即 積 委 之 幣 。 泰 秋 國 穀 去 參 之 一 。 去 , 減 也 , 丘 呂 反 。 君 下 令 謂 郡 縣 屬 大 夫 里 邑 , 皆 籍 粟 入 若 干 , 穀 重 一 也 , 以 藏 於 上 者 , 一 其 穀 價 而 收 藏 之 。 國 穀 三 分 則 二 分 在 上 矣 。 言 先 貯 幣 於 縣 邑 , 當 秋 時 , 下 令 收 糴 也 。 則 魏 李 悝 行 平 糴 之 法 , 上 熟 糴 三 捨 一 , 中 熟 糴 二 捨 一 , 下 熟 中 分 之 , 蓋 出 於 此 。 今 言 去 三 之 一 者 , 約 中 熟 為 準 耳 。 泰 春 國 穀 倍 重 數 也 , 泰 夏 賦 穀 以 理 田 土 , 泰 秋 田 穀 之 存 子 者 若 干 , 今 上 斂 穀 以 幣 , 人 曰 無 幣 , 以 穀 , 則 人 之 三 有 歸 於 上 矣 。 言 當 春 穀 貴 之 時 , 計 其 價 以 穀 賦 與 人 , 秋 則 斂 其 幣 , 雖 設 此 令 , 本 意 收 其 穀 , 人 既 無 幣 , 請 輸 穀 , 故 歸 於 上 。 重 之 相 因 , 時 之 化 舉 , 無 不 為 國 筴 。 重 之 相 因 , 若 春 時 穀 貴 與 穀 也 。 時 之 化 舉 , 若 秋 時 穀 賤 收 穀 也 。 因 時 之 輕 重 , 無 不 以 術 權 之 。 則 彼 諸 侯 之 穀 十 , 吾 國 穀 二 十 , 則 諸 侯 穀 歸 吾 國 矣 。 諸 侯 穀 二 十 , 吾 國 穀 十 , 則 吾 國 穀 歸 於 諸 侯 矣 。 故 善 為 天 下 者 。 謹 守 重 流 , 重 流 , 謂 嚴 守 穀 價 , 不 使 流 散 。 而 天 下 不 吾 洩 矣 。 洩 , 散 也 。 吾 穀 不 散 出 。 彼 重 之 相 歸 , 如 水 之 就 下 。 吾 國 歲 非 凶 也 , 以 幣 藏 之 , 故 國 穀 倍 重 。 諸 侯 之 穀 至 也 , 是 藏 一 分 而 致 諸 侯 之 一 分 也 。 利 不 奪 於 天 下 。 大 夫 不 得 以 富 侈 以 重 藏 輕 , 國 常 有 十 國 之 筴 也 。 此 以 輕 重 御 天 下 之 道 也 。 」

    魏 文 侯 相 李 悝 曰 : 「 糶 甚 貴 傷 人 , 此 人 謂 士 工 商 。 甚 賤 傷 農 , 人 傷 則 離 散 , 農 傷 則 國 貧 , 故 甚 貴 與 甚 賤 , 其 傷 一 也 。 善 為 國 者 , 使 人 無 傷 而 農 益 勸 。 今 一 夫 挾 五 口 , 治 田 百 畝 , 歲 收 畝 一 石 半 , 為 粟 百 五 十 石 。 除 十 一 之 稅 十 五 石 , 餘 百 三 十 五 石 。 食 , 人 月 一 石 半 , 五 人 終 歲 為 粟 九 十 石 , 餘 有 四 十 五 石 。 石 三 十 , 為 錢 千 三 百 五 十 。 除 社 閭 嘗 新 春 秋 之 祠 用 錢 三 百 , 餘 千 五 十 。 衣 , 人 率 用 錢 三 百 , 五 人 終 歲 用 千 五 百 , 不 足 四 百 五 十 。 少 四 百 五 十 , 不 足 。 不 幸 疾 病 死 喪 之 費 及 上 賦 斂 , 又 未 與 此 。 此 農 夫 所 以 常 困 , 有 不 勸 耕 之 心 , 而 令 糴 至 於 甚 貴 者 也 。 是 故 善 平 糴 者 , 必 謹 觀 歲 有 上 中 下 熟 。 上 熟 其 收 自 四 , 餘 四 百 石 ; 平 歲 百 畝 收 百 五 十 石 , 今 大 熟 四 倍 , 收 六 百 石 。 計 人 食 終 歲 長 四 百 石 , 官 糴 三 百 石 , 此 為 糴 三 舍 一 也 。 中 熟 自 三 , 餘 三 百 石 ; 自 三 , 四 百 五 十 石 也 。 終 歲 長 三 百 石 , 官 糴 二 百 石 , 此 為 糴 二 而 舍 一 也 。 下 熟 自 倍 , 餘 百 石 。 自 倍 , 收 三 百 石 , 終 歲 長 百 石 , 官 糴 其 五 十 石 , 云 下 熟 糴 一 , 謂 中 分 百 石 之 一 也 。 小 飢 則 收 百 石 , 平 歲 百 畝 之 收 , 收 百 五 十 石 , 今 小 飢 收 百 石 , 收 三 分 之 二 也 。 中 飢 七 十 石 , 收 二 分 之 一 也 。 大 飢 三 十 石 。 收 五 之 一 也 。 以 此 推 之 , 大 小 中 飢 之 率 。 故 大 熟 則 上 糴 三 而 舍 一 , 中 熟 則 糴 二 , 下 熟 則 糴 一 , 使 人 適 足 , 價 平 則 止 。 小 飢 則 發 小 熟 之 所 斂 , 官 以 斂 藏 出 糶 。 中 飢 則 發 中 熟 之 所 斂 , 大 飢 則 發 大 熟 之 所 斂 , 而 糶 之 。 故 雖 遇 飢 饉 水 旱 , 糶 不 貴 而 人 不 散 , 取 有 餘 而 補 不 足 也 。 」 行 之 魏 國 , 國 以 富 彊 。

    漢 宣 帝 時 , 歲 數 豐 穰 , 穀 至 石 五 錢 , 農 人 少 利 。 大 司 農 中 丞 耿 壽 昌 請 令 邊 郡 皆 築 倉 , 以 穀 賤 時 增 其 價 而 糴 以 利 農 , 穀 貴 時 減 價 而 糶 , 名 曰 「 常 平 倉 」 , 人 便 之 。 上 乃 下 詔 賜 壽 昌 爵 關 內 侯 。 元 帝 即 位 , 罷 之 。

    後 漢 明 帝 永 平 五 年 , 作 常 平 倉 。

    晉 武 帝 欲 平 一 江 表 , 時 穀 賤 而 布 帛 貴 , 帝 欲 立 平 糴 法 , 用 布 帛 市 穀 , 以 為 糧 儲 。 議 者 謂 軍 資 尚 少 , 不 宜 以 貴 易 賤 。 泰 始 二 年 , 帝 乃 下 詔 曰 : 「 古 人 權 量 國 用 , 取 贏 散 滯 , 有 輕 重 平 糴 之 法 。 此 事 久 廢 , 希 習 其 宜 , 而 官 蓄 未 廣 。 言 者 異 同 , 未 能 達 通 其 制 。 更 令 國 寶 散 於 穰 歲 而 上 不 收 , 貧 人 困 於 荒 年 而 國 無 備 , 豪 人 富 商 挾 輕 資 , 蘊 重 積 , 以 管 其 利 , 故 農 夫 苦 其 業 而 末 作 不 可 禁 也 。 今 宜 通 糴 , 主 者 平 議 , 具 為 條 制 。 」 然 事 未 行 , 至 四 年 , 乃 立 常 平 倉 , 豐 則 糴 , 儉 則 糶 , 以 利 百 姓 。

    宋 文 帝 元 嘉 中 , 三 吳 水 潦 , 穀 貴 人 飢 。 彭 城 王 義 康 立 議 , 以 「 東 土 災 荒 , 人 凋 穀 踊 , 富 商 蓄 米 , 日 成 其 價 。 宜 班 下 所 在 , 隱 其 虛 實 , 令 積 蓄 之 家 , 聽 留 一 年 儲 , 餘 皆 勒 使 糶 貨 , 為 制 平 價 , 此 所 謂 常 道 行 於 百 代 , 權 宜 用 於 一 時 也 。 又 緣 淮 歲 豐 , 邑 地 沃 壤 , 麥 既 已 登 , 黍 粟 行 就 。 可 折 其 估 賦 , 仍 就 交 市 , 三 吳 飢 人 , 即 以 貸 給 , 使 強 壯 轉 運 , 以 贍 老 弱 。 」 並 未 施 行 , 人 賴 之 矣 。

    齊 武 帝 永 明 中 , 天 下 米 穀 布 帛 賤 , 上 欲 立 常 平 倉 , 市 積 為 儲 。 六 年 , 詔 出 上 庫 錢 五 千 萬 , 於 京 師 市 米 , 買 絲 綿 紋 絹 布 。 揚 州 出 錢 千 九 百 一 十 萬 , 揚 州 , 理 建 業 , 今 江 寧 縣 也 。 南 徐 州 二 百 萬 , 南 徐 州 , 理 京 口 , 今 丹 陽 郡 。 各 於 郡 所 市 糴 。 南 荊 河 州 二 百 萬 , 南 荊 河 州 , 理 壽 春 , 今 郡 。 市 絲 綿 紋 絹 布 米 大 麥 。 江 州 五 百 萬 , 江 州 , 理 潯 陽 , 今 郡 。 市 米 胡 麻 。 荊 州 五 百 萬 。 荊 州 , 理 南 郡 , 今 江 陵 。 郢 州 三 百 萬 , 郢 州 , 理 江 夏 , 今 郡 。 皆 市 絹 、 綿 、 布 、 米 、 大 小 豆 、 大 麥 、 胡 麻 。 湘 州 二 百 萬 , 湘 州 , 理 長 沙 , 今 郡 。 市 米 、 布 、 蠟 。 司 州 二 百 五 十 萬 , 司 州 , 理 汝 南 , 今 義 陽 郡 。 西 荊 河 州 二 百 五 十 萬 , 西 荊 河 州 , 理 歷 陽 , 今 郡 。 南 兗 州 二 百 五 十 萬 , 南 兗 州 , 理 廣 陵 , 今 郡 。 雍 州 五 百 萬 , 雍 州 , 理 襄 陽 , 今 郡 。 市 絹 綿 布 米 。 使 臺 傳 並 於 所 在 市 易 。

    後 魏 孝 文 時 , 祕 書 丞 李 彪 上 表 曰 : 「 昔 之 哲 王 , 莫 不 殷 勤 稼 穡 , 故 堯 湯 水 旱 , 人 無 菜 色 , 蓋 由 備 之 也 。 漢 家 乃 設 常 平 , 魏 氏 以 兵 糧 制 屯 田 , 軍 國 取 濟 。 光 武 一 畝 不 實 , 罪 及 牧 守 。 皆 明 君 恤 人 若 此 。 今 山 東 飢 , 京 師 儉 , 臣 以 為 宜 析 州 郡 常 調 九 分 之 二 , 京 都 度 支 歲 用 之 餘 , 各 立 官 司 。 年 豐 糴 積 於 倉 , 時 儉 則 減 私 之 十 二 糶 之 。 如 此 , 人 必 力 田 以 買 官 絹 , 又 務 貯 錢 以 取 官 粟 , 年 豐 則 常 積 , 歲 凶 則 直 給 。 」 明 帝 神 龜 、 正 光 之 際 , 自 徐 揚 內 附 之 後 , 徐 , 今 彭 城 郡 。 揚 , 今 壽 春 郡 。 收 內 兵 資 , 與 人 和 糴 , 積 為 邊 備 也 。

    北 齊 河 清 中 , 令 諸 州 郡 皆 別 置 富 人 倉 。 初 立 之 日 , 準 所 領 中 下 戶 口 數 , 得 支 一 年 之 糧 , 逐 當 州 穀 價 賤 時 , 斟 量 割 當 年 義 租 充 入 。 齊 制 , 歲 每 人 出 墾 租 二 石 , 義 租 五 斗 , 墾 租 送 臺 , 義 租 納 郡 , 以 備 水 旱 。 穀 貴 , 下 價 糶 之 , 賤 則 還 用 所 糴 之 物 , 依 價 糴 貯 。

    後 周 文 帝 刱 制 六 官 , 司 倉 掌 辨 九 穀 之 物 , 以 量 國 用 。 足 , 蓄 其 餘 , 以 待 凶 荒 ; 不 足 , 則 止 餘 用 。 用 足 , 則 以 粟 貸 人 , 春 頒 秋 斂 。

    隋 文 帝 開 皇 三 年 , 衛 州 置 黎 陽 倉 , 洛 州 置 河 陽 倉 , 陝 州 置 常 平 倉 , 華 州 置 廣 通 倉 , 轉 相 灌 注 , 漕 關 東 及 汾 、 晉 之 粟 , 以 給 京 師 。 京 師 置 常 平 監 。

    五 年 , 工 部 尚 書 長 孫 平 奏 : 「 古 者 三 年 耕 而 餘 一 年 之 積 , 九 年 作 而 有 三 年 之 儲 , 雖 水 旱 為 災 , 人 無 菜 色 , 皆 由 勸 導 有 方 , 蓄 積 先 備 。 請 令 諸 州 百 姓 及 軍 人 勸 課 當 社 , 共 立 義 倉 , 收 穫 之 日 , 隨 其 所 得 , 勸 課 出 粟 及 麥 , 於 當 社 造 倉 窖 貯 之 。 即 委 社 司 , 執 帳 檢 校 , 每 年 收 積 , 勿 使 損 敗 。 若 時 或 不 熟 , 當 社 有 饑 饉 者 , 即 以 此 穀 振 給 。 」 自 是 諸 州 儲 峙 委 積 。

    至 十 五 年 , 以 義 倉 貯 在 人 閒 , 多 有 費 損 , 詔 曰 : 「 本 置 義 倉 , 止 防 水 旱 , 百 姓 之 徒 , 不 思 久 計 , 輕 爾 費 損 , 於 後 乏 絕 。 又 北 境 諸 州 , 異 於 餘 處 , 靈 、 夏 、 甘 、 瓜 等 十 一 州 , 所 有 義 倉 雜 種 , 並 納 本 州 。 若 人 有 旱 儉 少 糧 , 先 給 雜 種 及 遠 年 粟 。 」

    十 六 年 , 又 詔 , 秦 、 渭 、 河 、 廓 、 豳 、 隴 、 涇 、 寧 、 原 、 敷 、 丹 、 延 、 綏 、 銀 等 州 社 倉 , 並 於 當 縣 安 置 。 又 詔 , 社 倉 準 上 中 下 三 等 稅 , 上 戶 不 過 一 石 , 中 戶 不 過 七 斗 , 下 戶 不 過 四 斗 。

    大 唐 武 德 五 年 , 廢 常 平 監 。 八 年 敕 , 諸 州 斗 秤 , 京 太 府 校 。

    貞 觀 初 , 尚 書 左 丞 戴 冑 上 言 曰 : 「 水 旱 凶 災 , 前 聖 之 所 不 免 。 國 無 九 年 儲 蓄 , 禮 經 之 所 明 誡 。 今 喪 亂 之 後 , 戶 口 凋 殘 , 每 歲 租 米 , 未 實 倉 廩 , 隨 即 出 給 , 纔 供 當 年 。 若 遇 凶 災 , 將 何 振 恤 ? 故 隋 開 皇 立 制 , 天 下 之 人 , 節 級 輸 粟 , 名 為 社 倉 。 終 於 文 皇 , 得 無 饑 饉 。 及 大 業 中 , 國 用 不 足 , 並 取 社 倉 , 以 充 官 費 , 故 至 末 塗 , 無 以 支 給 。 今 請 自 王 公 以 下 , 爰 及 眾 庶 , 計 所 墾 田 稼 穡 頃 畝 , 每 至 秋 熟 , 準 其 見 苗 , 以 理 勸 課 , 盡 令 出 粟 。 稻 麥 之 鄉 , 亦 同 此 稅 。 各 納 所 在 , 為 立 義 倉 。 年 穀 不 登 , 百 姓 饑 饉 , 當 所 州 縣 , 隨 便 取 給 。 」 太 宗 曰 : 「 既 為 百 姓 , 先 作 儲 貯 , 官 為 舉 掌 , 以 備 凶 年 。 非 朕 所 須 , 橫 生 賦 斂 , 利 人 之 事 , 深 是 可 嘉 。 宜 下 有 司 , 議 立 條 制 。 」 戶 部 尚 書 韓 仲 良 奏 : 「 王 公 以 下 墾 田 , 畝 納 二 升 。 其 粟 麥 粳 稻 之 屬 , 各 依 土 地 。 貯 之 州 縣 , 以 備 凶 年 。 」 制 從 之 。 自 是 天 下 州 縣 始 置 義 倉 , 每 有 饑 饉 , 則 開 倉 振 給 。

    高 宗 永 徽 二 年 九 月 , 頒 新 格 : 「 義 倉 據 地 取 稅 , 實 是 勞 煩 , 宜 令 率 戶 出 粟 , 上 上 戶 五 石 , 餘 各 有 差 。 」 六 年 , 京 東 西 市 置 常 平 倉 。 高 宗 、 武 太 后 數 十 年 閒 , 義 倉 不 許 雜 用 , 其 後 公 私 窘 迫 , 貸 義 倉 支 用 。 自 中 宗 神 龍 之 後 , 天 下 義 倉 , 費 用 向 盡 。

    開 元 二 十 五 年 定 式 : 「 王 公 以 下 , 每 年 戶 別 據 所 種 田 , 畝 別 稅 粟 二 升 , 以 為 義 倉 。 其 商 賈 戶 若 無 田 及 不 足 者 , 上 上 戶 稅 五 石 , 上 中 以 下 遞 減 各 有 差 。 諸 出 給 雜 種 準 粟 者 , 稻 穀 一 斗 五 升 當 粟 一 斗 。 其 折 納 糙 米 者 , 稻 三 石 折 納 糙 米 一 石 四 斗 。

    天 寶 八 年 , 凡 天 下 諸 色 米 都 九 千 六 百 六 萬 二 千 二 百 二 十 石 。

    和 糴 一 百 一 十 三 萬 九 千 五 百 三 十 石 :

        關 內 五 十 萬 九 千 三 百 四 十 七 石 ,
        河 東 十 一 萬 二 百 二 十 九 石 ,
        河 西 三 十 七 萬 一 千 七 百 五 十 石 ,
        隴 右 十 四 萬 八 千 二 百 四 石 。

    諸 色 倉 糧 總 千 二 百 六 十 五 萬 六 千 六 百 二 十 石 :

        北 倉 六 百 六 十 一 萬 六 千 八 百 四 十 石 ,
        太 倉 七 萬 一 千 二 百 七 十 石 ,
        含 嘉 倉 五 百 八 十 三 萬 三 千 四 百 石 ,
        太 原 倉 二 萬 八 千 一 百 四 十 石 ,
        永 豐 倉 八 萬 三 千 七 百 二 十 石 ,
        龍 門 倉 二 萬 三 千 二 百 五 十 石 。

    正 倉 總 四 千 二 百 一 十 二 萬 六 千 一 百 八 十 四 石 :

        關 內 道 百 八 十 二 萬 一 千 五 百 一 十 六 石 ,
        河 北 道 百 八 十 二 萬 一 千 五 百 一 十 六 石 ,
        河 東 道 三 千 五 十 八 萬 九 千 百 八 十 石 ,
        河 西 道 七 十 萬 二 千 六 十 五 石 ,
        隴 右 道 三 十 七 萬 二 千 七 百 八 十 石 ,
        劍 南 道 二 十 二 萬 三 千 九 百 四 十 石 ,
        河 南 道 五 百 八 十 二 萬 五 千 四 百 一 十 四 石 ,
        淮 南 道 六 十 八 萬 八 千 二 百 五 十 二 石 ,
        江 南 道 九 十 七 萬 八 千 八 百 二 十 五 石 ,
        山 南 道 十 四 萬 三 千 八 百 八 十 二 石 。

    義 倉 總 六 千 三 百 一 十 七 萬 七 千 六 百 六 十 石 :

        關 內 道 五 百 九 十 四 萬 六 千 二 百 一 十 二 石 ,
        河 北 道 千 七 百 五 十 四 萬 四 千 六 百 石 ,
        河 東 道 七 百 三 十 萬 九 千 六 百 一 十 石 ,
        河 西 道 三 十 八 萬 八 千 四 百 三 石 ,
        隴 右 道 三 十 萬 三 十 四 石 ,
        劍 南 道 百 七 十 九 萬 七 千 二 百 二 十 八 石 ,
        河 南 道 千 五 百 四 十 二 萬 九 千 七 百 六 十 三 石 ,
        淮 南 道 四 百 八 十 四 萬 八 百 七 十 二 石 ,
        江 南 道 六 百 七 十 三 萬 九 千 二 百 七 十 石 ,
        山 南 道 二 百 八 十 七 萬 一 千 六 百 六 十 八 石 。

    常 平 倉 總 四 百 六 十 萬 二 千 二 百 二 十 石 :

        關 內 道 三 十 七 萬 五 千 五 百 七 十 石 ,
        河 北 道 百 六 十 六 萬 三 千 七 百 七 十 八 石 ,
        河 東 道 五 十 三 萬 五 千 三 百 八 十 六 石 ,
        河 西 道 三 萬 一 千 九 十 石 ,
        隴 右 道 四 萬 二 千 八 百 五 十 石 ,
        劍 南 道 七 萬 七 百 四 十 石 ,
        河 南 道 一 百 二 十 一 萬 二 千 四 百 六 十 四 石 ,
        淮 南 道 八 萬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二 石 ,
        山 南 道 四 萬 九 千 一 百 九 十 石 ,
        江 南 道 闕 。

    論 曰 : 昔 我 國 家 之 全 盛 也 , 約 計 歲 之 賦 , 錢 穀 布 帛 五 千 餘 萬 , 其 數 具 食 貨 賦 稅 篇 下 。 經 費 之 外 , 常 積 羡 餘 。 遇 百 姓 不 足 , 而 每 有 蠲 恤 。 自 天 寶 之 始 , 邊 境 多 功 , 寵 錫 既 崇 , 給 用 殊 廣 , 出 納 之 職 , 支 計 屢 空 。 於 是 言 利 之 臣 繼 進 , 而 道 行 矣 。 割 剝 為 務 , 岐 路 多 端 。 每 歲 所 入 , 增 數 百 萬 。 既 而 隴 右 有 青 海 之 師 , 范 陽 有 天 門 之 役 , 朔 方 布 思 之 背 叛 , 劍 南 羅 鳳 之 憑 陵 , 或 全 軍 不 返 , 或 連 城 而 陷 。 先 之 以 師 旅 , 因 之 以 薦 饑 , 凶 逆 承 隙 構 兵 , 兩 京 無 藩 籬 之 固 , 蓋 是 人 事 , 豈 唯 天 時 。 緬 惟 高 祖 、 太 宗 , 開 國 刱 業 , 作 程 垂 訓 , 薄 賦 輕 徭 , 澤 及 萬 方 , 黎 人 懷 惠 。 是 以 肅 宗 中 興 之 績 , 周 月 而 能 成 之 , 雖 神 算 睿 謀 , 舉 無 遺 策 , 戎 臣 介 夫 , 能 竭 其 力 , 抑 亦 累 聖 積 仁 之 所 致 也 。 夫 德 厚 則 感 深 , 感 深 則 難 搖 , 人 心 所 繫 , 故 速 戡 大 難 , 少 康 、 平 王 是 也 。 若 斂 厚 則 情 離 , 情 離 則 易 動 , 人 心 已 去 , 故 遂 為 獨 夫 , 殷 辛 、 胡 亥 是 也 。 今 甲 兵 未 息 , 經 費 尚 繁 , 重 則 人 不 堪 , 輕 則 用 不 足 , 酌 古 之 要 , 適 今 之 宜 , 既 弊 而 思 變 , 乃 澤 流 無 竭 。 夫 欲 人 之 安 也 , 在 於 薄 斂 , 斂 之 薄 也 , 在 於 節 用 。 若 用 之 不 節 , 寧 斂 之 欲 薄 , 其 可 得 乎 ? 先 在 省 不 急 之 費 , 定 經 用 之 數 , 使 下 之 人 , 知 上 有 憂 恤 之 心 , 取 非 獲 已 , 自 然 樂 其 輸 矣 。 古 之 取 於 人 也 , 唯 食 土 之 毛 , 謂 什 一 而 稅 ; 役 人 之 力 , 謂 一 歲 三 日 。 未 有 直 斂 人 之 財 , 而 得 其 無 怨 , 況 取 之 不 薄 , 令 之 不 均 乎 ! 自 燧 人 氏 逮 於 三 王 , 皆 通 輕 重 之 法 , 以 制 國 用 , 以 抑 兼 并 , 致 財 足 而 食 豐 , 人 安 而 政 洽 , 誠 為 邦 之 所 急 , 理 道 之 所 先 , 豈 常 才 之 士 而 能 達 也 。 民 者 , 瞑 也 , 可 使 由 之 , 不 可 使 因 之 。 審 其 眾 寡 , 量 其 優 劣 , 饒 贍 之 道 , 自 有 其 術 。 歷 觀 制 作 之 者 , 固 非 易 遇 其 人 。 周 之 興 也 得 太 公 , 齊 之 霸 也 得 管 仲 , 魏 之 富 也 得 李 悝 , 秦 之 強 也 得 商 鞅 , 後 周 有 蘇 綽 , 隋 氏 有 高 熲 。 此 六 賢 者 , 上 以 成 王 業 , 興 霸 圖 , 次 以 富 國 強 兵 , 立 事 可 法 。 其 漢 代 桑 弘 羊 、 耿 壽 昌 之 輩 , 皆 起 自 賈 豎 , 雖 本 於 求 利 , 猶 事 有 成 績 。 自 茲 以 降 , 雖 無 代 無 人 , 其 餘 經 邦 正 俗 , 興 利 除 害 , 懷 濟 時 之 略 , 韞 致 理 之 機 者 , 蓋 不 可 多 見 矣 。 農 者 , 有 國 之 本 也 。 先 使 各 安 其 業 , 是 以 隨 其 受 田 , 稅 其 所 植 。 焉 可 徵 求 貨 幣 , 捨 其 所 有 而 責 其 所 無 者 哉 ! 天 下 農 人 , 皆 當 糶 鬻 , 豪 商 富 室 , 乘 急 賤 收 , 旋 致 罄 竭 , 更 仍 貴 糴 , 往 復 受 弊 , 無 有 已 時 , 欲 其 安 業 , 不 可 得 也 。 故 晁 錯 曰 : 「 欲 民 務 農 , 在 於 貴 粟 , 貴 粟 之 道 , 在 於 使 民 以 粟 為 賞 罰 。 如 此 農 民 有 錢 , 粟 有 所 洩 。 」 謂 官 以 法 收 取 之 也 。 誠 如 是 , 則 天 下 之 田 盡 闢 , 天 下 之 倉 盡 盈 。 然 後 行 其 軌 數 , 度 其 輕 重 , 化 以 王 道 , 扇 之 和 風 , 率 循 禮 義 之 方 , 皆 登 仁 壽 之 域 , 斯 不 以 難 矣 。 在 昔 堯 湯 , 水 旱 作 沴 , 而 人 無 捐 瘠 , 以 國 有 儲 蓄 。 若 賦 斂 之 數 重 , 黎 庶 之 力 竭 , 而 公 府 之 積 , 無 經 歲 之 用 , 不 幸 有 一 二 千 里 水 旱 蟲 霜 , 或 一 方 興 師 動 眾 , 廢 於 藝 殖 , 寧 免 賦 闕 而 用 乏 , 人 流 而 國 危 者 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