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類中心的環境倫理觀

李瑞全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

在環境倫理學的發展過程中,主要的課題是針對西方傳統宗教與哲學思想中的人類中心主義所引致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因此,反人類中心主義的哲學成為主流的取向,其中以奈斯(Arne Naess)為主的「深度生態學」(deep ecology)或「生態哲學」(ecosophy)最能表現這種反人類中心主義的取向 (註1)。反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基本上認為人類不外是自然界的一員,無優越於其他物種的地位,更不能由於人類之利益而犧牲其他物種之存在。這種觀點又稱為「平等的生命中心主義」(egalitarian biocentrism)。這種觀點固然有見於人類對自然生態之破壞,無視其他物種或生態系統的價值,故強調生態系統和各種物種之間的一體不可分,各具本有價值,應和平共存,以使生態更豐富多樣等。但是,這種平視人類與自然物種的觀點,卻又不免使人類與其他物種在生存上的衝突無法解決,而在現實上窒礙難行。更嚴重的是,這種觀點被批評為實是一種人類中心的表現,因而充滿自相矛盾的論點。

備受批評的反人類中心的平等生命中心主義的觀點主要是要求人類不要插手自然的事務,因為,自然的生態系統太複雜,非人類所能掌握,更不是人類的知識能力所能駕御。人類的干預只能產生反效果,導致生態更受破壞。但是,批評這種反人類中心主義觀點的論者指出:這種要求人類不要干預自然的歷程,正是把人類從自然物種中分離出來,認為人類有異於任何其他物種,即是一種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因為,這種觀點雖不是以人類利益凌駕於其他一切生物之上,卻仍是以人類所認可的價值,諸如保有生物之多性、人類不應改變自然等,作為價值的標準 (註2)!批評者指出,如果真是把人類視為大自然的一個平等的物種,則人類對自然所作出的種種行為或計劃,就該如其他物種一樣,受到容許和不應加以阻撓。換言之,平等生命中心主義不能把人抽離自然,不能把人類通過他的工作、智慧、能力、創造等所要達到的物種生存和繁衍需求加以抑制,縱使人類這種行為會促成眾多其他物種的毀滅。因為,在自然之歷史中,物種的生長、繁衍和毀滅乃是自然的常態,人類的行為也不外如此,故沒有理由把人類的表現除外。否則,反人類中心主義的論點即自相矛盾。批評者更進一步指出,反人類中心主義者又如何知道如此限制人類作為自然一份子所履行的進化的表現,不會是對自然生態的一種干預,而這種干預又豈是持這種觀點的哲學家們所能盡知為有益於自然生態,而不是人類中心所重覆的另一種災難的開始?

這種責難實包含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一是人類是否永遠不能擺脫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猶如每個人都不能舉起自己一樣。另一方面則是人類是否可以有非人類的觀點,只是目前的反人類中心主義的論點不夠完美,甚致可能暗中仍是人類中心主義的變形。對於第一個問題,人類是否永不能擺脫人類中心主義的取向,這種觀點有時候並不很明確,因為,中實包含了幾項不同的意義和論點,須對此概念作一較精確的分析,才能較明確地疏解其中的爭議。至於何謂人類中心主義,Richard Watson轉引自韋氏大字典而提出如下的界定:

人類中心是如此的一種立埸,即認為「人類是宇宙的中心事實或終極目的」,而且通常「把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依人類價值來構想」。 (註3)

此界定實包含兩個觀點,而兩者的意義並不相同。第一點提出的是一特定的價值序列的判定,即人類是宇宙存在的最重要的事件,而且,是宇宙存在的目的。換言之,人類是宇宙中最高價值的存有,不,直是唯一有價值的存有。其他的存有以致整個宇宙都不外是為人類而存在。此觀點自然涵有一切生物和大自然的資源都只不過是供人類所使用的,應絕對地接受人類的操控、剝削和利用。第二點雖然在某些語脈中與第一點相合,例如,如果所謂「人類價值」即第一點所說的內容,則兩者即是同一意指。然而,第二點卻可以意謂人類總是依人類的價值觀點來對待一切生物和自然界,因為,一方面人類總不能擺脫自己物種的立足點,同時,人類之外的生物或自然界也沒有所謂它們自己的觀點。但是,這並不表示人類的觀點必定是以人類為宇宙中心或終極目的所在等價值取向。事實上,相對於第一點的具體內容,第二點的精神可說陳述了一種近似恆真式的意涵,即由於人類作出價值選取時總是出於作為人類的立埸時作出的,人類根本不可能採取任何非人類或超人類的觀點。這種陳述的一種較極端的意思是說任何人類的價值都出於人類的語言,故不可能不是人類中心的。但此種說法固然是真,但在此並不相應。因為,人類中心主義的問題重點不在人類的語言使用,而是所表達的價值取向,甚致是所要表達的價值是什麼的問題。人類自然要用人類的語言來表達價值,但所表達的卻不限於人類對自己的價值給予無限肯定的特定序列方式。正如人類必須用人類的語言來陳述宇宙的事物,但卻不必是人類自己的事物或主觀的認定。比較有意義的論點是由於價值或道德是人類才有的東西,是人類特有的經驗現象或事實,因此,人類所提出的價值總不免是人類的價值,不可能是其他生物或自然界所具有或本有的價值取向。但是,人類的價值取向卻不必是以人類為中心的。人類固然可以認可人類不是宇宙中心,人類不是宇宙終極價值所在。這並不與價值或道德是人類特有的經驗或判斷相矛盾。如果人類所提出的價值必定是人類中心的,則這種觀點即不能說明非人類中心主義者所可以合理地表達的價值取向,如「人類可以認為人類最道德的行為是犧牲自己來成全其他物種」。這種陳述雖不必真是一理性的人所無條件接受或有理由反對,但反對這種人類自我否定的陳述卻不能單由指出其為與價值或道德出自人類即論證完成。換言之,即不能說上述這種陳述是一自相矛盾的說法。此即表示雖然人類是價值根源或道德價值的根源所自出,但並不表示這種陳述即同時必定是以人類為宇宙中心,人類是宇宙的終極目的或價值所在。如果人類作出後者的價值判斷,這必須要加上一些相關條件的考量,或宇宙各種物種或自然價值的排序,以致某些宗教教條或文化偏見才可能得出的結論。但後者之能合理地被否決,正表示人類可以有有意義的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

或許現有的平等生物中心主義的論點有欠完善,因而可能含有自相矛盾的觀點,但卻不必是反人類中心主義必有的缺點。當然,把人類獨立在一切物種之外而不容許人類踐行其進化歷程的表現,會產生某種理論不一致的現象。但是,諸如奈斯之類的論點主要是針對人類基於上述第一種觀點,即以人類的存在為宇宙最主要或獨一的價值所產生的對自然生態的破壞性行為,而不是把人類視為不同於一切其他自然物種,甚麼也不能作,更不是什麼也不應作。事實上,所有平等生物中心主義都要求人類作相當的物質生活上的自我約制,幫助其他物種的免於滅絕等。此表示道德的價值根源或要求雖出於人類特有的道德自覺的能力,這種道德意識卻不必是一種人類中心的表現,更不必以人類為宇宙獨一或唯一有價值的存有。道德意識之出現正表示人類可以擺脫純然只考慮自身生存和欲望的滿足,而可視人類為一切存有中平等的一員,人類與其他生命為休戚與共的共同體。這種道德價值雖出於人類,卻表示出人類的道德主體性而非私於物種的偏見。道德主體性所展示的是一普遍的實踐理性或道德理性,即依康德所說的為普遍有效於所有理性存有的道德要求,並不限於人類的個特種類的特性或要求,此即表現道德理性是一大公無私的理性要求,正好不落在人類自身的利益上。依此主體性的表現來說,雖出於人類之實踐理性或道德理性,卻也不以人類利益為限,甚致不以人類利益為主,毋寧是站在天道的立埸來平視宇宙一切。

進一步來說,人類的道德主體性所發佈的普遍的理性要求雖不是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但無礙在此道德主體性所排列的順位中,人類具有一定的優先性。這視乎依道德主體性的價值來說,各種生物物種具有的相對價值或道德地位應如何安排。由於自然界物種和然生態系統有互相依存的密切關係,人類不可能以自身存在和利益為絕對,而必須同時考量其他物種的價值。人類由於具有道德理性和道德意識,他必須同時肩負補救天地造化之不足,或自然生態可以避免的災害。在天道的覆照之下,人類可以而且在道德上應採取非人類中心主義,不一定也不應該無條件的以人類自身的永存為最高價值,反之,同時還有不可逃避的道德義務去參贊天地之化育,讓自然生態更繁衍豐富。

註釋
  1. 參見Arne Naess 「Ecosohpy T: Deep Versus Shallow Ecology」,刊於Louis P. Pojman 編<Environmental Ethics>(Boston: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1994)一書,頁105-112。此文節錄自氏著 「Identification as a Source of Deep Ecological Attitutes」一文,該文原刊於 Michael Tobias編 <Deep Ecology>(Santa Monica, Cal.: MIT Production, 1985)一書。
  2. 本文引用反駁反人類中心主義的論點主要出自Richard Watson 「A Critique of Anti-Anthropocentric Biocentrism」一文,此文刊於Louis P. Pojman 編<Environmental Ethics>(Boston: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1994)一書,頁117-123。原文出自<Environmental Ethics> vol.5 (Fall 1983)。文中所針對的雖是較早期的反人類中心主義的論點,但無礙可視為對上之引文為同樣有效。
  3. 參見Richard Watson 「A Critique of Anti-Anthropocentric Biocentrism」,頁116。